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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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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核准(含审批权限下放至杭州市建委)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事项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二、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三、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四、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5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3〕1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均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等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相应人员需通过“江西住建云”微信小程序对个人业绩信息确认并承诺业绩真实性。告知承诺个人业绩信息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监督电话:0791-86739711,监督邮箱:xzspc@zjt.jiangxi.gov.cn。 二、个人业绩信息应填报完整详细,准确反映个人业绩情况。“项目地址”填报至县(区)路段,“项目规模”按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规模指标填报,“完成项目的企业及资质等级”填报项目完成时所在企业名称及相应资质类型等级。个人业绩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的,初次受理部门应联系并指导企业填报完整重新申报。 三、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个人和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抽查或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企业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因承诺不实,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依法不予许可或撤销相应企业资质;相应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按个人承诺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理结果。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并依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通过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报相关资质的,可申请退回,按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申报;未申请退回的,按原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办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8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省政府令第16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8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九条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包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选应当以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审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服务,负责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项目信息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筑〔2023〕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3〕1号)要求,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 二、实施时间 2023年2月1日0时起,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由我局实施,不再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2023年2月1日0时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已报送的业务申请,由各区住建部门按原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 三、审批模式 本事项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按正常审批方式审批。 四、申报路径 企业申请上述事项,按以下路径申请:“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业务事项申报——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五、其他事项 我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设备、检测报告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撤回资质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晋建质规字〔2023〕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5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 自2019年我省施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巩固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同时提供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 二、规范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 (一)论证范围 1.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房屋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房屋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 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5.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结构埋深10米及以上的其他车库; 6.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 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 8.建设场地或地基条件复杂的项目; 9.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 10.单跨跨径≥30米城市桥梁;总长≥100米多跨城市桥梁;曲率半径R≤120米的多跨曲线城市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1.长度大于500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 12.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以上所指房屋高度是指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二)论证主要内容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各专业勘察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勘察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节能、绿色建筑执行情况;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同时要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需进行的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人防、绿色建筑、消防等)均应在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前完成,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时原则上不再论证已进行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的内容。 (三)论证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重要工程进行界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示,属于重要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在所有专项论证或审查完成后,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专家论证,一并提交签字盖章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的正式设计成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专家阅审,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论证工作。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同步进行论证。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多个单体组成的新建项目包含重要工程时,应按照一个完整项目一次性完成论证。论证多跨城市桥梁时应进行整体桥梁论证。重要工程设计文件经专家论证,若涉及重大变更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查。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 (四)专家抽取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未覆盖的专业可另行邀请选取。要根据论证工程类别涵盖所有涉及到的专业,每个专业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名,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增加主导专业的专家数量。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知名专家。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五)论证结果 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应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明确通过或不通过,并注明修改要求。专家组各成员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的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日。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所有专家审核并在修改意见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论证不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论证,原则上不得更换专家。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及回复意见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经平台附加二维码标识后的勘察设计图纸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 三、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一)工程勘察报告编制要求 1.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报告中应有详细的说明;重要工程应在扉页中明示。 2.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 3.勘察报告签字、签章要求: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应有法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还应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4.除上述要求外,工程勘察报告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封面、目录;总图专业施工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给排水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室内外装饰装修专业施工图。 2.计算书,包括:建筑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给排水计算书;暖通计算书;电气计算书;幕墙计算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样式、签字、签章要求: (1)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设计编号、设计阶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应对重要工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中规定为具有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在封面中明示;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2)目录,按项目统一或分专业制作施工图设计图纸目录,应制作设计人员表,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姓名打印、签字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并有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各专业主要设计人的姓名打印及其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3)施工图,图签应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编号、图别、图号、日期等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同一人不能同时在设计人、校对人、审核(审定)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签名。每张图纸均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4)计算书,应由设计人、校对人、审定(审核)人在封面上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 4.除上述要求外,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人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等均应有相关专项设计内容。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签章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签字、签章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签字、签章要求,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相关管理要求的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 2.除上述要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四、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依法发包勘察设计任务;严格依法履行勘察设计合同;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含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承担技术责任。实行工程代建的项目,代建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对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压实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加强培训教育,强化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审制度,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 五、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导致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细化处置措施。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置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存在未取得最终完整勘察设计成果、重要工程施工图未申请专家论证、论证后未督促勘察设计单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等行为之一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办理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并函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完成后恢复办理。 (2)建设单位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建设程序的,或存在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 2.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2条及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3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6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勘察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勘察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违反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5条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5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15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设计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设计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发现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后,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或设计单位上传资料不完整,存在勘察设计文件,重要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情况、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缺失的,应责令整改;应上传但未上传,或上传不完整项目达到5个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勘察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5条的,予以通报;设计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10条的,予以通报。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置 1.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 建设单位被通报的,应对其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受到撤销施工许可处置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 勘察设计单位被通报的,应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审定人员予以通报,相关勘察设计人员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暂停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依法暂停注册人员执业,由所在单位自行培训不少于3个月,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恢复。 (三)对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在建工程的处置 在建工程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严格按照处置方案消除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未闭合处理的,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严禁质量验收。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的处置 1.评优评先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或收到暂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处理的,或一年内被通报两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相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申报特贴专家、三晋英才、勘察设计大师等荣誉;不得作为评委或专家参与职称评定和勘察设计评优等活动。 2.职称评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情况纳入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打分要素:建设、勘察设计相关责任人受到约谈的,每次扣1分;受到通报处理的,每次扣2分;暂停从业或执业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1年;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因过错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3年;因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终身不得晋升职称。 六、全面加强行业监管 (一)提高工作站位。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充分认识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强化企业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控,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同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排名,引导企业争先进位,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对辖区内项目开展2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原则上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的15%(太原市检查比例5%~10%),检查范围要涵盖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同时对在建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重要工程专家论证等承诺履行情况、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四)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处置规定进行处罚,检查处罚情况及时报送省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版) 2.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版) 3.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版) 4.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名单
关于加快培育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企业的通知
厅头〔2022〕2509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培育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建文〔2022〕9号),培育同时具备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骨干建筑企业,促进工程设计与施工融合发展,更好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深化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经企业自愿申请、市州审核推荐、省厅综合审定、依法公开公示,现正式公布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推动省委“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走实走深,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竞争能力强、综合效益优,具有行业改革发展示范引领能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培育企业,形成雁阵效应,激发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助力我省建筑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企业名单 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省住建厅对拟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现将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60家重点培育企业予以公布(附件1)。 三、帮扶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2.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建立企业帮扶机制。 3.成立省住建厅重点企业培育工作专班,由分管厅领导负责,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建设信息中心、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等处室(单位)参与。专班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统筹推动重点企业帮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企业培育相关问题。专班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做好重点企业培育政策指导、工作联络与协调、信息收集和情况报送等工作。 4.有关市州住建部门要建立重点培育企业“一对一”帮扶机制,相关负责同志每月联系调研重点培育企业不少于1次,指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任联络员,收集汇总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建立问题台账,点对点“联系企业、解决问题、反馈结果”,及时向省厅专班报告工作进展、难点问题、经验做法等情况。 5.各级住建部门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重点培育企业牵头实施工艺主导型、创意主导型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重点培育企业参与投标。 6.建立惠企政策专栏,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在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建立惠企政策专栏,汇总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惠企政策(详见网址https://hbjz.hbcic.net.cn/hbythqy/index首页—“惠企政策”专栏),及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支撑,确保惠企政策应享尽享、落地落效。 7.拓展企业交流互动渠道,提供网上政策咨询服务,对制约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开展政策研究,适时有针对性地出台新的惠企政策。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8.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优质工程创建、省级示范项目认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9.指导帮助重点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四、实施动态监管 省厅对纳入重点培育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同时清出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在工程建设中,一年之内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2.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行为的; 3.因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被列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有关部门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有关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培育企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详细制定重点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帮扶政策,跟踪服务指导,积极研究解决企业转型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重点企业培育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正确对待重点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依法依规对重点培育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管。 (三)省厅相关处室(单位)、重点培育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各重点培育企业要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重点培育企业联络回执(附件2)的盖章扫描件发送到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箱(scc@hbszjt.net.cn)。 各级住建部门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徐伟智 027-68872173 附件: 1.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2.重点培育企业联络回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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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3年,《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2019年,《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对有关单位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修改。修改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2016年,《中央编办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等职责。”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闽建许〔2022〕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首页-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查询。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在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与省厅官网“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和更新工作。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新设立或申请增项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需有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资质审批部门要严查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核查资质批后动态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不满足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撤回已批资质。 四、加强对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的核查,坚决遏制注册建造师“挂证”现象。对于注册建造师参与资质申报个人业绩弄虚作假的,按照《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规定,予以扣分。对于频繁变动(一年内变动2次或2次以上)执业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对涉及企业及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对于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人证分离”的,按“挂证”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2日
关于下放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2〕125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下放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2022年6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行动计划》(闽政〔2022〕18号),在所附《营商环境创新改革事项清单》中,明确“在已下放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审批”。现就贯彻落实上述要求,下放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1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放各设区建设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审批。届时,省厅不再受理该审批事项。 二、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承接方案,更新完善办事指南,督促工作人员抓紧学习和掌握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审批业务标准,确保“接得住、管得好”。省厅将加强业务指导,适时对承接部门审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部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的通知
内建行〔2022〕228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部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有效期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3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3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2023年3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 2022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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