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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4页

共1122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附件下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优势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政策扶持力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设区市交通局、水利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当前统一放开全国建筑市场,竞争异常激烈,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偏弱,拓展省(境)外市场能力不足等实际,为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水平、扶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引领带动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追赶超越、跨越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52号)、《关于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陕建发〔2017〕3号)精神,学习借鉴四川、河南、广西、安徽等省市的经验做法,切实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市〔2010〕210号文件明确的“取得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要求落到实处,持续释放政策红利,现就做好列入省级重点扶持的优势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政策具体明确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建筑、市政、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注册地在陕企业,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上述其他施工总承包和对应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 (二)央企及外省大型建筑企业总部整体迁移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立成立子公司在陕落户的,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机电等类别施工总承包和对应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 (三)已取得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机电等类别任意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上述其他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对应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其中涉及桥梁、隧道、输变电、钢结构等多个专业资质的仅限二级)。 (四)外省及本省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在陕成立子公司,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陕行政区域内贫困县成立子公司,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市政、公路、电力、机电等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对应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五)已取得建筑、市政、公路、水利水电、电力、机电等类别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上述总承包对应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其中涉及多个专业资质的仅限二级)。 企业申请上述施工总承包和对应专业承包资质时,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除外,涉及交通、水利类别资质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申请企业名称、已有资质类别和等级,及申请获批的资质类别、等级等内容函告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许可的资质,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扶持政策给予办理。省级扶持重点优势企业当年有效,国有、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凡纳入政策扶持内的企业,应做出“五年内企业不迁出陕西(贫困县企业不迁出注册所在地)”的承诺,注册地在陕省级重点扶持企业资质分立省外成立子公司的,原企业申请所分立出去的资质增项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施工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见附件。 二、申请材料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特级资质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对应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时;一、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时,需通过陕西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后提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递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不再对资质标准的相关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人员社保、代表工程业绩等)进行考核。 (二)央企及外省大型骨干企业总部整体迁移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分立成立子公司在陕落户的优势企业,需提供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报告(说明企业总部迁移、在陕落户及整体发展战略布局,及现有施工总承包类别和资质等级,申请工程总承包资质和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等级等相关情况),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审签后,通过陕西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后提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直接递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办理,不再对资质标准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 (三)外省及本省特级资质企业在陕成立子公司,或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陕行政区域内贫困县成立子公司,申请相应资质时需通过陕西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入企业资质申报系统,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后提交,打印系统自动生成带条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递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申请资质的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进行审核。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细化监管措施,及时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快数据归集共享,公开企业资质申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投诉举报事项,要做到件件有结果,回应群众关切。 (二)加大查处惩戒力度。对通过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作为企业不良行为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未履行承诺提前迁出注册所在地的企业,纳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重点监控对象,给予市场准入限制。 (三)规范企业资质变更。对依据本通知获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资质许可的,要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许可。 附件:工程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对照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2018年11月16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简化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滁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现就我厅负责的资质申报材料精减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我厅核准的资质(含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城乡规划编制等资质)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根据国家及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学信网可查学历,不需要提供学历证明材料,根据教育部学历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四、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资质时,不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根据公安人口数据、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等自行核查比对。        五、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数据核查。对企业出具虚假承诺、隐瞒真实情况申请资质的行为,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办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8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2534号,附件1)等文件要求,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按照建市办〔2018〕45号文要求,我委已对办事指南进行修改,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附件2),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委将主动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企业资质信息、注册人员信息校验,利用广州市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企业主要人员社保信息校验。        二、延长“三库一平台”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期限。按照粤建许函〔2018〕2534号文要求,信息核查期限延长至2019年11月15日,原信息核查工作排期计划将作出相应调整,核查材料要求将进一步简化,具体排期计划将由我委及各区住建局另行发布通知。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许函〔2018〕2534号)                   2.承诺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7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建委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8号)文件精神,为推动工程设计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不再考核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的境外设计背景,不再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当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取得相关注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二、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申报材料中,取消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不再考核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的境外设计业绩。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申报材料中,取消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所在国(或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委其他关于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