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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4页

共1122条记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3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经研究,我委决定在全市区域范围内对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范围        我市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1.我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部相关规定制定发布《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告知书),并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告知书内容,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作出的承诺、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后果等。        2.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承诺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以及告知书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我委予以受理。        (二)审批        对申请人承诺已具备许可条件的,我委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三)公示        我委将审批意见以及申请人承诺内容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告        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委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核查        公告后2个月内,由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核查结果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        三、监督管理        (一)经核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经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我委将其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被撤销资质的申请人,我委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向全市通报。        (三)对公示期间收到情况反映的,我委将组织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我委不予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资质的申请,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记入诚信记录,向全市通报。        (四)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人,我委将对其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在我委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应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申请办理。        (六)企业可自主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我委申请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也可按我委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程序申请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印发的我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制度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行政审批告知书                   2.承诺书范本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零跑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北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537号),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对省住建厅审批的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省住建厅审批的下列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六)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七)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九)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审批机关实施管理的建设类企业资质,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推行电子证书。        二、种类用途及样式        (一)种类用途        电子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两种。批准件适用于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适用于竞标、入围、资信证明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二)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批准日期和“本批准件不用于承接项目等经营活动”水印字样等信息;使用件除上述信息(不含水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等信息(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申领、使用及验证        (一)批准件的申领        6月1日起,实行电子证书范围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相应电子证书批准件。其中,6月1日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需在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中提出申请,经核对确认所申请的证书信息后,生成电子证书批准件供下载打印。        (二)使用件的申领        已生成电子证书批准件的均可申领电子证书使用件。申领人进入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按照提示在电子证书管理页面选择“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后即可下载打印。        (三)使用        电子证书与省厅制发的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企业、个人在进行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等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出示电子证书使用件。如申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        (四)验证        通过“鄂建通”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或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信息查询栏目,可查看企业资质(证书)的状态和详细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规范资质管理,解决国家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上部分企业资质有效期显示不一致等问题,在此次实行电子证书的同时,将我省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的管理方式统一调整与住建部一致,同一本电子证书设一个有效期,有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有效期统一取其中最早到达的日期。        (二)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电子证书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纸质证书和同名电子证书并行。过渡期内,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到省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打印纸质证书。        (三)2020年7月1日起,停发纸质证书,只核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        附件:电子证书样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2015年8月首批换证企业,请于6月30日起(其它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延续。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的,企业的延续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企业对以下2项内容作出承诺:        (一)企业净资产满足所具有的资质标准中最高净资产要求;        (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满足最低要求。        四、资质核准机关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大数据信息等,办理资质延续审批手续,发布资质延续公告,并在本机关网站公示企业延续申请的承诺事项。        五、建筑业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资质核准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将自动识别申请延续企业的建造师数量,不满足最低要求的企业,系统将不支持企业延续申请,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届时自动失效。        建造师数量最低要求:企业所有资质中,有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总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总承包资质标准数量;无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数量。建造师不分专业。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建局要做好涉及资质延续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做好准备,补齐短板,慎重作出承诺,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联系人:胡青平,电话:027-68873421。        附件:        1.企业申报指南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支持企业稳岗稳就业,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加快发展,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决定对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到期需进行延续的,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范围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延期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0﹞58号)精神,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省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委托各市(直管县)住建主管部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14个“四类功能区”涉及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委托前由省厅行政许可的相关资质许可事项,均由承接单位负责做好相应企业资质的延续审批工作。 二、办理流程 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haanxi.gov.cn)登录,按现行相关资质标准,网上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对省级行政许可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资质延续的,按照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程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原则上行业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三、企业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有效,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行资质标准。 (二)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无资质挂靠、非法转包分包、围标串标、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压价竞争、超越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在政府网络平台曝光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陕承揽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规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无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 (五)若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愿意接受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省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做好建筑业工程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延续工作,健全完善与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确保共享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三)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工作,深入了解掌握企业对资质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诉求,及时反馈合理化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要求,对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包括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同时申请的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同时,我区正在加快推进勘察设计资质电子化管理进程,由我厅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丙级资质,将适时启动业绩以“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信息为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录入工作,确保全国平台和一体化平台的项目业绩信息能有效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业绩补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登录全国平台和一体化平台查询本单位历史业绩是否已录入,并对已录入的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核查,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未录入一体化平台的项目业绩,应尽快完成信息补录工作。在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端口关闭前,我区不再设定历史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信息补录操作方法参见桂建设〔2017〕29号、桂建管〔2019〕37号和桂建管〔2019〕65号文件。        审核通过后的历史业绩信息,在一体化平台信息发布窗口公示10个工作日。各相关单位可在公示期间对错漏的信息申请修改,并报原审核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核。        二、规范项目信息修改程序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补录的历史业绩信息,或者通过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日常业务活动分阶段采集的项目信息,确实存在信息错误的,企业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修改信息书面申请,申请修改(撤销)信息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修改(撤销)信息的单位针对需要修改(撤销)的项目信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修改原因、需要修改(撤销)的内容等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厅。        (三)我厅对各地报送需要修改(撤销)的工程项目信息统一汇总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修改(撤销)。        三、工作要求        请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限,抓紧进行业绩补录工作,及时更正和删除错误的业绩信息,确保业绩信息真实有效。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        联系人:张婷,联系电话:0771-2260060,电子邮箱:gxjstsjc@126.com。          附件:⒈ 申请修改完善的项目信息列表(样板)        ⒉ 申请删除的项目信息列表(样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 申请修改完善的项目信息列表(样板) 序号 全国平台项目编号 广西一体化平台项目编号 申请修改项目信息的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 属地 需修改 完善的信息 1 *** *** *** *** 广西***市***县(市、区) 1.将“……”模块中的“……”由“……”更改为“……”。 2.因……原因,请同步更新下列数据:………。        附件2 申请删除的项目信息列表(样板)   序号 全国平台项目 编号 广西一体化平台项目编号 申请删除 项目信息 的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属地 存在问题 1 *** *** *** *** 广西*** 市***县 (市、区) 重复业绩 2 *** *** *** *** 广西*** 市***县 (市、区) 虚假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服务企业发展,现就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自2020年5月1日起,对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一)申请。申请晋升或者延续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登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按提示填报申请信息,自动生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见附件),打印并签字、盖章后,送(寄)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相关企业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我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我部通过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专栏公示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日。 (五)公告。我部通过门户网站公告符合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晋升或甲级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我部通过随机抽查、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承诺内容,重点核查企业业绩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部不予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许可,且1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我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告知承诺制顺利实施。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助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转型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深化资质改革。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省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可直接申请下一等级与总承包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2.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改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考核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提前申请办理“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违法发包、挂靠、围标串标、未批先建、项目管理人员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优化市场环境。运用联合执法、电子监察、市场行为评价等手段,改进检查方式,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        (二)强化科技支撑,激发建筑业动力创新。        4.加快推进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推进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等信息化技术对工程项目全过程控制。选择一批代表性项目进行BIM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实现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        5.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积极开展全省建筑业优质工程评选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对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市政金杯奖、世纪杯等国、省优工程奖项的项目,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工程项目如约定创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国家级1.5%、省级1.0%的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组织开展创建省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企业活动。        (三)坚持统筹推进,促进建筑业协调发展。        6.深化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革。鼓励省内外建筑业企业通过入股、控股、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省内幕墙、钢结构、设备安装等专业承包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7.深化建筑业招投标制度改革。建立价格预警干预机制,改革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模式,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8.推进联合体投标。省内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要选取1-2个标段作为试点,面向由省内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等组成的联合体招标。对我省企业单独施工有困难的轨道交通项目,省内企业与央企、省外企业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在评分过程中给予加分。        (四)促进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造方式。        9.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各地区应在新建民用建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项目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装配率、评价等级等要求,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予以把关。对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在类似项目招标时应设置加分条件,鼓励市县政府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10.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周期高效、节能、环保。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建筑业开放发展。        11.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组织推介对接活动。鼓励企业以“投建营一体化”模式全链条参与海外项目。支持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中国—中东欧“17+1”经贸合作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将企业海外业绩作为评先选优依据。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动态监测,实现全过程风险防控和服务。        12.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鼓励省内民营建筑业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采用PPP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领域“建营一体化”业务(不包含纯公益项目),不得违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六)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建筑业共享发展。        13.减轻企业保证金负担。大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拒绝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的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差异化管理,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实行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管理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并在同一工资保证金属地管辖区域设定缴存金额上限,县级不超过200万元,市级不超过40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可异地使用,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调配。需由建设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施工企业垫付。        14.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立项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15.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利用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辽宁省欠薪预警信息系统,强化监督管理和源头预防。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故意拖延、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予以资质降级、记入不良记录、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        三、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配套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密切协作配合,明确具体政策落地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进行约谈、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