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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12页

共499条记录
如何界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如何界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问:我司目前拥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等资质,请问贵厅根据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建市〔2016〕226号文的相关规定,我司应当配备的主要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造师、职称人员、九大员)最低标准是多少人,是否是参照本资质标准的最低等级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进行配备? 答:根据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和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 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主要人员为: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主要人员为: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75 人。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相关问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相关问题 问: 一、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湘建法〔2023〕158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核查要求”的内容“其中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请问:某施工企业的全部资质证书按湘建法〔2023〕158号文件规定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该施工企业的一名在职员工同时持有多个专业的建造师、多个专业职称证书且有九大员岗位证书,那么该名员工的证书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于所在施工企业多个专业资质的延续申报,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于某一个专业资质不同人员类型指标?针对一人多证的情况,《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没有相关说明,那么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和延续时,具体如何适用,有哪些实施细则?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办市〔2023〕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请问:某施工企业的全部资质证书按湘建法〔2023〕158号文件规定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该施工企业同时具备多个专业施工总承包贰级和多个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其中某项叁级资质属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那么该施工企业是否可以将该项叁级资质单独申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而不需要在2024年9月30日前办理资质延续,待该项叁级资质1年有效期届满时再另行单独申报延续资质? 三、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要求:“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请问: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 答:一、 关于企业一名职工同时拥有多个专业的建造师或职称证是否可以同时作为不同人员类型有效考核: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第9点规定:企业申请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二、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延续的有关事项,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换证的相关事宜请关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厅官网,暂时未发通知。 三、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等专业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省厅颁发的资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怎么查不到?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厅颁发的资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怎么查不到? 问:省厅颁发的资质,在省厅发布有效期自动延期到2024年9月30号,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怎么查不到企业的资质信息了? 答: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显示的事项,部分省管企业,由于省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存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目前处于过期状态,故不显示。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延续的有关事项, 一、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2月15日发布《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法〔2023〕158号)第四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以及工程监理丙级等资质证书的延续、换证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另行通知。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2月29日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规定: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三、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2月1日发布《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10号)第一条:(一)持有我厅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企业三级、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1月20日前已届满的除外),可在2024年6月30日前向我厅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多项资质需要换领的,需同时提出申请。企业换领证书后,原资质证书作废。2024年6月30日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的,我厅不再受理换领申请,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具体通知内容请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站内搜索文件名称。
变更资质证书信息(经济性质、详细地址)线下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要求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变更资质证书信息(经济性质、详细地址)线下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要求 问:关于变更资质证书信息线下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要求的咨询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建管处、政务大厅A12窗口: 本公司因营业执照类型、住所需变更信息,即资质证书信息需要变更。现向贵处咨询资质证书信息变更相关事宜,咨询事宜如下: 1、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细化企业类型,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有资质证书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证书经济性质是否需要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资质证书经济性质如需变更,除核查简单变更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核查哪些资料!? 2、企业地址变更:除核查简单变更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核查哪些资料!? 答:目前湖南省住建云平台资质证书线上变更业务尚未开通,仍需携带相关材料前往线下进行办理。换证之后的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与营业地址所需提供的资料除官网上简单变更办事指南中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叁级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建造师、职称人员的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实缴一个月参保证明以及职称人员的网查视频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延续要求的意见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延续要求的意见函 问: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延续要求的意见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是湖南省内的一家中小建筑企业,近年来在贵厅的指导和监管下,积极参与省内外的各类工程建设,为湖南省的建筑行业发展贡献了一份微薄力量。然而,近期在办理我司建筑资质延续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厅设定的资质延续要求相较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要求显得较为严苛,我司深知贵厅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也理解贵厅为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方面的良苦用心。但当前的建筑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及其恶劣,大量中小型建筑企业在残酷的市场中已经倒闭,能够存活已然不易,湖南省的建筑企业资质延期要求对现有的中小建筑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存亡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我司恳请贵厅能够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适度调整资质延续要求,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根据以下现实行的政策文件特向贵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恳请贵厅予以考虑和调整。 答: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三级企业换领二级资质证书及证书换领后延续等工作,我厅依法出台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明确,取消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为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决定持有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直接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二级资质证书,一年后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进行延续,支持原建筑业三级企业持续经营。 三、根据《建筑法》等相关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人员、设备、业绩等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我厅在上述建筑业三级企业资质证书换领二级资质证书时,暂未对其是否满足二级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第二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按照新申请或增项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按升级申请二级资质。因此,在证书换领后进行延续时,我厅对企业业绩或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