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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5页
共1122条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帮助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湖北省建筑业平稳运行,现决定,注册地为湖北省的企业持有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10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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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和《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我厅直接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在升级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详见附件1)。 二、审批原则 围绕“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推进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改善营商环境。 (一)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我厅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二)加强事后监管。依托相关主管部门掌握的数据,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动态核验的同时,重点对企业承诺的业绩进行核查。 (三)完善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填报申报信息,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签字、盖章的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相关要求及表格见附件2)。 (二)受理。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接收申报企业或各市州主管部门转报的告知承诺申请,并依法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单。 (三)审批。我厅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大数据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也可选择邮寄送达。 (六)核查。公告后3个月内,由我厅、相关市州住建部门派员及专家组成核查组,对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意见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企业所有申报业绩在我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四、监督管理 (一)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申请跨市、省变更。 (二)在业绩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四)各市州住建部门应健全和完善相关信息数据、档案,确保相关信息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相关指标核对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做好涉及资质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服务。加强告知承诺审批宣传工作,使建筑业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推广告知承诺审批制。我厅委托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设区市直接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各市州可参照本通知要求,选择条件成熟的资质审查、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报省厅备案。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联系人:胡青平,电话:027-68873421。 附件: 1. 省住建厅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建发〔2020〕7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衡量一个企业综合实力的基本指标,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不是简单的某项资质的划分,还涉及到资产、人员等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时有关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列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省级资质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予以办理。有关具体申报材料和程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要求办理。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4.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5.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6.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7.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二、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承继资质的,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已经进入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库的,由省厅重点核查或委托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核查其业绩,不符合要求的不批准其申请,并按照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四、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变更的,按照实收资本考核。 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七、企业依据省级重点扶持企业政策所取得的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不适用于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时资质承继。企业以扶持政策取得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后,原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时,应与扶持政策取得的资质一并承继,原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不再享受扶持政策。 八、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其他情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 九、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承继资质的审批,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住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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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住建行业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房管局,襄阳、十堰、荆门、鄂州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审批服务,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省住建行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我厅自2020年4月20日起,在厅网站开设“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对我厅和各地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申报信息和审批情况予以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申报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代表业绩等)、申请事项、受理单位、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日期、办理状态等。公众可进入我厅网站“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通过搜索企业名称、申请事项类型、受理单位等方式查询上述信息。 二、建立公开渠道。各地住建或审批部门于4月20日前,在单位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开设“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链接我厅上述专栏(网址:http://cjrk.hbcic.net.cn/xxgs/index.aspx),并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公示文件中注明“企业申报信息可通过我局网站首页‘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查询,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武汉、襄阳、宜昌市住建局负责协调中国(湖北)自贸区当地片区主管部门在其网站设置上述专栏,并在公示文件中注明有关内容。 三、有关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按要求开设专栏,畅通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依法查处资质申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对各地专栏开设情况进行检查,对业务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情况进行抽查。请各单位于3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和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报送至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高璟婕 电话:027-68873498 邮箱:32118688@qq.com 附件:联络员名单和业务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回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4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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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持续优化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现将由我厅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合并和重组分立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跨省变更、合并和重组分立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的,需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重新核定”,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区外企业迁入广西的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一、二级等资质的工程业绩重新确认材料,企业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在申请时向我厅作出书面承诺作为申请材料之一,我厅将组织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书面承诺内容参照《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填写。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核验。 二、我厅将把《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的相关信息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企业获得资质重新核定的6个月内,我厅将通过企业业绩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查、我厅组织实地核查或访问业绩项目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等方式,核查企业业绩法定代表人承诺内容与企业业绩的真实性。 三、对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内容与企业业绩存在虚假情况的,我厅将撤销企业所申请的资质,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企业不得再向我厅申请该资质的重新核定,并将企业列入广西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向我厅申请跨省变更、合并和重组分立资质重新核定,并获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我厅将把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强对审批后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企业业绩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
建办标〔2020〕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的通知》(建人〔2018〕67号),为统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管理,现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附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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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云南省行政范围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7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电子化申报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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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电子化申报系统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为云南省建筑业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文件规定,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2020年3月10日正式启用“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电子化申报模块”。该模块设置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企业管理”二级菜单 “建筑业证书业务办理”栏目下。实现线上申请和审批,不再提交纸质资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0〕5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资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个人执业资格,有效期于2020年2月3日至6月30日间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 二、我厅将对有效期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的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系统自动延期,企业无需再重复申报延期业务,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打印获取电子证书。 三、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负责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四、承接我厅委托下放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14个四类功能区等单位,对所负责管理的各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有效期,参照省厅要求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第29号)
晋建市字〔2020〕2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第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创优企业营商环境,积极吸引一批省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作为保障“六个一批”计划顺利施行的有效手段,为我省建筑业注入新的动力,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落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扶持政策以清单形式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对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 (一)项目手续办理方面 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省外企业优先采用项目审批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快项目落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省外入晋企业直接或变相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二)保证金减免方面 1.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严格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优惠政策。对其中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按照原存储金额的5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对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良好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三)市场准入方面 1.对市场行为规范,近两年在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未查询到不良行为信息,且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省外优秀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免予资格预审。 2.放宽业绩使用范围。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准予子公司自成立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 (四)表彰和奖励方面 对在我省信誉良好、市场拓展能力强和项目质量安全管控水平高的省外企业,对其项目申报优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等评优和表彰的,应与我省企业享有相同申报资格,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有条件的市可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激励措施,对迁入本地区且对提升建筑业产值和拉动投资有较大贡献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给予一定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省外优质企业迁入我省 1.各级主管部门要为迁入我省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开辟资质申报绿色通道,由我厅负责核准的资质可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要对满足条件的入晋建筑业企业快速、便捷地办理迁入和核定子公司资质等事宜,核准后即纳入我省建筑市场统一管理,严禁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 2.对注册地在外省的总承包特级以及上年度产值超5亿元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迁入我省后,可列为我省当年度骨干建筑业企业,享受我省骨干企业相应优惠政策。 (二)鼓励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的,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最低等级开始申请,并适当放宽资质核准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总公司授权派出; 2.企业有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子公司在当地聘用,应以子公司名义缴纳养老保险,数量满足不低于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三分之一(不足人员应自资质核准之日起3年内补齐); 3.子公司的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该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的企业或个人业绩予以认定。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切实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力度。要重点关注长年在本地经营,在我省具有较大市场,且诚信经营的优质企业,建立一对一包保帮扶机制。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市场准入、业务拓展、项目手续办理等中存在的问题。 2.各市要积极向省外企业宣传我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其将注册地迁入我省,对短期无法迁入的企业,可鼓励其在我省成立子公司,并为子公司资质升级、业务承揽做好服务工作。对已在我省落户的企业,要落实好优惠政策,帮扶其加快发展。今年太原市应引进不少于3家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地落户,其他各市应引进不少于1家。 各市可结合本通知内容出台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联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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