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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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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印发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实施范围 本市和外省市进沪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设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市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开展资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常态化监管 监管方式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常态化监管。主要包括日常标识监管和动态核查监管。 日常标识监管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和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开展日常监管,对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企业资质,进行资质分类标识、分级监督管理。 动态核查监管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抽取一定比例不定期开展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纳入重点动态核查范围: (一)以告知承诺、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二)资质标识为特定状态的企业; (三)资质申报时弄虚作假等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企业;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企业。 资质日常标识和应用 资质标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依托信息化手段,每月对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注册人员达标情况进行比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主要比对其在建管平台的注册人员信息;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主要比对其在四库一平台上登记的注册人员信息。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按以下三类状态进行资质标识: (一)提示: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但高于(或者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7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提示”状态。 (二)提醒: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75%,但高于(或者等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2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提醒”状态。 (三)警示:当在沪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低于资质标准要求人数25%的,将该类企业对应资质项标识为“警示”状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根据资质管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类标准,并提前向社会告知。 标识结果在本市资质管理中的应用 标识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跨省变更和延续;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完成整改后开展资质核定。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对存在资质标识的企业进行以下分类监督管理: (一)资质标识为“提示”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抽取一定比例开展动态核查。 (二)资质标识为“提醒”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加大对该状态资质的动态核查抽取比例。 (三)资质标识为“警示”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对该状态资质开展全量动态核查。 标识结果在承发包管理中的应用 招标人在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时,或者发包单位在确定承包单位时,应充分考量资质标识企业存在的风险: (一)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该项目所需资质,将投标人对应资质被标识的情形作为否决条款。招标文件中明确作为否决条件的,可设置投标人对应资质被标识时,应当被否决;也可设置投标人资质被标识为“提醒”“警示”时,应当被否决。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按照标识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该项资质标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截止日采集的数据进行评审,即当月度已标注资质标识的,按当月度标注情况为准;如当月度尚未标注资质标识的,按上月度标注情况为准。 (二)直接发包的项目,发包单位在合同信息报送时,系统将当日采集的承包单位资质标识数据提示发包单位,审慎选择承包单位。 标识结果在监督检查中的应用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资质标识结果在所辖建设工程监管中的应用,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加大检查力度。 相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建管平台查询所辖领域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当前资质标识状态信息,并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加大检查力度。 资质动态核查和处理 整改流程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开展动态核查时,对资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发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整改通知书》,同时将该项企业资质状态调整为“整改”。 企业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相应建设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对整改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达到标准要求的,资质状态恢复为“正常”。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同资质类别增项、升级、跨省变更和延续等资质许可,不得以该项资质承揽新的工程。 资质撤回 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向企业发送《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 企业根据事先告知书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建设管理部门采纳企业陈述和申辩的,资质状态恢复为“正常”;不采纳的,作出撤回其资质决定,并向企业发送《撤销(回)行政许可决定书》,资质状态调整为“注销”。 文书送达 根据“一网通办”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推行在线发送整改通知书、事先告知书、决定书。企业可以通过建管平台填报和确认文书送达地址,并通过建管平台企业端接收电子文书。 其他要求 企业要求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对存在资质标识的,应当积极完成整改。对资质标识为提醒、警示状态的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连续2个月未补全人员信息的,应当重新办理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信息报送。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关注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的资质信息状态,并对存在资质标识企业的建设活动加强管理。 人员要求 申请本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技术负责人一年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其他主要人员一年内已在其他两家及以上不同企业作为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管理部门要求 市、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和结果应用的监督机制,严格管理程序,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杜绝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平台要求 本市持续提升建管平台服务能级,实现智能审批、智能标注、智能提醒,加强与四库一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强化资质管理与招投标管理、项目承发包管理、现场监督管理的数据融合和联动应用。 附则 有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关于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4〕23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业绩信息入库和审核进度,简化企业填报内容,规范审核标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绩补录时限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在2024年12月28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历史竣工业绩提出补录申请,并在省平台完成业绩补录填报。 对于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及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工程项目,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需在2024年12月28日前在省平台完成业绩补录。 二、推动D级项目数据入平台 加快推进补录项目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程,减少D级项目数据录入必填字段信息。企业可先提交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确保项目入库,后续可在入库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 项目基本信息至少应包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分类、项目所在省份、项目所在地市、项目所在区县、项目地点、建设单位、总投资(万元)、建设性质等信息。 合同登记信息至少应包含:合同登记编号、项目编号、工程名称、合同类别、合同金额(万元)、发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签订日期、记录登记时间等信息。 省平台中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登记信息环节原其他必填信息已按住建部要求调整为非必填信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相关字段进行填报,尽量收集完善项目信息,并确保填报信息准确无误。 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应先推送项目基本信息,再推送合同登记信息才能将整体项目信息提交至省平台。省平台汇集企业推送的项目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并于每日21时自动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一旦在全国平台展示将无法退回修改。 三、加快项目信息审核进度。省平台增加审核超时预警机制,各地业绩审核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文件要求,于10日内完成企业提交业绩审核确认,未按期完成审核的将会在系统中亮红灯提示。各地应按职责分工于2024年12月28日前完成省平台中所有待审C级、B级业绩的审核、定级工作。 未竣工项目也应审核入库,重点审核施工许可和参建单位信息。 四、完善业绩信息录入规则。省平台现已全面开放企业补录业绩权限,各地应督促指导企业抓紧填报,填报要求如下: 1.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业绩管理模块补录业绩,优先在省平台可查询工程项目基础上补充完善项目信息数据,确实无法找到工程项目信息的,通过业绩补录功能补录项目基本信息,再完善其他环节信息。 2.补录时应以完整的工程项目或以施工许可为最小单位进行填报,尽量避免专业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直接作为单独业绩填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应以完整的总承包项目为基础进行填报,如果涉及多个施工许可的,可以在同一项目信息内施工许可录入模块分别录入施工许可信息,也可以按照施工许可内容拆分后分别单独填报,录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参建单位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 4.在建项目应至少将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必填)、施工许可信息/开工信息(施工、监理企业必填)、参建单位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录入系统,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再填报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等信息。 5.专业承包企业的业绩,应在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如果施工总承包没有录入该业绩的需求,专业承包企业可自行补录,录入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业绩指标。 6.企业提交前应自行校验,仔细核对所填内容是否符合系统要求,应核实必填项是否填写,核实建设规模等长文本字段是否超出文本字数限制,核实竣工验收编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合同登记编号等信息是否与其他项目信息重复; 7.企业提交审核后应与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联系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原件,以免影响审核进度,各地审核部门联系方式均已在省平台主页-“联系我们”模块公示。 四、简化其他行业工程录入材料。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中的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工程业绩,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立项、合同(必填环节)、开工报告(非必填环节)、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非必填环节)、业绩指标(非必填环节)等环节信息与提交材料一致即可审核录入。其中开工报告信息在系统内的施工许可环节进行填报,竣工验收信息由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交付使用报告(意见)证明;业绩规模指标由建设单位提供业绩确认函即可,审核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意见。 五、省平台系统使用功能。为方便平台用户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省平台设置了“问题答疑”、“问题反馈”和“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模块。“问题答疑”模块位于省平台首页右上角,内容包含用户注册、登录、信息完善、用户管理、业绩填报等多个类型的问题解答,省厅将会随时更新问题及答复内容。省平台还提供了“问题反馈”功能,位于省平台首页右侧,企业可将所遇问题在此模块反馈。各地市、区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已在省平台首页的“联系我们”专栏公示。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311-87909267(建筑业) 0311-87802527(勘察、设计、监理) 0311-89919566(技术支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16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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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建设工程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范围 由省级权限审批,且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作为支持继续申报延续业务的范围。 二、关于时限 (一)对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应在2024年12月底前提出,2025年6月底前完成延续,超过2025年6月底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延续业务。 (二)为避免建设工程企业因延续整改造成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延续申请时间提前至6个月前,即资质证书到期前6个月可申请延续业务。如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8月31日,则该企业可以在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业务。 三、关于在建项目 (一)因2024年12月底延续未通过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后、在2025年6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2025年6月底前仍未完成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企业需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延续业务的,应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第一时间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咨询服务,不得推诿。遇到相关政策问题,要及时帮助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咨询了解,不得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建设工程企业日常监管,在支持服务信用良好、市场活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同时,加强“僵尸”企业清理,特别是长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注册人员大量空缺、跨省迁移等企业动态核查监管。 (四)建设工程企业应承担延续申报主体责任,谨慎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资质延续等业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业务核查、判别,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违法违规行为收集、通报,涉及需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联系电话:施工监理方面:0851-86987025、85360281 勘察设计方面:0851-8536088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6日
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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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兵团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兵团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统筹做好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建部有关要求执行。 二、由我局换发的“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临时资质,相关企业需在该资质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通过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社保缴纳情况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延续的规定。上述企业有效期将延期至2025年3月10日,企业无需申报,我局将于5个工作日内统一更新资质证书信息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由我局核发的企业资质,不属于“三级换二级”、“丙级换乙级”等换领证书的,资质延续已开始,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资质等级标准要求,通过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行申报延续业务。 四、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项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五、各师(市)住建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同时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我局未委托任何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开展资质审查相关活动、发布政策信息等,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此类中介机构或个人存在声称有特殊关系、散布不实政策信息、通过编造虚假申请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我局反映举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991-2890214 0991-2899419 监督电话: 0991-2890218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省级管理权限调整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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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省级管理权限调整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儋州市实施的决定〉等二件政府规章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精神,现就做好省级管理权限调整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省级管理权限 将下放(委托)给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将委托给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准事项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将下放给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准、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建设行业注册人员(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确认等事项调整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 二、加强权限调整衔接 市县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间内审批办结。下放(委托)期间,市县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以及申请注销资质证书的,仍由原市县发证部门实施。对市县通过告知承诺方式核发的企业资质,市县主管部门要继续及时开展批后核查工作。 三、继续做好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 根据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企业应及时关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时间,按要求及时做好换领和延续工作,避免出现资质证书到期作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各市县应督促和指导本市县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18年7月31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建审批〔2018〕193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4〕16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涉及业绩信息认定等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栏目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信息(限于省公开平台上业绩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项目监管平台”的项目),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个人业绩信息表》数据等级调整、勘误,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规定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按规定以平台上业绩为准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在省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上相关栏目的完整度及其数据等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基本信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 (二)施工许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 (三)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 (四)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2024年9月10日前在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信息的省内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五)合同登记信息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不考核数据等级; (六)施工图审栏目,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及免施工图审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业绩,在资质审批时不予认定。 三、业绩技术指标栏目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与竣工验收栏目中的实际建设规模、技术指标等相关内容基本一致。若两个栏目存在差异的,两者的技术指标内容均应符合所申报资质的该项技术指标要求。 四、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省公开平台或四库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的信息为准。 五、对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中涉及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可用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代替(需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 六、注册建造师已用个人带业绩方式为企业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从企业获得资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带业绩方式为其他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我厅之前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4〕16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业绩信息认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完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涉及业绩信息认定等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开平台”)上施工许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栏目中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信息(限于省公开平台上业绩数据来源为“公共资源监督平台”、“项目监管平台”的项目),可作为工程建设项目《个人业绩信息表》数据等级调整、勘误,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规定不需填报两张业绩表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批的依据。 二、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按规定以平台上业绩为准作为认定依据的,其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在省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上相关栏目的完整度及其数据等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基本信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 (二)施工许可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依法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及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不考核施工许可栏目; (三)竣工验收栏目,要求“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且“相关企业、人员”栏目应有相应信息; (四)业绩技术指标栏目,要求数据等级B级及以上。2024年9月10日前在省公开平台竣工验收栏目已有相关业绩信息的省内房建市政类施工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五)合同登记信息栏目应有相应信息,不考核数据等级; (六)施工图审栏目,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施工、监理业绩及免施工图审项目的勘察、设计业绩不考核此栏目。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业绩,在资质审批时不予认定。 三、业绩技术指标栏目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与竣工验收栏目中的实际建设规模、技术指标等相关内容基本一致。若两个栏目存在差异的,两者的技术指标内容均应符合所申报资质的该项技术指标要求。 四、施工业绩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省公开平台或四库一平台上竣工验收栏目的信息为准。 五、对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申请中涉及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可用对应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代替(需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 六、注册建造师已用个人带业绩方式为企业申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从企业获得资质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以个人带业绩方式为其他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 我厅之前发布的文件、审核导则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绩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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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业绩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业绩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前,智慧建管系统中的审批项目补录功能中的项目信息由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进行推送。工作中发现,在工程审批系统向智慧建管系统推送的施工许可等信息存在错误或者缺失,不符合《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要求,导致该项目信息无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为切实解决相关问题,对于施工许可等信息需要修改或者补充的,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由企业提请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在工程审批系统中进行相应修改或者补充信息,之后再由工程审批系统重新向智慧建管系统推送;二是企业按规定向负责项目信息审核的主管部门提交《智慧建管系统信息修改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核实并同意后报送我厅。 2024年12月2日
关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功能升级改造的通知
吉建管〔2024〕1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功能升级改造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对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省住建厅对“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功能进行升级改造,现就改造后项目信息补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补录 (一)补录主体。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以对已经竣工验收或已办理了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尚未竣工验收,但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工程项目进行信息补录,并可对已经在“省平台”展示工程项目缺失的环节信息进行补录(已经在“省平台”展示的工程项目是指本通知发布之前经过企业补录,或通过我省相关工程审批系统对接归集到“省平台”和企业端的工程项目。我省相关工程审批系统是指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等)。 (二)补录范围。 在我省开展的房建、市政、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机电类总承包工程及相关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工程(如装饰装修、钢结构、消防、城市道路及照明、桥梁、输变电、环保工程等)。 在我省开展的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的总承包工程及相关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工程项目,暂无需在“省平台”进行录入(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项目信息确认方式,待住建部明确后另行通知)。 (三)项目信息应用场景。 1.“省平台”内工程项目的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数据等级均为C级及以上的,可作为参建施工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参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用于申请省、市级审批的资质。 2.“全国平台”内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数据等级均为A级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企业业绩,A级或B级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用于申请住建部及我省审批的资质。 (四)补录时间要求。 对于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已在“省平台”展示的,应开展项目业绩环节信息补录(包含新增的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和个人业绩信息表),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确认完毕,可推送至“全国平台”;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应开展项目业绩补录,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确认完毕,可推送至“全国平台”。 对于2024年9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尚未竣工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及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机电等工程项目,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应开展项目业绩补录,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确认完毕,可推送至“全国平台”;已在“省平台”展示的,无需重复补录,“省平台”直接推送至“全国平台”。 (五)录入方式。 相关企业可登录“省平台”客户端,在“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块开展补录工作(具体操作指南在“省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已经在“省平台”展示的,在“业绩环节补录”中填报;未在“省平台”展示的,在“业绩补录”中填报。 (六)工作要求。 1.企业应按补录时间要求及时对补录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补录,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需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资质的,还需完善项目信息中新增的“业绩指标”信息。 2.已经在“省平台”展示的项目,项目基本信息不得重复添加,各方参建单位可以对项目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开工报告)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缺失的环节进行补录。 3.涉及工程项目个人业绩信息(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应由其所在企业填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的同时填报个人业绩信息表。 4.项目信息填报完成后,需由项目所在地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项目信息确认。确认通过的,推送至“省平台”和“全国平台”展示。未经确认或确认未通过的不予展示。 二、工程项目信息确认审核管理 (一)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 工程项目信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A级,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B级,由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C级,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定为D级。 (二)工程项目信息定级流程。 工程项目信息定级需逐级确认,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逐级向县(市)、市(州)级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 1.“省平台”已有历史补录项目信息定级:本通知发布前,原“省平台”的D级项目信息(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在平台展示,仅在企业客户端显示,企业可以按照新的数据标准修改补充后重新申报至主管部门确认。 2.“省平台”对接生成项目信息定级:通过相关工程审批系统对接数据生成的项目信息,数据等级根据审批单位层级自动确认为B级或C级。 3.企业新补录项目信息定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对工程档案信息原件(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项目信息)、档案馆提供的复印件、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项目信息确认,按审核层级确认为B级或C级。石油化工、冶金、矿山、电力、机电类总承包工程,以及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专业工程项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通过后定为B级。 4.项目信息定级A级业绩:已在“省平台”及“全国平台”展示的B级项目(C级项目应逐级确认为B级),需要用于申请住建部审批的资质时,可申报“省级确认”,由省住建厅审核定级为A级。 三、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省平台”和“全国平台”项目信息勘误流程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3〕19号)执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通过“省平台”提交勘误申请和同意勘误的公文,由“省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更新。 企业应认真核实有关信息,准确填报。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竣工验收的项目信息原则上不予勘误。 四、相关要求 (一)工程项目信息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对此次项目信息确认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结合工作职责,明确牵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工作方案,划分审核确认权限,确定办理周期,加强信息审核把关,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将通知内容及时、准确地传达至所辖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积极指导企业开展补录工作。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不同类别企业申报的补录信息,由对应的设计、建管、质监等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审核部门的审核人员应严谨细致,确保录入平台数据和附件材料准确、完整,符合标准。其中,对于项目名称、项目代码等关键数据要与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核准批复、项目投资备案登记表等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保持完全一致,保证工程项目的唯一性。对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信用管理档案,并在企业不良信息中公示。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息管理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经审核确认入库的信息数据,不得随意变更、删除,“省平台”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确认和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3〕19号)中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项目信息构成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5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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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建办市函 [2023] 391 号)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通过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的,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 年12月31日。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历史数据补录信息”模块录入项目数据的,按相关规定该信息将自动在智慧建管系统公示7天。为确保公示合格后的信息及时推送至住建部相关平台,相关企业需在12月20日前完成历史业绩补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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