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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1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2〕79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255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期时限。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资质延续办理。企业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并按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顺延。有效期届满未办理资质延续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应资质信息。 三、不适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资质延期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资质新办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五、已有资质要求。原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二级资质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需提交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二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需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加强动态管理。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资质审批部门要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撤回资质;对频繁调转工作单位的职称人员、注册建造师,予以重点监管;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资质。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
快来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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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快来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动态!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市函〔2022〕748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换证工作,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对跨省变更将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分立我省的企业,要对照相关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邮箱:zjxuyuju@126.com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2〕94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广州市作为国家营商环境试点城市之一,为加快推动广州注册企业的大力发展,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通知》中“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我局实施的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通信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二、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我局实施的仍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342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企业自行核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通知》要求,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准备材料,并通过以下路径提交申请:三库一平台——业务事项申报——审批告知承诺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广州)。我局在许可环节实行即来即办,受理后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公示期满签发电子证书后进入核查。 三、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明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的企业,其资质审批工作由广州、深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城市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建行〔2022〕18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无需换领资质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以及自治区内跨盟市地址变更等事项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资质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五、2023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适时调整公布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六、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3年12月31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2022年11月11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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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各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沈阳市、辽宁自贸区各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辽宁自贸区各片区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建管〔2022〕4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且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其中《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通告》(第612号)列入的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或未申报、未报2021年统计年报的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自动延期。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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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各设区市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应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企业也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由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要尽快梳理事项内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审批系统,更新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申报。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自2021年12月25日以来(上次统计截止时间)通过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且需要重新核定的企业,填报《2021年12月25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需重新 核定企业名单》(附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电子邮箱:zhangrulei@shandong.cn。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事项咨询电话:工程勘察、设计资质:0531-82083291(兼传真);建筑业企业资质:0531-8208328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531-82083216。 附件:2021年12月25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重新核定企业统计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0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苏建函设计〔2022〕56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1.受检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相关勘察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受检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受检单位自查:受检单位进行自查,并于11月25日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上报相关材料,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 2.主管部门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对受检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组对受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3),于12月13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报送以下材料: (1)检查结果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等;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3)受检单位报送的检查材料。 3.省厅抽查:在各设区市检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2月中旬组织抽查。 四、核查结果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布,对在检查中拒不配合检查、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2.各受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及时做好检查材料上报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对各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方式:曹敏娜,025-51868712。 附件:1.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 2.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3.检查结果意见表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下载-苏建函设计〔2022〕56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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