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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7页
共1122条记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建建函〔2021〕12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兵团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经研究,现决定延长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动延续,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建设活 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1〕6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26号)规定,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2021年12月30日前,各市审批主管部门将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鲁建许函〔2021〕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通过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且需要重新核定的企业,填报《2021年1月1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需重新核定企业名单》(附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1年12月24日前上报我厅。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咨询电话:0531-82083291(兼传真);建筑业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531-8208328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531-82083216。电子邮箱:zhangrulei@shandong.cn。 附件:2021年1月1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重新核定企业名单.xls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本市部分企业资质统一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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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部分企业资质统一延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21年7月1日起,本市按照国家及住建部文件要求,停止受理工程勘察丙级、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等资质申请(以下简称“取消资质”)。目前上述资质即将到期,现将资质有效期继续做统一延续,具体通知如下: 一、由本市核发的仅含 “取消资质”的,且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含)至2022年12月30日(含)届满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取消资质”有效期将在本市建管平台自动延期,在此期间内,不影响企业使用该资质开展各项业务。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zjw.sh.gov.cn),重新领证。 三、其他资质仍按本市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12月21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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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各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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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自2018年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以来,全省共有200个项目采用了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带动全省工程总承包工作由点到面、有序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工程总承包推进中仍然存在设计和施工融合不够、招投标环节不够规范、企业总承包能力不够强、合同计价纠纷时有发生等问题。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细化相关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工程总承包 (一)强化项目支撑。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的项目带头实施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各地要充分发挥全省现有工程总承包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引领作用,探索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对工程总承包示范项目的参与单位和项目在评优评奖中予以优先支持,推动工程总承包方式从试点到示范过程转变。 (二)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大力发展同时具有工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双资质”工程公司,用足用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申请“双资质” 规定,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也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三)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机制促进项目管理、设计和施工骨干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多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工程总承包相关课程,推动开展校企合作,培养一批懂设计、通施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加快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人才。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施工单位的设计能力和工程咨询能力。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能力。 二、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 (一)明确工程总承包发包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二)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人报价均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工程总承包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企业信用等。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法。 (三)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管理。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 (四)完善工程总承包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工程总承包项目,全面推行以工程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工程担保和保险的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 三、完善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 (一)强化工程总承包分包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肢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二)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实体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视情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同时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开展涵盖投资决策、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三)规范联合体承包管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涉及项目分包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就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四)优化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手续。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可以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依法分阶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五)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六)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实行过程结算。 (七)强化信用管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对发生失信行为的,要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记录并实行信用惩戒。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切实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推行工程总承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监督管理,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加快推广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措施,引导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设计、造价、合同、安全、质量、风险、信息等重要控制目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优先进入工程总承包市场,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引导工程总承包项目积极应用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强化智能建造上下游协同工作,形成涵盖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服务的产业链。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经验,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7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市函〔2021〕192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山西省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结合我省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 (主动公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事项办理申报网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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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事项办理申报网址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按照全市数字政务服务工作计划安排,针对部分勘察设计办理事项的申报网址调整至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涉及事项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变更、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变更、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外埠企业进京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 二、调整申报网址 1、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事项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83031927896&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2、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变更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82181927895&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3、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84321927898&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变更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81871927894&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5、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1819516&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6、外埠企业进京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1815686&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调整后的申报网址将于2021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技术支持电话16601022901)。原申报网址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gw/ssoLogin/login将于新网址启用后关停,在原申报网址中未办理结束的事项,仍可登陆原网址办理并查询结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21〕1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住房城乡建委决定将部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资质审批权限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市工程勘察乙级及劳务资质、部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具体详见附件)下放至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承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规范审批行为。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审批工作流程,及时公布办事指南,严格按照资质相关管理规定、标准、文件要求做好审批和监管工作,按照“互联网+政务”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和审批,确保承接事项顺利实施,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抽查,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委将依法予以纠正,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情况,情节严重的,收回下放审批权。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抽查制度,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行业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其他事项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本次已下放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证书内容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以及注销资质事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资质,除企业名称和经济性质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以及注销资质事项外,其他证书内容变更事项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的资质审批和变更等事项,仍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办理。 (三)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任何情况或问题,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联系电话:023—63670919、023—63670289)。 附件:重庆市下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16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1〕1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推进工程总承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推行工程总承包重要性认识 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规定,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加大推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管,认真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等程序。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管 (一)严格把控资质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要在设计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核查工程总承包单位资质条件。对联合体组成不合规、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相关企业(单位),要依法依规责令改正并严肃查处。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各地要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投标监管,严格管控项目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编制和分包招标等环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前,应完成项目工程勘察,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计方案审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含片区开发的打捆项目等),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应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设计、施工范围及建设内容、各专业设计、施工技术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性能指标及规格等内容。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技术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工程总承包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暂估价工程、货物、服务的分包,应当依法招标,严禁不经招标直接委托分包。分包招标形式应依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可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建设单位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单独组织实施。 (三)规范合同及计量计价。各地要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计量计价的监督指导。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参照国家现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中应当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按规定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相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计价模式,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参照国家、省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数指标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 (四)规范工程总承包结算。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不得违法签订与招标文件规定、总承包合同约定实质内容相背离的补充合同(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及时履行变更及签证手续,加强变更及签证管理,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竣工结算和决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可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的总价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未进行或者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支付工程款和工程结算。 (五)加强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管。各地要依法依规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与承包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以工程总承包名义,实施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以设计和施工“双资质”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工程总承包项目主体设计和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以联合体形式承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自行完成主体设计和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业务支解后发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分包单位除建筑劳务分包外,不得再分包;设计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依法履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活动监督管理,对不具备工程总承包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各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相关工作。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各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指导国有企业加强对工程总承包的内部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建设项目审计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地要建立推进工程总承包协同监管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和协同监管,细化工作流程、完善配套制度,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总承包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三)加强业务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以试点企业、示范项目为抓手,总结推广工程总承包实施经验和做法,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努力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组织培训、现场观摩、案例分享、会议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交流服务。 (四)加强信用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管理人员信用管理,及时采集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关企业、人员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公布。加大对失约、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力度,促进工程总承包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五)加强调度统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推进调度机制,加强行业数据统计,积极协调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增设“工程总承包”标识选项,实现系统数据的分类统计、动态跟踪。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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