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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建函〔2021〕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4月6日起,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或丙级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证明材料(需申请表列表填写); (六)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需申请表列表填写); 二、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或丙级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注册监理师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 (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下放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由下放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或丙级资质的企业,应按新修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填报。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严格执行资质标准,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5日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1﹞4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为顺利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二、审批标准 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方式 试点资质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受理。审核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核。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必要时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三)审批。审定是否予以行政审批。 (四)办结。送达予以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 四、申报途径 企业可通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政务服务栏目进行资质申报和办事指南查询(网址:http://zfcxjst.hebei.gov.cn/) 五、监督管理 加强对企业资质申请监管,必要时对企业关键申报信息予以公示,对企业申报资质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企业不良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因此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六、其他事项 请各设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即可正常申报,申报日期截至6月30日。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日 附件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公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区。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与监管 (一)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原有审批方式;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原有审批方式。 (二)审批流程。原有审批方式审批的,按我厅原有审批流程办理。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的,按以下审批流程办理: 1.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根据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按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原件扫描件,并提交《资质申请表》和《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至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住建厅窗口(可邮寄)。 2.受理。我厅在厅审批平台上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线上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示企业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企业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审查。依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形式审查。 5.公告。对企业填报信息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在公示期内被举报投诉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企业名单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6.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全数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我厅依法撤销其该项资质,并在审批平台中予以记录。 (三)申报途径。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申报。 (四)监督管理。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因此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业绩要求 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其它业绩(含专业承包业绩所在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必须是C级(含)以上工程项目。全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见附件4。 申请工程勘察及非建筑工程和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可不录入平台,未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我厅将采取适当方式核查其真实性。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重组、合并、分立事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此次试点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二)关于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换发。已取得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无需集中换发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事项时换发电子证书,纳入我区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联系电话:0471-5332426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资质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4.工程项目数据分级标准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桂建管〔20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建筑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办事,我厅对“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进行了重构,升级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4月2日起正式上线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安排 (一)从4月2日起,关闭诚信平台的在建工程、历史业绩项目录入端口。招标代理机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以及在建工程、历史业绩项目信息录入(修改、删除)统一使用“桂建云”。 (二)从7月1日起,关闭诚信平台所有功能,全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全部使用“桂建云”。同时将通过“桂建云”实行项目人员解锁线上办理,停止企业身份认证锁发放。 二、“桂建云”与建筑业管理各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一)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在全国平台上现有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的资质证书、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记录等信息,直接下行导入“桂建云”。在“桂建云”中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审批系统中的相关企业资质、二级建造师、建筑施工安全“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桂建云”的在建工程项目人员信息(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总监)同步推送至审批系统,存在在建工程的人员不得申请从业单位变更。 (三)与广西住建领域培训考试系统(以下简称“培训考试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培训考试系统中现有的建设执业资格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建筑施工安全“三类人员”、检测人员、编录员、描述员、见证取样员、监理员等人员培训记录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 (四)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的工程监督注册、施工许可证、施工现场检查、项目评价、竣工验收等业务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工程监督注册的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等信息从“桂建云”中进行挑选。 (五)与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的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的在建工程施工图审查模块。 (六)与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用于对勘察企业进行诚信综合评价评分。 (七)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 (八)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数据互联互通。“桂建云”的企业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人员、投标业绩、财务、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自动导入交易平台,用于电子投标及评标。交易平台已用于投标的业绩信息、中标锁定信息、招投标信息自动推送至“桂建云”。 (九)与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含“两工地”检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基本信息、检测人员、检测设备等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企业需要在“桂建云”上传相关证件扫描件,补充完善其他相关信息。 (十)与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的消防检测机构基本信息、诚信综合评价评分结果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 三、“桂建云”有关业务调整 (一)企业、人员、投标业绩、诚信信用行为等信息入库。企业良好行为、企业纳税信息、上传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需自治区本级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其余无法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导入“桂建云”的信息一律实行入库承诺制,如企业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人员、财务、拟用于投标的区内业绩等内容,由企业自行录入完成后保存提交,并签订入库承诺书,承诺对自行录入“桂建云”的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审核证件原件。企业拟用于投标的区外业绩以全国平台导入的C级以上(含C级)业绩为准,不从全国平台导入的,在我区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中不予认可。 (二)人员变更、注销等业务。注册人员、建筑施工安全“三类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见证取样员、监理员等人员证书发生从原单位变更(含注销)的,通过培训考试系统或审批系统变更后,其变更后的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无法通过系统互联互通的人员离职的,由原单位自行在“桂建云”中注销其入库信息,如原单位不配合注销的,由本人或现单位向单位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注销入库信息。有在建工程的项目人员(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总监)离职或变更的,需从项目解锁后方可申请变更(含注销)入库信息。 (三)企业确认迁移数据信息。诚信平台中企业近三年的财务信息、获奖信息、投标业绩信息、诚信综合评分信息、以及区外企业的部分人员信息等自动迁入“桂建云”,迁入的历史数据信息无需企业重复填报,但投标业绩需要企业自行补充信息和确认项目属地。迁入的历史数据信息可正常用于我区房建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四)项目人员解锁实行线上办理。项目人员履职变更解锁、竣工验收解锁、行政处罚解锁、临时解锁等事项,企业通过“桂建云”在网上提交解锁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解锁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及时登录“桂建云”确认并完善企业相关人员、良好行为、财务、投标业绩等信息,确保企业能正常开展业务。 (二)各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自行录入“桂建云”的信息开展不定期抽查,如发现企业录入虚假信息的,应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诚信分,同时将其记入“桂建云”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我厅将其不良行为信息报送全国平台。我厅也将不定期开展抽查。 (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具体问题由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解释。 各单位如在使用“桂建云”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及“桂建云”建设运营单位反映,以便尽快组织优化。 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业务联系电话:0771-2368395(企业、人员、诚信评价方面)、0771-2260298(招投标方面)、0771-2260138(工程项目录入方面);勘察设计管理处业务联系电话:0771-2260060(勘察设计类企业 业务)。 技术咨询电话:400-8855-638;在线咨询:添加联系客服QQ群717721543。 附件:“桂建云”办事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桂建云”办事流程 一、登录方式 (一)系统地址: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 (二)优化登录方式:取消原有的企业身份认证锁登录方式,企业(含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园林绿化企业)登录“桂建云”统一调整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名刷脸认证或对公账户打款认证,认证完成后授权主经办人注册账号,注册成功后使用“账号+密码+经办人手机验证码”登录(操作手册在“桂建云”登录页面查看),全程网上注册无需企业现场办理。原发放的企业身份认证锁仅用于诚信平台的登录。个人账户由本人自行注册登录(操作手册在“桂建云”登录页面查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账号由我厅另行发文通知。 二、具体录入流程 (一)企业信息。通过系统互联互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无需企业重复手动填报,但企业应自行完善,如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人员信息。通过各系统互联互通的注册人员、建筑施工安全“三类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见证取样员、监理员等信息自动导入“桂建云”,企业不得手动添加。但企业应自行完善人员社保缴费明细、职称、学历、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投标员、招标代理员、区外企业的建筑施工安全“三类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见证取样员、监理员、勘察设计技术人员等无法通过系统互联互通导入“桂建云”的信息,由企业手动添加录入。 (三)投标业绩信息。企业拟用于参加我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区内业绩由企业在“桂建云”自行添加录入,用于投标后不允许修改其相关信息,如确实录入有误需要修改的,由企业提交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材料原件及修改申请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申请修改。拟用于投标的区外业绩由企业从全国平台挑选导入“桂建云”,其信息不得手动修改。 (四)工程项目信息。 ⒈在建项目。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报监督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在“桂建云”中录入施工许可证号挑选项目信息,成功挑选后的项目同时在参建各方主体单位的在建项目列表中显示,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编辑和补充填报信息,完成编辑后保存提交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的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和至少一个环节信息)方可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 ⒉历史业绩。历史业绩信息录入、修改按我厅《关于加强我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28号)有关规定办理。 ⒊ 提升数据等级为A级的项目办理流程: (1)在全国平台已是B级数据的项目需提升为A级数据的,由工程项目的原录入单位在“桂建云”的“数据升级功能”菜单中点击“添加”,选择需要提级的项目进行申请。我厅在“桂建云”收到申请信息后,通过组织实地核查、委托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待确认后由我厅上报修改数据等级至全国平台。 (2)在全国平台已是C级数据的项目需提升为A级数据的,由工程项目的原录入单位在“桂建云”的“数据升级功能”菜单中点击“添加”,选择需要提级的项目进行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桂建云”收到申请信息,核对确认属实后,在系统点击审核通过生成B级数据,填写系统《企业业绩实地核查记录表》提交盖章原件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待确认后由我厅上报修改数据等级至全国平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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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兵团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师市工业园区,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结合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升级改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平台中项目数据进行整理,实现平台业务办理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数据分级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的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的数据,B级数据为各地(州、市)、兵团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C级数据为各县(市、区)、兵团团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D级数据为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审核确认的数据。 全疆自2月起对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拟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数据整理。项目数据按照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各业务环节进行定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的,填报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必须达到A级;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发资质的,填报的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业绩项目数据必须达到B级。企业申报资质提交的业绩项目为外省(区、市)业绩的,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查询。 二、开展项目信息补录及分级审核 为做好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各地(州、市)、兵团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县(市、区)、兵团团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注册地企业进行项目信息补录,并对补录的项目信息进行逐级审核。 (一)项目信息补录范围为自治区及兵团城市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企业资质管理项目信息有关时限性要求,施工企业予以补录10年内项目信息(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予以补录5年内项目信息),勘察企业予以补录8年内项目信息,设计企业予以补录10年内项目信息,监理企业予以补录2年内项目信息。 (二)补录项目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及备案信息。 (三)项目信息补录由企业填报,县(市、区、兵团团场)、地(州、市、兵团师市)、自治区(兵团)逐级认定,实行数据分级管理: 1.自2015年以后,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项目数据自动导入项目库,企业可以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完善,补录完善信息内容包括中标通知书(法定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必须录入)、审图合格书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及备案信息。 2.未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或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企业填写《历史业绩补录申报表》(附件1),携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合同复印件向施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办理证照信息登记入库,兵团项目原发证机关为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由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证照信息登记入库。入库完成后,企业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中输入施工许可证编号进行施工许可工程认领,平台自动核验施工许可证参建单位(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与当前申报企业是否吻合。申报企业属于参建单位其中之一的均可认领,工程被认领后由平台自动锁定,在申报企业没有补录完善信息前,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认领。申报企业需在120个小时内对认领的施工许可工程进行信息完善并提交认定,超期未完成补录提交认定的,平台将自动解除认领。 申报企业提交认定后,其他参建单位可进行信息查询,并且完善本企业承揽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信息等,其他信息不允许修改。参建单位对申报企业填写的项目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线进行“投诉质疑”,由施工许可核发部门核实,申报企业填写的项目信息有误的,通知其重新填报。企业填报虚假数据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撤销已认定的工程业绩。 3.企业提交的项目信息,由县(市、区)、地(州、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进行数据等级认定,企业完善或补录项目信息前,应当在新疆工程建设云信用评价系统中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兵团项目由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进行数据等级认定。兵地企业有项目交叉的,由发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项目信息统一汇集到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共享数据,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流程见《项目数据定级及业绩完善补录流程图》(附件2)。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平台运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应用,将日常监管业务统一纳入平台办理,确保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由日常业务活动产生,防止业务办理与平台应用脱节。2020年10月1日以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信息应在业务活动中实时采集,并自动完成数据定级,不允许通过信息补录方式进入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平台运用和业务办理参照执行。 (二)按时完成项目数据整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对补录项目信息的审核,并建立信息审核台帐,如实记录审核结果,对认定的虚假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标记。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兵团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审核情况,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表格(见附件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7月31日前完成项目数据整理。 (三)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审查、审核责任,明确项目信息审查人、审核人。要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对篡改数据、虚假归集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各地在推进平台应用、数据采集上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各地信息上报情况、数据分级管理、入库信息审核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和通报。 请各地(州、市、兵团师市)、县(市、区、兵团团场)于2月25日前填报《工程建设云平台政务端账号申请表》(附件4),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及电话: 魏兴鸿 0991—2824646 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及电话: 李 晓0991—289021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穗建审批〔 2021 〕90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我局承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核准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3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局决定参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342 号),推行上述2项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告知承诺制范围 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核准(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业务。 二、 申报流程 (一) 申请环节。申请人根据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自 行核对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承诺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 三库一平台” 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 “ 三库一平台”系统)发起资质申请,填写和生成资质申请表,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在系统下载带流水号的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系统。 (二) 审批环节。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后, 由我局实施即来即办,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制作发放电子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 二维码查询备注栏将注记资质取得方式及相应限制,核查完成后注记信息将注销。 (三) 核查环节。企业取得电子资质证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我局将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专家会审等多种形式对申请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完成后,由经办人在系统填写核查结论并提交审批,核查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 “三库一平台”系统完成审批, 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予以公告。 (四)核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相应资质证书。 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相应资质证书,并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申请企业予以严厉查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 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三、 其他事项 (一) 核查完成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跨省、市地址变更或相应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二) 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需自 行负责由于资质撤销而导致的合同履约风险,并应在承揽业务时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应法律风险。 (三) 为妥善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省 “三库一平台”系统将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至 2021年4月3日零时零分进行系统调整。系统调整期间,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事项可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正常申请外,本次承接的其他事项暂停接收申请,2021年4月3日系统完成调整后,可正常申请办理相应业务。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23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建部权限下放试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渝建管〔2021〕6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住建部权限下放试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54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审批质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住建部权限下放试点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申请。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如实填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并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表。申报的业绩需满足《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84号)等有关规定。申报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二)受理。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对申请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三)审核。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市内业绩,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须进入我市施工许可系统,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其他市内业绩委托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或市、区县行业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市外业绩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工程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的等级标记为A级。 业绩核查内容按照住建部规定办理。试点期结束后1个月内无核查结果的,业绩作为无效业绩处理,本次申请不予认可。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无意见的,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二、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申请。申请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如实填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并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表。 (二)受理。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窗口统一受理。对申请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三)审批。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对申报资料按照住建部现行的审查标准和流程进行审批。 三、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住建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认真落实责任,按要求及时开展业绩的实地核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力度,对发现存在失职、渎职现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文件要求提出升级申请,确保申报材料、项目业绩真实有效。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予以严肃处理。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3月24日
申请住建部许可资质及证书变更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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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住建部许可资质及证书变更服务手册 一、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下放至我厅审批,上述资质相关办理事项详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下放试点资质手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建筑业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试点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除下放试点资质外的住建部许可资质请按下述要求提交申请: (一)住建部许可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陈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二)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延续(不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延续(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要求,企业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生成打印,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四)住建部许可资质的证书变更、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企业可点击上述栏目中的“在线办理”跳转《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及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变更申报软件》进行填报并申请。同时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住建部变更事项办结后需办理证书信息备案的,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扫描件并提交变更数据进行备案。 (五)住建部许可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含国有企业改制、跨省变更)核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的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下放至我厅审批,上述资质相关办理事项详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下放试点资质手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试点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除下放试点资质外的住建部许可资质请按下述要求提交申请: (一)住建部许可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陈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二)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延续(不涉及公路、铁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文件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延续(涉及公路、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要求,企业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生成打印,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四)住建部许可资质除企业名称外的证书变更,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提交变更数据,根据数据申请方式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办理: 1、选择“CA签章申请”的,请上传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2)原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 (3)涉及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须上传该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保承诺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负责人还需上传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备注:系统受理后请邮寄或携带资质证书副本6本及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至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证书(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2、选择“纸质申请”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3)涉及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另需提交该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保承诺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并加盖单位公章),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交经本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4)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6本; (5)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五)住建部许可资质的名称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企业可点击上述栏目中的“在线办理”跳转《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及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变更申报软件》进行填报并申请。同时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其中,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在住建部变更事项办结后,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扫描件并提交变更数据进行备案。 (除下放试点资质外) (六)住建部许可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含国有企业改制、跨省变更)核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三、工程监理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下放至我厅审批,上述资质相关办理事项详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下放试点资质手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工程监理企业(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手册。试点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6月30日。 除下放试点资质外的住建部许可资质请按下述要求提交申请: (一)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陈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二)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延续(除铁路、航天航空专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专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38号)文件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申报信息,对本企业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完成资质延续申请。 (三)铁路、航天航空专业甲级资质的延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要求,企业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生成打印,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四)综合、甲级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外的变更,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提交变更数据,根据数据申请方式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办理: 1、选择“CA签章申请”的,请上传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2)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 (3)涉及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须上传该人员的个人简历、职称证、身份证,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还需上传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电子证照库或网上可查的可不提供)。 备注:系统受理后请邮寄或携带资质证书副本4本及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至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证书(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2、选择“纸质申请”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3)涉及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另需提交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个人简历,变更技术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电子证照库或网上可查的可不提供); (4)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全套; (5)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五)综合、甲级资质证书的名称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注销资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企业可点击上述栏目中的“在线办理”跳转《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及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变更申报软件》进行填报并申请。同时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其中,涉及公司名称变更的,在住建部变更事项办结后,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资质证书扫描件并提交变更数据进行备案。 (六)综合、甲级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含国有企业改制、跨省变更)核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企业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填报完成后,将包含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住建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申报此事项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 1、通过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网址:jsb.justonetech.com)进行电子化申报并提交zbb格式电子数据包; 2、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办理材料清单详见“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部受理办完成企业申请受理后,企业可在部门户网站首页-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受理发证信息查询-企业用户登录栏目查询上述事项办理和证书制发进度。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一)甲级资质的申请和延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文件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办理转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企业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企业资质认定模块,从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二)甲级资质的陈述,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无纸化接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该事项实行无纸化接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文件要求,不再委托省住建厅办理转报工作。按照告知承诺制申请,请企业按现行的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部门服务窗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企业资质认定模块,从对应事项的在线办理进入,按照系统要求的无纸化材料上报。 (三)甲级资质证书的变更,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220.160.52.164:8213/gaia/login.html#/)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提交变更数据,根据数据申请方式不同,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办理: 1、选择“CA签章申请”的,请上传以下材料原件扫描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2)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涉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须上传该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备注:系统受理后请邮寄或携带资质证书正、副本全套及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至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打印证书(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承诺函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对以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承诺的内容:(1)企业与该变更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变更的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2、选择“纸质申请”的,请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3)涉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的,还须提交该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全套; (5)企业授权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授权委托书)。 备注:法定代表人承诺函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对以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承诺的内容:(1)企业与该变更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变更的技术负责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四)甲级资质证书的换发证书、遗失补办,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五)甲级资质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其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文件要求,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在核查完成之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中的股权或股东信息的变更,向省住建厅提交以下材料(需核对原件的,原件交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对),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提交变更申请: 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下载途径:厅官网-网上办事-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电子证照库可查询的可不提供); 3、公司章程;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含企业变更内容页); 5、若变更的股东为造价工程师的,还需提供该人员的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库或网上可查的,可不提供)。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1〕5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 三、申报途径 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查询。 四、业绩和人员入库 1.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目前已入库的工程数据统一确认为D级,根据企业意愿自主申请提供工程业绩相关材料,分别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升至C、B、A级,平台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直接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不再进行项目业绩核查,B级、C级均需组织项目业绩实地核查,D级不得作为企业申请资质晋升的项目业绩。 3.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技术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技术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五、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涉及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类别的重组、合并、分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20〕70号))执行。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陕建发〔2019〕1191号)执行。试点下放范围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统一换发本省电子证书。原资质证书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取得下放省级试点资质电子证书后,需先凭资质证书原件到省厅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备注已取得资质类别并加盖公章,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取未下放省级的新证书。 七、事中事后监管 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信息核查过程中,经各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不合格的,我厅不再组织重新核查;上报核查结果合格的,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信息录入、提供核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申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全省。申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试点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直接向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反映。我厅将积极探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23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科〔202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结合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情况,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放勘察设计项目信息补录端口。补录系统部署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勘察设计单位依托“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在业务办理栏“勘察设计图审信息补录”中进行填写。 二、本次补录对象为2009年-2019年期间通过原“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未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施工图审查信息不完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019年6月20日起“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启用后新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信息由系统自动实时采集推送,不予补录。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补录。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当前有效的勘察设计资质。属于联合体的,原则上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补录,联合体牵头单位因故不予补录的,可由联合体参与单位进行补录。 四、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录时,应精确输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由补录系统自动比对原“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信息后,按下列情形进行补录: (一)对于项目基本信息已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但未推送施工图审查信息的,需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对于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审查信息均未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需先补录完整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后,方可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对于同一个项目由多家勘察、设计参与单位进行补录的,以第一家单位填报的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为准,其他单位可补充完善其余相关信息。 (四)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不予修改。 五、勘察、设计单位对补录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由填报单位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并上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签(需体现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以及法人声明(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提交成功后,补录信息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填报单位可以撤回重新修改提交,再次提交后重新计时。公示期结束后,补录的信息不再允许修改,系统自动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在报送补录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补录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相关信息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删除,并上报住建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予以删除,同时对所涉及的单位予以全省公开曝光,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或不实补录信息骗取资质或骗取中标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补录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样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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