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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8页
共1122条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和部分从业人员资格全程网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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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和部分从业人员资格全程网办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及人员: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第722号令),持续深化我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群众负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21年1月11日起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部分从业人员资格实行全程网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涉及事项统一实行“零接触”全程网上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报方式 请各企业及个人认真学习建筑业企业资质、二级注册建造师、非注册类人员业务网上办理指南(详见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办事大厅)后,企业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网址:https://www.ynjzjgcx.com/)办理业务;个人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下载“云南建管”APP办理业务。 三、有关要求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全程网办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复核纸质材料、组织现场核查等方式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从业人员管理,请持证人员于2021年10月30日前通过“云南建管”APP对本人持有的注册和非注册人员证书完成实名确认,逾期或有异议的将标记为“异常”状态(企业资质申报或施工现场不得使用“异常”状态人员),企业或个人需携带相关材料到现场(云南省建设注册考试中心服务大厅,滇池路1499号昆明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大楼二层;电话:68503744)复核确认。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周,0871-64322320;舒春艳,0871-64322032;技术支持电话:0871-65631360、0871-6565149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6日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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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企业资质证书均以邮寄方式送达。现将领取证书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领取证书所须材料 (一)领取公告证书所须材料 1.证书送达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下载)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原资质证书和公告资质升级前的省级原资质证书。已升级资质外,仍有其他资质项的省级证书,退加盖作废章的副本一本,用于换发新的省级证书。省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的,提供A4纸大小的打印件)。 原资质证书须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按已交回原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原证补交后领取(原证在证书有效期内遗失的,须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后领取新证;原证遗失且已过期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书遗失情况说明领取新证)。 说明:新申请的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交领证材料后,先发放新证书复印件。企业在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执业印章后(盖章要求见下表),再发放新证。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设计事务所 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 3名一级注册建筑师 结构设计事务所 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机电设计事务所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三个专业各1名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三个专业各2名 (二)领取变更证书所须材料 1.证书送达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下载)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原资质证书须全部交回。如不能全部交回,按已交回原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原证补交后领取。 二、证书领取材料的邮寄方法 企业在部网站-服务-热门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状态为“证书待领取 ”时,将证书领取材料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126房间发证窗口”;快递签收2个工作日(EMS快递签收4个工作日)内,受理办按企业提供的证书送达信息登记表寄出证书,状态为“已发证”。 三、证书信息查询 收到证书两个工作日后,可到部网站-服务-热门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模块查询部发证书所载资质更新情况。如资质未更新,可拨打010-58933470进行咨询。 四、联系方式及工作时间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配楼126房间 邮编:100835 咨询电话:010-58933470(可咨询我部负责审查的企业资质的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咨询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2022年4月22日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0〕454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半年。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相关要求 (一)业绩、人员入库。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 (二)审批方式。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四、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一般方式 1.申请。按照我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企业。 3.公示和审查。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业绩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4.决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二)告知承诺制方式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2),并同申请材料电子版一起报送至我厅指定邮箱。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公示和决定。受理之日起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我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4.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严格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流程 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中对应事项,携带规定材料到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五、其他事项 1.涉及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类别的重组、合并、分立,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相关要求后开始办理,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2.请各设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厅政务服务中心受理邮箱:zjjszwfwwzh@163.com。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吉建办〔2021〕9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参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经研究,决定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建办〔2020〕94号)规定,我厅及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企业可自行打印电子证书,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0〕110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我省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限,为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我省,由我厅负责审批。 二、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申报途径 2021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查阅。 四、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试点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我厅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试点过程中逐步进行改革探索和深化。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五、事中事后监管 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 试点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径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20-8313364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0〕6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0〕79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2020〕654号),为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决定在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本市将受理和审批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 二、审批方式和资质标准 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其审批方式不变。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证书形式 试点资质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后,按本市审批资质电子版证书编码规则,发放电子证书。在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将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证书。 四、申报路径 申请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www.shanghai.gov.cn/)--首页--法人办事--资质认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栏目,查询办事指南及申请资质许可事 项。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企业承诺内 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 管理委应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 列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七、实施时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 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0〕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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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住保中心,武汉市房管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房建市政 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20〕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区房建市政 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广西一体化平台”)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历史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现就调整“广西一体化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审核流程,加强历史业绩补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历史业绩自查、清查 (一)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从即日起,项目参建各方要对本单位从2019年10月15日至今录入的工程项目历史业绩信息的真实性予以全面自查。如存在录入信息有误的,请各单位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项目情况形成列表报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如项目参建各方不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今后被查实存在虚假业绩情况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相关企业开展历史业绩自查、清查工作,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调整历史业绩补录审核流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将关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等五方主体的历史业绩补录端口。如确有工程项目历史业绩信息需补录(修改、删除)的,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书面提出补录(修改、删除)申请。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补录(修改、删除)申请,并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意见书、需要补录(修改、删除)的内容等材料。 (二)项目真实性核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企业申请补录(修改、删除)历史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核实无误后上报我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上报,以有正式文号的公文为准),经我厅确定后再开通相关企业的补录权限。对于需要修改(删除)的历史业绩信息,我厅将按程序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修改(删除)。 (三)补录审核。补录权限开通后,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西一体化平台”,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直接在网上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系统将在5个工作日后关闭补录权限,停止信息录入。 (四)信息上传。取消公示环节,补录(修改)审核通过的历史业绩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加强历史业绩补录管理 (一)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审核账号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0〕4号)的要求,严格执行“两级审核”制度,加强录入工程项目历史业绩的审核把关。同时,根据“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数据录入审核工作机制,对补录的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要明确监管责任,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各市可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二)严格对已录入虚假历史业绩地区和单位的处理。 ⒈对经查实录入虚假历史业绩的区内外企业,将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7〕1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18〕5号)、《关于对录入业绩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企业加强监管的通知》(桂建管〔2019〕5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区外的企业,还将暂停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业务的资格,我厅在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同时,将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区外企业尚未入库、无诚信分的,将其清出广西建筑市场。今后如发现未经我厅确定的历史业绩信息补录至“广西一体化平台”的,我厅将该补录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⒉ 对于把关不严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约谈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监管力度。在今后的企业资质核查工作中,我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一定数量的企业业绩作为资质核查内容。同时,在全区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中,把已录入的工程项目历史业绩列入抽取调研对象,着重抽查曾录入虚假历史业绩企业的在建项目,对其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各市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并印送辖区各有关集中行政审批部门。 (二)此前“广西一体化平台”历史业绩补录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刘晓怡,联系电话:0771-2260138;工作邮箱:gxjstjg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日
关于实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运行的通知
辽住建勘〔2020〕2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运行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新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精简企业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决定从2020年12月1日起,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试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事项范围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期、重新核定,统一开展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企业无需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电子化申报方式 实施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试运行的事项,企业应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原件的扫描件,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需出具承诺函。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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