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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1页

共1122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等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其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事宜,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六、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2年12月31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0471-6945165  0471-6945002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相关规划编制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全省规划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现就做好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申请和延续,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更,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程序环节        (一)报件受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申报单位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公示的许可条件和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ghbzdw.mnr.gov.cn/)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自愿填写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二)办理审批。符合告知承诺制相关条件、材料齐全的,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省自然资源厅与受委托下放承担审核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审批办理工作,审批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告。        (三)制发证书。通过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将换发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报单位应当交回原有资质证书。        四、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将组织对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实地核查。对发现申报单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证书。申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处理。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明确1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作为联络员,于5月23日前将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省自然资源厅;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        (二)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及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管委会等承担乙级资质审核的部门,要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对接,共同做好审批办理工作。        联系人:覃政涛  66772115  66771543(自动传真)          附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19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行业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认定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七)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三、认定类型和方式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新立,包括单位初次申请,合并或分立后、改制后申请办理;        (二)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        (三)变更,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办理(自然资源部统一发布的资质证书已不再标注地址、法人内容)。        新立、延续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新立、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变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发生变化。        四、办理程序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省自然资源厅受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搜索“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后,选择新立、延续、变更其中之一进行办理。办理新立和延续的,在线提交《告知承诺书》和必要的申报材料(见附件);办理变更的,在线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与单位名称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省自然资源厅接到新立、延续申请后,对企业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注册规划师证书等信息进行电子化核验;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由单位提供复印件,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固定工作场所及管理制度等由申请单位书面承诺。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1个工作日作出通过资质认定的决定,并在随后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省自然资源厅接到变更申请后,对企业名称变更事项信息进行核验,经审查满足变更认定条件的,1个工作日作出通过资质认定的决定,并在随后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        通过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省自然资源厅在厅网站公布规划编制单位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一)承诺真实性核查        对通过资质新立、延续认定的单位,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半年内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固定工作场所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证书;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撤销资质证书。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依规执业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开抽查结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强日常监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时要加强对规划编制质量的把关,及时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实施失信管理        申请资质认定承诺内容不实,或者违法违规执业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安徽”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两年内不具备参加国土空间规划评优的资格。        六、其他事项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按照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办理。鉴于国务院已取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事项,同时规定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未取得甲、乙级资质,原具有丙级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参照原丙级资质业务范围承担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规划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022年5月13日          附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事项许可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三)法定条件        1.有法人资格;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7.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四)必要材料        1.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主要信息表;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规划师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报前连续3个月);        6.乙级资质证书(办理资质延续的需要提供)。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三)法定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四)必要材料”,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申报人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报单位应当到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申请资质证书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不在失信惩戒期间内;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盖章)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5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于调整资质专业类别、等级的审批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类企业相关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做好督查指导工作。        (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1项。 县(区)级由审批改为备案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1项。 市州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审批的1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附件1明确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对照资质标准,认真核对各项指标,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参照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日作出审批决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11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7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部分专业甲级、乙级,事务所)”事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部分专业乙级)”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2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事项。通过推动数据共享、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在现有审批事项基础上,探索推进在办理过程中实行告知承诺环节,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市州、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批的1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放管结合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加强信用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按照职责做好办事指南更新、政策宣传解读、审批服务优化等工作,主动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做法,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附件: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doc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核准。为满足相关企业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办理资质的需求,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办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房建和市政行业有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详见附件)。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30%的人员(四舍五入)需主持完成过相应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1项以上,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不列入考核指标。        二、申办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加大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申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告知承诺事项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按本通知要求核准的企业资质,待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后60日内重新核定。资质重新核定前,重组、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及跨区域变更业务不予办理,企业注册人员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予以锁定。        四、住建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再受理按此通知标准提出的资质申办事项。         咨询服务电话:省住建厅政务处  0931-8929729                                                               0931-8929971                                                               0931-8929550                                      附件:可申办建筑企业资质范围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第6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水利(水务)局、商务局、人民银行山西各市中心支行、国资委、各隶属海关、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金融办、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主动公开)   关于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精神,聚焦当前我省建筑业发展的主要问题,着眼补短板、强弱项,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实施建筑业提质行动,全方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企业资质提档升级        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符合要求的当即核准相关申请。同步办理审批事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企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认定。畅通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绿色通道”,申请建筑业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支持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        对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企业总部迁入我省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对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综合资质)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申请母公司具有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的限制。新资质标准出台后,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的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作为资质升级企业业绩认定。(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打造建筑行业领军企业        鼓励本地房建、市政领域建筑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入股等方式集团化发展,与交通、水利、通信、矿山等领域企业实现“强强联合”,重组后年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的企业,可在三年内享受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扶持政策。对我省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综合资质)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省建筑业企业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省级财政在次年给予进档奖励。建筑业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抵押、担保、转贷风险等工作机制,提高建筑业企业获贷能力。对生产经营正常、短期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对涉及民生、交通、教育、市政、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类项目的融资,金融机构在符合授信政策要求前提下,对其申请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优先安排发放计划。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创新开发金融产品,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商业保函、金融租赁、保险融资等多种方式,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对信用良好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申请银行贷款政策。支持和推动省内建筑业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和港交所上市融资,在全国股转系统及山西省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展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强化“山西建造”品牌建设        支持各市设立企业及项目的评优类、创新类奖项,不断激发本地企业创优创新积极性。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费用构成,增列创优创新费,计入工程造价。发包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创优创新进行约定,对承包人承建工程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8%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以最高奖项计)。对我省企业无法独立承揽的项目,支持我省企业与省外企业组成联合体竞标,帮扶我省企业提升技术实力。(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在房建市政领域大力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强化保后管理要求,防范化解工程风险,提升市场认可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减免措施,劳动保障诚信评价为A级的可免于存储;鼓励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在融资环节,不得向建筑业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降低企业成本。加快工程竣工结算,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助力企业“走出去”发展        强化对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帮扶支持,通过省外推介等方式,帮扶我省企业向省外发展。积极为企业牵线搭桥,搭建交流服务平台,推动本地优势企业与省内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合作,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省外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等投资规模大、技术要求高的外埠项目建设,提升产值外向度。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省住建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推动行业加快科技创新        以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为契机,加大辅导培育力度,推动一批建筑业企业尽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联合,依托项目开展课题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对与高校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的企业,资质申报中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申报,不考核其社保和工作经历要求。有序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对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用地补贴、审批、评奖、信贷支持等政策。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重大技术装备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太原海关按职责分工落实)        九、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模式改革        以提质增效为目标,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力争每年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房建市政工程新建项目不低于总数的30%;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创新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建筑师主导作用,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积极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对实施工程总承包或建筑师负责制项目的施工、设计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工程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已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或建筑师负责制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        支持施工企业做好施工期环境监测,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推行装配式装修。在土地供应中,将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项目预制外墙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自主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等,优先在政府投资项目推广使用。(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一、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        进一步明确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监管职责,建立较为完备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实现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在线监督,进一步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促进招投标交易更加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交易规则,规范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运营。在房建市政领域深入开展招投标专项整治,推行五方主体承诺制,研究建立“标后评估”机制,积极探索“评定分离”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推动建筑业相关领域工程交易信息、市场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的整合,构建审批监管信息资源互通机制,逐步实现企业资质智能预警管理,全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持续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企业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注册人员“挂证”行为,依法撤销其注册资格。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坚决查处恶意采用虚假承诺申请资质的企业,并将法定代表人失信行为依法列入个人失信记录,逐步拓展在购买不动产、申请住房贷款、个人出行方式、高档场所消费等方面应用范围。(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厅收到部分群众反映企业申报资质冒用人员证书、提供不实材料的来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我厅权限以及由我厅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均应在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真实电话号码)后向我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的相关证书原件进行查验,确保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本人知晓,未提交原件进行查验、提交的原件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不知情的,不予受理、不予审查通过。        二、单位及个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进行投诉举报的,请提供尽量详细的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联系电话、地址。        三、对经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撤销并限制再次申报资质等处理,对伪造证件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相关文件摘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相关文件摘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条第(十五)项: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第三条第(二)项: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