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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6页

共1122条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信息数据,加快推进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和监管电子化进程,我厅决定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2022年1月15日起即可在系统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补录时间截至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16日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 二、补录范围        自2007年9月1日起,工商注册在我区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承揽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且在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真实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广西区外的工程项目暂时不进行业绩补录。      三、补录原则        (一)系统录入。需要补录业绩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登录系统,在系统项目补录模块中一次性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信息、图纸(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        (二)逐级审核。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业务科室负责对补录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由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在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作为企业有效历史业绩。        (三)企业承诺。企业对自行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补录项目信息一经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原则上企业不能对信息进行修改。        (四)便民高效。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企业提交的相关项目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将不通过的原因告知企业。        (五)互联互通。工程项目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勘察、设计历史业绩审核时,应确保企业补录的设计历史业绩信息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已有的C级及以上业绩信息一致,否则不予通过。        四、补录方法        (一)企业登录系统,在登录后的主界面中选择“项目业绩补录”模块,进入后点击“项目录入”,一次性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各专业负责人信息,并上传项目业绩证明文件后,点击“保存”生成项目业绩补录数据,再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即可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二)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业务科室管理员登录系统后,在“项目业绩补录”模块中选择“项目业绩补录审核”,作出初步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审核通过后的业绩自动进入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账号,分管领导通过登录系统,在“项目业绩补录”模块中选择“项目业绩补录审核”,作出确认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五、核查依据        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据申报补录项目在各市备案存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图纸、勘察报告等资料开展审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扎实推进,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信息补录工作顺利完成。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并确保业绩信息真实有效。对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使用虚假业绩取得行政许可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并对提供虚假业绩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分管项目业绩补录工作的负责人(副局级)以及2名负责项目业绩补录工作的管理员,并填写《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责任人名单》(详见附件),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本市(含所辖县、市、区)责任人名单,于2022年1月14日前将名单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报送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电子邮箱gxjstsjc@126.com。        (四)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相关企业并做好工作部署。          附件: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责任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责任人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姓名 科室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负责人           管理员           管理员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的有关工作安排,现将我市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核发的各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凡属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后续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范围,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后,企业应按要求换证。        三、以上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建设工程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企业持有2016年以前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的,其资质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作废。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完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备案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监管,各类各等级资质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回资质。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城)建局,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监管,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厅根据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旧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了新版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为确保新平台顺利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1.“旧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17:30时起关闭建设单位和行业企业入口,仅保留主管部门入口;        2.“新平台”将于2022年1月5日9:00时启用,正常办理各类事项。        请各地主管部门在“旧平台”关停前及时办结业务事项,对于未办结的事项相关建设单位或企业应在“新平台”重新录入信息,各地主管部门在“新平台”重新办理。        二、平台登录        “新平台”正式启用后,所有用户可通过省厅官网住建动态栏目内的“业务系统”栏目登录平台,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特色服务栏目内的“住建服务”栏目登录平台,并为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提供用户操作指南。        三、有关要求        (一)建筑企业要保障登记的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外省进鄂建筑企业登记信息的有效期,将统一延长到2022年2月28日。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维护,保持动态更新,对长期不维护、数据失效的企业将进行冻结处理,其信息转入后台存档。        (三)省厅将统一为各市州住(城)建局配置一个管理员账号,负责本行政区内(包括所辖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所有“新平台”用户账号的分配管理和权限配置。请各市州住(城)建局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市州管理员回执》(详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时将电子版传至指定邮箱:scc@hbszjt.net.cn。        (四)各单位在“新平台”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1.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徐伟智,负责有关政策和业务问题咨询,咨询电话:027-68872173。        2.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有关平台操作及技术支持问题咨询,咨询电话:027-68870132,027-68873052。        附件:市州管理员回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瑞金市、丰城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我厅决定对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精简材料和简化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实行告知承诺,社保缴交情况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申报材料。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省外核发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四)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登记服务事项,不再要求上传开户许可证、驻赣办公场所证明(不含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赣检测场所)、社保缴交凭证、驻赣负责人及驻赣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委托人授权书等原件扫描件,实行告知承诺。        二、简化工作流程        (一)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补充陈述)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部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补充陈述事项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由企业直接将补充陈述数据包光盘及带条形码的陈述申请表报送至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二)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注销事项(个人或企业单方面注销业务除外)实行“智慧审批”,即由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经注册单位确认后,二级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自动办理,实现“秒办结”。        (三)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反映。        三、优化服务举措        (一)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厅及各地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延期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厅批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延续,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深化预约和延时服务。结合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全程网办的实际情况,对证书变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等事项,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供“预约+延时服务”,对预约事项因工作流程未在工作时间办结的,提供网上延时服务办理。部批个人职业注册证书领取事项提供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1-86215289(接听时间8:30-17:30)。        (三)为方便建筑业企业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证事宜,将一级建造师注册企业身份认证、企业基本信息修改及个人手机号重置业务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主管部门。自2022年1月1日始,企业可直接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办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及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联系电话:0551-62999880转1。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开展一次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对经本部门审批、已取得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已审批企业数的10%。各地可根据核查结果情况调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二、核查内容 由各资质审批部门对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对被随机抽查到的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关于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的要求,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交情况。 (四)资质标准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要求。 核查中,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频繁变更工作单位的,要进一步核实,属于“挂证”的,不予认定,并依法依规对其予以处理。 三、结果处理 经核查,对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各资质审批部门责令企业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整改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已取得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 各资质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已审批企业资质的批后动态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省厅许可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核发后,上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换证。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0〕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二级企业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0〕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有关要求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修订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上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