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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2页

共1122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有关建筑业企业和注册建造师自行整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我厅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平台数据比对,发现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59家企业不符合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贵州紫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入川人员受聘或注册在多个单位,李欣等655名注册建造师存在多个单位注册行为。现将有关问题予以公布,请上述单位和个人自行整改。对结果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2年5月20日18时前提交申诉材料至我厅建筑管理处。        2022年6月30日前,我厅将再次通过网络监测进行数据比对,对未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记录并对外公布,依法依规处理。        建筑业企业咨询电话:028-67648569;注册建造师咨询电话:028-63810333转4。        附件:1.实名制管理问题建筑业企业名单                   2.多单位注册人员问题入川建筑业企业名单                   3.建造师管理问题注册建造师名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2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2年4月3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分类、业务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均分为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        第六条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公路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        (一)甲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二)乙级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的监理业务;        (三)机电专项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类型水运机电工程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并具备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申请人作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当事人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相关行政处罚但已履行完毕。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其中桥梁、隧道工程监理业绩不超过2项。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10人具备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一类和不少于2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一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九条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条  申请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公路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公路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2人具备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不少于1人具备中型及以上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小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机电工程建设经历,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        (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6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        2.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水运机电工程监理业绩。        (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       (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或者企业成立至申请前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甲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申请人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或者信息:        (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相关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四)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五)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在线申请,将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相应录入系统,并对其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公路、水运相关管理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全国通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应当组建资质评审专家库,做好专家库的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其建立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选定,并符合回避要求。因回避等原因资质评审专家库难以满足需要的,许可机关可以从其他资质评审专家库中确定评审专家。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二十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拟继续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对提出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企业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准予资质证书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水运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许可机关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资质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按照本章规定的一般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违反承诺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销其资质许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监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动态核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已取得资质许可的监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要求、整改结果等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将纸质证书交回许可机关,许可机关应当一并注销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许可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向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签注变更。        监理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需要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十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重大事项变更。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原资质条件进行核定,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可以承继原资质证书,但不得超过注明的有效期;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应当重新提交资质申请。不再承继原资质证书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申请人在资质申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纸质证书由许可机关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电子证书的制作、使用和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17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解读:《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解读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深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放管服”改革十条措施》的政策解读        日前,我厅印发了《深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放管服”改革十条措施》(湘建法〔2022〕41号,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出台了系列改革措施。特别是去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均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大力减轻企业负担。        2021年我厅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明确“服务更优质、审批更简洁、效率更高效、措施更完善、竞争更公平、监管更规范”目标,争取出台一系列含金量高、突破性强的制度创新成果,促进市场机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进入全国同行业前列。全省行政效能评价指出,我省普遍存在“申报材料较多、审批流程复杂、信息协同程度不高、电子证照未实施”等突出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也不同程度存在上述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优化住建领域政务营商环境,有效解决企业安全许可存在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很有必要制定《措施》。同时,制定《措施》也是规范、严格审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施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有十条内容。        第一条下放审查权限。明确了按照“谁审批资质谁审查安许”原则,将资质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委托下放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州报送的合格企业纳入公告名单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条简化延期审查。明确了简化延期审查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主管部门只审查安管人员情况。审查合格的纳入公告名单,审查不合格的直接告知企业并退窗办结。        第三条优化审批流程。明确了除第二条规定情形外,继续实行“初审+公示+复审+公告”审批模式,初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不合格的,由企业根据审查意见提交陈述材料,进入复审程序。        第四条精简申报材料。明确了取消“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标准、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标准、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3项申报材料。工伤保险等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调整审查评委。明确了调整扩大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评委库,建立审查评委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审查评委管理制度,加强审查评委日常管理,开展专家审查结果核验评价。        第六条规范审查意见。明确了整理归集共性问题清单,加强审查业务知识培训,规范专家审查意见,提高审查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推行电子证照。明确了2022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化,同步归集至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        第八条加强人员核查。明确了建立安管人员调动变更自动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对安管人员监管。建立企业安管人员最低配置预警功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强化信息协同。明确了升级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平台,将市州审批纳入系统管理,对接“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自动报告。增加安管人员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提醒功能。        第十条加强指导监管。明确了加强事权下放后的业务指导、审查培训和监督检查,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完善制度、规范流程、提升效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期间住建领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着力保障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试点事项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一般方式。        (一)告知承诺制方式         1.企业申报业绩在省内且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将数据等级标记为B级,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将业绩数据等级标记A级的申请。         2.我厅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将业绩数据等级调整为A级。         3.企业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home)进行查询,相关业绩数据等级显示为A级后,即可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告知承诺方式升级、新申请、增项)”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告知承诺方式升级”,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有关材料。         4.我厅受理企业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二)一般方式         1.企业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升级、首次申请、增项)”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升级、新申请、增项”,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有关材料。         2.我厅受理企业申请,委托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的,公示无异议后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方便企业自主选择办理方式。        (二)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业绩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可查询。对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的企业,要认真做好企业业绩数据等级标B审核工作,确保向我厅提出申请时申报企业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已标记为B级,否则我厅一律不予受理。        (三)申报企业原则上只允许选择一种申报方式。对已经申请标A尚未到现场核查的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选择一般方式的,原标A申请自动作废。        (四)对我厅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的企业业绩,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业绩核查,确保如实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汝雷,0531-82083217,82083291(传真),电子邮箱:zhangrulei@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现将《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2年4月15日     云南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应对近年来全省建筑业发展速度持续放缓,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明显的态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打破资质逐级晋升限制,试点允许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等级所包含的专业承包资质;鼓励具有相应EPC总承包业绩的设计资质乙级以上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企业,申请相应的施工或设计资质;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凡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的企业,五年内在云南省投资(承揽)工程项目合同额达5亿元以上或咨询服务合同额在5000万以上,并在云南省设立子公司的,许可其对应资质省级权限内的最高等级资质;引导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加大对本地龙头骨干企业扶持力度,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依托重大工程形成一批大项目,依托大项目培育壮大一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配套发展一批专业承包和咨询服务类企业;定期评选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录(建筑施工企业100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企业各30强,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及装配式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各20强)。鼓励建筑业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落户云南,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与入滇央企和省外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和项目公司,共同参与省内重点项目建设。加强省际合作,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支持企业到省外和国外建筑、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领域承揽工程。营造全行业争优创先氛围,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创建国家和省优质工程,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以精品工程为榜样促进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大幅提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强建筑业人才培养和用工制度改革        加强工程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培养,推行注册类人员考试改革试点,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工程技术人员取得工程领域相关执业(职业)资格,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衔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直接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一级职称。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建立职业培训实训基地;具备条件的总承包企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完善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评价体系。加强传承传统建筑技术,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引导企业大力培养传统建筑领域技术人才,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传统建筑工匠技能等级评定”;推动传统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云南建筑特色,培育云南特色工种,着力培养技能型人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四、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各级政府要通过组织推介活动、依托驻外机构等方式促进我省企业在建筑、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领域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承揽工程;对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纳入“走出去”支持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与我国驻外机构的联系,收集各类建设项目信息,供我省企业“走出去”投资或承包工程业务参考。(省商务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实行过程结算,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        六、深化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        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环节的自主权。招标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招标条件应当以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度,多种因素审慎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七、支持智能建造创新        加强建设工程领域BIM技术运用,加快铝合金模板施工技术、高强钢筋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分仓法施工技术、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技术、减隔震技术、新型防水与围护结构施工技术、装配式钢结构施工技术、建筑融合新基建创新技术、绿色施工技术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引导全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工艺不断转型升级、做专做精、做优做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八、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        加快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更多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分类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应使用装配式技术;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技术,各地应研究确定本地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重点范围和发展目标。到2025年,力争城镇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到30%,其中昆明市力争达到40%。加强装配式建筑正向设计研究、节点连接工艺、维护系统、材料性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与联合攻关;推行建筑、结构、维护系统、设备管线、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加强模数化、标准化研究,推广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方法,提高通用部品部件使用率和模具复用率。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装配式商品房或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商品房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在建设工程审批、预售许可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建筑设计要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点和时代特征,突出建筑适用功能,回归建筑基本属性,强化文化传承创新,丰富历史文化内涵,杜绝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努力打造精品建筑;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强化工程设计安全监管,加强对结构计算书的复核,提高设计整体安全、消防安全、抗震安全等水平;深化光纤到户、5G、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深度,加快出台建设标准,支撑新型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快速增长的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推动绿色建筑量质齐升        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推广政策,确保规定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至少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基本级要求。鼓励政府、国企投资或主导的建筑工程项目和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鼓励计容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按照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推动绿色生态小区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并及时发布全省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和绿色建材推广目录,鼓励各类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选用绿色建材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一、加强建材质量管理        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强化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部品部件实行驻厂监造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配合)        十二、加快行业数字化建设        加快“数字·住建”建设,推进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的全过程集成应用,推广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与应用,提升我省建筑业信息化水平,努力实现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开展网络化、专业化、跨部门的本省建筑业区块链数据监管系统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十三、健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加快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建设项目各方主体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与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同步联动,强化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运用,并将参建各方主体及参与建设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或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云南)”,实行联合惩戒,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配合)        十四、减轻企业负担        大力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制度,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能够通过银行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自主选择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得重复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应当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国家政策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配合)        十五、加强市场主体培育        牢固树立“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思想,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 实行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进一步加快登记注册建筑业企业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培育。到2025年末,全省登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达到15.1万户,力争达到15.5万户,入库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达到 6180 户,力争达到7300户,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省统计局依法依规做好建筑业资质等级企业入退库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企业特点的保函、保理、保险和担保等金融产品;加大对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担保贷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各方责任落实          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实行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和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加强质量全面管理。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实现质量责任可追溯;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履行政府质量监管责任,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创新质量管理模式,积极探索质量保险机制,促进工程质量品质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相关部门配合)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切实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主动服务,密切配合,形成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各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供给、保民生、保运转,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缓交或停缴住房公积金。严格落实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闽政〔2022〕9号)有关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疫情影响严重的城市,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疫情期间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愿意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增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进一步减轻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方便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三、适当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住建(房管)部门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闽政〔2022〕9号等有关减免房屋租金的政策规定,帮助服务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四、强化用水用气服务。疫情期间,供水、供气企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保持服务高效便民。对受疫情影响的欠费用户不停水、不停气,欠费不收滞纳金。对有上门服务需求的用户及时提供便民服务,并免收或者减收人工费等费用。 五、保障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疫情期间,各地优先保障城乡供气、供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排水管道作业、环卫保洁等公用行业运行。各地要按时足额拨付市政公用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公用事业财政补助资金、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费用,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有序运行。各地可视情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因此增加企业成本的,由购买服务的所在地政府承担,相应补充购买合同。 六、提升供排水行业应急能力。重点依托省内大型有实力的供排水企业,组建若干个政企合作的省级应急中心,实行统一调度、分片负责,强化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应急物资调度机制,推进全省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疫情期间,指导督促各地供排水企业密切关注药剂储备量,及时寻找供货源,做好药剂物资保障,协调开通物资运输绿色通道。 七、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对配合属地街道(乡镇)部署,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所需的防疫物资纳入当地调配范围,属地街道(乡镇)需予以统筹调配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可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同意后,从服务项目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由服务项目委托单位予以相应奖补。 八、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防灾防疫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列入改造内容。各类闲置空间尽可能改造成为快递、快餐存放用房等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坚持连线成片推进,把老旧小区改造和周边环境整治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片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九、持续抓好行业疫情防控。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物业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规定,加强在建工地、城市公园、物业服务区域等疫情防控。在建项目严格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外出流动,对进场人员及新招员工严格排查行程轨迹,落实“一人一档”制度。 十、加强复工前安全检查。复工前要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各类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培训和排查,重点检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到位情况等,确认符合开工条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方可复工。 十一、优化工程项目审批服务。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地各审批部门优先保障,专班专人指导服务,采取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灵活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项目在设计方案批复后,完成基础部分施工图审查即可申请先行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 十二、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各地要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优化本地监管办法,增加支付节点,对开发企业使用商业银行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予以支持,鼓励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三、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化“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积极推动施工过程结算,提升工程结算效率。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尾款。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信用综合评价分数高的企业,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推行各类保证金采用工程保函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缴纳或预留。 十四、健全完善建筑市场风险共担机制。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跟踪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时发布调整人工费指数,加大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健全工程造价风险管控机制,将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铝合金等主要建材列入重点风险管控,保障企业权益。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妥善解决疫情防控停止施工增加相应费用。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 十五、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疫情期间,各类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分阶段足额、及时支付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用要充分考虑疫情影响新增的各类设计内容或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偿,并实行优质优价,使设计工作的创新创意创造价值得到有效体现。 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建筑市场。各地要培育发展建筑业龙头企业,在资质审批、业务承接、保证金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总承包施工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拖延中小企业款项。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推动省行业协会在省外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十七、顺延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有效期。我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十八、支持多元化解住建领域合同纠纷。疫情防控导致勘察、设计、施工等住建领域合同履约期限延误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要引导建设单位特别是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顺延合同期限,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支持鼓励各建设类行业协会按照省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21〕33号),加强和属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服务,努力让矛盾纠纷在行业内高效、及时解决。 中央、省里已经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住建部门要在抓好贯彻落实的同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研究细化具体举措,统筹抓好实施工作。省厅将依托挂钩联系基层工作机制,结合落实“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对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协调解决,推动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3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动态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甘建设〔2021〕73号)《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甘建发电〔2022〕6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印发《2022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动态核查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15日  2022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动态核查工作方案     一、核查范围    1.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许可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2.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3.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5.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二、核查内容    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整体部署,在市州住建部门的组织下,逐项目(市级、县级不得对同一项目的同一内容重复检查)精准排查整治辖区内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勘察设计质量安全隐患。督查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照《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责任,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措施能否满足实际安全生产需要等。    各市(州)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包括进入本行政区域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域外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模式,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监管子系统”认领检查计划,随机抽取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核查,并对企业承揽的项目进行延伸抽查,比例不低于5%,且不超过10个,不少于2个。其中兰州市核查企业总数不少于30家,上年度核查未发现问题的甘南、临夏、平凉等地抽取核查企业总数不少于10家,其他各市(州)抽取核查企业总数不少于5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必查且不计入核查企业数。    省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下发检查计划,适时对兰州市、兰州新区等重点地市和上年度核查未发现问题的甘南州、临夏州、平凉市以及工作进度滞后、工作成效不显著的市州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线上抽查。    三、进度安排    按照《实施方案》整体部署,各市(州)、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于4月开始核查检查工作;7月底前对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勘察设计企业完成核查;9月底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核查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回头看”,县级住建部门“回头看”抽查比例不少于20%,市级住建部门“回头看”抽查比例不少于10%。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按规定上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业务承办部门联合抓的工作机制,从勘察设计源头消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精心安排,认真部署,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统筹有序推进。各级住建部门要将勘察设计行业动态核查工作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等紧密结合,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行业核查工作中,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属地检查为主、上级抽查为辅”的原则,避免短期内重复检查、增加基层负担。    (三)坚持关口前移。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属地住建部门要坚持关口前移,确保监督检查不缺位。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3号),强化勘察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勘察作业现场检查。随机抽取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现场讲图,严厉打击违法分包、挂靠、挂证、出借资质等行为。加强行政司法相衔接,检查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四)提高监管效能。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已上线运行,各地住建部门要积极督促辖区内企业填报、更新信息,并及时进行审核。坚持市场和项目现场“两场”联动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我省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和勘察设计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先进优势,加强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和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协调联动,有关企业、人员核查结果和处罚情况等及时录入勘察设计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和“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勘察设计行业常态化核查监管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调度,落实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自2022年5月起,各市(州)住建部门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动态核查、处罚情况和推进信息化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厅。   联系人:高涵鹏 联系电话:0931-8929712,8929733(兼传真) 电子邮箱:kanchashejichu@163.com。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批方式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1〕48号)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资质事项,统一调整为一般方式审批。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企业通过“皖事通办”平台统一登录进入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业绩等附件材料,我厅对照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审批。        二、加强人员管理        企业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个人需在“皖事通办”平台实名注册。经个人验证同意后,企业方可聘用人员用于资质申报。我厅将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保、学历、职称、工作轨迹等信息的比对核查,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中存在工作单位频繁变更、外省人员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形的,将加大人员在岗现场核查力度,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线索,严肃调查处理。同时建立完善专业技术人员预警机制,按照相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于行政许可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回行政许可。        三、做好业绩核查        按照行政许可相关法规规定,企业申请资质许可,应当如实向我厅提交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等有关材料(包括项目技术指标)和反映真实情况。我厅依据企业申请组织对企业业绩及个人业绩进行核查,项目在省内的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主管部门核查,项目在省外的由我厅协调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项目在境外的申报企业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及相关指标真实性证明文件,我厅通过相关途径进行核实。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将项目实地核查与网上核查等相结合,严格落实核查责任,对不认真核查业绩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我厅将予以通报。        四、加强监督管理        我厅将强化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资质审查中发现企业申请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将加大核查力度,对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业绩核查结果有疑议的,我厅组织进一步核查。对取得资质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常态化开展动态检查。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严厉打击挂靠、“挂证”等行为,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发现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予以撤销行政许可;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勘察设计水平,落实勘察设计责任,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1.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勘察设计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格按照先勘察、后设计、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再施工的原则,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严禁未勘察先设计、无设计先开工、边设计边施工、未经审查即开工的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单位要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实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制度,对勘察外业作业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以及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原始记录等外业工作进行检查、核实,保证合理的勘察周期。未进行工程勘察外业见证的项目,其勘察成果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作为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3.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将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报审。发生涉及法定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应送原图审机构审查并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依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配筋率等进行设计,不得迫使设计单位降低工程结构安全、消防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标准设计。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落实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        1.要健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单位法人代表、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校审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范围。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应对本单位设计质量负全部责任,各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2.要严格实行校审质量管理和签字签章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有勘察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法人印章、技术专用章、资质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专业人员应分别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担任;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应由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审核、审定人应由本专业具备注册资格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3.要强化工程项目勘察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质量管理,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关键部位须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勘察单位原则上应设臵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实验室;无土工实验室的应设立相应实验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土工试验或测试,进一步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土工试验管理。勘察单位要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和文字资料留存备查,建立勘察现场视频记录与归档制度,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4.设计单位要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要对项目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作出判断,在设计总说明中注明,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审。要按照省级住建部门组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消防论证审查或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禁止出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两张皮”现象。        5.加强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勘察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交底工作,及时解答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其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技术人员必须现场解答和处理问题,切实承担工作责任。勘察单位应参加工程地基基础检验,设计单位应严格核查现场施工是否与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文件一致,项目负责人应参与竣工验收及各分部验收,不得以视频代替现场验收、不得采用扫描印章代替本人签字,大型公共建筑以及重要(特殊)工程必须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        6.加强勘察设计人员培训和人才培养。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质量责任教育培训工作,系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和地方新出台的规范标准和文件政策精神,增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水平。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落实审查责任        1.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施工图审查管理和联合审查有关要求,在技术性审查前对建设单位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合规进行程序性审查,对提交资料的有关要求应一次性告知,对不履行项目立项、工程规划等法定程序的项目不予审查。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勘察原始资料的审查力度,对工程勘察文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原始资料与工程勘察文件的一致性。对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要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审查工作。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未经专项审查及消防论证或专家评审的,不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设计变更擅自降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工程技术标准、未落实专项审查意见的,审查不予通过,并应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切实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责任        1.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电子版图纸或白图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内审制度,勘察设计文件经内审合格,加盖公章和出图专用章后方可交付,不得以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代替本单位的校对、审核工作。对于已建立数字化图审系统的城市,同时应上传至数字化图审系统,电子版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应与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存档的纸质版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        3.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意见书签字、签章,并做好全套勘察设计资料的归档,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交付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竣工图,应与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和数字化图审系统存档图纸一致。        五、强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责任        1.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落实国家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的检查。各级住建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其中超限高层、政府投资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其余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10%。重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消防设计安全性、超限高层施工图专项审查制度、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制度落实等情况。对抽查发现存在重要工程未按规定上报住建主管部门、未按程序组织审查,以及未按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等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将予以严肃处理。 对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按照《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0﹞229号)要求进行事后抽查。        2.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的动态监管。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的抽查,重点检查钻孔数量、布点、深度等现场作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现场编录与土工试验记录的真实性,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实施质量的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将工程勘察设计的实施纳入到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具体监督。加强工地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核查,发现施工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施工的,应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进一步健全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各级住建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勘察设计责任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与企业资质增项、升级、人员注册管理等挂钩,加大勘察设计质量责任的追究和惩处力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