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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4页

共1122条记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天门、仙桃住房保障中心,潜江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办理业务,完善平台功能,加强安全防护,提升服务效能,我厅对原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旧平台”)升级改版,建成了新版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现就新旧平台相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1.“旧平台”将于2021年5月21日10时关闭企业端申报入口,停止申报新事项;        2.“新平台”将于2021年5月24日9时启用,正常办理各类事项。        二、平台登录        “新平台”上线后,各市州管理部门通过省厅官网住建动态栏目内的“业务系统”栏目登录,企业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后进入。        三、有关要求        (一)我厅将于2021年6月25日前完成新旧平台间的数据迁移,请各管理部门及时在“旧平台”内办结所有事项。各企业在“旧平台”申报的事项需办结后才能在新平台申请新事项。        (二)各市州主管部门需明确1名管理员(襄阳、十堰、荆门需明确2名,1名住建部门管理员,1名行政审批局管理员),由省厅统一配置一个“新平台”的管理员账号。管理员负责本系统各部门所有相关审批人员(包括所辖县、市、区)审批账号的分配管理和权限配置。请各市州主管部门于2021年5月21日前将管理员信息报厅信息中心(见附件),邮箱:xxzxxfsy@hbszjt.net.cn。        (三)各单位在“新平台”使用过程中,有关平台技术支持问题请咨询省建设信息中心,咨询电话:4009925998转3,027-68873052。        附件:市州主管部门管理员信息回执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项目数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称“全国服务平台”)公共项目数据分为A、B、C、D级四类。A、B、C级数据分别经省级、市级、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2019年10月15日前已在全国服务平台发布的工程项目数据,暂定为D级。现根据广大企业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有关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7月1日起,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下称“公共资源监督平台”,网址:https://ggzyjd.fujian.gov.cn)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下称“省住建政务服务系统”,网址:zjt.fujian.gov.cn)启用项目基本信息的数据等级确认功能。 二、对于数据等级为D级的项目基本信息,按照项目属地化监管原则,由市、县级住建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详见附表)以及项目立项或批准文件等材料,登录相应信息系统进行确认。 1.项目基本信息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的,住建主管部门登录公共资源监督平台的项目报建模块确认;为项目补录系统或项目监管平台的,登录省住建政务服务系统确认。项目基本信息的数据来源,可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2.对于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基本信息,经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按照审核单位的权限予以相应调整为B、C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时,应当如实写明审核单位全称和审核人员姓名,否则无法推送至全国服务平台。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或项目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住建主管部门可以简化确认程序。 3.经调整后的数据等级信息,省厅按规定向全国服务平台推送。 三、根据住建部有关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有关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有关企业需将平台中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调整为A级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1.调整前的项目基本信息数据等级应为B级。数据等级为C级的,企业参照第二条的规定向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 2.对于数据等级为B级的项目基本信息,企业可以向省厅递交书面申请。省厅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 3.对于项目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的,省厅按程序将项目基本信的息数据等级调整为A级,并向全国服务平台推送。 四、公共资源监督平台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投资代码的通知》(闽发改监管〔2019〕747号)的规定,接收到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的项目基本信息同时,按照审核单位的权限,一并确定项目基本信息的数据等级。但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单位和审核人员信息不符合住建部的实名要求,即未写明审核单位全称和审核人员姓名的,其数据等级暂定为D级并向全国服务平台推送。此类项目基本信息需调整数据等级的,由企业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调整。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我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申请完全承诺制审批企业应提交的材料”的具体说明        (一)申请完全承诺制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其提交的材料中涉及“企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等证明材料,以企业在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并受到认可的数据为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盖章出具证明。        (二)申请完全承诺制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其提交的材料中涉及“营业收入、工程监理收入”等证明材料,以企业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并受到认可的数据为准,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局盖章出具证明。        二、业绩要求的具体说明        (一)申报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有标记为D级的,表示该业绩数据等级是属于旧标准数据,我厅不予认可为有效业绩。        (二)如企业需要用“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有标记为D级的业绩申报资质的,需按照我厅《关于加强我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历史业绩补录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28号)、《关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桂建管〔202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申请删除全国平台数据并在“桂建云”平台录入数据后,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重新同步到全国平台。        (三)企业采用完全承诺制申报资质的,其代表业绩应为全国平台中“工程基本信息”环节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即可。企业需提升数据等级为A级的,按照桂建管〔2021〕4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部分承诺制审批的有关问题说明        部分承诺制审批中的“财务报表”“标准要求的厂房”等有关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的相关解释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3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企业可领取本市电子资质证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要求,为方便企业资质事项办理,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发布通知,将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本市电子资质证书,纳入本市企业资质统一管理。 换证范围和规则        已取得住建部试点下放本市审批资质的企业(资质类别详见下),可按本市审批资质电子证书编码规则,换领本市电子资质证书。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换证方式        换证企业应持“法人一证通”登录市住建委官网(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办理换证。具体路径为“诚信手册(企业)”→“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简述”。        换证企业需核对换证资质数量、等级是否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一致。如两者一致,请点击进入“企业电子证书管理”栏目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进行领证。如存在不一致,需完成“部批资质自助同步”后再进行后续操作。 其他注意事项        1、为不影响企业后续资质申请事项的办理,请在2021年6月15日前领取本市电子资质证书。        2、领取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资质信息将在24小时内更新。        3、企业换领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后,还具有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跨部门审批资质的,如有需要,请登录住建部官网 (http://www.mohurd.gov.cn/)→“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在线办理”→“用户登入”→“更换证书”,由住建部打印并更换相应资质证书。        4、业务咨询电话:962683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树立良好的行风政风,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整治行政审批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制度建设,解决内控不严问题        (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落实审批行政服务工作标准化要求,实现全省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流程、申请条件、申报资料的规范统一,不得随意增设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审批事项收费统一向社会公布,完善规范化管理措施。        (二)制定审批工作细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行为,规范证书和印章管理,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各单位要逐岗位落实责任,制定本单位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细则,逐小项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规范行政裁量权。        (三)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审批岗位廉洁风险进行认真研判,从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全面查找梳理廉洁风险点,针对权力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制度机制,明确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办法。关键审批岗位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        (四)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审批人员政治素质、廉洁从政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审批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我厅将不定期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行政审批政策法规详细解读,统一解读内容,及时更新增加服务对象关注的问题解答。        二、推进信息化建设,解决信息壁垒问题        (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推动全省住建系统所有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实现“系统之外无审批”。        (二)落实工程建设全流程在线审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有审批事项包括水、气报装,要全部纳入工程建设审批系统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细则确定流程各环节责任人员,审批行为全过程留痕记录。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021年底前全部实行电子证照。        (三)不断强化系统互联共享。进一步推进信息数据共享,加强部门间系统对接、审批系统与监管系统的对接,各地2021年底前要完成自建审批系统与省厅监管系统的对接,完成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对接。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保证审批质量与效率        (一)优化审批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推进政务公开,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实行一站式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办事,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        (二)保障审批效率。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得违规乱设审批或以规范管理措施之名变相增设审批环节,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        (三)加强审管联动。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对行政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审管联动,相互监督”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依托网络平台,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双向互动,审批部门在事项办结后,应将包括关键材料在内的审批信息向监管部门推送或开放,便于监管部门即时掌握事项信息,及时按规定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四、强化监督检查,解决监督缺位问题        (一)强化“一个窗口”办理。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要全部进驻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实行“窗口之外无审批”,自觉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监督。        (二)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实行“阳光审批”,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及时、准确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意见和结果公告,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明确答复。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        (三)充分发挥平台监督作用。各单位要通过住建云系统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及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平台,对本单位及所辖县区审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办理时限,审查意见准确性,办理流程规范等情况,我厅将对各设区市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定期通报。        (四)加强下放审批事项监督指导。各地要对本单位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督指导。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对省厅下放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承接工作成效评价工作,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承接事项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承接工作自评情况,我厅结合自评及抽查情况,对承接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        五、严格执纪问责,扼制违规操作现象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在许可后1个月内或承诺时限内,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或者未按承诺补齐相关资料的,依法撤回行政审批决定。对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推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政策。        (二)坚持严格问责。各单位要对监管中发现的审批突出问题及相关投诉举报反映的审批突出问题认真调查,对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片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现就做好涉及我厅的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和实施时间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原由我厅实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等6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分别调整由自贸试验区南沙、前海、蛇口、横琴片区管委会实施(具体见附表),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实施调整事项的工作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等方面除外)核准和建设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3项事项。承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托“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210.76.74.216/Approve/default.aspx,以下简称“三库一平台系统”)实施上述调整事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相关工作要求,严格依法规范实施调整事项。办理结果在“三库一平台系统”公示公告,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证书均采用电子证书,在“三库一平台系统”中制作并送达申请人。 (二)古树名木迁移审核。承接单位要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订)、《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20〕192号)、《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修正)等规定,依法规范做好古树名木迁移审核。重点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审核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要性,审查迁移施工保护方案。审核后报所在片区管委会批准。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承接单位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实施标准、程序和办理要求等,严格依法规范实施调整事项。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承接单位要建立完善申报信息核查、信息公开和诚信建设等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实施调整事项。实施过程中,可依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官网(http://www.cirea.org.cn/)核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关信息。 三、职责划分 (一)承接单位要按照调整实施权限依法依规实施上述调整事项,不得将调整事项再调整至其他机关、组织或个人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告调整实施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做好相应事项实施清单、权责清单的编制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实施调整事项的工作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加强管理,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依法处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发现违法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有处罚权的单位。对超越调整权限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定期对调整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适时提出完善实施工作的建议,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送我厅。 (二)我厅将会同有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实施调整事项的指导,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监管。依法承担承接单位在调整权限范围内实施调整事项的法律责任。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后,可根据承接单位的过错依法予以追责。 附件:涉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调整实施行政职权事项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精神,现就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范围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以外,我厅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审批方式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在试点期内对我区承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具备完全承诺制审批条件的资质(适用范围详见附件2),采用完全承诺制审批;不在完全承诺制审批范围的采用部分承诺制审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一)完全承诺制审批。对于采用完全承诺制的,我厅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分不同资质类别明确了完全承诺制审批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应附件),并制定了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详见相应附件),由申请企业自行核对是否满足采用完全承诺申报的条件。申请企业应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提出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由我厅作出审批决定。申报企业务必仔细阅读告知内容,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部分承诺制审批。部分承诺制审批采用部分证明材料承诺审批方式,我厅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部分承诺制审批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应的附件。        四、申报途径        注册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企业可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加强对完全承诺制审批企业的监管。采用完全承诺制审批的,我厅将对企业的业绩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经查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我厅还将在作出行政许可后6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采用完全审批承诺制审批的企业的在建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二)关于下放试点资质证书换发。为顺利衔接试点资质审批工作,已具有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到我厅办理其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需先行换发试点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原资质证书中只有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凭资质证书原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直接换证;原资质证书中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需凭资质证书原件先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换发下放资质的证书,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取新证书。        (三)关于重组、合并、分立事项。采用完全承诺制方式审批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需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资质重新核定事项要求办理。          附件:⒈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资质类别        ⒉ 完全承诺制审批适用资质范围和相关要求        ⒊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工程勘察企业)        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工程设计企业)        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建筑业企业)        ⒍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审批内容(工程监理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2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监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部署,经研究,现就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深刻吸取近期我省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坚决破除监管执法“宽松软”,以“零容忍”的标准整顿清理违法违规企业,严厉打击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排查整治勘察设计行业安全隐患风险,驱除“市场劣币”,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监管范围        (一)勘察设计单位        1.对本省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单位(以下简称“图审机构”)的资质资格合规情况重点监管,进行全面检查。        2.对本省注册的勘察单位、建筑和市政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合规情况重点监管,进行全面检查。        3.对本省内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勘察单位、建筑和市政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按比例进行抽查,比例由各设区的市确定。        (二)勘察设计成果        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完成建筑和市政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鲁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成果),按不低于项目总数的5%比例抽查。其中,对住宅项目重点抽查;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项目总数的10%。        (三)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        三、监管内容        (一)资质资格合规情况。单位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市场行为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等;        (三)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情况。勘察设计成果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是否按照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基坑、模板、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拆、脚手架等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安全的意见等;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情况。是否存在错审、漏审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是否按照绿色建筑相关规定、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等;        (五)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行业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情况等。        四、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4月)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细化监管工作方案,全面摸清辖区内勘察设计单位数量,确定检查(抽查)对象,组织辖区内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按监管内容进行自查,如实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自查表》(附件1)《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附件2中表1-4技术人员情况栏)。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梳理汇总《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资质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5月1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市级检查(5-6月)        1.资质资格合规和市场行为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检查对象的资质资格合规和市场行为情况组织现场检查,核实《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表1-4)技术人员情况栏,填写检查情况栏和表5。并将表1-4中“技术人员情况栏”在网上进行公示,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        2.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抽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抽查和线上抽查的形式,必要时抽查在建工程现场。根据抽查情况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表6-7)。        3.市级督导。检查期间,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规范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全面整改落实。        (三)省厅核查(7月)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表8),并参考《工作情况报告提纲》(附件4)形成工作报告,于7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各地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核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五、依法依规处理        (一)撤回资质资格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5),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资质资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或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由各市梳理汇总相关材料后一并报送省厅,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或直接撤回。        (二)严格处罚处理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对自查不到位、问题严重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检查中失联或者拒绝配合检查的单位,在部门网站和当地媒体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未按要求配合检查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办理其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业务时不予采用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其简易低风险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以告知承诺取代施工图审查。        (三)加强部门协作        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置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移交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执法职责,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理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对存在推诿扯皮、不履行相关职责的,监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细化措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检查,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罚处理,保证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确保工作效果。各地要指派专人做好监管检查材料整理工作,督促受检单位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按照要求对社会各界公开受检单位人员情况等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公示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梳理分析,有效发挥线索的导向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做好结果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在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表格、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复核情况、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等资料存档备查。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夯实责任、落实到人,确定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直接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将相关人员信息和联络方式于4月2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将根据各地监管工作情况加强核查力度,发现责任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到位、风险隐患较大的,将严格督办通报,严肃处理追责。        联系人:齐宬,电话:0531-87080835,邮箱:qicheng@shandong.cn。              附件:1.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自查表         2.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检查表         3.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资质资格情况汇总表          4.工作情况报告提纲         5.整改通知书(式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21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建筑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放管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建筑业资质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一)对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市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企业技术工人数量不少于申报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可直接申请市级权限内不高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的市内企业,以企业提出资质申请前一个月最后一天的诚信综合评价排名为准。        (二)重庆市内已取得市级或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的生产企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装配式项目(提供该项目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等证明),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不少于申报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取得的资质,仅限于承接装配式建筑工程、装配式市政工程项目,企业可凭资质要求的业绩申请重新核定,解除承接范围的限制。        (三)重庆市内和市外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特级资质企业在渝设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在母公司主持完成的业绩满足申报资质等级对应的企业工程业绩;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不少于申报资质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通过本文第(一)、(二)、(三)款资质管理改革试点方式取得的资质,不适用于建市〔2014〕79号文,不得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到其他企业。        (五)试点方式取得的资质在存续期间,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试点要求的条件的,经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予以撤回。        (六)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对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惩戒到位。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报告制度,强化资质审批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持续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出卖资质、出借资质、挂靠等资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履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切实做到清正廉洁、阳光审批。        三、其它        (七)可申请的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为:1、地基基础工程一、二级;2、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一、二级;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4、钢结构工程二级;5、建筑幕墙工程一级;6、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一、二级;8、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9、消防设施工程一级;10、古建筑工程一、二级。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承包资质为:1、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一、二级;2、桥梁工程二级;3、隧道工程二级;4、环保工程一、二级。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22号令)调整修改后,本通知试点工作自动结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顺利衔接试点资质审批工作,需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进行补录,现将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信息补录范围        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二、信息补录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法人办事→按部门分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在线办理→新增资质事项。        三、信息补录提交资料        (一)企业最新版营业执照扫描件        (二)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扫描件        四、信息补录工作要求        (一)企业只需补录证书编号“D1”开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补录层级选择“部级”。        (二)信息补录需填写已取得的所有已下放资质类别和等级,准备申请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列入信息补录范围。        咨询电话:0471-5332426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