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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2页
共1122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内建行〔2021〕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广“容缺+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材料、减时限,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将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的第二批精简申报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全区住建领域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进一步精简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申报材料,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精简和告知承诺制事项,并及时做好审批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结合地区实际,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审查机制,加强同监管部门衔接,对新设许可从严把关审查,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联系人:张育齐 崔炜娜 联系电话:0471-5332426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6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精简申报材料、承诺事项清单 2021年8月3日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宁自然资发〔2021〕1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附件: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1〕59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标准定额处。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我省勘察设计业绩补录和修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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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勘察设计业绩补录和修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线开通了勘察设计业绩补录和修改功能。勘察设计企业可登陆系统对2017年之前未实行数字化审查的勘察设计业绩进行补录,以及对系统已有的勘察设计业绩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勘察设计企业填写有关业绩信息后提交至负责项目设计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将勘察设计业绩推送至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各勘察设计企业应认真填报并对填报业绩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勘察设计企业填报的业绩信息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业绩信息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勘察设计企业不能再次修改。具体操作指南可在系统首页的通知公告栏下载。各有关单位在勘察设计业绩补录和修改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联系人:陈志新 联系电话:0731—8895007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3日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审批〔2021〕33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工作。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2.0”,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通过身份证读取;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 16 号)要求,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切实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三、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附件所列取消的资质,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部分建设类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第102号)
晋建审字﹝2021﹞10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部分建设类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第10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停止受理《通知》中明确要求取消资质(详见附件)的首次、延续、增项、升级和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完成审批。 二、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填写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打印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除通知中明确要求取消的资质外,其他资质的受理、审批仍按原资质标准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消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签名上报启用《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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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签名上报启用《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监管服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资质申报人员知情权,确认资质申报中涉及人员与企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发布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在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签名上报时,将启用《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增设相关人员本人填表与电子签名承诺环节(具体承诺内容,详见延伸阅读),必要时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窗口现场本人确认。 适用范围 用于资质申请的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需签署《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 具体要求 1、若个人填写《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A)(以下简称“A表”,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本人完成电子签名后,企业可将其个人信息用于本次资质申请; 2、若个人填写《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B)(以下简称“B表”,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本人完成电子签名后,需本人携带《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身份证原件、学历原件(如本次资质申请涉及)、职称证书原件(如本次资质申请涉及)、劳动合同原件等资料至负责本次资质审批的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企业方可将其个人信息用于本次资质申请。 3、个人填写A表或B表,由系统根据管理部门监管要求自动设定。 网上操作 本人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zjw.sh.gov.cn)→我要办“人员”→人员→“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与维护”→“自助服务”中选择“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 →“新增”→填写并签署《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知情表》。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962683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云建建〔2021〕9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政发〔2021〕1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将省级权限内审批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详见附件)下放给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 二、2021年7月6日至7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资质申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暂停受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7月5日前已受理的,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 三、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仍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四、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强化管理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流程和行政权力清单调整事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处室和单位将积极做好与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衔接工作,加强赋权事项的业务指导、服务、监管和培训工作。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处 0871-64320542、64618387 建筑市场监管处 0871-64320971、64322320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云建建〔2021〕97号 附件: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附件 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1.工程勘察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 等级 专业资质 1 岩土工程专业 乙级 2 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乙级 3 工程测量专业 乙级 劳务资质 4 工程钻探、凿井 不分等级 2.工程设计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类型 等级 行业资质 1 行业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道、民航、海洋行业资质除外) 乙级 专业资质 2 专业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道、民航、海洋专业资质除外) 乙级 专项资质 3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 乙级 3.建筑业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型 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 专业承包资质 1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3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4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5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6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7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8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9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10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11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12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不分等级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型 等级 专业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乙级 备注:上述资质的审批权包括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 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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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本市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清单》(见附件)。涉及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具体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执行。为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自2021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zjw.sh.gov.cn),企业在网上提交信息材料后即完成备案,获取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本市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清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6月30日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1〕1059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精神,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继续在该系统办理备案业务,使用自主研发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设区市,尽快修改完善系统,安排专人做好与省级数据对接工作,确保施工劳务企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我省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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