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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4页

共1122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延期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的证书,有效期已延至2022年12月31日。为保证图章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的一致性,现将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的“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新章。        自2022年4月1日起,针对首次取得资质证书或因资质升级、增项、名称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取得图纸报审专用章及勘察文件专用章的,经审查合格的核发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图章。        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证书和印章的管理,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等各类相应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执业注册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在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        我委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对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我委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有关企业(机构):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所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由2022年6月30日再次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其他事项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刘建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彭才能,0871-64320542。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1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二、企业申报的升级业绩,属于省内存疑业绩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业绩主要技术指标一致性;属于省外存疑业绩将发函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核查。必要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直接核查。 三、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录入升级所需的代表工程业绩,代表工程业绩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 四、各地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企业业绩申报、采集做好指导服务,按标准、按流程完成企业业绩录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需核查业绩要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有效。 五、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负责业绩核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311-87805351。   附件: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7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及实行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1〕85号)有关精神,决定启用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登录方式及相关说明        (一)按照辽宁省《强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方案》关于政务服务事项“一张网”的总体要求,我厅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版升级,自2022年3月7日起,辽宁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申请事项需通过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申报,相关业务统一在《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中办理(具体操作见附件1)。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过期人员,如果该注册人员只有一个注册专业,注销注册完成后,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可办理重新注册;如果该注册人员有多个注册专业且有未到期的专业,已到期的专业被注销后,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可办理增项注册。        (三)原二级建造师注册系统中的已注册人员,可通过新系统中的“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遗失补办”事项申请电子证书,待审核通过后登录个人账号打印电子证书(具体操作见附件1)。        (四)因新系统无法对接外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数据库,新系统开通后我省将不再受理省外取得资格人员的注册业务。        (五)具体相关业务的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请登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zjt.ln.gov.cn/)网站——“我要办”——“执业注册”——“辽宁建设执业注册管理系统”中查询。        (六)2021年辽宁省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在新系统开通后即可申报注册。        (七)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辽宁省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和密码,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和密码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咨询电话:024-24128500,新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24-83988821。        二、实行电子证书        (一)自 2022年3月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样式见附件2)。自2022年6月1日起,原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自 2022年3月7日起,辽宁省内准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三)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三、电子证书信息查验        (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查验。        (二)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 zjt.ln.gov.cn)“我要办”专栏,进入“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        四、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下载电子证书。下载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任何企业和个人可通过微信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四)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期间,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申办相关业务待审批通过后登录辽宁政务服务平台重新加注打印。注册证书被注销、吊销、撤销、撤回、过期等,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打印。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企业或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推进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效措施,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新颁布的《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2021年,我厅印发了《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标〔2021〕59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开发建设了安徽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为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配置了系统工作人员账号及权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切实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二、全面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全省统一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办法、评价系统,全省统一管理,省、市、县联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三部分。企业基本信息由信用系统从厅数据中心自动获取,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所在地(外省企业由其承接的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省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不良行为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归集。        企业信用分和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计分规则和评价标准自动生成,并随企业信用信息的变化动态调整、自动更新。企业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协同办公—安徽省住建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使用“法人用户”账号登录企业端,查看本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详情、评价结果。社会公众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协同办公/我要查—信息查询/信用查询,进入信用查询页面,通过信用查询—勘察设计信用查询,查询企业信用等级。        三、切实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录入、审核和审定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审核确认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录入、审核、审定三个环节必须由三个不同人员操作,严禁兼职或替代操作。各地要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及时核实、处理异议信用信息。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的工作指导,定期核查县(市)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归集情况,推进信用评价工作全面落实。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关系到企业的切实利益。各地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组织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家、省有关信用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开展《评价办法》和信用系统应用等相关内容的专题培训,为客观公正地实施信用评价提供政策和技术保障。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推动勘察设计企业不断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构建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营商环境。        各地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以及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厅标准定额处,0551-62871534,62876569;        技术支持:信息中心,0551-62871291,62871543。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资质审批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1项有关规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每项资质仅可以简化方式申请一次。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将其具有的专业承包资质转出的,如需再次申请 同专业的资质,不适用该文件有关规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最低等级申请。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时不适用该文件有关规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从最低等级申请。        二、企业在省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申请将住建部颁发资质转出时,需经企业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交申请。        三、省内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职能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通过的企业名单和相应专业电子版报省厅备查。          联系电话/传真:024-23447688/23447677        邮箱:jzyggc.szjt@ln.gov.cn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水利厅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按照“一网通办”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经我厅研究决定,自2022年2月15日起,对于向我厅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审批的企业,将统一核发电子证书,我厅不再制发纸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证书规格为A4幅纸(竖版,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和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职称、注册资本、经济性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及等级、验证二维码、发证机关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        三、电子证书的申报方式        2022年2月15日起,向我厅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以及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注销、延续、重新核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均实行电子化申报,申报方式如下:        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申报最终结果我厅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电子证书的获取及验证方式        (一)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通过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二)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⒈ 官方网站验证:使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在线服务—企业查询—勘察企业或设计企业”栏目进行查询验证(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        ⒉ 二维码验证:扫描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左下方的二维码,即可查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详细信息。        五、电子证书的动态管理        (一)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性质、注册资本金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业务,确保网上公示信息及时更新。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以广西建设网公示信息为准,企业自行打印的电子证书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或二维码扫描显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或篡改。        六、其他事项        (一)自2022年2月15日起,对于向我厅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审批的企业,不再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业务。企业可自行登陆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下载打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二)企业原有纸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期间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变更、延续、重新核定等业务的,通过审批后将统一换发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后,持有原纸质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请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查验电子证书信息,并可通过信息勘误申请完善电子证书信息。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8日        附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严格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有关工作的提示函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告知承诺制事后核查工作,严厉打击虚假业绩骗取资质现象,确保住建部试点工作“接得住、管得好”,现就严格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有关工作提示如下:        一、压实核查责任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告知承诺制业绩核查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核查部门及主办人员,将项目实地核查与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档案查阅相结合,严格落实核查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核查人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承担责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业绩核查汇总表必须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必须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落实责任追溯        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工程项目信息及报送的业绩核查资料,实行责任追溯制。一旦发现核查材料弄虚作假,对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撤销其资质证书,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并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予以约谈,并全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以及伙同社会上非法机构、不法分子相勾结的各岗位核查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信用约束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对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承诺等方式申报、骗取资质的企业,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因资质撤回、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2年1月12日 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省建设工作方案        当前,我省建筑业正处于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能的攻坚期。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筑强省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引领,加快产业结构、建造方式、队伍素质、质量安全改革创新,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业绿色发展,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式高质量发展新路,为建筑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建筑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甲级建筑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具备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产业工人队伍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工程质量水平稳中有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实现“双下降”。建筑业总产值突破2万亿元,省外完成建筑业总产值占比达到25%以上,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40%以上,年产值超百亿元以上企业15家,年产值超千亿元以上企业3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主导。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建造方式创新和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        (二)坚持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加快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积极推进智能建造,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推进建筑业数字化转型。        (三)坚持绿色发展。以绿色低碳发展为导向,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愿景。加大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进建筑业绿色产业链建设。        (四)坚持素质提升。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培养一批产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产业工人队伍,引进一批经营管理人才,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四、工作任务        (一)优化企业发展路径。开展“建筑强企”培育行动,重点培育一批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等高等级资质企业,支持骨干企业与大型央企等联合参与对企业综合实力要求高的城市轨道交通、铁路、桥梁隧道等大型项目的投标。支持企业通过混改增强综合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企业联合重组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转型。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中小型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快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建筑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五年行动计划,推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建立省级通用的部品部件标准产品库,加快构建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钢结构住宅围护体系、材料等方面研发创新,加快生物质建材、工业固废新型建材等部品部件技术研发。推动成都、乐山、宜宾、广安、眉山、西昌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加快发展,大力推进其他市(州)装配式建筑应用发展。加快推进装配化装修。做好全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工作,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鼓励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在具备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中进一步扩大预制化装配工艺应用范围。(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实施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重点地区、重点建筑逐步提高节能标准,大力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全省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不断增加星级绿色建筑数量。加强绿色建筑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制度。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建筑领域电能替代。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县级城市(含县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        (四)加快推行智能建造。制定《四川省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指南》,引导市场主体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建造过程中的集成与创新应用。加大建筑机器人研发应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设备,提升施工机具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开展智能建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符合条件的依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到2025年,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培育一批智能建造龙头企业,建立智能建造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四川省税务局)        (五)推进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实施“1+N”省级建筑产业园区建设,在成都建设省级建筑产业总部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布局一批以建筑产业生态圈为牵引的产业功能园区,纳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产业集群同步规划建设。发挥产业园区聚集作用,推动软件开发、部品部件生产、设计咨询、智能建造、智慧运维、教育培训、市场信息服务、资金物流等要素部门企业入驻园区,培育一批“投融建营”一体化建筑业全产业链骨干企业。鼓励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依托产业园区联合组建建筑科技创新基地或中心,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科技创新提高生产力和竞争力。(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        (六)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文件中人员、业绩、奖项、信用等条件设定,招标人不得对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的企业设置不平等招标条件,不得脱离项目的主要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条件或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积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依法依规保障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评标方法的自主权。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快电子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七)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从2022年起,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可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方式,对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并履行监理相应法定责任和义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其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加快完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组织建设。支持工程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服务。力争到2025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培育50家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水利厅)        (九)全面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以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其他投资项目使用保险或保函形式缴纳。各部门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以保险或保函替代各类保证金。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十)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工程以及吊装作业、高处作业等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网络系统。落实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工程项目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奖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提升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整体水平。鼓励各地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在保障性住房等工程中优先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提升施工企业事故风险防控能力。(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四川银保监局)        (十一)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研究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途径及方法。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不得强制要求施工单位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审计机关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二)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市场壁垒。引导民营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模式、建造方式、人才培养、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创新,积极拓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及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投资领域。建立大型央企、国有建筑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合作机制,鼓励双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增强民营建筑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大力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大人才培育力度。制定人才培育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建设人才培育和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企业培养国家级和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支持职业院校、骨干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市、县共同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加快培育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创建建筑劳务品牌,形成我省独特的建筑产业战略资源。支持建筑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完善技术技能评价体系,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建立与智能化建造、绿色化生产、装配式施工、现代化管理运营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岗位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全面清理废除各级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政策,打破行业壁垒、企业垄断做法,取消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损害市场主体利益等不符合建设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为,不得以建筑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公司为由限制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四川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加快构建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十五)加大融资支持。建立政银企合作机制,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工程保函、融资成本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建筑企业以经项目建设业主或总承包单位确认在建工程阶段性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进行贷款,严禁违规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鼓励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银行业机构探索供应链金融产品,为建筑企业招投标、材料采购提供支持。(人行成都分行,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        (十六)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建设四川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建立“走出去”发展推进机制,以国家发展战略为导向,支持企业开拓粤港澳、长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积极参与城市群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鼓励央企和地方企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合作,深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着力提升对外工程承包规模和品牌效应,努力打造“川建工”品牌。对我省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十七)深化川渝建筑业协同发展。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一体化建设,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共享共用。加强两地建筑产业结构分工与互补,支持双方诚信企业和优势企业组建产业联盟。开展川渝区域性标准编制试点,推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互认。建立从业人员资格互认机制,支持鼓励各类人才交流互动。(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八)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改革部署,稳步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快推进电子化审批,做好资质审批权下放工作。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有关专项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建立完善建筑业发展质量评价体系,做好行业发展的监测分析,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发展情况。        (二)强化服务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政策衔接与协调,优化服务,推动政策落地落实。要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为企业发展建言献策,协力推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加大对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宣传力度,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对建筑业的认同和支持。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