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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2页

共1122条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启用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施电子证书管理的范围是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全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申请资质新设立、变更、延续、增项、升级等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启用资质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停发纸质证书。资质审批通过后,企业可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资质电子证书,无需到省政务大厅住建厅业务窗口打印证书。 三、已发放的企业纸质证书在书面有效期和政府文件明确的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在办理资质业务后,启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五、电子证书按以下两种方式验证: 1.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资质管理”模块中“证书查询”页面查询。 2.二维码验证。通过微信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查看资质状态和资质相关信息。 关于资质电子证书使用方面的问题,可咨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电话:0431-82752582。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疫情防控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证书有效期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直接申请或申请升级我厅审批权限范围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申请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人认证并同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我们对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组织开发了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升级改造期间新旧系统衔接和数据迁移,决定自2022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暂停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工作。请你单位于11月16日前完成已受理事项转报工作。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于12月1日启用,具体事宜由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马鑫 010-68311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22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我们对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组织开发了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升级改造期间新旧系统衔接和数据迁移,决定自2022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暂停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工作。请你单位于11月16日前完成已受理事项转报工作。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于12月1日启用,具体事宜由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马鑫 010-68311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2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于2022年12月31日在我厅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资质自动进行动态核查,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注册人员补充齐全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后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不予以资质自动延续。        四、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明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的企业,其资质审批工作由广州、深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城市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襄阳、十堰、荆门市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通过办理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以及省内跨市(州)地址变更等事项取得上述资质证书,不纳入本次统一延期的范围。        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贰级资质。企业申请贰级专业承包资质仍按《关于委托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鄂建办〔2018〕25号)执行。        三、仅有建筑业三级资质的企业,按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的通知》(厅头〔2021〕1212号)规定,其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建筑业资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        四、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续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各地相关部门承接我厅委托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对所承接管理的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五、直接申请或申请升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均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执行,由省厅受理审批。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共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委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87号)执行。        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顺利实施,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4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建筑市场数字化监管,提高业务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推动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我厅对现有“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旧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完成新版平台“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现就启用“新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新平台”将于2022年11月5日00:00时启用,试运行60天;“旧平台”同步停止受理业务,并于2022年11月25日00:00时起关闭。        二、平台登录        “新平台”正式启用后,用户可通过浏览网址http://221.13.83.27:8010/登录平台。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企业用户登录跳转至西藏政务系统法人身份认证后登录,法定代表人需进行身份和实人认证并授权后方可办理线上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身份和实人认证登陆后方可开展业务。具体操作见“新平台”首页“操作指南”。        三、数据衔接        (一)企业和人员方面。“旧平台”原有数据已全部迁移至“新平台”。建设工程企业(含区外入藏建设工程企业)不再重新填报基本信息,只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法人、从业人员身份和实人认证(人脸识别),逾期未完成将影响正常业务办理。区外入藏建设工程企业首次在我区报送企业基本信息的,“新平台”将自动核实,不再人工查验,在藏委托人应为本企业人员,入藏时需依法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人员于11月7日前完成实人认证,因工作岗位调整的,及时联系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开通和注销账户。        (二)工程业绩方面。请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和“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对所有导入“新平台”的企业工程业绩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核实,发现虚假业绩的依法依规处理,未完成核实工作的将不作为有效业绩使用。自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上线以来的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通过平台数据共享产生,不再由企业填报,对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依据相关规定不作为有效业绩。        (三)诚信信息方面。“新平台”继续延用“旧平台”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并实现动态管理和应用。请各建设工程企业及时录入本企业良好信息,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录入企业不良信息并按要求审核企业良好信息申请。        (四)区外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报送方面。区外入藏质量检测机构基本信息报送系统核实通过后,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检测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核查确认,并通过“新平台”上传相关核查图片资料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四、工作要求        (一)立即组织实施。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题研究部署相关事宜,在“旧平台”关闭前办结所有业务事项,加快适应“新平台”各项使用功能,依法依规严格核实审批,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我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落实好的地(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市)予以通报批评。        (二)确保信息准确。建设工程企业要对进入平台信息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数据比对发现异常的建设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需到发证机关指定办事窗口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        (三)及时反馈问题。各单位在“新平台”使用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联系电话:6819039、6822557。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继续延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公告        为持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决定继续延续我省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本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含雄安新区、自贸区有关片区、有关国家级开发区)核发的建筑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证书、质量检测、燃气经营、供热经营等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等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凡自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无需申请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二、本省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的符合延期条件的证书,自2022年12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或“个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栏目,点击“延期”按钮,重新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延续,需要由企业在河北政务服务网登陆“河北省住建领域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管理信息系统”,选择证书自助延期功能,根据证书类型进行延期操作(安管人员证书直接点击所需延期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输入身份证号查询可延期证书进行延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