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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8页

共1122条记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级〈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湘建执函〔2022〕26号)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省施工图审查办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        2022年7月11日至8月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联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线上随机抽取项目,组织有关专家线上对抽取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质量检查,指导专家填写《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检查意见表》(详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        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情况。主要是: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执行地基基础和主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的情况,执行人防工程设计战术、技术要求和设计规范情况。        2.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质量情况。主要是: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对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审、漏审工程建设强制性条及其他重要条文情况。        四、其他要求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联合将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并将检查情况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及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应登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及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所属项目的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调查。勘察设计涉及质量安全的,应责令项目有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启动调查执法,相关整改及执法情况限期1个月内上传至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规定将本次检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质量情况纳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季度评价。        联系人及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陈志新0731-88950075        省人防办龙利辉0731-88839728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检查意见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技术性检查意见表                                                                                                       专业:                                 第   页 共   页 工程名称   序号 建筑 单体名称 图纸号/图名 审查意见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法规文件)名称及条文号 是否强条 备注                                                                                                                 检查人 (签字)                   (日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畅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最后一公里”——今日起全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省建设厅等部门按照数字化改革的理念和方法,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提出的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确定“强监管、简验收、优服务”的改革思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        7月1日下午,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视频推进会召开,总结交流改革试点经验,全面部署全省改革工作。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昭晖参加会议并讲话。        这项改革今年上半年在舟山、平湖、柯桥、温岭等地试点实施,已有46个项目先行先试,25个已完成项目的验收全过程时间(政府部门审批时间加建设单位整改问题时间)平均12天,比原来提速80%。在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今日起全省全面实施这项改革,改革目标是建设过程有效管、竣工验收快速办,重点是实现“三个一体化”。        ——审批事项办理一体化。按照“一件事”理念,将建设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人防部门实施的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实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共7个审批事项纳入改革范围,对表单和材料整合优化,建设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提交一套材料、进行一次申请,通过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减少2/3以上的申请表单填报内容,申请材料整合精简到26份,而且其中11份通过系统共享自动获取。建设单位无需再对每个事项单独申请,有效解决了不同事项申请办理时重复提交相同或类似材料的问题。        ——部门协同实施一体化。建立牵头部门协调督办、多部门联合实施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建设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以下统称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书面审查、现场踏勘评定、整改跟踪复查等工作,提醒和督促各部门审批总用时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受理、现场踏勘、整改复查等重要环节,牵头部门统一征求、协调各部门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避免不同部门意见冲突导致建设单位无所适从、反复折腾,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通过系统建立企业便利最大化的灵活办理机制,某一部门审查内容已经符合要求但是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果文书(证照)通过系统自动补充后,立即办结验收事项;对有些验收事项结果文书(证照)是另一事项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无法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的,系统先容缺受理,前置事项验收结果文书(证照)产生后,由系统自动补充作为关联事项的申请材料,无需建设单位另行提交。将审批协同延伸至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通过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直接应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材料等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同时将监管情况作为竣工阶段办理相应验收事项的依据。        ——监管验收服务一体化。以前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审批难,根源在于监管与验收缺乏衔接,很多事中事后监管中没有解决的问题集中暴露于验收阶段,导致整改多、时间长、通过难。这次改革统筹做好精简审批的“减法”和强化监管服务的“加法”,建设运行“浙里建”重大应用,将各部门集中在竣工阶段实施验收的内容,通过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分解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加强指导服务、查验核实并归集数据,为竣工阶段的各类验收提供基础依据,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日常监管数据积累等因素,可以不再通过现场踏勘等传统方式实施验收审批,大大提高验收阶段审批效率。建设部门通过“浙里建”应用的工程图纸在线场景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部门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图纸的查阅、调用等服务,方便各部门以数字化图纸为基础核实建设活动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提高监管的便捷性和精准性。进一步优化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服务,各部门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针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业务培训、专项辅导、现场指导,帮助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切实落实前期审批要求,及时做好后续验收准备。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参加会议。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言,各市、县(区、市)建设、发改、自然资源、人防、气象、政务服务等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共1089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工程审改办 供稿 编辑 蔡璟瑾)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和新申请,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自2022年7月1日起,各申报单位可按乙级资质认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详见附件1、附件2),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后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向申报单位核发资质认定证书。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原件。        四、办理途径     1.登记注册地在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申报单位,可前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进行申报。     2.登记注册地在其他市县的申报单位,可前往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进行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后3个月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观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核发乙级资质证书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        后续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行政审批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0月20日修订)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办理延续需提供 复印件 4 营业执照   5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 主要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7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注册证书   8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身份证   9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学历证书   10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11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职称证书   12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劳动合同   13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14 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清单   15 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发票   16 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17 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18 合并分立改制文件 合并分立改制需提供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管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行政审批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        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0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申请书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办理变更需提供 4 刊登原件遗失公告的媒体报纸 办理增补需提供 复印件 5 营业执照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管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二、认定范围        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北京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申报工作,申请单位应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附件1),自愿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        (二)我委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受理之后1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办理,并同步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在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告。参照有关规定,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监督管理        我委将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申请单位应上传人员信息至监管平台,接受管理部门动态核查管理。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是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相关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应的诚信系统;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我委将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2、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