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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2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补录业绩造假问题的处理意见
闽建筑〔2019〕2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补录业绩造假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2018年以来,省厅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施工企业通过补录业绩造假骗取资质的问题,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补录业绩全面核实。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19年5月,全省共发现了1358个工程项目为虚假补录业绩。其中,1285个工程项目由填报企业虚构,属于“无中生有”的项目;73个工程项目不是由负责业绩填报的施工企业实际承建,属于“张冠李戴”的项目。涉及补录业绩弄虚作假的填报企业共计296家(详见附件1)。一些企业将虚假补录业绩骗取了资质,被省厅撤销或正在撤销骗取的资质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和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处理。 二、处理意见 经研究决定,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信用扣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资质许可、市场管理的重点监管对象,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同时,按程序将虚假业绩从我省和全国信息平台予以删除。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企业利用虚假补录业绩骗取资质或骗取中标的,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补录业绩造假问题突出的县市(详见附件2)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三、下一步要求 虚假业绩有的用于骗取资质,有的用于骗取中标,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诚信体系建设,给行业造成不良影响。补录业绩已入库的企业,应当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补录专项治理方案》(闽建筑〔2019〕18号)的要求,于2019年7月至9月开展自查。自查结束后仍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闽建筑〔2019〕18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审核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12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设计资质承揽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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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设计资质承揽范围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厅陆续接到企业反映,有些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能正确理解《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导致出现对工程设计投标单位资质要求不合理的问题,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加大了各方负担。为加强全省工程设计市场管理,指导各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合理设定投标条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设计资质分类分级 工程设计资质涵盖了二十一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序列。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和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和同级别的相应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市政行业资质中“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市政行业“排水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环境工程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相应级别的工程设计业务。 二、工程设计范围 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三、相关要求 1.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要全面准确理解《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需求合理设置投标条件,减少招、投标各方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2.各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持有的设计资质,在规定的等级范围内依法承揽工程业务,不断提高自身服务能力。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准确判明项目类型,在公布的施工图审查资格能力范围内且要件完备的项目,不应推诿拒审。 4.各级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服务指导各类市场主体规范开展活动,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9日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琼建审批〔2019〕13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我厅决定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在我省已开展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乙级、丙级)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二、工作内容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组织开展核查,重点是对涉及的工程监理企业的专业人员和企业相关指标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失信惩戒工作。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合理的变更外),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二)在核查完成之前,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省厅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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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2010年修正,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2019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发生合并、重组、分立的,可以确定由一家单位承继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合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经审核,注册人员等事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申请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丙级(或者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还须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附表1: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监理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监理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监理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监理工程师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甲级 40 8 25 5 25 5 - - 乙级 25 5 15 3 12 3 - - 丙级 10 3 10 3 - - - - 不定级 - - - - - - 10 3 注:1.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必须为各专业资质要求的相关专业。 2.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监理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申请不同专业资质等级时可分别计算人数。 附件二: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Ⅰ等: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Ⅱ等:150平方公里以上、小于50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小于50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Ⅲ等:小于15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小于5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附件三: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一、发电机组、水轮机组等级划分标准 二、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闸门、压力钢管、拦污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三、起重设备等级划分标准 作者: 责编: 瑶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政务〔201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不含重新核定、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为做好在我区施工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并完成签字、盖章。企业只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受理途径和流程不变,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桂建政务〔2016〕3号)和《关于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桂建注〔2016〕9号)要求,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南宁市金湖路58号建设大厦二楼203室,联系电话:0771-5583521)受理后交我厅审批处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为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业绩现场核查工作,请企业申报时向我厅提供如下资料电子版一份: (一)申报建筑工程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需提供: ⒈ 每项业绩地点位置电子地图截图; ⒉ 每个单项建筑工程全高度外景彩色照片; ⒊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标志牌彩色照片; ⒋ 能够反映净跨度的室内彩色照片; 5. 施工许可证(如有)。 (二)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需提供: ⒈ 每项城市道路、城市给排水工程、燃气热力管道等申报长度指标的工程业绩起点至终点的电子地图截图; ⒉ 每项城市广场、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等工程业绩的地点电子地图截图; ⒊ 每项城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生活垃圾处理厂等工程业绩的地点电子地图截图; ⒋ 每项城市道路工程的能反映路面的彩色照片; ⒌ 每项城市广场、城市桥梁、城市隧道等工程业绩的彩色照片。 四、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并经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业绩实地核查完成之后,方能向我厅申报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继续开展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正常开展企业业绩指标核对工作。 六、全区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根据企业现有实力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联系人:蒙春华,联系电话:0771-2366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2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的请示》(赣建文〔2019〕2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6项证照实行电子化。 附件: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电子证照清单 1.房地产评估机构备案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7.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8.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9.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1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1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13.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14.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1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9〕11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含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关于本市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京审改办发〔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变更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委托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许可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等发生变更,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自行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全过程网上办理上述变更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制证等业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依托政府共享信息网上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企业自行制作电子资质证书,企业不需到现场办理手续。 建设工程企业地址跨区、跨省变更,以及经济类型内资转外资、国企改制按照原流程办理。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电子化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许可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设立、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业务,企业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电子资料后,在受理环节服务窗口只收存《资质申请表》、承诺书,不再收存其他纸质材料。 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申报材料、受理审查等原工作流程不变。 三、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资质证书使用范围推广。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可自行申请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原纸质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污损换证、增加副本等业务不再办理。 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相关事项取消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8〕795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 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 号)、《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 号)及《上海市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 4 号)的要求,经研究 决定,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告知承诺制 等“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1、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 增项; 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 及增项。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民航等工程相关建筑业企业资 质除外。 二、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 业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 登 录 上 海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api/source/material/material/file?pathname=2/0011/3b/3bf14a82efe748718edaea03d3e7a910/d41d8cd98f00b204e9800998ecf8427e.cn)“一网通办”栏目,选择“部门入 口”进入市住建委频道,进行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 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 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 会公告,企业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办事指南可在上 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目市住建委频道获取。 在试点推行阶段,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的行政审批程 序申请资质。 三、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行政审批决定 后 2 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企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企业 3 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 审批决定;发现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 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 予以处罚。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 拒绝或者阻挠。 四、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 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列入企业 不良信用信息。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五、其他改革举措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时,取消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2、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本市执业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至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单独开展的各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要求和标准的协调,避免对相同事项的管理要求相冲突。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决策和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管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抄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1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请示》(闽建许〔2018〕15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中,请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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