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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3页
共1122条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材料。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部将通过比对社会保险信息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执业资格认定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申报材料。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由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部将通过比对社会保险信息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信息、个人工程业绩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等,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启用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的通知
琼建科函〔2022〕37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园区管理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海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三年工作方案(2021-2023年)》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提高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化水平和施工图审查效能,我厅组织研发了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交付与审查系统”),现已具备运行条件,拟全面启用该系统,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1日,启用交付与审查系统(登录路径详见操作手册)。交付与审查系统属于“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子系统,并与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管理系统对接,通过数据交换获取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全省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审查应在交付与审查系统完成。 二、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登录交付与审查系统开展审图和管理相关工作。交付与审查系统中经有效电子印章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审查成果文件,各用户单位可依权限下载打印,用于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手续。 三、各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应配备适应交付与审查系统要求的电子设备及网络环境,申领企业和个人电子印章,加强人员培训,尽快掌握系统功能,保证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上传效率和审查效率。上传勘察成果文件应当采用pdf格式、设计成果文件应当采用cad和pdf两种格式。 四、交付与审查系统全过程留痕,审查结果透明。各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保证设计和审查质量。各市县住建、行政审批部门将通过交付与审查系统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质量的监管,数字化审查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五、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施工图审查模块仍可正常使用,各审图机构要根据实际合理安排施工图审查工作,做好和交付与审查系统衔接。交付与审查系统启用后,原施工图审查模块即停止使用,仅提供查询功能,各单位要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 六、交付与审查系统支持单位为北京构力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技术支持和培训指导。电子印章单位为江西金格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审核和刻制电子印章。账号注册、系统操作和电子印章申领流程详见附件,也可在https://wssp.hainan.gov.cn/dzyz/esign/首页下载查阅。交付与审查系统培训安排将另行通知,届时请有关单位和人员准时参加并扫码添加微信群。 交付与审查系统支持单位:童工18565767795,邹工15142077985,黄工19808946261 电子印章单位:蔡工13005013928 政策咨询电话:0898-65352847。 附件:1.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操作手册(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机构、主管部门) 2.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用户手册 3.海南图审培训群二维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川建通告〔2022〕19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0号)规定的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按照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0号)规定的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自2022年11月1日起,资质将到期的检测企业可申请资质延续。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五、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2〕1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为深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落实质量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在勘察作业施工前应当向勘察单位提供勘察场地地下管网管线、市政设施、轨道交通、文物保护、历史建筑遗迹等分布及保护范围图。若建设单位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三)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单位对勘察现场作业全过程进行管理,对勘察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完成的实物工作量进行确认。以《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见附件)的形式,交勘察单位附于勘察成果报告中。 (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验槽,发挥勘察成果资料对后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先导作用。 (五)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内容、工期、费用、双方权责等进行明确。 二、规范勘察单位行为,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六)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验槽等后期服务。若项目负责人不能参加验槽等后期服务,应由勘察单位书面委托本单位具有同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七)勘察单位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制度,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管控。涉及地铁、地下空间、地下管线保护范围等的勘察作业,应当严格按所涉相关单位认可及本单位审查通过的勘察方案组织实施。勘察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勘察项目违法转包,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勘察单位应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八)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报告中应附控制性钻孔岩芯照片及项目负责人现场工作照片,工作照片应包含现场参照物。 三、加强勘察质量监管,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九)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负监管责任,可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勘察单位勘察质量和市场行为等实施动态监管,提高勘察质量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勘察质量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且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进行查处,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检查工作应形成检查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一)各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验收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26日
关于新疆工程建设云资质审批及历史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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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疆工程建设云资质审批及历史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前做好资质改革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我厅对新疆工程建设云资质审批及历史业绩补录功能进行了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内容 (一)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涉及到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的,由原来企业网上自行填写的方式变为选择模式。疆内业绩从新疆工程建设云业绩库进行选择;疆外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编号,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获取业绩信息。相关业绩等级要求为A级业绩或资质认定业绩环节为标A业绩,对于非A级业绩无法选择或从全国平台同步获取。 疆内业绩等级认定可以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按照《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业绩补录程序中认领或申请,通过县市审核(C级)、地州市审核(B级)、省级审核(A级),达到A级业绩;疆外业绩升为A级的业务办理,可咨询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自治区历史业绩补录功能调整。增加关键业绩指标环节,可允许多次申请录入业绩关键指标,增加专业承包业绩、分包业绩补录功能模块。 二、业绩审核及资质审批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业绩时,应按照业绩审核要点进行审核,企业进行历史业绩补录提交申请时需提交业绩相关环节佐证材料,业绩关键指标要依据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对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有异议的,可以采用实地核查或发函核查方式印证,不得以其他理由拖延审核。 (二)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审查监管,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不得变相增设审批条件,对提供虚假资料申报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三)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后转出人员等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许可。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历史业绩补录及资质审批工作,及时向辖区内施工、监理企业做到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知晓此次功能升级内容和审批要求,规范建设工程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和资质审批工作。 附件:1.资质审批业务系统调整说明 2.企业业绩补录功能调整说明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9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2〕27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诚信措施,现就规范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建筑企业申请资质转移(含重组、合并、分立)的,获得资质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资质来源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按如下要求共同准备申请材料并提出申请。 1.原企业、新企业(以下简称双方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新企业属市内的,由新企业发起申请流程;新企业属市外的,由原企业发起申请流程。 3.企业登录重庆市人民政府网“渝快办”,进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按照本通知和办事指南的要求,认真阅读申请告知书(附件1)、填写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连同附件材料通过系统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4.企业经办人员应当为本企业缴纳社保的正式职工。 (二)受理。属市级审批的资质(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市试点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受理;属区县审批的资质(含市住房城乡建委下放区县审批资质)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核实企业经办人员身份。新企业属市外的,需收到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移的来函后方可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除外),来函发文时间至企业申请之日超过三个月的不予受理。 涉及我市资质跨省转移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统一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 (三)审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我市建筑企业诚信系统等平台,按以下内容和要求审查申请材料。 1.根据资质管理规定及实施意见、建市〔2014〕79号文件和办事指南要求,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逻辑性。 2.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 3.双方企业应履行完毕法律、经济责任,不存在未履行的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原企业资质通过享受行业扶持政策获得的,应当取得原给予政策的政府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双方企业为施工企业的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企业无资质的除外)。 4.原企业属市内的,开展重点核查,资质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原企业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双方企业均属市内,母子公司(含同一母公司下全资兄弟子公司)关系已经保持三年以上或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为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可以不再核查原企业资质。 5.原企业属市外的,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向对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协商。发函后三个月未收到对方回函同意的,按不同意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除外)。 6.新企业属市内的,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设备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转移多项资质的,应分别满足要求。涉及国有企业资质转移的,应具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涉及资质合并的,市内原企业的所有资质(不合并的资质,原企业应申请注销)、债权债务应由新企业承接。 7.监理资质通过享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设计甲级资质相关政策匹配取得的,不得批准监理资质转移。原施工或设计资质需转移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监理资质(合并的除外)。 开展上述核查、协商等事项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市级审批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由企业注册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上述2、3、4项开展审查,并将核查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市住房城乡建委。 (四)公示公告。审查结束后,通过门户网站将审查意见、企业承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行业监督。对公示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示期内收到投诉举报或发现异常情形的,暂停公告相关企业并据实处理。 (五)领取证书。经公告同意的市内企业,需交回资质证书重新打印(资质转移后无资质的不再打印资质证书);企业属市外的,函告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督管理 (一)落实“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转移的审查审批工作,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到审查全过程留痕。要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兼顾企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确保资质转移前后资质总量不增加。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区县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成限期整改。 (二)从严批后监管 1.新企业属市内的,纳入一年重点核查期,相应资质原则上不得再次按照建市〔2014〕79号相关条件提出申请。核查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给予一个月整改期;经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撤销获取的相应资质。 2.新企业属市内的,在重点核查期内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自批准后三年内纳入重点核查对象。 3.企业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原企业删除的资质不再恢复。 4.企业申请未同意的,原企业及新企业原则上六个月内均不得再次申请重组、合并、分立。 5.企业未按承诺继续保持不少于三年母子公司关系的,注销新企业取得的资质。 三、相关责任 发现企业在申报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双方企业共同担责的承诺,对有关企业进行如下处罚。 (一)企业申请未经批准的,对双方企业通报批评,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申请已经批准的,撤销行政许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3年。涉及市外企业的,将相关情况告知企业属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企业属市内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列入我市诚信系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市住房城乡建委网站屏蔽企业一年。 (三)企业属市外的,三年内不得办理施工、监理入渝信息报送;已办理入渝信息报送的,注销入渝信息,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企业按照建市〔2014〕79号文件申请跨省变更的,比照本通知办理。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0〕134号)同时作废。 附件:1.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告知书 2.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承诺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部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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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部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2022年10月19日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2﹞47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有关业绩需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为加快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做大做强,现将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向我厅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包括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未能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可提供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认定表(见附件,项目位于省内或省外均适用),在资质申报时视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B级业绩,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对未能进入全国平台、也未提供信息认定表的有关业绩,企业在资质升级时应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我厅在资质审查时将组织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真实、准确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各地主管部门要提高主动服务意识,认真做好业绩核查和认定工作,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核查信息不一致或无法核实的,相关业绩不予认定;涉及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信息认定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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