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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8页

共1122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88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和《关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5号),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按照鼓励疏解非首都功能,鼓励补齐地区配套短板,鼓励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加强职住平衡的原则,我委对社会投资项目按不同地区制定了《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将在规划国土管理工作中作为依据。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 (联系人:林晖;联系电话:88073129) 附件 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按照鼓励疏解非首都功能,鼓励补齐地区配套短板,鼓励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加强职住平衡的原则,编制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 一、首都功能核心区 保障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高效开展工作。保护古都风貌,传承历史文脉。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补充和完善城市基本服务功能。 1.正面清单。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办公和配套用房。 鼓励历史建筑调整为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学前教育、养老设施。 鼓励居住区相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业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商务办公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综合性医疗机构。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专科教育、高等教育用房。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住宅商品房。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仓储物流设施。 二、首都功能核心区以外的中心城区 疏解非首都功能,完善配套设施,保障和服务首都功能的优化提升。推进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提升城市品质。 1.正面清单。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养老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学前教育设施。 鼓励中关村科学城范围内的各类非居住建筑调整为科技创新用房。 鼓励三环路以外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宾馆等建筑调整为体育健身、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建筑,以及出租型公寓。 鼓励居住区相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业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务办公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区域性物流基地和批发市场。 限制五环路以内的各类用地调整为综合性医疗机构。 限制五环路以内的各类用地调整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面向全国招生的培训机构和文化团体。 限制四环路以内的各类用地调整为住宅商品房。 限制三环路以内的各类用地调整为仓储物流设施。 三、城市副中心 围绕对接中心城区功能和人口疏解,促进行政功能与其他城市功能有机结合,以行政办公、商务服务、文化旅游为主导功能,形成配套完善的城市综合功能。 1.正面清单。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托幼、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和养老设施。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非居住建筑调整为体育健身、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医疗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科技创新用房。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和批发市场。 四、中轴线及其延长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 中轴线及其延长线以文化功能为主,既要延续历史文脉,展示传统文化精髓,又要做好有机更新,体现现代文明魅力。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以国家行政、军事管理、文化、国际交往功能为主,体现庄严、沉稳、厚重、大气的形象气质。 1.正面清单。 鼓励中轴线两侧的建筑调整为传统文化、传统商业、传统餐饮等历史文化项目,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商业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商务办公项目。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综合性医疗机构。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仓储物流设施。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专科教育、高等教育用房。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住宅商品房。 五、顺义、大兴、亦庄、昌平、房山等新城 坚持集约高效发展,提升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聚集区。 1.正面清单。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托幼、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和养老设施。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非居住建筑调整为体育健身、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医疗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科技创新用房、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用房。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和批发市场。 六、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昌平和房山的山区等生态涵养区 坚持绿色发展,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发展示范区、展现北京历史文化和美丽自然山水的典范区。 1.正面清单。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托幼、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和养老设施。 鼓励各类用地调整为社区便民服务、菜市场等为本地居民服务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各类非居住建筑调整为体育健身、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医疗设施。 鼓励工业、仓储、批发市场等用地调整为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接待用房,以及农业科技用房。 2.负面清单。 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一般性制造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和批发市场。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86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 为落实好《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现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监督范围。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实施后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全过程监督的工作范围。 二、监督内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完成情况、各类评价措施落实情况、工程建设符合规划情况、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四个方面。 三、监督方式。全过程监督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委建设工程核验处牵头负责,搭建平台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设单位履行“法人承诺制”的情况,督促落实各项内容,协调解决监督中出现的问题。监督中部分技术性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完成,并将相关信息汇总到全过程监督平台。 四、监督流程。市规划国土委建设工程核验处接到建设项目许可信息后,第一时间推送给相关委办局;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档案,同时委托第三方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提醒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承诺履行的情况;组织协调解决全过程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建设项目竣工,进入联合验收平台。 五、会商机制。全过程监督工作建立会商机制,明确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地震局、市民防局、市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参加。 2.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在全过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3.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相关问题,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档案管理。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工作坚持“全程留痕”,将监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文件、会议记录、纪要等及时归档,在工程竣工后与前期“多规合一”平台产生的审批档案做并档处理。 七、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本市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完善,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实施分类管理 将建设项目按照实施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内部改造项目, 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类:现状改建项目,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类:新建扩建项目,应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园林绿化许可和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 二、精简审批前置条件 在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取消建设单位办理资金保函或资金到位证明。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不得设置“兜底条款”。相关部门核发的审批文件由办理部门向其他行政机关推送,实现信息共享,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反复提交。 三、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与互联网深度融合 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抓手,依托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电子化。从施工图纸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证入手,逐步扩大网上审批的覆盖率,推进电子签章技术在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业务中的应用,实现对项目审批和建设全过程监管。 四、优化完善技术评估环节 一是推行区域规划管理。在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开展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评价工作,各专项成果和评审结论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已批复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涉及重大规划调整的,一律不再重复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二是具体建设项目涉及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评价工作的,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由市规划国土委统筹各相关部门同步开展,按照规定完成相关审查评价并在项目建设期间通过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五、构建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工作机制 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将现有的施工图建筑审查、消防审查、人防审查等集中交由综合审查机构统一开展专业技术审查,各部门结果互认,联审之外再无审查。 六、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原多个管理部门各自独立实施的专项竣工验收模式,转变为“统一平台、信息共享、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五位一体”验收模式,联验之外再无核验。 七、简化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 实现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税收征管“一窗办理”,减化手续,减少重复收件。积极构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体系,推行不动产登记网上办理,对可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要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压缩到1至5个工作日。对可以公开查询的土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推行线上申请查询机制,提高获取土地和不动产相关信息便利程度。 八、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效率和水平 在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环节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并联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公开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间,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报装由竣工后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后直接办理验收和接入。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办事流程图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政府审改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民防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3月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服务,现就我委审批和受委托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业绩认定方式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建筑业企业信息数据录入简化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16〕3481号)要求,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原则上不作为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二、对申请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三级升二级资质(不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升二级、二级升一级资质的企业,其业绩可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业绩已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且信息齐全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二)业绩项目所在地为广州市内,已进入广州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且信息齐全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提供业绩项目工程款发票,累计发票额达合同价款80%及以上且验证属实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以发函核查、现场核查、查阅合同及工程技术资料、约谈相关负责人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核查申报业绩真实性。        三、业绩认定过程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委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严肃处理,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企业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23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02月24日印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下称“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下称“工程项目信息”),并作为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资质审批的业绩查询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分别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下称“项目监管系统”)和业绩补录系统获取工程项目信息(涉密工程除外)。其中,业绩补录系统部署在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 二、从项目监管系统获取的工程项目信息,为2015年1月1日起(含当日,下同)在我省辖区内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 三、从业绩补录系统获取的工程项目信息,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或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且于近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专业承包工程。 (二)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或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且于近10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及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市政基础设施专业承包工程。 (三)由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并于近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专业承包工程。 自2018年1月1日起,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不允许补录业绩。 四、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其他各方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补录的业绩信息包括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其中: (一)监理、施工业务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填报相应的招标投标信息;依法直接发包的,无需填报招投标信息。由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无需填写招标投标信息(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且达到法定必须招标的专业承包工程除外)和施工许可信息。 (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无需填写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三)对于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上传后,允许容缺施工许可信息。 (四)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含勘察设计审图人员明细)信息,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自动对接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获取。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没有相关施工图审查信息或信息不全的,可以在业绩补录系统补充完整。 (五)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与否,可补录竣工验收信息。专业承包工程的竣工验收信息,为专业工程的验收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中,应当写明具体的工程项目特征指标(如建筑面积、高度、跨度、长度、造价等)。 (六)根据项目所在市、县的实际,由市、县(区)交通部门准予施工的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以进行业绩补录。在施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市、县(区)交通部门对该项目准予施工及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后,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至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业绩补录确认时,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资料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缺失中标通知书的,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或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公布的中标结果信息作为依据。 (二)缺失施工许可证原件的,由施工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在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视同为施工许可证原件。 (三)缺失竣工验收报告原件的,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视同为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六、总承包工程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在业绩补录系统完成填报信息后,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确认后推送至本省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日):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除核对下列工程项目信息外,其他信息无需核对: 1. 工程项目名称; 2. 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 3.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 4. 根据竣工验收报告,核对竣工验收信息中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高度、跨度、长度、造价等指标。 (二)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需全面核对填报的工程项目信息(无需填报或容缺的信息除外)。 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补录的业绩信息无需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由申报企业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后推送至本省信息公开平台。 七、企业对补录业绩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对同一项目重复补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补录的业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重复补录的,应当对所涉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并抄报省厅,省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补录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做好业绩补录核对,并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一经发现存在徇私舞弊的,予以严肃追究责任。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8年2月25日前将负责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业绩补录工作的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详见附件)传真至省厅建筑业处(传真:0591-87616918)。 九、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业绩补录联系人名单回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新申请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文件精神,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现就简化新申请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申请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暂定期1年)只需满足以下条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申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出资人除外)。企业出资人条件不再受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60%的限制。        二、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只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二)申请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三)申请监理事务所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协议书;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三、原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上资格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造价咨询乙级(暂定期1年)资质可分别按上述条件申报。        四、上述申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要求仍按原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仍按原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的决定》,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二、建立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基本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营业执照相关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近3年代表性业绩、联系方式。上述信息统一在我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及时核实其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报送虚假信息,可向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对涉及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可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弄虚作假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布。 三、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推进电子招投标,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监管,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归集相关处罚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推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加快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投诉举报查处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投诉举报,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市场秩序。 七、推进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研究制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发布行业自律公约,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的约束和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招标代理机构资信评价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设计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相关要求,做好工程设计企业在我省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范围和时间 (一)企业范围:拟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可单独申请补录涉及上述行业、专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二)业绩范围:本通知印发之前,广东省和外省进粤的工程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揽并已完成竣工验收的真实有效的工程项目。 (三)补录方式:上述范围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先补录进入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平台),由省级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平台)。 (四)补录时间:由于省级平台向全国平台上传数据需要一定时间,我省本次补录工作于2017年12月29日(星期五)23点59分之前完成,逾期录入的信息将无法推送到全国平台。 二、补录原则 (一)数据完整:根据建办市〔2017〕67号文要求,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应包括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数据。环节数据不完整的业绩信息将无法上传至全国平台。 (二)属地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应由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平台后台采集录入;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库信息进行审核把关。 (三)信息准确:申报企业应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工程项目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上传至全国平台后,将无法修改变更。 (四)高效便民:各级主管部门应在工程设计企业提交相关补录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项目补录工作,对于材料不完整、不合格的,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在问题告知企业,对于能够整改的,应同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 三、操作方法 (一)工程设计企业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首页“相关链接”处下载“历史项目登记表”(附件),按照资质标准及登记表的要求,完成建设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备案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证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项目环节信息的填写,并报送至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已在省级平台登记信息的项目,工程设计企业只需完善施工图审查环节信息。 (二)主管部门使用具有相应权限的粤建通U卡,登录省级平台后台,按照企业提交的“历史项目登记表”,在“数据管理-工程项目历史数据管理”栏目下完成业绩补录工作。对于已在省级平台登记信息的项目,主管部门需要进入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详细页面完善工程设计企业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专业设计人员信息。首次使用省级平台的主管部门,请与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开通系统权限。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设计企业业绩补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审核水平和审核效率,确保辖区内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补录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二)工程设计企业应自行核对本企业在广东省的企业业绩和工程设计人员的个人业绩是否已进入全国平台,相关信息是否完善,对于未录入全国平台的广东省内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限,抓紧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录。为方便主管部门录入工作,建议企业将纸质材料和历史项目登记表的电子版一并提交。 (三)申报企业应对申报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各级主管部门将根据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录入省级平台诚信库。 (四)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将各级主管部门录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推送到全国平台。 (五)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明确1 名业绩补录工作联系人,填写《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2),于12 月5 日前传真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传真号:020-83133519)。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陈思明(建筑市场监管处),020-83133519; 龙赛珊(省建设信息中心),020-87259834。   附件:1.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项目登记表 2.业绩录入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ee.gov.cn/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