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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0页

共1122条记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伊犁哈萨克州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新党发〔2020〕18号)要求,加强规划行业管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决定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二、认定范围        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和新申请。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和合并分立改制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暂不受理。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自2022年6月6日起正式受理该认定事项,编制单位可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详见附件2),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3),并提前进行电子版职称验核工作。为保障资质审批阶段规划编制顺利进行,未核发新证的原乙、丙级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        (二)对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四、监督管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单位开展实地核查等监管。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是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由县(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不具备参加国土空间规划评优的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后续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咨询邮箱:xjgtkjgh2022@163.com        联 系 人:周梦思  0991—2648247                    附件:1.新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2.新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3.新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6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O21〕43号)要求,现将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O21〕43号)。        二、申请范围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拟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的申请和办理。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或不属于本行政区域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正在参与国土空间及相关规划编制工作的原城乡规划乙、丙级资质单位,应立即提交相关资料,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四、办理程序        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报单位通过山西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模块在线提交承诺书和必要的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申请办理,也可以在本地通过“三级联办平台”上报,或直接到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窗口申报,但因填报内容较多,申请单位尽可能使用山西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申报。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处确认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将许可结果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并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参照有关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公告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通过认定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半年内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认定许 可。        (二)综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日常监管采用“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宫晓峰,电话:7731067          附件:1.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试行)            2.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3.《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则》(试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7日        (主动公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行业助企纾困13项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决策部署和相关会议精神,减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助力企业缓解困难,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平稳发展,我厅制定了助企纾困13项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延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        1.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2.上述相关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已启用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可登录青海工程建设云系统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在此期间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3.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照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二、做好勘察设计审查服务        5.优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批,发挥好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及时受理并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事项,全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6.指导市州住建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进度,提前筹划组建高水平专家队伍,依靠专业技术力量,优化技术方案,及时解决技术难题。简化审查流程,压缩审查环节,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工程制度审批改革、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实现在线受理和审查,压缩审查时限,设计审查审批全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7.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城镇、综合管廊等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审查服务绿色通道,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方式,对要件不具备的先行开展技术审查,针对存在的技术难题,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予以会商解决,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三、适当降低工程保证保险费        8.疫情期间,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投保健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项目计算保费时,在符合监管规定及合规要求前提下,费率区间以低系数计算,允许范围内保费收取以最低保费为准,切实减轻企业办理保险费用成本。        9.对于投保健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项目,在核保过程中,合理放宽核保标准,提升承保率。        四、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0.严格落实连续3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其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简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为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明确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列入工程造价,简化费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权益。        六、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到期且尚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9月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七、延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        1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到期且尚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9月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暂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征收服务的通告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要求和我省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规划,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业务信息系统将于6月30日上线,此前将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切换期间,暂停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相关经办、征收服务(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人社部门停机安排        (一)2022年6月5日18时起暂停省外转移、省内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间转移(含转入、转出)服务。        (二)2022年6月10日18时起暂停所有服务,旧系统全面停机。        (三)2022年6月30日8时开机,恢复所有经办服务。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2022年6月份的养老金,6月9日前发放到位。        二、全省税务部门停机安排        (一)2022年6月10日18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受理企业养老保险费退费申请服务,6月30日8时恢复。        (二)2022年6月10日18时起,税务征收系统暂停全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2022年6月14日8时恢复。        (三)2022年6月23日16时起,税务部门暂停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2年6月24日18时起,税务暂停全省所有参保单位社保费(含医保)征收相关业务,2022年6月30日8时全面恢复。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请按照时间节点办结相应业务。开机后延期办理的,原经办服务规则原则上不变。        (二)省人社厅将于6月25日左右另行公告办事服务指南,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新系统网办操作指南(含视频),请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及时关注或下载学习。省税务局线上线下办事服务流程不变。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核查分为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两部分。        (一)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省内登记注册监理企业主要核查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人员是否符合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省外入川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是否按要求完成外地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执业人员资格等情况。        (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主要核查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是否满足《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等规定,是否按照监理合同履职到位,项目现场质量安全及建筑施工扬尘管控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核查范围和数量        (一)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由我厅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重点核查2020年以来取得监理资质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来承担的监理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低于80分的企业。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含本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入川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抽查,每个工程监理企业至少检查2个在监理项目。        三、核查程序及方式        (一)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工程监理)》(附件2)的相关内容进行。        (二)市场行为核查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监理企业发出《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随机抽取2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1至2名专家,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的相关内容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进行核查并打分签字,存档备查。        四、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自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2年6月1日-6月30日。组织监理企业对本企业资质条件和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核查阶段。2022年7月1日-9月30日。我厅及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三)整改阶段。2022年10月8日-11月30日。坚持边核查边整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于11月30日前,汇总本地监理企业动态核查书面工作情况及《2022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附件3)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通报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3年1月31日。我厅将汇总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对核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进行督查并通报本次核查情况。        五、核查处理        (一)资质条件动态核查不符合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我厅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的,将依法依规撤回企业资质等级。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行为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加强工作组织,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标准程序,确保核查工作质量。        (二)各地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结合我厅《2022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四川省2022年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进行重点督查。        (三)各地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1.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检查通知书         2.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检查表(工程监理)         3.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2022年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6日        附件:川建质安函〔2022〕1512号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现将《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省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注册地迁入河北、省内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地市政府可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2000万元。 二、支持优势企业提质升级。全面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对本地新升规上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或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其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三、支持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组成联合体在我省承揽项目。联合体完成的项目在本省缴纳增值税超过150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给予联合体最高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持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超高层建筑、大型通信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多标段大型项目可以选择1-2个标段作为试点,允许省内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 (二)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及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大对本省建筑业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长春市扶持5-8家骨干企业,其他每个市(州)扶持2-3家骨干企业,每个县(市)扶持1-2家骨干企业。 (二)对省内信用良好、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三)鼓励本省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省内国资国企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通过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相关资质。 (四)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给予适当奖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各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施工综合(特级)、甲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鼓励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评科技进步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 (二)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四)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编审确定,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应按照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收费标准计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一)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迁入我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入吉企业本地化率 (一)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完善“走出去”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推介活动,在企业宣传推荐、项目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提供帮助,在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以及出具保函、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出省经营,提高省外市场份额。 (二)对于本省企业在省外承揽项目回本省纳税部分,当地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的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要求的境外工程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 (二)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其中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竣工结算,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三)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无故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四)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的预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建筑业税收社保优惠政策 (一)严格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力度,2022年底前,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90%,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一)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协商约定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发承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规划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关于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的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吉林省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申请,以及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申请受理时间 自2022年6月1日起。 四、办理程序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通过登录省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到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服务专区(http://zwfw.jl.gov. cn/jlszwfw/qjd/guotu/)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办事事项开展申报工作,在充分知晓《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详见附件1)中明确的乙级资质许可条件、监管规则以及违反承诺后果后,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并自愿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2)。 (二)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通过资质认定的决定,并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照有关规定,通过此次认定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省自然资源厅于10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资质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自然资源厅将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获批后半年内组织实地核查,同时,将乙级资质认定及核查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范围。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以及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尚未修复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监督管理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