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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7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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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精神,加快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试点省的工作部署,按照“坚持淡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拓宽资质申报渠道 (一)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和2项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装配施工能力,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许可对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专业承包资质。 (四)从事境外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时,只核验一类满足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并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境外工程业绩。 二、扩大承包工程范围 (一)二级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在其资质类别内承接上一等级资质一定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企业施工能力、信用及履约情况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企业技术负责人符合上一等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企业承揽工程项目负责人具有上一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业绩; 3.企业信用良好且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险。 (二)具有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跨专业承接其他三项同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细化监管措施,及时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管。加快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做到件件有落实。 (二)加大惩戒力度。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批准其申请,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项资质。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信息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公开。 (三)规范企业资质变更。对依据本通知获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优化资质管理是推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对具体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2018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8〕118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习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决定对我省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我省住建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从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创新审批模式,改进监管机制,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展活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助推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优化资质许可。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载体,实现“不见面审批”事项全覆盖;在合理范围内,开展“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 2.加强事后监管。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依托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社会团体、第三方机构,着力强化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3.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二、试点内容 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国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组织核查组核查,重点是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试点安排 (一)修订办事指南 2018年6月底前完成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事项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等审批配套材料。 (二)夯实基础数据 2018年6月底前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信息,对企业、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为今后智能化审批打好基础。 (三)试行告知承诺审批 2018年7月1日正式推行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 (四)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对试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失信惩戒制度,制定有效监管措施和监督机制。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 各市县要结合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和分工任务;配合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信息,严格审核把关,对新建企业业绩库,在对企业资料申报入进行真实性筛选审核。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核查组核查的基础上,各市县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省里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试点工作实施期限暂定为1年,期满后根据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时间和范围。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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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专业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梁羽、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9892139、8989214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17日 附件 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依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内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 (二)试点范围。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和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详见附件1)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核准(资质类别和等级见附件2,仅包括首次申请、增项),适用告知承诺审批。 (三)试点期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 二、工作流程 (一)申请。试点范围和试点期限内,申请人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填写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并提交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 (二)审批。我厅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应当与告知承诺书一并提供的材料后,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同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检查。我厅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涉及公路、信息产业等资质的,我厅将和相关厅(局)联合组织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二)我厅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3个月内整改。企业应在整改期内按照检查意见整改到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三)被许可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信息,我厅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今后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四)检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五)检查完成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 (六)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 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建管局、厅政务中心要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做好涉及资质许可各部门的组织协调。试点区域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岗位责任到位、工作衔接顺畅。 (二)做好舆论引导。省建管局、厅政务中心、试点区域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的宣传工作,使符合试点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开展试点评估。我厅将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对试点方案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措施,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附件:1.29个国家级示范区(开发区)名单 2.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招函[2018]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平台功能定位,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入库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省级平台应用,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省级平台办理,确保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应用“两张皮”。对于新建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信息应在业务活动中自动实时采集,不得通过信息补录方式进入省级平台。 二、统一开放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提高工程项目信息完整性 为解决部分地区以往工程项目数量多、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保障企业的正常资质升级和延续需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资质审批信息化工作,决定统一开放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平台采集录入以往工程项目信息,并及时上传至全国平台。 三、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入库信息真实性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录入省级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对报送到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公示代替审核,不得先入库再审核,不得单独设置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对把关不严,造成本地区报送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较多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级平台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及时更正存在数据错误的工程项目信息,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并按照《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我司将对报送至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校验,对认定的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标记并公开曝光。对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平台公布;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在全国平台上向社会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4月23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审批工作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134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134号 相关各处室、各分局、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市规划国土委审批工作与新流程、新机制全面对接,提出当前阶段市规划国土委审批工作的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国土委应在审批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全面与新政策对接,所有在途项目都可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政策对应的环节进行办理。 对于符合内部改造、现状改建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相应的许可办理环节。 对于在途的新建、扩建项目,已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的可直接进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阶段进行研究,不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符合要求的项目进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阶段,不再发出初审意见;已处于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的项目,如方案稳定且符合前期要求,可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会进行研究,图纸完善后直接按照新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编制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已核发方案审查意见并获得园林、人防意见的建设项目,直接按照新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目前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的意见》要求纳入全过程监督平台进行监管与服务。 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多审合一”机制,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消防、人防审查合并进行联合审查。 二、机关及各分局做好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清单管理工作,将研究后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清单及时推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便后期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同步推送至综合收件窗口,辅助窗口做好分类收件工作。由综合处与科技处信息对接,研究做好建设项目按照新流程报件及办结记录的留存工作,分别对收件阶段、办结阶段进行截图留存,统一交由法制处汇总形成记录材料。 三、窗口应按《意见》及配套文件的规定收取要件,其他材料只存档,不做登记。由综合处对新的许可文件格式文本进行校核,固定告知用语避免出现与新流程要求不符的措辞,经办人在填写其他告知事项时也要注意与新政策的衔接。 四、按照新流程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如涉及地下部分需补签土地出让协议的,可由建设单位进行承诺,在联合验收前完成。由核验处进一步完善《法人承诺书》格式文本,在文本中补充相关内容,并在全过程监督工作中对该事项进行监管。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6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关于联合开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99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9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尽快推动我市施工图多审合一工作开展。同时,进一步加强规范我市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决定联合开展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此次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对象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认定数量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数量结合我市近三年的建设规模及趋势确定。 三、申报标准 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综合审查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13号令)一类审查机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消防、人防审查的专业需求,综合审查机构条件、人员标准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综合审查机构为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上级单位应对审查机构的公益性做出书面保障承诺。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办公场地:不小于6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4.人员要求: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设计及同时具备1年以上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已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 5.审查机构人员配置要求: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审查人员总数不应少于40人,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1人(其中,1人-2人需从事过人防审查工作1年以上),建筑专业不少于8人(其中,1人-2人需从事过人防审查工作1年以上),电气、暖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5人(其中,1人-2人需从事过人防审查工作1年以上),其余人员应根据审查工作量自行配备。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人员中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不少于3人,建筑专业不少于2人。 6.审查人员年龄要求:审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后将取消资格。 (二)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将根据申报历史情况进行核查,所有注册人员的注册关系应转到申报单位(申报时注册关系转移不到位的,审查人员应和审查机构签订工作意向书)。 (三)提交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审查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组建工作方案中应包括机构组建形式、注册资金占比、具有一定实力和经验的机构管理人员、审查人员、具有良好对外形象的办公场所、系统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3.上级单位对保障审查机构公益性的书面承诺。 五、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2018年4月10日前。申报地点: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409室。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房屋建筑工程)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民防局 2018年3月29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日印发
关于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90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90号 综合处、勘设测管办、市土地利用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分局服务窗口: 按照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府审改办、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我市对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完善,提出八项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审批流程优化完善的精髓 本《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推进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为出发点,以增强企业获得感为目标,转变职能、主动服务、加强统筹、提高效率,加快制度建设,优化和完善行政审批流程。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办事流程图”,不仅是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完善,更是从理念到制度,再到作风的深层次变革。 二、认真贯彻落实八项具体措施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一是实施分类管理,二是精简审批前置条件,三是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四是优化完善技术评估环节,五是构建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工作机制,六是建立全市统一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七是简化不动产登记办理程序,八是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效率和水平。请全委系统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及后续相关配套文件,做好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受理核发、申报动态及社会舆情反馈工作,更好地服务企业。 三、2018年3月19日开通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受理工作 1.规划管理办公系统新增“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收件专栏,受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工作,请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受理建设单位申报。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目录(含注释的原件、复印件、提交文号的要求)进行审查,不得另行接收其他材料。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工作中应认真仔细、核对录入的证号或文号,证号或文号的字段、年号、序号、括号都应严格按照“申报表”录入收件系统(由于建设单位提供证号或文号不准确,造成无法取得行政决定,责任自负――申报表告知),避免出现差错。 2.《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城镇房屋建筑工程)》、申报材料请到市规划国土委网www.bjgtw.gov.cn“城乡规划管理一在线服务一表格下载”查阅下载。建设单位将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备齐相关文件和图纸,到建设项目所在行政辖区的区政务服务大厅或区分局、或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3.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文本告知事项有调整。告知事项第1条是关于有效期的告知,第2条是关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办理流程的告知,第3条是关于文件文图一体有效性和份数的告知,在“特别告知事项”内仍保留“其他”,方便承办部门填写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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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切实提高政府审批和服务效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升级完善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竣工验收备案将全程实行电子化。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经试运行,已具备正式启用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正式启用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本市范围内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业务的建设单位,登陆http://www.bjjs.gov.cn“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 二、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城建档案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许可及办理结果已在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中实现数据共享。建设单位登陆系统后,将需要备案的工程项目与相关部门认可意见的数据进行关联选择和确认提交,同时根据系统提示将相关纸质材料的原件拍照或扫描后进行上传即完成网上申报,正常情况无需前往备案机关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信息将自动流转至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方可进行备案。 四、备案机关“接件、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实行全过程网上办理,对建设单位网上申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决定。 五、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采用电子签章的方式,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生成备案机关印章,建设单位可登陆系统,按照提示自行下载打印。 六、竣工验收备案网上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原则上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号)相关规定,归档时其电子文件应与其原数据一并归档,做到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七、涉密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不在本通知范围内,仍按原流程指定专人采用不连接任何网络的计算机办理,办理过程须符合保密要求。 八、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4月30日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试运行期间,通过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办理的竣工验收备案有效。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正式启用后,原竣工验收备案系统不再受理新申请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待在途业务办结后,将关停原竣工验收备案系统。 九、各单位在使用新竣工验收备案系统时,可在应用系统首页下载用户操作指南,若有操作和使用问题,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咨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办市[2018]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的决定》,我部决定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 》(建市[2007]230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分类标准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85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85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我市对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分类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市委市政府“放管服”的改革要求。通过分类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环节应减尽减,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对市场的正面引导作用。 二、分类标准与建设项目清单制挂钩。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结构,结合首都发展要求,对不同地区制定建设项目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发展高精尖产业,补齐地区公共配套短板。在符合正面清单的前提下,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布局进行分类。 三、建设项目分为内部改造、现状改建、新建扩建三类。内部改造项目是符合正面清单,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以合法建筑为计算基数。 现状改建项目是符合正面清单,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但改变建筑外轮廓或用地内建筑布局的建设项目。包括位于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外装修工程。 新建扩建项目是不属于内部改造和现状改建的其他项目,包括建筑规模增加和不符合正面清单的建设项目。 四、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通知和建设项目正面清单核发内部改造类项目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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