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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5页

共1122条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江西等4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575号),我省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推行范围 2018年11月1日起,在陕西省工商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申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企业自行在住建部网站查询下载jsb.justonetech.com,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资质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二)材料受理。申请人在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完成填报后,将系统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和数据包一并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出具相关文件并上传系统申报材料。 (三)接受核查。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6个月内,申请企业接受申报资质所涉及的全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特别是承诺企业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检查。 三、具体要求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市(区)、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站在“深化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高度,认清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搞好舆论引导,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树立守信经营理念。全省建筑业企业要严格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根据企业现有实力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是及时做好意见反馈。各市(区)、直管县和申请企业结合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及时反馈申请材料、系统申报等方面的问题,省级层面能解决的问题立即进行修改完善,不能解决的梳理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3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水务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执法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城乡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工作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直各单位,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减少企业和人员负担,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不断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实现证书电子化管理目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我省作为全国首批电子化证书试点省份,于 2018年11月1日起试行二级注册建造师等人员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种类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待我省施工现场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工作开展后,启用电子证书。)。 二、实施方法 (一)获取 2018年11月1日起,全面启用电子证书,停发同名纸质证书。2018年11月1日之前核发的纸质证书(暂不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也可申请电子证书,在办理变更、延续等业务后改发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获取方式: 第一步,请登录“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查询入口”扫描二维码下载手机APP“陕西住建执业证书”(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均适用)。在手机APP中需注册用户、设置密码,同时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个人身份实名信息认证。 第二步,个人身份实名信息认证通过后,可登录手机APP“陕西住建执业证书-我的证书”或“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个人下载入口(填写的手机号和密码均在手机APP设置。)”,获取个人电子证书。 (二)查询 企业、持证人员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证书信息: 1.登录手机APP “陕西住建执业证书-证书查询”; 2.登录“陕西省住建厅综合服务中心官网—办事大厅-电子证书-查询入口”; 3.关注“陕西住建综合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三)核验 企业、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手机APP“陕西住建执业证书”中的“扫一扫”功能,扫描电子证书中的二维码核验电子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257号)精神,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许可、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中,应当认可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电子化证书和陕西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证书。 (五)样式 查询和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采用 PDF 文件格式,安装使用“Acrobat Reader DC”阅读软件,可查看电子证书的数字签名。证书合法有效的数字签名为“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 三、注意事项 (一)2018年11月1日之前核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电子证书的,如原纸质证书无照片,需在“陕西住建执业证书”手机 APP进行个人身份实名信息认证通过后,通过“我的”菜单上传个人近期标准证件照片,待系统照片审核通过后,生成电子证书。 (二)2018年11月1日之前核发的纸质证书已失效的,需办理相关延期等业务后,方可取得电子证书。 (三)如发现持证人存在违反相关部令及规定的情况,电子证书系统将自动锁死,无法取得个人电子证书。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综合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029-87283010转0,87396261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25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设,更好地方便建筑业企业和建筑领域执业人员的资质晋升、参与投标及资质资格业务办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招函〔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和人员信息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入库 (一)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业绩 截止2018年5月1日,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管理权限,坚持“谁核实、谁确认、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入库,确保入库工程业绩信息的准确性。2018年5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或在建、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招投标(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提供甲乙双方承包合同)、实名制管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流程,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中各环节业务办理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实现建设工程业绩自动入库。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工程业绩由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住建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2.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4.反映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除外,以下相同)。 (二)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工程业绩 交通、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施工企业工程业绩(包括总承包工程和专业工程),分别由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暂不采集录入省一体化平台。 (三)矿山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业绩 矿山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核实无误并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住建部门录入省一体化平台。企业申请资质业务办理时,已入库的工程业绩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尚未入库的工程业绩,将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资质申报系统。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征询核实。 (备注:机电工程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二、施工专业承包工程业绩入库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相应专业承包的工程业绩(主要包括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市政、隧道工程市政、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按照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入库的要求入库,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工程业绩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涉及环保工程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等多专业承包工程的业绩,需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住建或市政)录入一体化平台。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已入库的工程业绩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尚未入库的工程业绩,将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资质申报系统。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进行征询核实。 各市(区)、直管县住建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工程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或施工总承包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除外); 2.专业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工程项目)。 3.专业工程竣工验收材料。通过分项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的,需提供专业工程验收意见;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以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部门验收意见为准;采取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需提供反映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4.反映专业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如钢结构工程涉及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除外)。 三、工程总承包业绩入库 依法以工程总承包模式承揽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按照相应施工总承包业绩入库要求入库。企业申请资质办理时,直接从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组织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2.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3.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4.反映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直接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工程业绩时,主要查看以下资料: 1.施工分包合同; 2.工程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3.反映工程业绩指标材料。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反映工程项目某项技术指标的图纸,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的,需提供相关图纸和证明材料;资质标准中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造价或工程结算资料。 涉及公路、铁路等行业的工程项目按照上述行业工程业绩规定要求执行。 四、关于省外工程业绩入库的要求 根据住建部《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要求,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应通过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平台采集录入。部分施工企业已通过我省一体化平台录入的省外工程业绩,一律予以清库(已用于资质业务办理的工程业绩除外)。企业在申请资质办理时,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的工程业绩信息为准,将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上传省一体化平台资质申报系统,否则不予认可。对于存疑的工程业绩,按照“谁许可谁核查”的原则以函件形式向工程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征询核实。 境外工程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移交(接受)证明等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入库。企业在申请资质办理时,境外工程业绩由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库导入。 五、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入库 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指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四类。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入库时,企业在省一体化平台企业端口通过身份证号码导入 “人员库”相应人员,完善人员基本信息(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扫描件),然后到企业注册所地市(区)、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入库。我省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电子证书后,相应人员证书信息从省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导入,无需上传纸质证书扫描件。企业主要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网上提出申请,持人员变动资料原件到注册地住建部门进行变更,确保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列入省级重点扶持优势企业名录的建筑业企业主要人员入库(变更)工作直接在省厅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企业申报资质时提供的省外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培训发证资格的机构(单位)颁发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应予以认可。 根据中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负担,凡经各级住建部门审核入库的四类人员信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身份证、资质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重新审查,注册人员社保证明在人社部门或税务部门系统进行查询。市(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做好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对于工程业绩资料齐全的要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存在推诿扯皮的,将纳入营商环境一并督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10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决定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推进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设,规范工程项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要认真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有关工程项目信息采集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审核工作,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和审核流程,明确补录、审核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责任追溯制度,防止虚假信息入库。        二、规范补录行为        对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信息的补录和审核,要按照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三个环节分别进行真实性核查,确保工程项目信息真实、有效,实现全过程留痕。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开已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工程项目信息补录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平台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明确监督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补录信息真实性进行监管。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工程项目信息要及时更正,并及时清除虚假信息。我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把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列入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督查范围,并依托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实行随机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行为较多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加大查处力度        对在工程项目信息补录中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要通报批评,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对通过补录虚假业绩申报资质或已取得资质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本部门网站、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五、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补录、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工程项目信息补录过程中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建立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违反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相关规定、失职渎职及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补录和审核人员,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的同时,要及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                          2018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补录业绩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近期,省厅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补录业绩存在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人员审核不认真等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经研究,省厅决定对已推送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补录业绩信息重新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由本部门负责审核的所有补录业绩重新核对工作,并建立补录业绩核查台账。对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填写《业绩核查表》(详见附件1)。核对的内容包括: 1、补录的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2、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是否与实际一致; 3、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相关技术指标是否与实际一致; 4、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辖区业绩核查情况,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及《业绩核查表》反馈省厅建筑业处。对弄虚作假的涉案单位,省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补录业绩的严肃性,明确补录业绩核查的内部分工,不得相互推诿、应付了事。省厅将适时开展补录业绩专项督查,对各地核查情况“回头看”,对核查工作流于形式的主管部门及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业绩核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9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新列入我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等3项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核定表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勘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的复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考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