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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建筑业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新设立事项):
(1)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2二级资质标准⇒1.2.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3三级资质标准⇒1.3.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问题4: 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问题5: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上述两种情形,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问题6: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范围以其取得的资质许可为准。
问题7: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提出注销申请、企业依法终止、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建筑业申请事项办理?
答:1、负责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企业资质的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哪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办理?
答: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问题2:申请表填报需要注意哪些?
答:1、每一项都要填写。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
2、相关内容应在系统填写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企业下载后,签字盖章,再上传至申报平台。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问题4: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问题5: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问题2: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问题3: 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问题4: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问题5: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问题6: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问题7: 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答: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问题8: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
问题9:考核技术职称人员专业时,各类执业资格证书(含注册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专业认定?
答:不可以,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除外。
问题10: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专业,各需要多少人?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至少各1人;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至少2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至少2人;特种防雷,应为防雷相关专业至少2人。
问题11: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如何判断对技术工人工种的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工种的技术工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问题2: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问题3: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4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问题4: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问题5: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问题6: 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问题7: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8: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问题9: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问题10:重组合并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问题11: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12: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问题13: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14: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问题15: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升级事项)、技术负责人业绩(新设立、增项事项),其中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另外,技术负责人业绩(新设立、增项事项)考核,还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是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问题1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问题17: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问题18: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问题19: 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附件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职称人员相近专业认定目录
(2024修订版)
说明:此目录适用于本省省级和市级许可资质中对工程类职称人员职称和学历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定;报部级许可资质仅供参考。
结构专业: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地下建筑、岩土工程。
给排水专业: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管道工程、水工工艺、污水处理。
暖通专业: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公用设备安装、供热空调与燃气、城市燃气、热能与动力。
电气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工业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自控、计算机应用、建筑电气、供电与照明、电力工程与自动化以及名称中含有“电气”、“机电”、“电力”的专业。
电力工程专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发电、输变电、供配电、高压电与绝缘技术、电气、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矿建专业:矿井建设、矿山建筑、煤矿建井、地下建筑工程、隧道工程。
机电专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工程机械、机电一体化以及名称中含有“机电”、“电气”、“机械”的专业。
地质专业:探矿工程、物探、化探、水工、岩土与地基、采矿煤工程、采矿以及名称中含有“地质”或“地下”的专业。
测量专业:测绘工程、测量工程、工程测量、大地测量、矿山测量、测量学、摄影测量与遥感以及名称中含有“测量”或“测绘”的专业。
通风安全专业:通风、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空气调节、暖气与通风、空调技术、热能利用与空气调节工程。
金属冶炼专业:炼钢、炼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特种冶金以及名称中含有“冶金”、“冶炼”的专业。
金属材料专业:金属材料加工、热处理、金属制品、复合材料、铸造工程。
焦化专业:燃料化工、焦化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无机化工、炼焦工程、电化学。
耐火材料专业:硅酸盐、无机材料、胶凝材料、热工、热能、工业炉及热能利用。
采矿专业:金属矿开采、化学矿开采、露天采矿、地下开采、矿物岩石材料以及名称中含有“开采”的专业。
选矿专业:矿物加工、金属矿选矿、非金属矿选矿、矿物岩石材料以及名称中含有“选矿”的专业。
动力专业:内燃机、锅炉、发动机、动力机械、热能与动力工程、热能动力设备与运用、能源工程。
机械(机械设备)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汽车拖拉机运用与修理、焊接工艺与设备、汽车工程、工业设计、物流装备、轮机工程技术、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以及名称中含有“机械”、“机电”的专业。
道路与桥梁专业:道路与桥梁、桥梁与隧道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公路工程、交通土建、公路与城市道路、道路与铁道工程、隧道、道路工程、桥隧工程。
燃气专业:燃气工程、燃气储配与应用、城市燃气输配、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热能供应、城市燃气、热能动力、燃料化工。
焊接专业:焊接技术与工程、机械制造(制造工程)、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方向)、焊接工艺与设备、焊接技术、焊接施工、锅炉、机械焊接以及金属材料热加工方面的专业。
自动化控制(自动控制、自动化)专业: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机械自动化、电气自动化、计算机应用、电子、仪表、自动控制、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系统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以及名称中含有“智能化”的专业。
岩土专业:岩土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及地下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勘察地球地理、工程地质、隧道工程、矿山工程、探矿工程、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放射地质、地质测绘、地质勘探与矿山、矿产地质与勘探、煤用地质勘查、岩土与地基。
计算机专业:物联网工程以及名称中含有“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数字”、“智能”或“软件”的专业。
电子专业: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电子工程、计算机通信、网络。
通信工程专业: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广电工程。
材料专业:化工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金属热处理、有机材料、无机材料、耐火材料、胶凝材料以及名称中含有“材料”的专业。
化工专业:化工机械、石油化工、化学工程、应用化学、化工过程检测与控制名称中含有“化工”或“化学”的专业。
建筑美术设计专业: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城市规划、园林景观、产品造型设计。
风景园林(园林景观)专业:景观学、建筑学、建筑设计以及名称中含有“风景”、“园林”或“景观”的专业。
光源与照明专业: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光电子、照明、光源、气体放电、光辐射、真空物理、照明设计、灯具设计、电气、光源电器、光电技术。
铁道工程专业: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路桥、桥隧、高速动车组检修技术、高速动车组驾驶、动车组技术、高速动车组驾驶与维修以及名称中含有“铁路”或“铁道”的专业。
铁路通信、信号专业: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铁路电气化:铁路电气化、供电、变配电、接触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传动。
机场场道专业:机场工程、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排水、测量、检测。
民航空管及机场弱电系统专业:机场工程、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
机场目视助航专业:机场工程、电力、电气、自动控制、计算机。
环保专业(安全环保)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环境化学、环境学、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生化与环境处理、环境质量评估、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艺术设计以及名称中含有“环保”或“环境”的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路桥、桥梁、桥隧、隧道、道路桥梁、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土木工程(路桥方向)。
港口与航道专业:港口与航道、港口航道与海岸、港口海岸及治河、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学、航道整治、港口规划与布置、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
调试专业:水轮机调试、水轮发电机调试。
船舶机械专业:轮机工程、船舶工程、船舶检验、船机制造与维修、船舶电气工程、船舶电子电气。
勘察设计业绩入库相关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勘察设计业绩入库相关问题解答
为做好勘察设计行业业绩录入,包括补录、升级、完善、修正等工作,现就常见问题解决方法与流程梳理如下,供参考。
工作依据:《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以下简称412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以下简称352号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以下简称579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以下简称391号文)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中的问题答疑。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简称“部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简称“省平台”、江苏省综合服务平台简称“政务网”。
一、房建市政类业绩信息初次录入如何操作?
相关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可在省平台的“合同归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省平台将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自动推送到部平台(参照1号文)。
二、房建市政类业绩在部平台无信息,如何进行补录?
1、部平台和省平台均无任何项目信息,但项目在我省经施工图审查合格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企业可以申请业绩补录,补录流程如下: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参照412号文附件6);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
(3)省厅对企业开通省平台补录端口;
(4)企业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项目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5)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进行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全国平台查看到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和施工图审查信息。
2、部平台无信息,省平台有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完善)”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一周内企业可在全国平台查看到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和施工图审查信息。
三、房建市政类业绩在部平台有信息,但信息不完整,如何进行完善?
1、部平台仅有项目的基本信息,但施工图审查、设计合同、业绩技术指标等环节信息或所有人员信息均未显示,可进行信息完善,具体流程如下:
(1)需完善施工图审查、设计合同环节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完善)”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部平台查看到施工图审查、设计合同环节信息(参照412号文附件5);
(2)需完善业绩技术指标环节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部平台查看到业绩技术指标(参照352号文);
(3)需完善所有人员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完善)”模块或 “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完善人员信息。
2、已竣工的项目,部平台有各个环节信息,但存在部分信息缺失或错误的,企业可以申请修正勘误,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参照412号文附件5);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
(3)省厅核实无误后,向住建部提出书面申请;
(4)住建部审核通过后进行修正勘误。
四、勘察、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的录入如何操作?
企业在省平台的“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市政工程信息补录(行业外工程)”模块录入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部平台查看到项目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参照412号文)。
五、勘察设计业绩的升级如何操作?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需将施工图审查信息数据等级升为A或B级的:提供部平台中需升级的施工图审查信息截图及“详情”中相关企业、人员的主要图纸、2016年前项目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需将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升为A或B级,提供部平台中需升级的业绩技术指标环节数据截图; 需将工程基本信息数据等级升为A或B级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可通过申请施工图审查信息数据等级升级实现;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可通过申请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升级实现。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省厅提出书面业绩确认申请函和以上材料;
3、省厅审核无误后推送至部平台(参照579号文);
六、报省审批资质的业绩如何进入政务网? 企业在省平台进行业绩补录(勘察与非房建市政类)或合同归集(房建市政类)(参照352号文);
2、在省平台“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办理;
3、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业绩进入政务网。
七、勘察业绩如果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需要经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勘察业绩,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或甲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作为佐证材料(参照412号文)。 附件: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入库管理常见问题问答
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工程需要什么资质才能承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工程需要什么资质才能承接?
问: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工程需要什么资质才能承接?因为没有明确资质要求,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不能承接专业分包内容,导致存在违规招标问题。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资质承接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认定事宜的政策解答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认定事宜的政策解答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其业绩信息及认定方式应满足相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予以集中解答。
一、2025年1月1日起,申报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对企业和个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和个人业绩应该为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目前有两种认定方式:(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二)未录入全国平台,需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确认表。
二、已录入全国平台的业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用于申报资质?
答:目前分两种情况:(一)业绩在全国平台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符合资质标准业绩指标要求。(二)“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信息尚未录入全国平台,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其他模块内容完整度应满足《业绩信息要素表》要求,且数据等级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 即: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模块。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建筑、市政工程类业绩的,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模块。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其他类业绩的,应包括基本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
三、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是否需要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
答: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无需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
四、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模块已标记为B级及以上,但是其余模块未标记为B级,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可以。
五、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但存在错误信息,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企业应对全国平台上的数据进行勘误,在确保全国平台上的数据、指标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后方可申报。
六、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但相关模块内容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下,是否可以通过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来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对于已录入全国平台,但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业绩信息,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符合要求后方可申报。
七、业绩未录入全国平台,是否可以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业绩核查确认表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企业应提供业绩材料原件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确认表,业绩核查确认表中需备注说明业绩信息未录入全国平台的原因。业绩核查确认表应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手动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省外业绩如未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或者审批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资质许可部门应通过函询等方式商请业绩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八、境外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答:境外业绩不需要录入全国平台。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
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及项目信息管理 常见问题问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及项目信息管理 常见问题问答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施工企业要补录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业绩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企业用户入口—“(12)工程信息补录”模块,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的补录项目信息,将通过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
2.施工企业要补录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进入省平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1)行业外业绩补录”模块,录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主要竣工图纸等资料。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业绩,企业在省平台上传上述材料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函询业绩真实性,网上审核并确认。
3.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补录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平台,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在省平台补录工程业绩并进行业绩指标细化,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及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1.施工企业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5)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审核。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核并确认。
2.个人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要关联,企业业绩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不能单独申报。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个人业绩需由承揽该工程项目的企业在省平台中操作录入,在细化业绩指标时填写项目经理等个人业绩信息。企业业绩指标的录入及审核参见上条。
四、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全国平台数据等级是如何确定的,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应该如何操作?
答: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4)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模块,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扫描件,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仅对施工、监理企业开放。
2.主要技术指标如何填写?
答: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需要对照相应的资质标准进行填写,资质标准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标准)和建市〔2014〕159号、建市〔2016〕226号(一级资质标准)。
例如,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打算采用层数指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描述的是“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企业在省平台申请数据等级升级时,主要技术指标应填写为“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楼/**幢**层”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楼/**幢**层、**#楼/**幢**层”。
3.升级申请表是否可以盖业务科室章?
答:不可以。升级申请表必须盖主管部门公章,施工许可信息表、竣工验收信息表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表可盖主管部门的科室章。
4.申报跨度或者层数指标时上传材料有额外要求吗?
答:申报跨度指标时,需要上传能够反映结构体系(钢结构还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跨度指标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申报层数指标时,若施工许可证附件中已注明建筑层数,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若施工许可证无附件或附件中未注明建筑层数,则需要提供能够反映建筑层数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
五、施工许可证注销
1.施工许可证注销受理单位是?
答:除南京、常州、淮安、苏州工业园区外,全省其余各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证注销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受理。
2.什么情形下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答: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向受理单位提交施工许可证注销申请。因规划调整、设计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及人员变更等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许可信息的,不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3.注销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变更施工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份即可,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⑤施工合同解除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应提交法院裁决意见)。
变更建设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门即可)⑤土地权属变更资料复印件(新、旧不动产证明复印件)。
材料可邮寄至省厅,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1404室)
4.施工许可证注销办理需要多久?
答:受理单位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注销施工许可证材料起,若材料无问题,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
5.施工许可证注销后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注销信息可通过“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查询。用户可凭项目登记编码和管理密码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录“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或联系项目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查询注销结果。
6.注销申请表以及承诺书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申请表和承诺书有统一模板,企业可在本问答附件中自行下载。
附件:注销申请表和承诺书
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常见问题(企业资质类)(2024年第十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常见问题(企业资质类)(2024年第十期)
问: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后,企业资质如何申报?
答: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制)”“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委托制)”“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委托制)”“建筑业企业厅级临时证书延续(委托制)”等4个事项业务申报入口切换到同类型厅级事项申报入口,申报上述事项时,企业需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查找对应事项进行申报。
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制)”为例,切换后事项名称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申报步骤:企业法人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如图)。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委托制)”“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委托制)”“建筑业企业厅级临时证书延续(委托制)”均切换至厅级事项入口申报(详见对照表)。
二、因国家标准化行政许可事项中暂未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首次申请”,故将此类首次申请配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限)升级”事项中,企业可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后从所属盟市查找对应事项进行申报。(详询属地主管部门)
三、其他企业资质类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与原事项名称有所调整(详见对照表)。申报材料内容基本不变,详情请查阅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
如办理过程仍有困难,您还可以:
1.登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常见问题,查询相关内容;
2.拨打咨询电话:0471-6944058、0471-694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