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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3页

共1122条记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河南等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建办人函〔2018〕736号)等文件精神,在2018年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深入推进相关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此次我市电子证书发放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自2019年3月1日起,上述人员申请办理考核、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污损更换、续期等业务,只核发电子证书,不再核发同名纸质证书。企业或个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办事大厅系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可在线打印电子证书。 有关电子证书使用、查询等相关事宜按照《关于在北京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通知》(京建发〔2018〕387号)执行。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持证人员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联系电话5559809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25日        附件:电子证书样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业绩补录监管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杜绝虚假业绩信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要求,现就加强历史业绩补录监的相关事宜管通知如下: 一、补录的历史业绩,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2018年7月16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在省级平台入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或者已在省级平台入库,但参建单位业绩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工程项目。 2018年7月16日后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通过省级平台新办理施工许可方式自动采集,不再予以补录。 二、历史业绩由企业在省级平台向核发施工许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具体流程见附件。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不得将历史业绩受理、初审、审核岗位设置为同一工作人员的原则,对具有历史业绩受理、初审、审核权限的粤建通个人卡加强管理。各业务岗位人员不得将粤建通个人卡交给其他人使用。 四、历史业绩补录工作人员发生变化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本级粤建通单位法人卡注销已离岗人员的粤建通个人卡权限;发现具有历史业绩补录权限的粤建通个人卡遗失的,须立即联系省建设信息中心停止相关粤建通功能。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防止虚假历史业绩通过历史业绩补录进入省级平台。对于在历史业绩补录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负责受理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在省级平台公布其不良行为;对于利用虚假业绩骗取企业资质的,应录入省级平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对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粤建通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并对存在制度不全、责任不清、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流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铁路局、民用航空局综合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精神,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进一步规范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和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建立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19年1月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负责组织本行业内的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的查询服务,指导、监督各区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存在“挂证”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整改,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应于2019年2月3日前,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逾期未报告的视同已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将本行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后,于2019年2月15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形成我市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联动,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的全面排查工作,重点排查专业技术人员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对信访投诉举报和排查出的“挂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市人力社保局指导、监督各区人力社保局对辖区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挂证”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参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责令限期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对核查后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且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三)统计报送(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底) 自2019年3月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将本行业上月完成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附件1),于每月2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于2019年7月初按职责分别完成本行业全面排查工作情况总结,于2019年7月10日前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汇总后形成我市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首都工程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共同负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协同联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专项整治工作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从严查处,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在其重新申请注册许可时进行重点审查;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其申请企业资质延续、增项、升级等有关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三)严格职业资格事前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审核工作,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 (四)强化信息公开与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附件2),对投诉举报事项逐一登记,认真核实并查处;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被查处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并公布其不良行为,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教育宣传与广泛普法。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影响力,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执法人员要积极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将普法贯穿于排查、执法和整改全过程,从而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识。在首都建筑市场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六)总结经验注重长效。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梳理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查找根源,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附件: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附件:附件2专项整治工作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第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晋城市规划局,各市财政局、消防支队,人民防空办公室,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8〕112号)要求,整合和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全面推行施工图多审合一,实现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施工图审查范围        省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与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求的工程;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发电、变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特殊建设工程(不含涉密、交通和水利工程项目)。        二、做好图审机构认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有关规定,对全省24家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住建、消防、人防、气象审查能力联合认定,同时,各审查机构要明确1名消防专业负责人,消防设计审查人员要具备消防施工图审查能力。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申报资料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送省住建厅质量安全处。申报资料如下:        1.山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表(一式两份)。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专业审查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等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4.消防、人防审查人员信息表。        5.本单位专业审查人员聘用合同。        2019年2月底前,省住建、消防、人防部门将进行联合认定,并在网上公布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名录和业务范围。经认定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统一负责住建、消防、人防、气象等技术审查事项,同一个建设项目施工图各项审查统一委托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未认定前,消防和人防审查暂由原住建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        三、实施施工图数字化审查        自发文之日起,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项目,通过山西省投资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申报、签订委托合同、施工图审查、备案和全过程监管等工作。        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情况报告书,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平台提交建设单位,并报住建、人防、消防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机构改革期间,消防管理部门对依法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情况报告书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        鉴于我省目前不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能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会同消防、人防等部门,一并委托国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图审机构进行,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        四、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各市财政部门要将施工图审查事项列入各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将所需审查服务费用纳入各市政府财政预算。        各市住建部门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规模,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通过全省施工图数字化图审信息平台,采取竞争方式选定审查机构,并与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服务合同。原则上公共财政承担首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五、加强审查机构监管        各市住建、消防、人防部门要通过平台加强图审全过程监管,规范图审行为,建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审查质量、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审查质量抽查,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公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季报制度,每个季度末将施工图综合审查情况上报省住建厅质量安全处。        联 系 人:牛文涛        联系电话:0351-3580074  3070624(传真)        电子邮箱:sxzlaqc@126.com             附件:1.山西省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申报表                    2.消防审查人员信息表                    3.人防审查人员信息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消防总队               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月4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泰州市建工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部署,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底联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已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现了全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库与社会保险交纳数据的对接工作,查处“挂证”行为已有成熟的技术手段。因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用人单位和个人,引导、督促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挂证”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2019年1月底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将按“通知”精神进行处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比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缴纳数据工作,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行为的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行业所属企业和个人的宣传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调查。        本次专项整治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总牵头,并负责注册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挂证”专项整治工作;工程造价总站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挂证”专项整治工作;稽查办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注册中心负责受理“挂证”人员的注销申请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三、工作安排        我省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都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2019年1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总结本行业自查自纠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汇总后于2月20日前按规定上报;2019年2月至6月进行全面排查;2019年9月底前完成指导监督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邮箱: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025-51868738,jiangsujgc@163.com;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025-51868546,340357561@qq.com;注册造价工程师:025-51868985,JSGCZJ@163.com;证书注销办理:025-51868916,jskszczx@163.com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25-12333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规范委托许可行为,确保行政许可质量,提升办事效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批监管        (一)提高思想认识。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审批。        (二)加强层级监管。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切实建立行之有效的委托许可监管制度。我厅将对各地审批的结果,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和动态核查。        (三)强化责任担当。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工作效能监察,切实做到规范审批、提速增效,服务企业。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其他违规情况的,我厅将予以警示,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委托许可权限。        二、规范办理流程        (一)对实行“智慧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系统审批通过后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二)对“电子化审批”中涉及并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并对企业申报材料形式审查后提交省有关部门初审。经省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经审批通过的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对“电子化审批”中不涉及并联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在我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三)优化资质证书打印流程,实现企业“不跑路”。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通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新申请、增项、延续等)事项,经公示无异议并公告后,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加盖公章)及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快递至我厅窗口,并由我厅窗口打印证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快递寄回,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收回旧证。同时,我厅将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基本信息变更事项应按照“即办件”规定办理。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提交变更信息后一个工作日内(24小时)办结,厅窗口负责打证,即将证书快递至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由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并收回旧证。        (五)对2018年12月3日之前通过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在公示期内存在投诉的,由我厅行政审批办依法依规处理。12月3日以后通过智慧审批及电子化审批提交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公示期内存在投诉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系统自动分办至相应的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企业申请资质暂不公告。对投诉内容经核查不属实的,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公告;对投诉内容经核查属实的应不予公告,并在系统中对申请企业限制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由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各市、省直管县核实后将完整案卷资料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由我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提高服务水平        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委托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8〕2763号)的要求,抓紧编印委托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审核、审批人员要尽快熟悉智慧审批(省厅委托)和电子审批系统(省厅委托),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做好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引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联系辖区内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确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专家,深入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委托许可工作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需要我厅组织的,相关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我厅将于近期与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人:张晓燕;联系电话:0551-62871504、62871513(传真)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