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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6页

共1122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航空航天等领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我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事项,企业应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申报。(申报软件可通过我部门户网站查询下载,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完成电子化申报后,企业仅须向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企业出具的关于报送资质申报材料的公函;(2)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生成的带条形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使用自行开发的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与我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 (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复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工作的请示》(沪建建管[2016]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使用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对我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及转专业部委审查事项除外)进行受理和审查。受理信息及审查结果通过数据方式传送至我部企业资质电子化评审管理平台,并同时向我部报送加盖你委“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申请事项汇总表和审查意见。我部根据报送信息进行企业申报信息的公示及审查结果的公告。 二、同意你委利用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采用数据推送方式,将上海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信息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请你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并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我部将对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对报送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电子化审批试点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3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中央驻京单位,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北京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257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试行相关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257号)的精神,目前我市电子证书发放范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实施办法 自2018年9月1日起,我市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纸质证书的同时,试发同名电子证书。自2019 年1月1 日起,停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纸质证书,只核发电子证书。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办理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等业务时纸质证书和同名电子证书并行。2019年1月1日起,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办理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等业务后只发电子证书。企业或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系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打印电子证书。 三、证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等规定,电子化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电子证书。 四、证书查询 (一)个人或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zjw.beijing.gov.cn),在“首页-查询中心-北京市专业人员信息查询”中查询证书信息。 (二)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证书信息。 五、证书样式 (一)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附件2)。 (二)在使用电子化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16日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宜放则放、适度下放”的原则,根据我厅2018年“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部署,我厅决定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我厅权力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中的部分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共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审批权限(包括首次、增项核准,延续核准,证书变更、增补)下放至全省各市县和洋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有关要求        各市县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优化事项审批流程,明晰办事指南,切实加强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事项能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本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有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国土发〔2018〕2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69号)精神和《关于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8〕83号)(以下简称“意见”)工作要求,为推动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工作开展,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民防局决定联合开展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此次综合审查机构认定对象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     二、认定数量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数量结合我市近3年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及趋势确定。     三、申报标准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一类审查机构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消防、人防审查的专业需求,综合审查机构条件、人员标准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综合审查机构为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上级单位应对审查机构的公益性做出书面保障承诺。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办公场地:不小于600平方米的独立办公场所。     4.人员要求: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设计工作经历,并同时具备1年以上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工作;已实行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     5.审查机构人员配置要求:     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审查人员总数不应少于40人,其中,结构、给排水、道路桥隧、燃气热力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7人(其中道路、桥隧、燃气、热力各专业分别不应少于3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暖通、电气、自控等需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其余人员应根据审查工作量自行配备。     从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综合审查的,审查人员总数不应少于42人,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11人,建筑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5人,给排水、暖通、电气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3人,上述各专业应分别有1-2人从事过人防工程审查工作1年以上;其他需配套的通信、自控、线路、站场等专业各不少于2人;其余人员应根据审查工作量自行配备。     6.审查人员年龄要求:审查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后将取消申报资格。     (二)所有注册人员的注册关系应转移至申报单位(申报时注册关系转移不到位的,审查人员应和审查机构签订工作意向书)。     (三)提交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中所列审查人员的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其中,新增审查人员还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收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已在我市从事过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人员基本情况将根据申报历史情况进行核查,无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     5.涉及审查机构整合的,应在申报时提交整合方案,方案应包括机构组建形式、注册资金占比、具有一定实力和经验的机构管理人员、审查人员、具有良好对外形象的办公场所、系统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6.上级单位对保障审查机构公益性的书面承诺。     五、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2018年7月31日前。申报地点: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402室。     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docx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民防局      2018年7月19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结合《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筑〔2018〕3号)实施情况,现就业绩补录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业绩补录要求(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的总承包工程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下同),填报单位完成业绩补录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称“省部信息平台”),不再设定补录截止时间。 二、一个工程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补录。符合业绩补录要求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施工单位因故不予补录的,2018年7月10日起可按照以下方式由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补录: (一)在补录前,应当协调明确一家作为填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填报的,通过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信息登记系统提出补录申请;监理单位负责填报的,通过福建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提出补录申请。 (二)施工单位明确承诺放弃业绩补录的,由施工单位确认并加盖电子印章。因原施工单位终止经营或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工程项目补录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填报单位按照业绩补录有关规定进行补录。 三、业绩补录时,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缺失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始资料的,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施工许可证代替,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时间视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时间。 (二)通过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公开查询到施工图审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需要求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核对。 (三)由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出具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视同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 (四)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按规定无需施工图审查的,允许容缺施工图审查信息。 四、2018年7月10日之前已在省部信息平台公布的补录业绩信息,确实存在信息不全或填写错误的,允许原填报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修改(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无需申请即可由原填报单位直接修改)但仅限修改一次,逾期不再允许修改。申请修改流程如下: (一)原填报单位于2018年7月10日起,登录相关系统的业绩补录模块,针对需修改的业绩信息进行修改操作,并提交加盖电子印章的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修改原因、需修改的内容并附上证明材料。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分类以及系统主动生成的相关编号等关键信息。 (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修改内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将修改后的业绩信息直接推送至省部信息平台。 省信息平台对业绩信息修改情况过程留痕并向社会公开。 五、2018年7月10日之后(含10日)补录的业绩一经公布,不再允许修改。填报单位在报送补录业绩前,应当认真核对,确保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六、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在业务活动中自动实时采集工程项目信息。仍在建的工程项目,若信息有误或不全的,应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在竣工登记(或完工登记)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项目竣工登记(或完工登记)后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修改申请。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好业绩补录审核工作,严格把关补录业绩的真实性。对于不作为或把关不实造成虚假的业绩信息较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八、省厅汇总全省补录业绩的情况,对重复填报、填写错误较多的填报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对于利用虚假、错误的业绩信息骗取资质或参与投标的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省厅。处理结果符合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规定的,省厅将报送部信息平台向社会曝光。 九、本补充通知与省厅此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