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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2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建办〔2020〕4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我厅现已受理的上述有效期内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0〕24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6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设〔2020〕170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和统筹推进新冠感染疫情防控的制度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延期,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我厅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进行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京建发〔2020〕20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企业发展,强化信用监管,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计划要求,自2020年8月20日起,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新设立、增项、延续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流程 (一)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作并公布《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要求、所需材料。 (二)申请。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办事大厅系统,进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栏目,选择工程监理企业新设立、增项或延续资质申请事项,仔细阅读并填写《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对照告知内容仔细核对填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下载打印《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三)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即可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四)受理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资质申请表后,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许可通过的申请人可登录办事大厅系统申请电子资质证书,证书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许可审批决定。 二、监督管理 (一)核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审批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 申请人被投诉举报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的,将对申请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查处。 (二)违诺惩戒。违诺失信行为是指未履行承诺和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划分为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三个等级。其中,注册类人员注册证书到期未及时续期造成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视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责令3个月内整改;技术负责人、注册类人员变动导致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视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责令3个月内整改;逾期不接受核查、核查时不如实提供材料的视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责令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依法撤销决定。 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按照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信用管理。信用管理、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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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各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20〕20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办事大厅申请下载电子资质证书。 二、2020年7月20日前,已受理但未作出决定意见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0﹞17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管委会、西安高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依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厅已受理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我厅将对上述企业资质,实行系统自动延期,待系统有效期更新后,企业可自行获取打印电子证书。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以及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省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等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9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2020年7月31日前,各市审批主管部门将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5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关于大幅压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的要求,我部起草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20年7月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gc@mohurd.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邮编:100835。 资质改革期间,我部正常受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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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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