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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9页
共1122条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推行二级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电子证书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54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推行二级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电子证书的复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等注册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推行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
陕建发〔2019〕117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要求,我省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选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省份,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试点范围 自2019年10月1日起,在陕西省工商登记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请。申请企业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企业自行在住建部网站查询jsb.justonetech.com,具体路径为:首页-办事大厅-办理指南),以告知承诺制方式提出资质申请,按照相关要求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受理。申请企业在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完成填报后,将系统生成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数据包一并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中心。 (三)接受实地核查。住建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12个月内,申请企业接受住建部核查组对业绩的实地核查,重点检查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要求 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重要意义,加大试点宣传,面对面认真为企业解读政策,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引导企业实事求是提出承诺制申请,消除企业侥幸心理。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要严格树立诚信守法理念,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而取得资质的企业,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自住建部作出资质撤销决定之日起3年内,被撤销资质企业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23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北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5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北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鄂建设文〔2019〕13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6项证照(清单见附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电子化的意见》(建办质函〔2019〕375号),你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作出规定。 附件:同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同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乙级资质证书 5.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6.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9.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1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15.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16.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转发《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函
冀建建市函〔2019〕68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的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
陕建标发〔2019〕104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更好地方便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晋升、参与投标业务办理,根据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勘察设计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通知如下: 一、录入业绩范围:如实填报2014年9月1日-2018年4月30日竣工验收备案的陕西省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录入工作自通知发出之日开展,截止时间根据住建部要求另行通知。 三、各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业绩录入工作前请仔细阅读“填报手册”,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83498819或添加QQ群:758571416,进行咨询。 四、工程业绩信息录入提交完成入库后,将不得再进行修改或撤回,如发现企业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会计入企业不良行为。 附件:填报手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17日
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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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办事流程,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启用“江西住建云平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实行“一次不跑”网上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自2019年9月12日起,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所有申请事项,均通过“资质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且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254号),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不再发放纸质证书。已取得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系统”将在完成历史数据迁移后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原纸质证书作废。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 1.登录路径。进入“江西住建云平台”(http://zjy.jxjst.gov.cn),凭CA锁登录“企业服务平台”,选择顶部导航栏中的“办事”,进入申请页面。 2.发起申请。点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对应的“立即申请”按钮,选择具体申报的事项类型,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报材料扫描件,填完后系统将生成PDF格式的申请表。 3.提交申请。直接在PDF格式的申请表上加盖企业法人章、企业公章的电子印章,点击“提交”即完成申请。 (二)初审上报。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须认真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经初审合格的,点击上报我厅,系统将自动在初审意见表上加盖初审部门电子公章。 (三)生成电子证书。审批同意后,将自动生成电子证书,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服务平台--资质资格”,自行打印证书。 三、其他 (一)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我厅负责审批事项时,在“资质系统”中点击上报后将直接报至我厅。 “江西住建云平台”已录入了上述类型的企业名单,尚未录入的企业,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至我厅。 (二)CA锁中尚未配置电子印章的企业(可在江西省数字证书有限公司办理,详细见网址https://www.jxca.org.cn/)。业务申请提交成功后,须在“我的办件”中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无条形码的申请表无效),签字盖章后报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初审部门,由初审部门转报我厅。 (三)“资质系统”将与相关数据库对接,凡自动获取到的信息,企业在申报业务时均不需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比如,“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江西住建云平台”人员库中的人员信息,身份证、职称证等资料无需上传;“资质系统”将自动获取企业工商信息,营业执照、工商变更通知书等资料无需上传。 (四)所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均不经过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省直管试点县(市)除外)初审。 (五)“资质系统”中已录入了各级审批人员的信息,并分配了相应的操作权限。各地审批人员需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完成实名验证后登录“资质系统”,确有需要的可自愿自行办理实名制CA锁,凭实名制CA锁登录“资质系统”。 “资质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行政审批处:赖玮,联系电话:0791-86223771 信息中心:0791-86237302 技术咨询电话(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551-64935189转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建法规〔201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1.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2. 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
建办市函〔2019〕5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东省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请示》(粤建许〔2019〕15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7项证照(清单见附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附件:同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同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清单 1.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4.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建办法函〔2019〕5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赣建文〔2019〕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注册建造师作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现场的负责人,其执业活动事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准其在从事注册建造师业务的同时兼职从事其他执业,是出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考虑,也符合行业管理实际情况。《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的“受聘”并非特指与受聘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综上,“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在本单位执业期间同时在其他企业担任了法定代表人”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桂实施诚信信息登记工作再次明确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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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桂实施诚信信息登记工作再次明确要求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9年9月2日,我厅印发了《关于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桂实施诚信信息登记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号:20191233),明确区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由原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转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库”)开展诚信信息登记,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再次明确如下: 一、区外企业使用诚信库开展信息登记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各级各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均不得借此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信息登记过程中发现有收费现象,可立即向我厅举报,举报电话:0771-2368335。 二、信息登记不对企业登记人员数量作要求。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以区外企业未办理信息登记为由,拒绝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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