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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1页

共1122条记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省政府第285号令),为做好我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现将我厅起草的《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我厅网站公开,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于7月30日前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林崇钦,联系电话:65360167、65251730,电子邮箱:hainanggb@sina.com。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2019年7月25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 “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在去年7月1日全省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满一年的基础上,我厅决定扩大工作范围,继续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申请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        (一)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5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工作内容        (一)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府政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和国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直接办理企业资质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证书,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四)核查。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6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处室组织开展核查,重点检查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失信惩戒工作。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除企业技术负责人等合理的变更外),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企业法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        (二)在核查完成之前,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配合省厅加强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行为,遏制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业绩造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前业绩审查 (一)企业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称省监管系统)、《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进行查询。 (二)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在全国平台或省监管系统或省平台可查询,且显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与企业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一致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对于未显示或显示不一致的,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定。 (三)企业申请其他类别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由企业及其技术负责人对该业绩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提交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后,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四)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所提交的企业业绩,按下列要求审查认定: 1.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可查,且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2.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可查,但因有关技术指标缺失或不明晰导致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补充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补充材料可以证明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3.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不可查,属于在省平台或全国平台可查、且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补录业绩,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时,需提交业绩项目施工合同(若属于招标项目,还需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经审查,企业提交材料与平台查询的有关情况一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二、强化批后业绩核查 (一)对于资质申报补录业绩,资质审批部门应在资质批后,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委托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其中:省外补录业绩,发函商请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二)对于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可查,但因有关技术指标缺失或不明晰导致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通过补充提交材料证明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项目,资质审批部门应在资质批后,委托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依法查处业绩造假 (一)对于业绩弄虚作假的企业,撤销已批资质,依法予以处罚,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对该企业今后有关资质申请不再适用承诺制审批。 (二)对作出虚假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5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试行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及《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等要求,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提升勘察成果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进行勘察合同信息报送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工作。现对勘察单位开展此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勘察单位在开展勘察活动前,应通过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勘察质量信息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取得“项目登记流水号”,并在进行勘察合同信息报送时,填写“项目登记流水号”,方可完成勘察合同信息报送。 勘察质量信息平台位于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sh.gov.cn),“一网通办”→“市住建委”→“建设管理服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勘察外业单位应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实现钻探、静探、人员(现场负责人、司钻员、描述员)等数据在现场采集并实时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勘察单位或勘察外业单位可自主选择或研发具备GPS实时定位和无线发送功能的钻探数据采集设备和静力触探设备,所选设备应能通过相应软硬件直接将人员、设备、时间、位置、影像等数据实时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    土工试验室应将室内固结试验、剪切试验等土工试验原始数据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对外承接业务的土工试验室可自主选择或研发具有智能采集和实时上传数据功能的固结、剪切等土工试验设备,其它土工试验室若现阶段尚不具备相应条件,必须在试验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将固结、剪切等土工试验数据上传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 三、勘察工作完成后,勘察单位通过勘察质量信息平台生成《勘察项目信息表》,连同勘察成果报告一起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至勘察质量信息平台,并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勘察成果文件的编制应以勘察质量信息平台的勘察外业和土工试验等数据为基础,确保勘察成果文件质量。 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通过《勘察项目信息表》核查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未开展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项目,审查机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要求勘察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进行勘察活动。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                               二○一九年七月九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强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在渝承接工程项目信息报送 完成入渝信息报送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要求,每季度通过入渝信息报送系统如实报送在渝承接工程项目信息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10天至次月10日前。 未按时报送季度报表的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自动屏蔽入渝信息,企业补报后系统自动解除屏蔽。连续三个季度均未报送季度报表的,屏蔽入渝信息3个月,全市通报。连续四个季度均未报送季度报表的,屏蔽入渝信息6个月,全市通报,并对其入渝信息进行核查。连续两年均未报送季度报表的,注销入渝信息,全市通报,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渝信息申报。 二、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须在3个月整改期内整改到位。整改期间,入渝信息处于屏蔽状态,整改合格后解除屏蔽。 对不配合、逃避“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屏蔽入渝信息1年,全市通报。 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注销入渝信息,全市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送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渝信息申报。 三、 切实加强信息屏蔽期管理 入渝信息被屏蔽的市外入渝建施工企业,在市住房城乡建委门户网站上处于不可查询状态。入渝信息屏蔽期内,企业可正常进行除企业名称变更外的信息变更、人员增补及季度报表补报,但不得新承揽业务。 入渝信息屏蔽期内,需办理屏蔽期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建设手续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须经负责项目监管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临时开通入渝信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存在2条屏蔽入渝信息处理事项的,屏蔽期按2个屏蔽时长累加计算。存在3条及以上屏蔽入渝信息处理事项的,市住房城乡建委注销其入渝报送信息,全市通报,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渝信息申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6月20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江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历史业绩补录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 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工作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工作,杜绝虚假业绩信息入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要求,决定调整“一体化工作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审核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历史业绩补录范围。补录的历史业绩,是指企业在我省范围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2017年6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且未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入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或者已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入库,但参建单位业绩环节信息不完整的工程项目。 2017年6月1日(含当日)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施工许可证,业绩自动采集,原则上不得补录。必须补录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向我厅说明原因。 因政策或技术原因尚未进入“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如重点工程、PPP项目、EPC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等,依实际情况定。 二、调整审核流程。历史业绩补录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补录。企业在“一体化工作平台”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录申请,录入历史业绩的施工许可基本信息(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2、汇总上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企业申请的项目情况,核实无误的按程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以有正式文号的公文上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企业补录申请是否通过。 3、提交审核。补录申请通过后,企业应自行关联项目和施工许可,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关数据,网上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业绩信息提交后将无法进行修改。 4、信息上传。审核通过后,业绩信息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审核工作由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环节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并联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以上四个环节的岗位设置为同一位工作人员。 四、企业在“一体化工作平台”上传并提交业绩材料后,应将有关原件材料书面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具体所需原件材料清单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防止虚假历史业绩通过补录进入“一体化工作平台”。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作不良行为记录;对利用虚假业绩骗取企业资质的,撤销资质并列入“黑名单”。 对于把关不严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约谈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5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企业工程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建筑市场“四库一平台”信息,提升建筑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开展建筑企业工程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程序 (一)企业使用数字证书(CA锁),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在企业端->业绩维护->业绩补录->项目信息登记->施工安全从业人员明细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型,补填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 (二)企业对补填的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签章”按钮,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确认,上传数据信息。企业对增补的技术负责人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筑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以及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补填的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进行核实,可以存档的“现场管理人员备案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为准,确实无误的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四)建筑和市政施工总承包工程以及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送至“省平台”。由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企业填报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并电子签章确认上传后,即通过系统推送至“省平台”。 (五)“省平台”向社会公开业绩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二、截止时限 2019年12月31日。 三、工作要求 (一)由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监管系统推送至“省平台”的工程业绩项目无需补填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 (二)企业补填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经电子签章确认后,不得修改。“省平台”中的技术负责人信息,可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部门资质审批的依据。 (三)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核实工作,发现企业填写虚假或不实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的,应当严肃处理。对项目技术负责人补录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信用扣分,对使用虚假项目技术负责人信息骗取资质的企业,撤销已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