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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0页
共1122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实行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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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实行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变更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企业发展,强化信用监管,我委决定对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企业可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ghzrzyw.beijing.gov.cn/index.html)或“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banshi.beijing.gov.cn/)下载打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承诺书》,按要求填写表格并进行承诺后连同所有资质证书副本交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进行证书变更。 二、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核实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委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进行惩戒。 (三)我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对承诺不实、弄虚作假企业的惩戒力度。接到投诉举报或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委将依法进行核查。申报企业应配合接受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依据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进行惩戒。 特此通知。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增补)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承诺书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 第119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本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核发、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有效期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需办理证书延续换证手续,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省级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电子证书,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热门服务—住建行业电子证书批准件下载和使用件制证”栏目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完成换证。市级(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换发证书。 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要求,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相关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未审批的作退回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30日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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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无纸化办理事项范围 1.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的资质申报事项),均实行无纸化接收。 2.建设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建设部审批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升级、延续事项,实行无纸化受理。 二、无纸化办理方式 1.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事项,在建设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模块,从对应资质及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无纸化接收适用范围如下表: 资质证书 类型 变更事项 备 注 部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质 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等变更事项不适用无纸化接收,需在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部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名称、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质 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 2.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申报事项,企业登录建设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模块进行申报,申报完成后,将申报材料电子数据包(zbb格式)导出并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包上传至建设部受理办进行受理。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的升级、延续事项及甲级资质证书的变更申请事项,在建设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模块,从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无纸化接收适用范围如下表: 资质证书类型 变更事项 备注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证书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的变更 具体操作详见“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系统使用说明—甲级企业资质变更操作手册 企业注册地跨省级变更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法人、技术负责人、股东、住所等变更 在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证书副本变更标注 三、企业资质证书领取 上述企业资质证书均以邮寄方式送达。领取证书有关事项详见建设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政策发布—《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1日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通知
辽住建建改〔2020〕4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精简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0年9月25日起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事项,统一开展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后,我厅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事项,企业应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企业须确保系统申报材料的真实、清晰和完整。 (二)在系统提交材料后,企业须在4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对原件与上传扫描件一致后方可通过系统受理该申请。企业超时申报或原件与上传扫描件不符,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自企业申报起4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退回该企业申请。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改革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保证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任洁心 联系电话:024-2344767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办〔2020〕9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及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 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审批部门应予正常受理并审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资质改革后,各类工程建设企业需按照新的资质标准申请换发资质证书,届时全省统一执行住建部政策。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7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事项启用省统建系统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0〕30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事项启用省统建系统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 为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实现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省、市标准化工作,我省将启用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审批系统,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事项办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启用时间 自2020年10月9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事项将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省统建系统进行审批。 二、适用范围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统建系统包括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的核准、延续、变更、重新核定、注销事项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事项。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子项名称 子项编码 权力层级 审批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许可-16072-000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核准) 许可-16072-001 市级 智能化一般认定(人工复核); 智能化告知承诺制(秒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延续) 许可-16072-002 市级 智能化一般认定(人工复核); 智能化告知承诺制(秒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变更) 许可-16072-003 市级 智能化一般认定(秒办)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重新核定) 许可-16072-004 市级 部分数据共享获取,人工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注销) 许可-16072-005 市级 智能化一般认定(人工复核)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许可-16072-007 市级 人工审批 表1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统建系统事项名称 序号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审批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3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5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6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7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8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9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10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市级 11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3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 不分等级 市级 14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5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6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7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不分等级 市级 18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19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0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1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2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3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4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5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6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7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8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29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30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市级 31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不分等级 市级 32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不分等级 市级 表2 建筑业企业统建系统资质类别 三、申报方法 企业注册登录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法人办事→按部门→市建设局(根据企业注册地进行选择)→选择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进行申报。企业申请资质核准或延续时可自行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和告知承诺认定程序进行申请。 四、审批方式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统建系统采用一般资质认定审批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一)一般资质认定审批方式 智能化一般认定审批是指系统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运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企业库、人员库、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库)、省级各部门数据仓中(市场监督管理、社保、考试)数据,通过系统自动抓取相关人员、业绩信息,与已转化为机器语言的量化评审标准进行比对,通过智能化判定,生成审查结果。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具体工作按照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0〕11号)文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附件2-2)的要求实施。 五、证书发放 建筑业企业资质(市级认定)统建系统对符合许可要求的企业发放电子证书,企业可以随时从用户端下载、打印附有二维码的电子证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31日
关于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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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建办〔2020〕21号)精神,现将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及各地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我厅及各地已受理的上述资质延续申请未审查公示的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7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建服〔2020〕272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开展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的相关规定,现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做以下调整: 一、自2020年8月24日起,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通过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登录注册”--“省住建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甘信息登记”在线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无需到现场办理,经省住建厅登记后,即可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业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 二、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入甘登记后,在线生成、打印的带有条形码和二维码的《省外入甘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可作为完成入甘登记的证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通过扫描该表的二维码,或登录省住建厅网站(zjt.gansu.gov.cn)查询企业基本信息。 三、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虚假信息的企业,将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抄告企业法人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完成入甘登记后,应及时更新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登记后承揽的项目要按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数字化审查的通知》(甘建设〔2020〕47号)要求进行施工图数字化申报,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企业、规范管理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揽业务,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附件: 1.省外入甘勘察、设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省外入甘勘察、设计单位图章印模 3.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9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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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0〕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我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首页>网上办事>公共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查询。 三、自2020年9月1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各级资质审批部门2020年9月1日前已受理的上述四类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登录资质证书打印系统,做好上述四类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信息更新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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