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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7页

共1122条记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及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政务服务窗口,有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受理和核查工作流程,提高企业申报材料受理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建筑市场准入管理机制,现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理及核查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资质受理工作流程     (一)对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实     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提交申请后,厅政务服务窗口受理人员通过电话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就下列事项进行询问核实:     1.对申报的资质项情况是否知晓;     2.对告知承诺书内容是否知晓,是否为本人签字;     3.是否知晓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4.如委托中介机构申报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是否知晓不得作为不承担法律后果的申辩理由。     (二)不予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厅政务服务窗口不予受理企业资质申请:     1.申报资料上传不完整的;     2.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填写错误、无法联系的;     3.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在承诺书中签字的;     4.承诺书中企业印章以合同章代替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承诺书非本人签字的;     6.企业法定代表人表明对资质申报项不知情的;     7.对承诺书模板擅自修改的;     8.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认资质申报材料存在瞒报错报情形的。     受理人员在受理环节中填写《资质受理情况核实表》,在审批系统中上传。     二、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流程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后3个月内,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资质的企业,由承担资质审查的业务处室组织进行100%实地核查。     (一)核查方式     核查方式分为直接核查和委托核查两种方式。     直接核查由业务处室组织2人以上进行实地核查;委托核查由厅机关出具委托核查书,委托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受委托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负责。     (二)核查内容     1.企业申请资质,所提交的人员和业绩等材料是否真实,是否与承诺书内容一致。     2.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具体包括:     (1)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2)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是否具备本类别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3)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要求。     3.企业申报业绩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步骤     1.网上查验     核查人员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四库一平台”中核对企业人员信息、业绩信息与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2.电话核查     核查人员通过电话对企业申报资质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1)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资质申报材料中人员信息及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2)询问企业技术负责人:资质申报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指标、项目地址、完成项目的企业基本情况等。     询问情况由核查人员进行书面记录,记载通话人、受话人、通话内容、通话时间等,答复情况与申报资质材料不一致或答复不知情等,由核查人员记录在案,作为后期核查佐证材料。     3.实地核查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厅机关直接核查的,拟定核查企业名单发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业务处室核查人员会同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     (2)委托核查的,由厅机关出具委托核查书,拟定核查企业名单发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核查组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     (3)核查程序     通知接受核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到场,并携带资质申报材料原件,核查人员询问基本情况、核对原件与资质申报材料是否一致,填写核查记录单并由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核查组成员签字确认。     4.核查结果研判     核查完成后,承查核查工作的业务处室召开处务会进行集体研究,委托地(州、市)核查的,核查结果与厅机关电话核查情况不一致的,再次组织实地核查。研判后形成核查结果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     5.核查处理     (1)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下发拟撤销审批决定通知书,3日内不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下发注销审批决定书,发布公告并在审批系统中撤销资质证书。     (2)经核查发现申请资质的企业提供虚假业绩、虚假人员证书,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下发拟撤销审批决定通知书,3日内不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下发注销审批决定书,发布公告并在审批系统中撤销资质证书,1至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申请。       附件:1.资质受理情况核实表           2.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流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6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办理实行“不见面”审批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7〕24号),为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提高企业资质审批便民化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和全流程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网上申请办理事项类型       企业网上申请办理事项类型: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首次、延续、升级、增项、资质核定(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延续、变更等事项。       二、办理流程及网上申报要求       (一)企业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39.170.150.135/asite/cloud/index)申请办理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提交申请,不再报送纸质申请资料。       (二)各级审批部门依法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按照审批流程进行审核,发布审批结果公示、公告并制作资质证书,实现全过程“不见面”审批。       (三)由省住建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到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领取,领取时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各市州核发的资质证书企业按照各地相关要求领取。       (四)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资质申请,需相关专业部门初审通过后,方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申请相关资质,并上传相关部门初审意见证明材料。取消市、州住建部门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的初审。       (五)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动按照企业申请提交时间排序,每月上半月接收资质申请,下半月集中受理审批,按照先后顺序受理审核。       (六)企业升级所需业绩可通过平台直接选取或者系统录入两种方式,省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业绩须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上可查询,且各环节数据完整,数据等级为C级以上。       (七)企业申请资质的所有人员须在平台中上传身份证原件扫描件,个人近照、个人签名;职称人员职称证书需上传职称证书及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录入人社部门的证书查询网址;技术工人需上传技术工人证书原件扫描件。附件材料必须是清晰的原件扫描件。       三、网上审批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我厅对厅官方网站及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的资质审批相关办事指南进行动态调整。各申请企业可按照办事指南公布的办理流程办理。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审查监管,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加强对申报人员证书的核查力度,对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        (四)企业申请资质时需提交企业主要人员(注册人员及职称人员)社保承诺书,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核时,应通过社保联网信息进行核查。       (五)目前我厅正在推进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工作,相关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5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委托区住建部门实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78号),我局就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委托区住建部门实施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委托事项范围 (一)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委托范围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 二、交接时间 (一)2021年3月8日零时零分起,办理上述资质核准事项的企业(机构)应分别直接向企业(机构)工商注册地址所属区的住建部门提出业务申请。 (二)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下放工作,省“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于2021年3月1日零时零分至3月8日零时零分进行系统调整。调整期内,暂停接收我市企业(机构)通过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的业务申请,已报送的业务申请将继续由我局办理。 三、办理要求 各区住建部门应在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实施上述资质核准事项,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并及时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系统上调整认领事项,发布办事指南,确保委托事项有序开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4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一体化平台”)各项业务(工程项目入库审核、施工许可证审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和个人诚信行为采集、关键岗位实名制采集、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采集、快速月报填报等)已全面实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专人专机实名办理。近期,我省将全面开展工程项目业绩等级(A、B、C等级)审核确认工作,未经省、市、县等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等级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业绩。        四、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填报的业绩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填报的业绩应为省级一体化平台B级(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或A级。        五、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企业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2月5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城建)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内容包括项目的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等;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BI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主要包括且不限于: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不低于发包工程等级和规模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不低于拟建项目等级和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记录或不良记录已修复。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保证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与合同文件约定的条件相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        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标报价等应当控制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范围内。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承包人建议书、资信业绩、承包人实施方案、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等。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包括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含税金额和适用税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在保密、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不可预见的困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可抗力等方面设置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用委托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以合同方式赋予相应权利。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核准备案、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代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期管理、造价管理、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按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并依法应用于工程。优化设计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相关参与单位,具体分配方式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甲乙双方协议中约定。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总承包义务,自行完成项目设计、施工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的认定,参照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执行湖北省关于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有部分施工业务需要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省住建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施工业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营造鼓励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市场环境,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快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到2022年,全省培育8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到2025年,全省培育200家以上具有独立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其中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50家以上,工程总承包配套政策基本健全,工程总承包市场基本成熟。        二、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三)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下资质;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成后,依据新资质标准,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        鼓励各地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较高,具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的骨干企业;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设计、施工、研发一体化综合能力的专业企业。鼓励设计、施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重组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做大做强。        (四)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队伍。加快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机制,促进项目管理、设计和施工骨干人才培养。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工程总承包相关课程,推动开展校企双向合作。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增强施工单位的设计能力。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增强设计单位的施工组织能力。        三、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        (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        (六)建设单位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业绩或奖项的,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置的工程业绩条件不得超出本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不得设置不平等的准入门槛或评分标准。        (七)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        (八)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按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方法及要求编制。最高限价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        (九)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代表、技术(包括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管理等)、经济(包括工程造价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控制价1亿元以上(含)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宜为7人以上单数。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宜低于50%。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十一)工程总承包合同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工程项目特殊、条件复杂等因素难以确定项目总价的,可采用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的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调整后的合同总价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十二)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十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视情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        (十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不含钢结构)。        (十五)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六)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率先推行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十七)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并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十九)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由工程总承包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开展招标。        (二十)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二十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二十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五、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        (二十三)以联合体方式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提倡由一家设计单位和一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如招标文件牵头人有规定的,应按照招标文件。        (二十四)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涉及项目分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五)联合体各方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共同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其中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造价负责人宜由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担任。        (二十六)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别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        (二十七)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拨付给联合体牵头人。鼓励由联合体牵头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要加强与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二十九)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推进工程总承包的目标和任务,编制本地区工程总承包工作计划,有序分步组织实施。要研究制定加快推广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措施,指导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推动龙头骨干企业进入工程总承包市场。        (三十)加快推广BI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大研发投入,推进BI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的集成应用。鼓励建设单位对采用BI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业绩设置加分,或在技术评审中对拟采用的BIM等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方案进行评分。        (三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经验,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逐步完善工程总承包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动态跟踪管理,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主体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住建部试点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及延续注册试点工作。 试点范围        在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开展第一批试点工作。视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其他地区试点工作。 试点内容        (一)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        自2021年2月1日起,试点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        电子证书与纸质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纸质证书仍继续发放。        (二)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一级建造师可登录政务平台进入“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试点地区一级建造师准予延续注册的,或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纸质注册证书上不再加贴相应防伪贴。        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要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范围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审批方式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资质审批方式,根据“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试点期内对我省承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具备条件的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见附件1),不在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采用一般方式审批。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我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一次性告知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见附件2),并制定了告知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由申请企业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提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由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申报企业务必仔细阅读告知内容,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对于一般方式审批的仍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查阅。        四、申报途径        2021年2月18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统一申报。        五、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后,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相关资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改为电子证书,且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及适用审批方式                   2.许可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内容                   3.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下放我省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的资质审批权限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经研究,现就开展承接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内容        我厅此次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        二、审批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资质标准前,执行现行资质标准审批。        三、实施时间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实施时间为半年,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四、申报方式        (一)此次资质审批的申报方式与我省省级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方式一致,登录我省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部门服务——省住建厅”,选择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信息。        (二)对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过诚信等级为A(优秀)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对应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和“申请表”等相关申报材料。告知承诺流程与我省现行实施方式一致。近三年因虚假承诺被通报批评或不予许可的企业,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资质。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五、业绩要求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筑行业及专业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所需企业业绩及建筑行业及专业、市政行业、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我厅将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属地住建部门配合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加强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健全和完善海南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        (审批咨询电话:0898-65251730。)          附件:海南省承接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类别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 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