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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3〕29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 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提升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大会精神,大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优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领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加大对建筑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紧盯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扎实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保持高压态势,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利用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非法牟利破坏行业秩序乱象,促进建筑市场公平规范有序,为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最优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瞄准企业之急、企业之难、企业之盼,靶向发力、精准帮扶,实施建筑强企升级行动,健全示范企业分级培育机制,2023年力争培育总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120家以上、专业承包省级示范企业达到50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30家,指导新增特级企业5家、超百亿元产值企业5家。瞄准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一批参与不法资质买卖和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建筑业企业,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营造公正清朗的建筑市场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培育壮大我省建筑业企业。引导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兼并重组、体制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做优做强”总承包企业;通过优化配置、合理分工、科技创新,引导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持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新认定一批综合实力、竞争力强的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特点突出、创新性强的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动省内外央企、国有企业与本地示范企业强强联合、战略合作打造行业龙头,形成我省建筑业升级转型新亮点。 (二)深化惠企政策直达和服务机制。持续推出企业急需、务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不定期开展“政策直通车”服务活动,及时解读政策要点,面对面解决企业资质审批、人员业绩入库、混改及联合体项目实施等“急难愁盼”问题,打通政策入企“最后一公里”。 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和重大问题“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手把手帮助企业明晰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精确指导、精准帮扶,构建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切实提高企业获得感、满意度。 (三)开展专项核查并建立动态核查机制。一是开展建筑企业资质集中专项核查。2023年3月-7月,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分批次开展专项核查,核查对象按比例随机抽取。核查不合格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该类别资质的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不得承揽该类别资质相对应的新工程;逾期仍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由我厅撤回相应资质(详见附件1)。二是强化招投标环节资质核查。联合纪检监察、发改等部门,对参加投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全面核查,源头规范招投标市场,遏制围标串标行为。三是建立常态化动态核查机制。加强建筑业企业的常态化动态监管,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资格、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各类情形的建筑业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 (四)持续开展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招标条件“量身定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五)坚持数字赋能提升监管水平。加快推动“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与“浙里建”、招投标2.0系统、发改3.0投资系统和“资质清爽办”等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总承包合同网签模块上线运行,减轻企业信息填报负担,提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形成全省贯通的工程项目全链条线上监管体系。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实时比对筛查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发现不匹配异常数据,及时预警并依法依规介入调查处理,实现常态化智能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梳理本地区重点扶持企业名录,加强企业对接,主动帮扶。要按照全省统一核查规则,对省级专项核查认真部署,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仔细审核企业上传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督促整改工作。同时,要制定本地区核查整治方案,对设区市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请各市落实专人负责,于3月20日前汇总所属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附件2)报我厅市场处,便于开通系统账号;于7月15日前将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厅市场处。 (二)严明工作纪律。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指导,在核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实行谁处理、谁负责,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我厅将对各地开展督导服务,对存在无依据修改核查结论、未及时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虚报、瞒报的地区,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从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建筑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高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充分认识开展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建立常态化动态监管机制和建筑市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形成有利于专项行动开展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厅市场处联系人:0571-81050843;“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支持:0571-83731896,0571-83736951。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和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任人名单汇总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3〕13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职转〔2021〕62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3号),广州于2021年作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之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业务流程,现就进一步优化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范围 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核准(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增项、升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增项、升级)。 二、申报流程 (一)申请环节 申请人根据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核对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承诺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发起资质申请,填写和生成资质申请表,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在系统下载带流水号的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系统。 (二)审批环节 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后,由我局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制作发放电子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二维码查询备注栏将注记资质取得方式及相应限制,核查完成后注记信息将注销。 (三)核查环节 根据行政许可法及“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要求,企业取得电子资质证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我局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专家会审等多种形式对申请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完成后,由经办人在系统填写核查结论并提交审批,核查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完成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予以公告。 (四)核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不符合承诺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将责令限期整改,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证件,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申请企业予以严厉查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三、其他事项 (一)核查完成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跨省、市地址变更或相应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二)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需自行负责由于资质撤销而导致的合同履约风险,并应在承揽业务时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应法律风险。 (三)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可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342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穗建审批[2021]90号)作废。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23〕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强省建设,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7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修改意见”。 (一)书面信函:请用EMS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3410室收,邮编:510045。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scc@gd.gov.cn。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7日
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开通承诺制端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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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开通承诺制端口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落实《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我厅在“智慧住建云”平台开通了承诺制端口。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申请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可按一般申报程序申请资质,也可按承诺制模式在承诺制端口申请资质。 以承诺制模式申请资质的施工总承包特、一级企业,应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企业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湘建法〔2021〕215号)提交承诺书和其他材料。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利用信用核查、在线核查、实地核查和请协核查等方式开展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将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电话:8895016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恢复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时限的通知
穗建筑〔2023〕10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恢复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时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适时调整审批时限,经研究,我局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现场核查、资料核查和专家核查等批后核查工作恢复原办理时限,比现审批时限缩短10个工作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延长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工作时限的通知》(穗建筑〔2022〕9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3〕4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和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3〕50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净化我省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切实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以下简称《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动态核查,确保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原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建设工程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的相关规定,核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前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回资质或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撤回资 质。 二、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三、强化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要求,加强对包括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四、严格办理程序。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注册地变更等资质核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申报资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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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企业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内的资质,继续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字〔2021〕4号)要求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2022年4月22日印发)同时废止。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3〕3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2月20日起,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取得二级资质后,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二、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选择“施工资质新办”或“施工资质增项”或“施工资质升级”查看办事指南,按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四、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3〕30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化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资质申办行为,保障企业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申办信息监管 企业资质办理申请,由企业法人代表经资质审批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后提交,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申报资质的,应填报中介机构信息。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人员、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加强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进行提示预警,并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回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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