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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页

共1122条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理从业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经水利部审批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有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聘用注册证书状态异常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投诉举报较多等情形的监理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二、核查方式 依据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数据,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监理单位,对其注册人员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自动核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理单位总数的10%。 三、核查结果处理 (一)经动态核查注册人员数量不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监理单位,将其资质状态设置为异常,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予以公示,并通过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消息和手机短信通知有关监理单位。 (二)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自动恢复资质状态;逾期仍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根据注册人员数量情况变更资质等级直至撤回资质证书。 四、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于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水利部停止受理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晋升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通过延续申请变更资质等级的除外)。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审慎选择资质状态异常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资质状态异常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31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D级工程项目信息补录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补录工程项目信息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进程,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对推送全国平台规则进行了相应调整,一体化系统将于2025年1月1日0时起,陆续推送所有企业已补录的项目信息至全国平台。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2024年9月1日前已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含矿山、电力、机电、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补录。具体补录推送要求提示如下:        1.已提交尚未通过主管部门核实的项目:申报企业可在12月31日24时前自行撤回或联系对应主管部门退回该项目,企业可对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环节数据进行修改,确认无误保存后点击“D级推送”,一体化系统会将项目信息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2.已录入未提交的项目:企业可在12月31日24时前,对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环节数据进行修改,确认无误保存后点击“D级推送”,一体化系统会将项目信息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3.未录入的项目:企业可在12月31日24时前,先行填报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保存后点击“D级推送”按钮,一体化系统会将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等2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4.项目成功推送全国平台后,企业可在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按照工程项目信息核实流程提交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提升数据等级。项目所有环节信息一经推送全国平台,将无法退回修改,请各企业提交前务必仔细确认填报推送的信息,此类信息在后续环节信息补录、核实确认、等级提升等过程中,发现存在错误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勘误,确有特殊情况的,各地主管部门应严格核实确认后,书面报省住建厅申请勘误。对于企业提交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查实后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5.2025年1月1日起,一体化系统将实施常态化推送规则:各类项目应在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后3个月内,登录一体化系统进行项目创建,超过3个月未录入的项目将无法推送全国平台;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登录一体化系统补充完善相关环节信息,超过6个月未录入的项目将无法推送全国平台。        业务咨询:029-63915840;技术咨询电话:029-89622013        各地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发展,保障项目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权限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需延续,并已于2024年12月底前提交过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2025年4月30日前继续申请延续业务,超过2025年4月30日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        二、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在2025年4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2025年4月底前,资质延续仍未完成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企业需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服务意识,督促、指导、服务本地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延续工作。          咨询电话:0931-8929351、8929550、8929971、8929729、892986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6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D级项目补录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补录项目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程,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系统”)对现有推送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规则做了相应调整,省四库系统将于2024年12月30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陆续推送所有符合推送标准的项目信息至全国监管平台。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含矿山、电力、机电、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补录,2025年1月1日起不再补录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及2024年9月1日前开工的项目。具体补录推送要求提示如下:        1.已通过主管部门审核办结的项目:12月30日起,其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竣工验收信息、指标信息等6个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A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2.已上报未通过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企业可在12月30日0时前,对审核未通过的环节数据进行修改并保存(务必点“保存”按钮),修改保存后的数据暂无法重新上报(上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保存后点击“D级上报”按钮,系统会将保存的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3.已上报待审核状态的项目:若其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中存在错误数据的情况,企业应在12月29日0时前,联系审核主管部门退回该条项目(“审核不通过”结论),企业重新修改并保存(务必点“保存”按钮)。修改保存后的数据暂无法重新上报(上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保存后点击“D级上报”按钮。若不存在错误数据的情况,可直接点击“D级上报”按钮,系统会将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4.其他项目(上述几类情形外的项目):12月27日,省四库系统将增加“D级上报”按钮,企业可先行填报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点击“D级上报”按钮,其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项目成功入库后,后续可在入库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按照常规审核流程上报审核。        5.为保证过渡期间D级项目的顺利推送,避免数据交叉错乱,12月27日起,省四库系统将暂时关闭企业端“提交”审核功能;12月29日0时,暂时关闭主管部门项目信息审核及退回功能;12月30日0时,暂时关闭企业端对于退回项目的修改保存功能(重新开放时间另行通知)。12月30日起,省四库系统会将所有已标A和D的项目全量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6.已推送全国监管平台D级的项目,经后续补录环节信息提交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自动进行提级。        7.2025年1月1日起,省四库系统将实施常态化推送规则:各类项目应在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后3个月内,登录省四库系统进行项目创建,超过3个月未录入的项目将无法推送全国监管平台。“D级上报”的数据将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后续补录的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充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等级为A级。推送成功的所有信息将无法退回修改。        所有信息一经推送全国监管平台,将无法退回修改,请各单位务必仔细确认填报推送的信息。如在后续审核过程中,发现入库信息存在错误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勘误,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各地主管部门行文报送。对于企业提交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查实后将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业务咨询:0571-87830671;技术支持电话、各地审核电话请登录省四库系统查询下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D级项目补录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补录项目推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程,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系统”)对现有推送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规则做了相应调整,省监管系统将于2024年12月30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陆续推送所有项目信息至全国监管平台。2023年底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2024年9月1日前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含矿山、电力、机电、冶金、石化等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1日24时前完成补录,2025年        1月1日不再补录2024年9月1日前开工项目。具体补录推送要求提示如下:        1.已完成“信息完整度确认”的项目(已入库房建市政类项目):12月30日起,其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4个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2.已通过“项目信息审核”的项目(全部入库项目):12月30日起,其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5个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3.未通过“项目信息审核”的项目(全部入库项目):企业可在12月30日0时前,对审核未通过的环节数据进行修改并保存(务必点“保存”按钮),修改保存后的数据暂无法重新上报(上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但系统会将保存的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4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4.已上报“项目信息审核”待审核状态的项目(全部入库项目):若其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4个环节数据中存在错误数据的情况,企业应在12月29日前,联系审核主管部门退回该条项目(“审核不通过”结论),企业重新修改并保存(务必点“保存”按钮)。修改保存后的数据暂无法重新上报(上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但系统会将保存的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等4个环节数据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5.其他项目(上述几类情形外的项目):12月26日,省监管系统将增加“D级上报”按钮,企业可先行填报项目信息、合同信息2个环节数据,点击“D级上报”按钮,其项目信息、合同信息环节数据会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项目成功入库后,后续可在入库项目信息基础上完善其他环节信息,按照常规审核流程上报审核。        6.为保证过渡期间D级项目的顺利推送,避免数据交叉错乱,12月26日起,省监管系统将暂时关闭企业端上报提交功能;12月29日0时,暂时关闭主管部门项目信息审核及退回功能;12月30日0时,暂时关闭企业端对于退回项目的修改保存功能(重新开放时间另行通知)。12月29日前,省监管系统会将所有已标A的项目全量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7.2025年1月1日起,省监管系统将实施常态化推送规则:各类项目应在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后3个月内,登录省监管系统进行项目创建,超过3个月未录入的项目将无法推送全国监管平台。“信息完整度确认”和“D级上报”的数据将自动认定为D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项目信息审核”通过后将对补充的环节信息进行补充推送,等级仍为D级,推送成功的所有信息将无法退回修改。实地核查通过的C级和提级申请的A级,待省监管系统优化完善后,会实时将数据等级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所有信息一经推送全国监管平台,将无法退回修改,请各单位务必仔细确认填报推送的信息,此类信息在后续环节信息补充审核、实地核查、提级申请等过程中,发现存在错误情形的,各地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原则上不予勘误,确有特殊情况的行文报送。对于企业提交虚假工程项目信息的,查实后将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业务咨询:0571-81050843;技术支持电话、各地审核电话请登录省监管系统查询下载;也可登录省监管系统企业端“问题反馈”模块填写提交相关问题,技术人员会及时联系反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建设工程企业负担,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结合兵团实际,按照近日住建部政务服务网弹窗提示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范围        由兵团审批,且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作为继续支持申报延续业务的范围。        二、关于时限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时间提前至6个月前,即资质证书到期前6个月可申请延续业务。如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8月31日,则该企业可以在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业务。        (二)对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应在2024年12月底前提出,2025年6月底前完成延续,超过2025年6月底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延续业务。        三、关于在建项目        (一)2024年12月底申请延续未通过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后、在2025年6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应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二)2025年6月底仍未完成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需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延续业务的,应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师(市)住建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第一时间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咨询服务,不得推诿。遇到企业反应较多的政策问题,要帮助企业梳理后集中向我局咨询了解,不得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各师(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企业日常监管,支持服务信用良好、市场活动规范的建设工程企业参与市场活动。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僵尸”企业清理力度,对长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注册人员大量空缺、从业人员频繁变动、跨省迁移等企业提高动态核查监管频次。        (四)各师(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业务核查、判别,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违法违规行为收集、通报,涉及需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3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及项目信息管理常见问题问答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施工企业要补录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业绩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企业用户入口—“(12)工程信息补录”模块,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的补录项目信息,将通过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 2.施工企业要补录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进入省平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1)行业外业绩补录”模块,录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主要竣工图纸等资料。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业绩,企业在省平台上传上述材料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函询业绩真实性,网上审核并确认。 3.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补录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平台,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在省平台补录工程业绩并进行业绩指标细化,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及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1.施工企业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5)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审核。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核并确认。 2.个人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要关联,企业业绩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不能单独申报。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个人业绩需由承揽该工程项目的企业在省平台中操作录入,在细化业绩指标时填写项目经理等个人业绩信息。企业业绩指标的录入及审核参见上条。 四、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全国平台数据等级是如何确定的,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应该如何操作? 答: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4)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模块,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扫描件,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仅对施工、监理企业开放。 2.主要技术指标如何填写? 答: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需要对照相应的资质标准进行填写,资质标准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标准)和建市〔2014〕159号、建市〔2016〕226号(一级资质标准)。 例如,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打算采用层数指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描述的是“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企业在省平台申请数据等级升级时,主要技术指标应填写为“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楼/**幢**层”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楼/**幢**层、**#楼/**幢**层”。 3.升级申请表是否可以盖业务科室章? 答:不可以。升级申请表必须盖主管部门公章,施工许可信息表、竣工验收信息表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表可盖主管部门的科室章。 4.申报跨度或者层数指标时上传材料有额外要求吗? 答:申报跨度指标时,需要上传能够反映结构体系(钢结构还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跨度指标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申报层数指标时,若施工许可证附件中已注明建筑层数,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若施工许可证无附件或附件中未注明建筑层数,则需要提供能够反映建筑层数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 五、施工许可证注销 1.施工许可证注销受理单位是? 答:除南京、常州、淮安、苏州工业园区外,全省其余各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证注销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受理。 2.什么情形下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答: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向受理单位提交施工许可证注销申请。因规划调整、设计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及人员变更等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许可信息的,不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3.注销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变更施工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份即可,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⑤施工合同解除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应提交法院裁决意见)。 变更建设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门即可)⑤土地权属变更资料复印件(新、旧不动产证明复印件)。 材料可邮寄至省厅,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1404室) 4.施工许可证注销办理需要多久? 答:受理单位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注销施工许可证材料起,若材料无问题,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 5.施工许可证注销后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注销信息可通过“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查询。用户可凭项目登记编码和管理密码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录“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或联系项目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查询注销结果。 6.注销申请表以及承诺书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申请表和承诺书有统一模板,企业可在本问答附件中自行下载。 附件:注销申请表和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工作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可提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新项目库信息作为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使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监管系统”新项目库与原代表工程业绩库(含个人业绩库)已入库业绩均可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交通、水利、通信除外)。自2025年7月1日起,原代表工程业绩库(含个人业绩库)停止使用。        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的省内项目信息,须由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录入“监管系统”新项目库的省外项目信息,须在“监管系统”省外业绩模块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无需审核)。项目基本信息、施工许可(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指标模块达到A级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使用,达到B级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的,可作为个人代表工程业绩使用。        二、自2025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或“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标准要求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每类各1项)项目业绩即可;再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类须1项)项目业绩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②《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或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该2项业绩可以是相同类别指标的业绩。        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各类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均可认定为个人业绩,无资质等级、业绩规模限制;再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即可认定为个人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