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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清理完善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头〔2021〕216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清理完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质量,拓展基础数据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既有数据清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各地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的工作要求,组织本地区所有项目的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数据进行补录、更正。 二、完善数据清理程序。各地对企业补录、更正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数据补录、更正操作流程和审核流程按照《关于开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执行。需要升级的,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逐级申报执行,经审核同意后入库。 三、加快清理审核历史数据。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对所有数据(含既有数据)进行全面逐一审核入库,于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D级项目数据的清理审核工作。2022年1月底前,我厅将对D级项目数据进行统一清理。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新平台后,将不再保留D级历史数据。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管理工作,加大与工程建设各相关平台数据共享力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监管,实时采集平台生成的各类数据,进一步加强对已入库数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把关数据补录、更正审核,确保平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我厅将在清理完善工作结束后,发布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对数据审核、数据治理等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所辖行政区域工程项目数据清理、审核、入库工作情况(包括数据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主要困难)报送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刘铁军,电话:68873806。 各地在数据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苏建函设计〔2021〕46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等的部分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行业及专业设计单位。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1.受检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相关勘察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受检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受检单位自查:受检单位进行自查,并于10月26日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上报相关材料,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 2.主管部门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对受检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组检查受检单位现场并填写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3),于11月26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报送以下材料: (1)检查结果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好的方面及存在的问题等;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3)签有审查意见的受检单位申报表。 3.省厅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2月对各设区市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四、核查结果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布,对在检查中拒检、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核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2.各受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及时做好检查材料上报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对各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方式:曹敏娜,025-51868712。 附件:1.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 2.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3.检查结果意见表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10月8日起,企业间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全程纳入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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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10月8日起,企业间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全程纳入网上办理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落实“全程网办”工作任务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就办理本市企业之间(含外省市企业与本市企业之间)的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统一通过市住建委官网在线申请作如下提示。 开始时间 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行网上申请,企业无需提交相关事项的纸质材料。 申报路径 访问上海市住建委官网首页(点击“阅读原文”,即可直达)→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录),选择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分立合并资质确认申请中进行填报。 第一步:点击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 第二步:点击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 第三步: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陆 咨询电话 相关咨询可拨打962683。
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综〔2021〕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房管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建立信息化工作长效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且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统筹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工作。 二、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位领导分管信息化工作,并且指定一位熟悉信息化工作的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有条件的应当成立信息化工作机构。 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省住建厅建立“住建信息化工作群”,请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分管和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领导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人员名单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省建设信息中心并加入工作群,联系人:吴春华,联系电话:0591-87619580,电子邮件:4587156@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内建行〔2021〕189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现将我厅简化审批流程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事项“盟市初审”环节 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外,取消其他厅本级审批事项“盟市初审”环节(事项名单详见附件)。取消“盟市初审”的审批事项各盟市相关单位无需初审,按照“就近办”的原则,应进一步加大指导和帮助申请人解决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工作力度。 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特殊性,仍保留“盟市初审”环节,各盟市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初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要求,我厅将对初审工作进行随机核查,对问题多、群众反映强烈,仍线下受理办件的盟市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和约谈。 二、企业资质变更由“承诺件”变为“即办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更等9项变更从“承诺件”变为“即办件”。 三、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取消“盟市初审”环节后,各盟市相关单位要及时关注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和厅级审批事项的公示公告,掌握本盟市企业资质核准和人员变更情况,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不得利用监管措施对申请人申报事项的数量和次数进行限制。 四、其他工作 (一)优化审批事项申报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我厅已对部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请表进行了优化完善,申请人可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栏下载空表和样表。从2021年10月8日起,申请人需提交新版申请表。 (二)优化升级审批系统。根据简化流程和实际审批工作需要,我厅将对审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为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对近期数据做如下处理: 1.自2021年9月28日17:30至2021年10月8日零时,我厅暂停受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请,对“待受理”办件做退回处理; 2.行政审批系统于2021年9月30日17:30至2021年10月7日17:30暂停服务; 3.2021年10月3日零时对行政审批系统中“待提交”和“盟市初审”环节办件做删除处理。仍有申报需求的申请人可于系统优化升级后重新“新增申请”进行申报。 结合上述数据处理方式,请申请人及时关注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待办件办理情况,各盟市相关单位尽快对“盟市初审”环节的办件进行审核处理,避免相关事项无法正常办理。 联系人:张育齐 崔炜娜 联系电话:0471-5332425/5332426 附件:取消“盟市初审”审批事项名单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电子证书。 1.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2.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4.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 65 周岁当日。 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启用新版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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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新版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我厅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现定于9月22日8时正式启用新版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网址:https://kcsj.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勘察设计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落实组织培训,实现系统平稳过渡 新版系统启用后,原企业端口将停止使用,已在老系统中上报的各类信息继续在原系统审核,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请及时完成存量信息的审核工作。为保障勘察设计企业及时适应系统,将在新系统首页中提供操作手册的下载,供企业参考。我厅将组织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方式等另行通知。 二、强化主体责任,确保信息真实性 系统升级后,各类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直接入库,无需再由省级确认。企业对录入的各类信息真实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平台中录入的数据及时开展事中核查,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溯。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人员,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我厅将不定期对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不实信息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入库把关不严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将进行约谈。 三、加强服务意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切实做好业绩管理和核查工作。要从改善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聚焦企业在业绩录入、认定、使用等方面“难点”,指导服务企业,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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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的提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定自2021年9月22日起,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办理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 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后,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按照“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搜索“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在线填表→勾选需进浙备案的资质”的顺序提交申请,备案系统将自动受理、审核和告知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 (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后,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按照“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搜索“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在线填表→勾选需进浙备案的资质”的顺序提交申请,备案系统将自动受理、审核和告知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通过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对外发布。 二、注意事项 (一)调整内容 1.取消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浙备案事项。保留“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事项。 2.取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和重新备案,保留首次备案(企业备案)。企业备案不再设置有效期限。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资质类别、等级、有效期等)内容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企业进浙备案。 3.取消备案证书。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备案事项办理后,备案信息推送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对外发布。 (二)信息录入 1.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前,需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变更等内容操作详见《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2.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前,需登录“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变更等内容操作详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三)其他事项 1.已办理过进浙备案的企业,原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备案信息会在相应平台系统发布。 2.若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资质类别、等级、有效期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在相应平台系统进行信息修改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重新办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办理完成后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到相应平台系统对外发布,不再发放备案证书。 3.企业其他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请自行及时在相应平台系统进行信息修改更新。 附件: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法人承诺书 驻浙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关于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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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经研究,定于9月22日8:00起正式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即对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新系统将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浙里办实名认证体系,取消原身份证读取模式。尚未开通政务服务网账号的企业,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法人账号的注册。在新系统首页已上传了相关操作手册、操作视频教程,各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均以操作手册为准,请主管部门和企业尽快下载学习,熟悉掌握使用新系统。 二、自9月18日晚20:00起,原系统将停止相关业务办理功能,即新业务办理一律需登陆新系统进行操作。为确保系统平稳过渡,9月30日前,原系统企业端暂可提供查询功能,原管理端未办结事项仍可进行办结处理,办结信息将及时推送至新系统;逾期未办结的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在新系统重新发起申请。 三、我厅将于9月下旬举办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培训班,对新系统使用功能、入库审核规则、项目核查流程及要点进行演示讲解,聚焦企业关切问题进行指导解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便于学习掌握新系统使用功能,目前开放测试网址(http://223.4.75.235:8080/webserver/app/index.html,将于9月18日20:00前关闭),企业可登录进行测试使用,测试数据不作正式数据入库,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技术开发公司(联系电话:0571-83736951、 0571-83732971)。 四、新系统上线后,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审核、项目数据补录审核、竣工验收审核和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均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业绩入库审核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函核查。各地审核任务分工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分配协调,审核人员需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建立溯源机制,切实做好入库审核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信息真实有效。我厅将不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不履行审查责任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中的审核内容,分别确定相关责任人,原则上每个地区最多不超过5人,1名分管领导,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3名业务骨干。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审核人员名单,于9月17日下班前将《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对审核人员开放审核权限。 附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的通知
新建建函〔2021〕9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办理企业资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证书变更。 二、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核定一年资质有效期。2020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9月30日前申请进行资质核定,核定内容包括人员、业绩等主要指标,核定合格后统一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2021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一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企业可申请资质核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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