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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8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1〕29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在我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0〕171号)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做好政策衔接,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四、各地相关部门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10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1〕84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上述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企业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为企业换发新资质证书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的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间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5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
湘建法函〔2021〕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企业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9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建许〔2021〕7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0〕2号)规定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有效期于2022年内届满的,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四类企业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及企业其它经营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按照路径“首页>办事服务>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资质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上述四类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在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与省厅官网“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和更新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另有规定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办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9日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厅头〔2021〕208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企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自动延续到2022年6月30日。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可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事项,及申请办理我省跨市(州)地址变更等事项,资质证书需重新核定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三、2022年6月30日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21〕5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武汉市房管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我省住建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住建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直接取消审批7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甲级、乙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四级、暂定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直接取消审批(附件1)。 2.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取消。 (二)审批改为备案1项 3.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备案工作的有关政策、实施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7项 4.建筑业企业资质(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含自贸区)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程序参照《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附件3)执行。 5.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程序参照《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附件3)执行。 6.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四)优化审批服务7项 7.房地产开发、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附件1)办理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五)调整审批层级5项 8.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部分乙级资质和建筑业乙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住建厅调整到市州主管部门(附件1),调整时间以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时间为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厅负责统筹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厅本级“证照分离”改革。各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细化改革落地措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相关责任处室(附件1、2)沟通衔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优化监管层级,明确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并开展失信惩戒。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承诺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州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宣传,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及时收集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效。 附件: 1.住建领域“证照分离”任务清单 2.住建领域“证照分离”任务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 3.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建建〔202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办、税务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办、税务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建筑业企业提质增项、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6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浙建政服发〔2021〕6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2年6月30日。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以上范围内的企业无需再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未取得上述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发电子证书,具体办理可咨询我厅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571-85216767。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三、本通知发布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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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续的通知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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