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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行业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认定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七)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三、认定类型和方式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新立,包括单位初次申请,合并或分立后、改制后申请办理;
(二)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
(三)变更,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办理(自然资源部统一发布的资质证书已不再标注地址、法人内容)。
新立、延续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新立、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变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发生变化。
四、办理程序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省自然资源厅受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搜索“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后,选择新立、延续、变更其中之一进行办理。办理新立和延续的,在线提交《告知承诺书》和必要的申报材料(见附件);办理变更的,在线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与单位名称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省自然资源厅接到新立、延续申请后,对企业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注册规划师证书等信息进行电子化核验;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由单位提供复印件,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固定工作场所及管理制度等由申请单位书面承诺。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1个工作日作出通过资质认定的决定,并在随后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省自然资源厅接到变更申请后,对企业名称变更事项信息进行核验,经审查满足变更认定条件的,1个工作日作出通过资质认定的决定,并在随后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
通过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省自然资源厅在厅网站公布规划编制单位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一)承诺真实性核查
对通过资质新立、延续认定的单位,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半年内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固定工作场所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证书;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撤销资质证书。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依规执业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开抽查结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强日常监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时要加强对规划编制质量的把关,及时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实施失信管理
申请资质认定承诺内容不实,或者违法违规执业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安徽”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两年内不具备参加国土空间规划评优的资格。
六、其他事项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按照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办理。鉴于国务院已取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事项,同时规定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未取得甲、乙级资质,原具有丙级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参照原丙级资质业务范围承担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规划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022年5月13日
附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事项许可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三)法定条件
1.有法人资格;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7.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四)必要材料
1.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主要信息表;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规划师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报前连续3个月);
6.乙级资质证书(办理资质延续的需要提供)。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三)法定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四)必要材料”,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申报人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报单位应当到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申请资质证书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不在失信惩戒期间内;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盖章)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5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厅收到部分群众反映企业申报资质冒用人员证书、提供不实材料的来信,为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我厅权限以及由我厅转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均应在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如实填写法定代表人真实电话号码)后向我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供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的相关证书原件进行查验,确保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人员本人知晓,未提交原件进行查验、提交的原件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不知情的,不予受理、不予审查通过。
二、单位及个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进行投诉举报的,请提供尽量详细的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联系电话、地址。
三、对经查实申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撤销并限制再次申报资质等处理,对伪造证件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相关文件摘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附件
相关文件摘录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条第(十五)项: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93号)第三条第(二)项: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部将按照《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