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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关于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上线运行的通知
赣建建〔2022〕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及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入整治建筑市场乱象,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在根治欠薪、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赣建字〔2021〕12号)等规定,我厅对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就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改造后的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实名考勤为抓手,对涉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实施预警,兼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拖欠工资预警、就业服务、技能培训和权益保障等功能。平台网址:https://grsmz.jxjst.gov.cn/,定于2022年8月1日16:00正式上线运行。原平台将于2022年8月30日16:00停止运行,不再接收各地实名制管理数据。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联系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做好历史数据的交接、迁移和保存工作。 二、请各地从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劳动监察部门中各报1人信息,用于开通实名制管理平台账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汇总后报送我厅。为保障新平台顺利上线运行,定于7月28日9:30组织开展线上视频培训,我厅设主会场,各市县(区)设分会场,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劳务员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培训。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和各地参加培训人员名单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汇总后,于7月26日17:00前报至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产业发展科。 三、2020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将全部导入新平台,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8月15日前实地核查工程项目现状,登录新平台中如实选择“筹备、在建、竣工、完工、停工”等状态,及时监督指导在建项目做好实名制管理升级改造工作,确保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各项目经理应认真履职,尽快完成人员信息采集上传及设备安装调试或改造工作,确保8月30日前人员考勤数据、上月工资发放、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人员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专用账户开设等信息实时上传至新平台,缺少其中一项或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其中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信息,将与江西省住建云系统进行比对匹配),将予以黄灯预警,5日内不能整改到位的,将转为红灯预警,并关联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影响参与招标投标。省外进赣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应在“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登记录入人员信息,方可在新平台中采集并关联到人员信息,对省外企业不及时登记或变更人员信息导致新平台中现场管理人员无法勾选的,应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将扣除企业信用分1分,整改到位后,信用分将自动修复。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状态逃避监管,不认真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要求的工程项目和企业,一经查实,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予以处罚,扣除企业相应信用分。 四、升级改造后的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是统一标准数据的信息管理平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须按标准数据要求,通过设备直联形式向省平台实时传输数据。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各项目应联系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将考勤设备直连绑定,完成硬件对接及数据上传,具体业务工作,请联系省实名制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做好设备及软件对接工作。不符合标准数据的硬件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现有设备在8月30日前不能完成改造的,应更新替代,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对实名制设备厂商拒不配合项目实名制管理,不提供售后维护的,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五、加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监督,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劳务员每月上传的有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综合到岗率不得低于60%,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将列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重点对象纳入系统监管,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有关调查过程及结果在平台中记录,实施闭环销号管理。对调查不及时、走过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六、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农民工均应纳入实名制管理(含临时聘用人员),做到应录尽录、信息齐全、准确无误,并从实名制通道采用人脸、虹膜进行打卡考勤,采用指纹、门禁卡等其他方式进入施工现场的,视为未落实实名制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为保障考勤数据真实性和唯一性,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补打考勤记录。如遇暴雨、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农民工可补打考勤记录,确保纳入实名制管理的人员工资零拖欠。 七、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应按月及时录入平台,与工资发放表和实名制平台考勤信息保持一致,纸质材料应在施工项目现场留档备查。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预警的项目,应及时转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八、我厅将加大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调度推进力度,每日公布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请各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实名制新平台上线运行。 九、联系方式 厅建筑监管处:0791-86225759; 省建筑业发展服务中心:0791-88355759; 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0791-86233050; 技术咨询:安徽德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勇13485713356。 附件:1.管理人员信息采集汇总表 2.参会人员报名汇总表 3.江西省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5日 附件1 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采集汇总表 (盖章):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邮箱 说明:1、原则上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劳动监察部门各报1人。2、每栏信息均应填写。3、联系电话:0791-88355759,邮箱:depjzsss2022@163.com。 附件2 参会人员报名汇总表 地区: 时间: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备注 说明:1、各地主管部门实名制管理员、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劳务员均应报名参加培训。如参会人数过多,将视情况增加培训场次。2、请参会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3、邮箱:depjzsss2022@163.com。4、视频会议技术保障电话:15079166609。 附件3 江西省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标准 一、实名制考勤设备参数 1.设备具备高效存储能力,照片存储容量不少于10000人,考勤记录存储不少于10万条,考勤数据具备实时上传和脱机存储联网补传功能; 2.设备识别精准快速,识别速度≤3秒,通过率高于99%,误识率不超过1%; 3.设备识别率不小于85%,注册失败率≤1%; 4.设备支持戴口罩识别,支持是否戴口罩检测; 5.设备具备安全帽检测功能,能够识别到未佩戴安全帽的人员,禁止该人员通行,并将记录上传给业务平台; 6.设备在强光、逆光等复杂光环境下人脸识别的识别速度和通过率不受影响; 7.识别高度满足 1.0-2.5 米,角度可调;识别距离满足 0.5-3 米,视镜头可变; 8.设备具备在复杂天气条件下的应用,满足户外使用环境,防水防尘防锈; 9.具有活体检测功能,能够识别相片、视频等伪装素材; 10.设备具备与市场上大部分闸机通道联动的能力,支持通过国际标准韦根协议(WG26/WG34),即验证通过就开闸; 11.设备具备接入以太网/WiFi/4G/BT通讯模块能力,采集和识别(考勤)数据远程实时上传; 12.设备支持离线语音识别播报功能,能通过语音提醒通行人员的识别结果,同时文字提示和语音提示可以支持灵活替换,语音支持播报考勤人员名字; 13.设备支持远程OTA固件更新,平台接入参数和本地配置参数可以远程修改,设备可以支持远程重启; 14.设备支持远程传输视频画面,保证流畅不卡顿,视频格式支持H.265; 15.设备支持通行策略配置,设置不同的通行时间权限; 16.设备已通过相关检测并拿到检测报告,满足市场应用条件; 17.设备支持集成扫码模块进行健康码、访客码验证; 18.设备支持直连实名制系统,为防止篡改数据,增强数据传输实时准确性,具有实名制系统相关认证。 二、实名制采集设备参数 1.二代身份证信息进行读取,包括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地址、发证有效时间、发证机关、照片等; 2.由公安部门认证许可,符合中国第二代身份证阅读标准,能对身份证正面和反面进行采集; 3.采用人脸生物特征采集; 4.人脸照片和身份证照片比对,确保提供的身份证与本人一致。 5、一次采集,所有接入的考勤设备可通用,数据实时同步至考勤设备中; 6、支持以太网、4G、5G等通讯模块。 三、实名制移动考勤设备参数 1.可实现人脸识别验证; 2.可实现电子围栏定位验证; 3.具有活体检测功能,能够识别相片、视频等伪装素材; 4.考勤记录及识别实时照片可远程上传,上传延时不超过 30 秒钟; 5.支持二次开发,后期可升级改造。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便函〔2022〕9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为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我厅起草了《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于2022年8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加盖公章)反馈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同时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如无意见,也请正式书面(加盖公章)反馈。 联系人:罗娜 联系电话:0791-86211627 29712677@qq.com 附件: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7月24日 附件 关于规范在赣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先导和灵魂,勘察设计质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提保障,要压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个人执业管理,落实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责任。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勘察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勘察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勘察工作开始前,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凡属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中各项责任,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中途不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则由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省外进赣勘察设计单位应以具备法人资格、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团队、个人等名义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参与施工现场服务等,且应与参与承接项目相关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省外进赣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在我省配备符合要求的土工试验室。 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二、规范施工现场服务 (一)施工现场服务环节。现场服务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在赣从业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地基验槽、主体结构及主要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处理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等环节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提供现场服务。 (二)施工现场服务人员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指派本单位员工为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除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指派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各专业人员或具有现场施工配合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施工现场服务。 (三)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现场服务时间、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做好现场服务记录。现场服务记录应当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服务时间、服务事项以及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等。 三、强化内部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按照资质管理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主体部分进行分包。勘察设计施工图封面或扉页应有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理制度,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勘察设计文件,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并通过图审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实行承诺制免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二)规范出图签字盖章。各有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禁止以彩色打印、复印、远程视频、他人代签、图片签字盖章等代替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施工图图签栏中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应为不同技术人员签字,不得出现无责任人签字或“跨栏”签字及重复签字等现象; (三)加强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有充足的变更原因和依据并形成建设、设计、施工会审签字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修改文件台账(清单)。凡涉及工程建设设计变更的,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当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变更不得以低性能代替高性能、低耐久性代替高耐久性、低可靠度代替高可靠度,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性能,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四)强化设计交底及验收影像存档。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与施工图图签栏一致,且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技术交底,交底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验槽及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去现场验收,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手持身份证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技术资料存档。
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厅头〔2022〕134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有序承接的原则,我厅决定在部分市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范围。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 (二)试点时间。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试点内容 在试点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原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1)时,由相应试点地区住(城)建局进行审批。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采取一般审批方式(自贸区范围内的企业除外),参照省厅原审批流程,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上办理。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住(城)建局要明确负责承接试点工作的具体部门,配齐相关人员,强化专业力量,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于2022年7月26日前将承接部门、印章印模、负责人及相关审批人员信息(附件2、3)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配置审批账号;8月1日前在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完成试点下放事项的认领工作(包括编写并发布相应办事指南)。 (二)严格审批管理。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建立健全相关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优化工作流程,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批,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批过程和结果负责。企业的申报、审批信息将在厅网站“湖北省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我厅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开展失信惩戒。 (四)组织业务培训。省厅将组织试点市住(城)建局相关人员,对试点下放资质的相关审批政策、审批流程和省厅审批平台操作使用进行培训(另行通知)。试点市住(城)建局要在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承接能力,确保审批质效。 各试点市在试点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刘宏涛、漆凤 电话:027-68873727 邮箱:spb@hbszjt.net.cn 附件: 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试点下放资质审批权限承接部门、负责人和印章印模信息表 3.省厅审批平台资质审批账号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审批事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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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审批事项的提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要求,现将进一步优化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审批事项提示如下: 一、2022年8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重新核定事项除外)。申报相关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0〕11号)执行,审批流程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详见附件1、2。 二、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限钢结构主体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提交《资质证书换发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换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三、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股权改革方式与国有企业合作设立的混合所有制建筑业企业(限1家企业),可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最高等级施工总承包和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上述取得资质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四、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可将其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不包括已停止办理的资质)转移至省内全资子公司,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 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3.资质证书换发申请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2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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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效”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及做好资质认定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受理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初次申请、延续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自2022年7月25日起,申请人按照“河南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ghbzdw.mnr.gov.cn)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作出告知补正、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公示。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新设和延续申请,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同时公开承诺书;变更申请、遗失补办申请不公示。 (五)颁证。符合颁发证书条件的,在河南省政务服务中心领取资质证书。延续、变更申请的同时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回。 (六)公告。为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在河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四、监督管理 (一)明确各方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二)健全监管规则。对资质申报中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处理,有关情况列入企业信用记录。对适用告知承诺制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批后6个月内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完善监管方法。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举报或者控告,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建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附件1: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附件2:河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满足企业和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提高主动服务、精准服务、协同服务、智慧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44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和指导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申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现就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范围和内容 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是指建设工程企业申请省级、市级许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交通、水利、通信、电力方面的施工类,交通、水利方面的监理类资质除外),其申报业绩(企业和个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指标(如层数、跨度、面积等)而形成的数据信息库。业绩指标库的载体为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供资质审批使用,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二、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 资质申报业绩在进入业绩指标库前,申报资质企业应根据省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要求,在省平台做好合同归集、业绩录入、数据等级升级等工作,形成业绩后方可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操作办法详见系统提示。 (一)省内业绩 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2.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由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 (二)省外业绩 1.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省外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前,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须有相应的数据信息,其中:施工、监理类业绩至少包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内容,且数据等级为A级;设计企业业绩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内容;设计个人业绩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等内容。 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细化信息前,向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采用函询或其他方式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形成相关业绩细化确认证明材料(省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具体业绩指标的回函、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实地核查材料等)。 申报资质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具体指标,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和相关业绩细化确认证明材料、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2.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 申报资质企业所报的省外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由企业在省平台业绩指标库中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省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项目具体指标审核确认并盖章的《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确认函》(附件2)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省外工程业绩网上审核并确认。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指标库信息审核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审核时限,具体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指标数据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溯源机制,对于在审核工作中存在不认真核查材料、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民办实事理念,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将本辖区内具体负责业绩指标库建立工作处室的联系方式公布在官方媒体,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为企业解答业绩指标库建立有关问题。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和指导辖区所属申报资质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业绩指标库细化具体指标;业绩指标库内信息一经确认,不得修改;企业在省平台中现有的工程项目不作为申报资质业绩的,无需转入业绩指标库。如发现申报资质企业或授权人员弄虚作假的,省厅将对企业进行全省通报,记录不良行为,并给予其一年内限制登录业绩指标库的处理。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质为施工类的,业绩指标库内容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 (二)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及非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类别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三)业绩指标库信息审核工作管理人员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确定的建设工程业绩管理人员赋权。如需调整,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厅提交书面材料后办理。 咨询方式: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具体事宜请咨询厅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025-83666709、83666375、83666321、83666376。 2.业绩指标库相关事宜请咨询厅业务处室,设计处: 025-51868712(勘察、设计类),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872(施工类)、025-51868738(工程监理类); 3.业绩指标库信息审核相关事宜请咨询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1.《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真实性承诺书》 2.《省外建设工程业绩指标确认函》 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将建筑工人实名制和资质动态核查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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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将建筑工人实名制和资质动态核查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管理办法》总结了近年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建筑业企业、行业协会、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新的评价标准将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落实情况和资质动态核查纳入企业基本信用分值,分别赋分12和6分,每月20日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系统和行政审批系统自动进行核查赋分。没有达到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每次扣1分,企业取得资质后人员转出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责令整改外,每次扣0.5分,区外企业按照进疆信息登记人员对施工现场项目班组进行动态核查,区外监理企业按照进疆信息登记人员对施工现场总监及专业监理师进行动态核查。同时,将纳税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一并纳入基本信用信息构成,对没有在评价年度内依法缴税,被税务机关推送逃税漏税行为的,对不履行合同被投诉举报,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和经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认定有其他合同违约行为的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真正实现“现场”和“市场”联动,倒逼企业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风险。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明确评定为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予以扣分,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信用评价直接定为C级。新申办的企业、当年办理进疆信息报送的区外企业,首次参加信用评价, 按A级管理。 据了解,目前全区共9857家施工企业参加了信用评价,总参评率达到66.55%,区内企业参评率达到92.25%;共551家监理企业参加信用评价,总参评率达到66.87%,区内企业参评率达到83.01%。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增强依法守信经营意识,全面提升行业水平,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22〕16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容请详见附件。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藏建市管〔2022〕387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11日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努力做到“四个走在前列”,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业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24号)有关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机制 (一)清理市场不当准入限制。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歧视性政策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坚决取消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规定。对建设工程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建立开放透明、公平有序、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逐一列出] (二)优化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要求,继续下放一批资质审批权限,统一审查标准,明确审批流程。允许设计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相互申请相应类别等级的资质。进一步压缩企业资质审批时限,取消审查意见公示环节,直接公告审批结果,经依法审查合格的及时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效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多跨协同全流程管理链条。推广工程中介服务超市,开展联合审图、竣工联合验收,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分类减免审批事项等,完善制度配套文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工程项目交易行为 (四)提高工程交易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与行业监管系统对接,做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行业监管相关信息均应通过数据共享应用,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信息,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审批、核准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在交易登记等环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干预工程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畅通网上投诉渠道。做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工程交易“应进必进”和“平台之外无交易”,努力实现“文件电子化、标书在线传、开标不见面、专家异地评、结果快递送、过程全留痕”目标。[工作专班、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制度规则清理力度。按照“应减则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各县(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汇总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自治区级行政监管部门网站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作专班、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研究出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全面约束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将央企、国企特定企业规模和业绩等作为招标门槛限制其他企业平等参与;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规模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性指标;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除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企业外,不得因企业受过行政处罚限制参与招投标;全面清理招标投标环节不合理加分项。分类制定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减少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的影响。推动全区评标专家共享、数字证书互认,完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全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标报告审查评估等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有资金来源但资金未到位急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资金借垫程序,原则上在未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前,不得进行施工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标。对“投建营一体化”企业投资项目,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作专班、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八)规范施工许可审批管理。进一步推进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除自治区指定项目外,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承担个体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任务,由施工许可同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条件。对边境地区的房屋市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予施工许可,用地、规划、拆迁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新建房屋市政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方式,对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并履行监理相应法定责任和义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其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急需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提出资金解决渠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内容,严禁未批先建。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有充分理由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建立设计变更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或故意漏项设计的,依法追究责任。[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辅助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咨询等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师负责制”综合改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终身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市场化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各地不得通过政投、开投、城投等融资平台转嫁建设项目资金风险。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投资实施动态主动控制。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凡是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签订合同时要按照规定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专户,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工资代发银行由独家向多家拓展,鼓励使用社会保障卡代发工资,进一步提升服务。对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十四)提升政务服务便民水平。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一网通办”“掌上办”“一次办”等改革。全面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健全建筑行业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方便公众查询。不得随意设置证明事项,探索“无证明化”改革,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尽量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探索推行“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免于或减少市场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监管手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梳理依法限制建设工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执业目录清单,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展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对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或分立到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以及注册在区内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的,鼓励各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符合总部经济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对迁入的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区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区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机场设施、高等级公路、水利电力、综合管廊等重大项目建设。对我区企业在区外、国(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创新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鼓励对绿色节能建筑、智能化建造、装配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股票等融资对接服务。对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应用的企业或项目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按规定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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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21〕4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新疆工程建设云项目库数据的业绩整理。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杜绝虚假业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7月14日起,全区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提交的企业业绩必须为A级业绩。提交的企业业绩为外省(区、市)业绩的,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A级业绩。 企业申报资质的业绩未达到A级业绩的,可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程序继续申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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