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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9页

共1122条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和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自动延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周,0871-64320971;彭才能,0871-6461838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厅本级审批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有效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效率,现就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范围和内容        凡申报我厅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的,均需对企业申报资质所涉及的业绩进行核查。        业绩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二)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业绩核查方式        主要采取系统比对核查、工程业绩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和现场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一)系统比对核查是针对企业申报资质时填报的涉及房建、市政类的工程业绩,通过与“桂建云”系统和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系统)内已核验通过的工程业绩信息进行逐一比对,确认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的或者信息录入不全的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信息,将直接认定为虚假或者无效工程业绩。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与“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的信息为准。        (二)工程业绩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核查是由我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工程业绩,通过下发业绩核查通知的方式,请企业工程业绩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核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我厅,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工程业绩开展核查工作,收到我厅下发的协助核查通知后,对照标准要求,通过查验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认真核对企业申报资质时所填报工程业绩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如项目建筑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所填内容一致,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结果,经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反馈我厅(盖章原件须邮寄至我厅行政审批处)。        (三)现场实地抽查是由我厅组织核查工作组到企业工程业绩项目所在地,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或者重点针对存疑的工程业绩开展现场实地核查。我厅通知参与现场实地核查的部门应积极派员参与工程业绩核查工作,服从核查组组长工作安排。        三、业绩核查要求        (一)系统比对核查是业绩核查的重要方式。申报资质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填表说明,及时准确地将工程业绩信息录入“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信息错误缺漏进行及时勘误,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业绩信息材料;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及时对企业录入的工程业绩信息进行核验并确认等级,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网上业绩核查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严格遵守业绩核查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引导企业如实填报业绩信息,及时向我厅反馈业绩核查情况,不断优化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营商环境。对于拒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我厅将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对于业绩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实施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负责人,认真落实企业业绩核查责任。请填写本单位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详见附件3),于2021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我厅行政审批处,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xzjtspc@163.com。        联系人:何伟;联系电话:0771-2366125,15994396355;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一楼行政审批处。          附件:⒈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⒉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⒊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1 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资质类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需核查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中标时间 开竣工时间/勘察设计工作始末时间 完成单位 主要技术指标 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1 企业填报信息 ****项目 **市**路 *年*月 *年*月至*年*月   ***公司 ***     核查结果             是□否□ 2 企业填报信息 ****项目 **市**路 *年*月 *年*月至*年*月   ***公司 ***     核查结果             是□否□        注:1.经核查,相关核查项目与企业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内填写“属实”;如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填写实际核查信息。        2.在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材料中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填写。如:结算金额(万元)、面积(平方米)、工程层数(层)等。        3.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需在“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栏中选择“是”;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选择“否”。        附件2 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资质类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需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姓名     需核查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涉及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被核查人员在勘察、设计中所起作用 完成单位名称 完成单位资质及等级 主要技术指标 是否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 是否 负有责任 1 张** 企业填报信息 **** **** ***** **** *** ***     核查结果             是□否□ 是□否□ 2 李** 企业填报信息 **** **** ***** **** *** ***     核查结果             是□否□ 是□否□        注:1.经核查,相关核查项目与企业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内填写“属实”;如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填写实际核查信息。“项目规模”一栏中填写“大型”“中型”“小型”。       2.在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材料中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填写,如金额(万元)、面积(平方米)、工程层数(层)等。        3.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需在“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是否负有责任”栏中选择“是”;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未负有责任选择“否”。        附件3 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业绩核查 负责人姓名 负责专业 部门 手机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分管领导 1               2               3               4               5                      注:1.“负责专业”栏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部门”栏填写具体业务负责人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科室;       2.若联系人有变化,请及时填写此表并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传真:0771—236613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勘察设计资质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0〕487号)要求,我省将启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发放范围 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我省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企业在新证业务办理时无需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可自行进入平台企业版系统内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在办理资质新设立、变更、延续、增项、升级等业务后,启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证书打印 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进入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管理模块,点击“电子资质证书下载”即可。(具体下载流程见附件1) 四、证书样式 查询和打印输出的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附件2)。 五、证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六、查询验证 企业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查询核验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一)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管理-证书查询-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查询(或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查询)。 网址如下: (1)工程勘察:http://cxpt.jlsjsxxw.com/Kc_Zzgl/LicenceEWM.aspx (2)工程设计:http://cxpt.jlsjsxxw.com/SJ_Zzgl/LicenceEWM.aspx (二)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咨询电话:软件公司:0431-81090201、81090205 厅设计处:0431-82752399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电子证书下载流程 2.勘察设计企业电子证书样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9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审批局,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1〕85号)有关精神,决定对我厅负责核发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        自即日起,我厅负责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上述电子证书,一并纳入辽宁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        (一)获取方式        新核准的企业,或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及遗失补办的企业,可获取相关专业资质电子证书。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个人中心——我的办件中查看办件进度,点击查看详情按钮进入详情页面,再点击公示附件按钮可下载电子证书。        (二)使用要求        电子证书采用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电子印章,同时配套生成证书二维码,大小为A4(竖版),不设正副本。        三、资质证书信息查验        1.查询验证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①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查验;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 zjt.ln.gov.cn)“我要办”专栏,进入“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        2.查询验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查验。        四、做好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衔接        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含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待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五、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        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以及遗失补办的申报事项,统一换发电子证书。        办理流程: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法人用户注册)——法人办事——服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变更事项(或遗失补办)——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生成电子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事项,按原申报途径和方式报送相关部门。        六、电子证书的监管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生成电子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的,将移出省电子证照系统。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24-83988656          附件:电子证书样式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更好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办事群众“一趟不用跑“的工作目标,我省将启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启用 (一)电子证书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图。 (二)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不再发放纸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2年11月1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证书,原有纸质证书失效。 二、电子证书发放和验证 (一)电子证书发放:发放对象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人员。持证人登录“福建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电子证书可通过个人版“我的证书”栏目进行下载打印。 (二)电子证书验证:持证人和相关单位可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行业服务”—“注册人员查询”栏目进行查验,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进行查验。 三、电子证书使用和管理 (一)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三年,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按审核日期和三年有效期前一日为止,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再固定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为180天,注册有效期不足180天的,使用有效期截止日期以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准。超出使用有效期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在注册管理系统下载打印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有效期。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二)持证人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或更改注册印章号的,需重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持证人跨省调出变更注册、注册证书注销的,电子证书将无法查验,且无法下载。 (三)持证人、注册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伪造、变造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对核发的电子注册证书予以认可。 (五)电子注册证书推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联系电话:0591-38161636转1。 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样式(福建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和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示审核意见环节。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初始注册,经聘用单位确认,由双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我部审核后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直接公告审批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反映。 二、取消相关职称注册条件。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请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无需申报本人职称情况。我部在注册审查中不再考核职称条件。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对于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的企业,经审批通过后,将统一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我厅不再制发纸质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        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证书规格为A4幅纸(竖版,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或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及等级、验证二维码、发证机关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        三、电子证书获取方式        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四、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一)官方网站验证: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在线服务—企业查询—建筑企业”栏目进行查询验证(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        (二)二维码验证: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左下方的二维码,即可查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详细信息。        五、电子证书的动态管理        (一)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业务,确保网上公示信息及时更新。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公示信息为准,企业自行打印的电子证书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或二维码扫描显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防范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或篡改。        六、其他事项        (一)自2021年10月25日起,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再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业务。企业可以自行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下载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二)企业原有纸质版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期间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延期、变更、重新核准业务的,通过审批后将统一换发电子证书,原纸质版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后,持有原纸质版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请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查验电子证书信息,并可通过信息勘误申请完善电子证书信息。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2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本市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和委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所在辖区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交通、民防、绿化、水务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产生并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调整并公布《信用评价标准》。        第四条(评价原则)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活动。        本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期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信用信息的起算日期和计算周期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工程业绩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产生的各类合同业绩信息。        (二)新技术应用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的信用信息。        (三)奖项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获得的国家级奖项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信息。列入信用评价的奖项名录和起算日期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不良信用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记录信息;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产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六条(工程业绩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由对应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建管平台如实报送,经与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系统比对后纳入信用评价,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详见《信用评价标准》。每项工程业绩信息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根据合同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信息)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鼓励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设计人员按照“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绿色低碳”的原则创作原创设计作品。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取得相关业绩,并通过建管平台如实报送佐证材料的,按《信用评价标准》给予额外加分,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详见《信用评价标准》。        第八条(奖项信息)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应在当年度国家级奖项正式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奖项信息录入建管平台。各奖项录入单位应同步建立奖项信息录入的内部审核复核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系统自动归集至建管平台;行政处理信息及其他记录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日常监管中生成并录入建管平台。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记录信息,由对应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15天内通过建管平台报送相关文书。涉及A级和B级不良信用信息的,具体定义和范围详见《信用评价标准》。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产生的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动归集至建管平台。        第十条(信息录入监管)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纳入评价的信用信息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新技术应用信息和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由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定期对已录入的信用信息开展抽查,对于发现存在未如实填写等行为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规定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奖项信息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中,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奖项信息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负责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等奖项信息的录入和监督检查。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存在虚假录入的,相关责任部门应责令奖项录入单位立即改正,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在官方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适时更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公开信用信息明细、信用信息录入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委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完成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异议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应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规定设置相应条款。        鼓励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使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分类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对信用评价85分及以上的企业,在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选择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评价65分以下的企业,应当对其实行限制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准入、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对于列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参与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其参建项目列为重点审查监管范围。        第十五条(行业奖励)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在评奖周期内,对信用等级为85分及以上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时给予加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65分以下或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评价周期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六条(区域信用一体化)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十七条(信用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将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推动实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激励和失信的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补充规定)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不影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的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按照“一网通办”要求,我厅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对厅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的,均实行电子化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后打印附有防伪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要求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二)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gxzf.gov.cn),在“切换区域与部门”栏目中选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在线办理”,企业上传附有防伪条形码、经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即可完成网上申报。        (三)我厅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组织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的审批结果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填报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二)申请材料填写的相关内容须与《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匹配对应,相关附件材料须用彩色原件扫描上传,以字体内容清晰可辨、符合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