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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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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标准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标准要求 问:请问办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专业为 电气自控 行不行;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管理经历满8年是指发证满八年,还是从毕业开始从事本行业管理经历满八年即可;能在全国职称评审信息网查询到的职称是否还需要上传评审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技对中级技术工人是否有专业要求。 答: 1.电气自控职称专业符合用做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技术负责人职称; 2.资质标准要求的是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历; 3.无需上传评审表; 4.资质标准中申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对技术工人工种专业无具体要求。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咨询市政二级和公路养护资质办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市政二级和公路养护资质办理 问:咨询市政二级和公路养护资质办理 答: 1.公路养护资质不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属于我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事项,建议咨询有关部门办理; 2.办理市政资质标准如下: 企业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业绩(完成过以下业绩两项,工程质量合格)。 (1)修建过城市道路; (2)修建过城市桥梁; (3)修建过排水管道工程或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或修建燃气管道工程或修建热力管道工程; (4)修建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项;或修建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1座; (5)修建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1项; (6)修建过城市隧道工程; (7)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1项。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外埠进冀施工企业是否还需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外埠进冀施工企业是否还需备案 问:外埠进冀施工企业,是否继续执行《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答:《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失效,不再执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六条规定,“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应当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省外建筑企业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行“省外建筑企业进冀信息报送”,具体操作如下:登陆河北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外建筑企业进冀信息报送→省外建筑企业进冀信息报送→在线办理→选择“法人登录”→点击“下一步”按钮→基本表单:在线填报,并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书扫描件等电子材料。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工程勘察资质申请中人员专业对照问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勘察资质申请中人员专业对照问题 问:关于工程勘察资质申请中,岩土监测技术人员认定,请问岩土监测专业包括哪些相关专业,因为没有在教育部发布专业中查询到岩土监测专业。目前,土木工程和测绘工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也会从事岩土监测工作。想请问有没有相关专业对照认定表。 答:岩土监测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从事涉及岩土工程的变形沉降位移水位应力等观测分析工作,相关专业一般为岩土工程、勘察技术与工程、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大地测量、测绘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等专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最终解释为准。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手把手教您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手把手教您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一、企业在哪个网站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答:企业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在“部门选择”栏目点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直接登录网址:http://www.hbzwfw.gov.cn/hbzw/foursxcx/itemList/bm_index.do?webId=1&deptid=13214。点击“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按照需要申请的事项进行申报。人员、业绩要求参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执行。 二、企业申报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按新申请还是增项选择? 答:新成立企业或无施工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按照新申请资质申报;已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含施工劳务)的,需申请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均按资质增项申报。 三、企业原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如何办理? 答:企业现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通过增项或升级的方式都可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能通过新申请的方式申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二级资质。 四、企业原有其他施工资质,如要通过新申请的方式申办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是否需要注销目前所有已有施工资质(含施工劳务),并同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企业注销现有施工资质,并注销现有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可以按无资质企业通过新申请的方式申办建筑业企业资质。 五、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交相关人员几个月的社保承诺? 答: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延续所涉及的人员社保承诺,需在申报新的资质等级前三个月完成,办理其他资质所涉及的人员社保承诺,需在申报新的资质等级前一个月完成。 六、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二级资质的标准是什么? 答:按照住建部现行文件要求,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二级资质,需对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照资质标准中二级要求进行考核,对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资质标准中三级要求进行考核,不考核现场管理人员。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具体标准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工程业绩”的要求)。 七、《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建造师、职称的专业要求如何认定? 答:资质标准中对主要人员有专业要求的,其人员均应为所要求的专业。所列专业要求齐全的,每个专业应至少有1人。 (一)建造师示例:申请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对建造师要求为:机电工程、建造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 1.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4人+机电专业注册建造师1人(满足要求); 2.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5人(满足要求); 3.建筑专业注册建造师4人+公路专业注册建造师1人(不满足要求)。 (二)职称人员示例:申请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职称人员要求为:结构、岩土、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1.结构专业6人+岩土专业1人+机械专业1人(满足要求); 2.结构专业6人+岩土专业2人(不满足要求); 3.结构专业6人+岩土专业1人+电力专业1人(不满足要求)。 (三)技术工人示例: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技术工人要求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1.焊工6人+油漆工2人+起重信号工2人(满足要求); 2.焊工6人+油漆工4人(满足要求); 3.焊工6人+油漆工2人+钢筋工2人(不满足要求)。 八、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资质时,对企业净资产如何考核认定? 答:新申请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金考核(申请表中净资产项应填写注册资本数值);通过增项申请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净资产按企业财务报表实际考核。 九、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资质时,企业技术装备、厂房如何考核认定? 答:企业技术装备应为自有(应提供设备发票和设备铭牌),不可为租赁;厂房自有或租赁均可(应提供厂房产权证和租赁合同)。企业申请资质时,如对技术装备参数有要求的,除上传设备发票外,还应上传设备铭牌或设备说明书。 十、企业申请联合审批的资质如何报送? 答:注册地在河北省内的企业,申请联合审批的资质(公路、水利、通信)、住建部试点下放资质,均应选择省级报送。 十一、建筑业企业提交虚假材料、虚假人员信息如何处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规定,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建筑施工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答:1.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及相关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批使用等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17〕224号)。 问题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规定,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述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向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题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办结时限? 答: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问题5: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主要包括首次申请(新设立)、延期、简单变更和注销等4类。 问题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上述情况以外(包括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正常延期的、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等情形受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的)的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需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问题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通过申报平台上传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涉及法人变更的,还须满足变更后的法人持有有效安管证书(A证)。 问题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情形包含哪些? 答:1.企业依法终止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二、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新设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登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此表由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下载申请表,经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并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须原件扫描上传。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内容、操作规程目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须提供目录及内容,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操作规程目录只需提供目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安全部等)须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并在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命须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负责人须为C类人员且与申请表一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中人员须为C类人员且与申请表一致。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须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和企业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保证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发票。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须包括:企业制定的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须体现时间的逻辑性和内容的关联性;企业开展的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考核记录须要素齐全,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考核结果和参加人员等要素。 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无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企业须提供情况说明,加盖申报企业印章。 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企业根据本企业业务实际,制定的针对可能会导致相应种类职业病的预防措施,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总承包单位提供不少于两个种类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专业承包提供不少于一个种类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9.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根据本企业业务实际,制定的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以公司文件形式确认。其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般应包括坍塌、倾覆等体现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特点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一般应包括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火灾、高空坠落、食物中毒等内容。 施工企业编制《事故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本着事前有效预防、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应急救援的原则,列出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与预警要求 、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置预案四个部分内容。 10.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包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以公司文件形式确认;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含演练内容、时间、地点及参演人员签到记录等要素)。 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申请延期的,须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由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下载申请表,经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并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营业执照扫描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先期维护,申报时通过大数据关联比对。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须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申报企业除提供首次申请(新设立)材料外,还须提供安全生产投入、年度安全培训近三年材料和不少于一份的意外伤害险证明。 问题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须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由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下载申请表,经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并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以及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问题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内容包括哪些?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内容至少包含7项:1.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内容至少包含9项:1.安全检查制度;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8.危大工程管理(含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审查)制度;9.消防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目录一般涉及:1.砌筑工(瓦工);2.木工;3.模板工;4.钢筋工;5.混凝土工;6.抹灰工;7.防水工;8.油漆工;9.管道工;10.特种作业工种。企业结合资质业务实际,制定含有上述工种中的一种或几种操作规程。 问题5: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有何要求? 答:企业提供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及关联的购销货物清单,一般应包含:安全帽、劳保服(或工作服)、劳保鞋(或胶鞋)、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灭火器、应急灯、急救箱、担架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票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核验不通过不予认定。所购物资应当年采购当年开票。新设立申请事项仅需提供一个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发票,延期重新审查事项需提供近三个年度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或称为“安管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如何界定? 答: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包含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能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查询到,方可作为申报企业人员证书,“三类人员”证书暂扣期间不得用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且能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查询到,省外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可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一人多证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答:一人同时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在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证书对应的身份进行申报。 问题3: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人员社保如何认定? 答: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要求,为其各类人员缴纳社保。对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均须通过大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通过的不予认定。 问题4: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时,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如何认定? 答:凡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申请的企业,均须提供一份及以上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均可替代意外伤害保险。 问题5: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法定代表人能否兼任企业经理? 答:法定代表人有两个及以上公司的,不能兼任企业经理;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公司且未达退休年龄,可兼任企业经理,但其社保须缴纳在申报企业。
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工程监理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问题2: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和相关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新设立事项):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注册情况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可通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2、乙级,查到标准要求“(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工程师,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可通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2、乙级,查到标准要求“(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问题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包括哪些?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2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航天航空工程等10个类别,分甲级、乙级2个等级。 问题4:省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答:1.省本级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注销等事项;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除企业名称变更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事项。 问题5:企业首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企业企业首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须从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开始。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且符合其它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方可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问题6:企业具有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可以直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资质? 答: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此以外,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开始。 问题7:企业是否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企业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后,不得持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 问题8:企业是否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专业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答:可以。 问题9: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答:可以。 二、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新设立事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登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在系统中下载申请报,申请表经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上传申报平台; (三)企业章程。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备案的最新章程,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 (四)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注册人员。由申报企业在申报平台企业端维护,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六)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发票购买单位名称须与申报企业一致,并能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 三、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对专业注册人员和数量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时,作为资质申报注册人员须注册在申报企业的同时须满足: 1.企业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工程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相应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数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人数。例如,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须配备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问题2: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几个专业类别? 答: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1个或2个专业工程类别监理工程师,且只能注册在同一单位。 问题3:注册工程师人次如何计算?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规定,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例如,某个注册人员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5类注册执业证书,计算人次时为3人次,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纳入统计。 问题4: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是否可作为企业专门注册造价师申报? 答: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纳入注册工程师总人次统计(为2人次),但只能作为企业事项申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使用,不得作为专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使用。 问题5: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问题6: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对企业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无企业业绩要求。
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一、许可事项 问题1: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许可和备案事项具体有哪几类? 答: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许可和备案事项具体有7类,分别是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工程设计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问题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哪几类?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为四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问题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问题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部、省、市)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江苏省资质审批(省级、市级)类别、等级和事项,可查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内容分别如下: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省本级许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注销等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延续(正常、非正常)、简单变更、注销等事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新申请、升级、简单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申请、增项、增加参数、重新核定、简单变更、延续等事项。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除企业名称变更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事项。 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问题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 二、主要申报问题 问题1:企业工商信息发生变化,如何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安许证应在1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手续。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变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企业依照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变更,采取企业名下省级、市级证书一次性申报,省市并联审批的方式。 企业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将导致资质证书有关信息与工商信息不一致,从而影响企业办理相关资质申请事项,同时可能会影响资质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显示。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时,法定代表人须持有A证。其他信息变更,同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时,法定代表人须为房地产估价师。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时,变更后企业名称需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其变更后名称需与上级机构名称有逻辑关联。如: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或分所。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信息变更,不仅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事项申请,还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平台”进行事项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同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要求。 问题2:江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企业需按照部、省相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省、市资质许可机关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企业申请的资质不满足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相应的资质延续。 (1)关于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2)关于延续事项办理时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届满3个月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届满30个工作日前,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届满30日前,企业应就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换证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除外),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证书编号前两位分别是设计A2、勘察B2、建筑业D2、工程监理E2)记载有部批省管(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企业资质)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企业须先就此两类资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收到《建设工程企业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就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办理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延续,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完成后,企业获得部颁资质证书,其部批资质从省级资质证书剥离。 (4)持有部批省管资质或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上述两类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前,相关企业应先行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需将相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详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附件1),发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箱(jsszjtspc@163.com)。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针对不同事项,对企业申请按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对不符合要求的,通过企业联系方式告知具体原因。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 答:按照各类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各类主要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凡可通过大数据共享比对的,信息均由系统自动关联比对,无需企业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问题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问题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问题6: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问题7: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有编制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制表人签名)。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问题8: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前,如何开展资质审批? 答: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前,资质许可程序中止,并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告知企业。资质许可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时限。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资质许可程序恢复。资质许可中止期间,企业可申请撤回资质申请。 问题9:企业资质申报中使用虚假业绩,按照《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接受处罚后,多长时间能申报资质? 答: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针对该项弄虚作假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问题10:申报过程中,发现人员频繁调动(涉及挂证)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对申报过程中发现人员频繁调动(涉及挂证)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了解人员频繁调动原因及相关情况,对于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人员违规“挂证”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 三、办理流程问题 问题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能办理哪些企业资质(备案)事项? 答:平台受理申请事项范围包括: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问题2:行政机关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有哪些环节? 答:行政机关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有受理、审查、许可决定、公告等环节。 问题3: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1)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办理,详情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看(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一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平台”进行事项申请。 (2)申请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事项,可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查找方式一: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网上办事⇒企业服务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 查找方式二:通过“在江苏政务服务”官网(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 问题4:平台操作技术问题如何咨询? 答:平台申报的技术问题,请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电话:025-51868275;QQ群823320396。 问题5:如何注册和维护企业账户? 答:企业申报前,请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选择“法人登录”,对企业账户进行维护(详见操作手册一.系统登录)。 问题6:如何进行企业信息维护? 答:通过企业管理模块⇒##类(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如建筑业)企业资质功能模块页⇒企业信息维护,企业需先进行企业信息维护,才可进行资质申请(详见操作手册3.2企业信息维护)。 问题7:如何进行业绩信息维护? 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企业需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的要求,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完成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及指标细化工作。建筑业企业业绩入库及维护问题,可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738/51868630。勘察设计业绩入库及维护问题,可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025-51868833/51868712。 工程监理企业:企业申请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核定时,方核查企业业绩,该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业绩,其形式为“估价报告”。企业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核定、延续时,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维护申报单位“估价报告”信息。企业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核定、三级核定时,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维护申报单位“估价报告”信息。 问题8:如何做好相关人员准备工作? 答: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应按照有关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企业申报时,可勾选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 2、企业非注册人员,应在申报系统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3、人员社保缴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要求,为其各类人员缴纳社保。资质标准要求的各类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安管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除法定代表人外)社保缴纳情况,均通过大数据共享比对判断。企业应按规定持续做好社保缴纳工作,在资质审查过程中,资质许可机关将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抽查相应月份社保缴纳情况。 (1)申请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使用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省内分公司人员可通过省内社保比对情况进行佐证;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以及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佐证。 (2)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可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包括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此类人员总数不超过申报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上述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以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等材料进行佐证。 (3)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或设计企业,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两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上述人员应提供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以及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进行佐证。 问题9:企业如何登陆提出申请? 答: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选择相应事项,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提出申请。新系统登录及事项申请方式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端)》。 问题10:企业如何进行资质事项申请?如受理意见为“予以补正”,如何处理? 答:1、企业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资质申请(企业账户(法人)登录⇒资质⇒##事项⇒填写申请信息⇒上传附件资料)。提交申请后,待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审核企业申请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意见并通过企业端反馈企业。 2、当企业收到受理意见为“予以补正”,应及时上传补正资料(30日内),超时未补正,则为自动放弃申报。 问题11:企业如何知晓受理结果? 答:受理结果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企业端。企业可在“正在申请”板块,查询企业端已经提交的事项申请。 问题12:企业如何知晓审批结果? 答:企业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公告信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信息公开⇒审批公告);也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查看系统推送的公告信息。 问题13:企业申请事项未通过审批,是否影响下一次申报? 答:企业每一次申报均为独立事项。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收到审批意见后(公告信息),可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进行下一次申报。 问题14:企业提交申请事项后如何办理退回? 答:1、企业提交申请后,未受理前,可直接撤回申请。 2、受理后,补正阶段,可在补正材料中提交退回申请(说明退回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受理时将予以退回。如不提交材料,则需待30日期满,系统退回申请。 问题15: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何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数据包? 答:企业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推送数据的,应在部系统申报资质事项成功后,携带所生成的数据包,到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25-83666321。 问题16:部批资质依营业执照变更后(除企业名称外),如何打印纸质证书? 答:部批资质依营业执照变更后(除企业名称外),需要打印纸质证书信息变更内容的,请在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25-83666321。 问题17:全省资质许可相关咨询,联系方式有哪些? 答:1、省级行政审批咨询热线,主要负责全省行政审批政策文件解答、省级资质审批事项公告意见解读答复以及省级12345工单回复。咨询电话:025-83666783/83666739。 2、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咨询热线,协助省厅解答本辖区内企业关于省级行政审批政策具体条款、办理程序,回复市级资质审批事项有关问题以及市级12345工单。设区市行政审批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设区市 咨询服务类型 热线电话 南京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25-84632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 025-84598241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025-83691424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25-8468854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25-84722169 无锡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建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0-81822771 建筑业企业资质(城建类) 0510-81822735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0-8182272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0-6851296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0-81823588 徐州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6-80282789
0516-80282912 常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9-8690058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9-88029210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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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2-69820220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12-69820291 南通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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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3-59001057
0513-59001010 连云港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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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8-8581908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8-8581857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8-8551115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8-83081768 淮安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 0517-83888417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延续) 0517-83888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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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5-69083153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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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5-69083002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 0515-69083039 扬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14-87316019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4-8732953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4-8731298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4-8732963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4-87329543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4-80989185 镇江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1-85580037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1-85583508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1-8558183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1-86090020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1-80826179 泰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3-86397766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3-8688269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23-8639776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23-8688607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23-86896158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23-89892996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23-86882665 宿迁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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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省级、市级热线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盐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下午咨询开始时间为1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