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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6页

共1122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及注册人员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从2023年4月6日起,我委新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注册执业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委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二、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勘察设计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规格为A4版,不设正副本。电子证书均附验证二维码。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含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性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及等级等基本信息;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包含证书编号、证书等级、单位名称、承担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编号、聘用单位、注册有效期、个人照片、个人签名等基本信息。证书样式详见附件。        三、使用规则        (一)申请及核发        自2023年4月6日起,申请我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资质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行政许可事项(含变更、延续等事项),通过审批后均核发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我委不再制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查询验证        1.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网的“业务频道”中“勘察设计”栏目进行查询验证。        2.二维码验证。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即可查看资质、注册状态和相关详细信息。        四、监督管理        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业务,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并重新生成电子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的,将移出电子证照系统。        企业和个人应妥善保管电子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和篡改。电子证书或二维码扫描显示信息与官方网站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 工程勘察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2 工程设计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3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4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样式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川市园林管理局、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和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部署要求,服务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培植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培育名录,量身定制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区内建筑企业与央企、区外大型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可按照联合协议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和国有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全面落实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建筑企业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推动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配合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推动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允许优质房企以银行保函替代竞拍土地保证金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压力,在全区范围内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可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在参与国家和自治区评比表彰、行业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结合开展“好房子”建设试点,对评选为“好房子”标杆项目优先推荐参评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和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房地产“广厦奖”。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RBSP),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表回归安全区间。        三、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运营和养护,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方式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通过属地政府特许经营作为专业运营商,运营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四、坚决破除招标投标隐性壁垒。制定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标准化招标文件范本,提高招标人编制文件的准确性,杜绝倾向性条款设定。探索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为潜在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做好投标准备提供便利,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深化“评定分离”改革,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择优确定中标人。全面落实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免缴投标保证金,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行为“零容忍”,对违法违规的坚决予以查处。        五、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算预留比例。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项目预算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六、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全面推行“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各类证明事项,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等办理机制,实行企业电子资质资格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优化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职称类退休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含)以内,人数不超过资质要求的20%。对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        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操作指引规范,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极简审批”等便利化改革,探索在更多类别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分类定制审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深化联合验收、联合测绘、水电气暖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审管联动等关键环节改革,全面推开“网上中介超市”服务模式,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提升全流程在线审批效能和办事便利度,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企业。        八、改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造价管理体系,推进工程造价数字化建设。研究制订施工过程结算指导政策,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深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支持引导企业编制和应用企业定额,创新绿色建材价格发布机制,探索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模式。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信用体系,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优化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效率。        九、积极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加强标准化政策宣传培训,拓宽标准信息公开渠道,让民营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取标准资源。研究制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引导企业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用力度,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个转企”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强化建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科技创新,加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绿色低碳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绿色建造、智能建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积极搭建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引进国家和区外科研机构与区内科研院所、建筑企业、建材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提升我区建设科技水平。        十一、提升数字化支撑作用。实施住建系统数字提升三年行动,建设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数据中心,强化数据分析,推进数据公开,推动数字化与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等产业深度融合,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数字化服务。加大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和数字家庭等新兴领域应用场景研究,为民营企业转型发展提供新空间。大力推进BIM技术应用、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数字化新生产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推进数字化转型。支持通信运营商等社会资源参与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物业企业发展水平。        十二、推进行业职业技能水平提升。支持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称人员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民营骨干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持续推进“互联网+培训”“互联网+考核”,降低企业及从业人员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应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需求,着力培养一批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组织宁夏建筑工人技能大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荐参加国家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评选。        十三、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运行维护机制。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编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备案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修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完善全区住建系统信用信息目录,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政策举措,加强调度分析,积极主动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解决问题,形成全系统诚心实意服务企业和项目、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工作要求的复函 各有关企业: 近期,一些单位向我厅咨询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的标准、条件和所需材料。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除具体表述为施工或勘察设计企业外,以下简称企业)相关事项的办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统一复函如下: 一、资质转出企业、资质转入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质转出企业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 二、施工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事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个人业绩等事项;施工企业办理上述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事项,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数量考核注册建造师。 四、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除外)办理跨省的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转出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五、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各方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经营模式,服务战略布局的情况普遍存在。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202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法院、省检查院等7部门出台《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健全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监管执法,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压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助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通知》。        二、起草过程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充分借鉴浙江、重庆等省市先进做法,结合本省实际,组织有关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多次研究完善后,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强化动态核查、严格资质审批、规范业绩认定三部分。        (一)强化动态核查方面。《通知》提出,根据资质管理权限,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方式迁入或迁出资质的省内企业进行资质合规性动态核查。对于动态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对于动态核查通过的拟迁出资质企业,经结果公示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同意迁出书面意见。明确要求,省市县之间有关核查信息、同意跨省迁入迁出的书面意见等均需通过机要邮寄或公文系统传输,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二)严格资质审批方面。《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强化服务意识,防范企业通过不法中介违规办理或提交虚假材料,给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带来风险。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申请取得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若办理重组、合并、分立,需重新核定其工程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规范业绩认定方面。《通知》明确,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政务服务办,全市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便企利民水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建办厅函〔2022〕207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推行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2023年4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二、申领方式        我市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活动从业企业资质许可(含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延续、变更、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事项),审批通过后,企业应使用法人用户登录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我的应用-我的证照-津心办认证”获取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其他事项        启用电子证书前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仍可继续使用,无需换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证有效期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换电子证书。        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纳入我市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建筑领域相关活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再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验。        2023年3月28日        (系统维护:022-28468153;建筑业、监理企业:022-24538428;勘察设计企业:022-245384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更好地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中关于“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规定中的增项申请事项。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增项申请事宜,统一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桂建政务〔2022〕10号)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前己提交直接申请与对应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增项申请事项的按照原有办法实施审批。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厅行政审批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2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动态核查        (一)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方式迁入资质的省内企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准后及时将迁入资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迁入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迁入资质企业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核查。        (二)拟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迁出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资质迁入地行政许可办理要求提供迁出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迁出证明的,企业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拟迁出资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拟迁出资质企业的资质合规性进行动态核查。对于动态核查通过的拟迁出资质企业,经结果公示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同意迁出书面意见。        (三)对于动态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迁入或拟迁出资质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四)迁入资质企业未经资质合规性动态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将该项资质再次重组、合并、分立。        (五)省市县之间有关核查信息、同意跨省迁入迁出的书面意见等均需通过机要邮寄或公文系统传输,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迁出资质但仍具备其他资质的企业、迁入资质的企业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一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等执法检查和动态核查必查名单,重点核查企业资质条件、市场行为等。        二、严格资质审批        (一)各级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执法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在线上线下同步公开许可依据、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等信息,方便企业查询了解,防范企业通过不法中介违规办理或提交虚假材料,给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带来风险。        (二)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资质核准机关发布核查公告之前,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核定有关要求重新办理。        (三)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申请取得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若办理重组、合并、分立,需重新核定其工程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需重组、分立的,应当先注销匹配取得的工程监理资质。        (四)企业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2〕4号)申请取得的资质,在资质升级前不得进行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市县(市、区)变更等。        (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入失信惩戒的企业,不予办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三、规范业绩认定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报送正式人员,作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工作的联络员,统筹负责各市建筑业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有关信息及核查结果的报送、反馈。联络员报名表(附件)请于2023年3月24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行政许可处张汝雷,电话:0531-82083217,电子邮箱:zhangrulei@shandong.cn;建筑市场监管处张璐,电话:0531-51765157,电子邮箱:zhanglu@shandong.cn;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王晓宏,电话:0531-51765165,电子邮箱:wangxiaohong@shandong.cn;勘察设计处齐宬,电话0531-51765176,邮箱qicheng@shandong.cn。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联络员报名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和《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等规定,现将全区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报。自2023年3月20日起,我区开展二级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职业资格注册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方式,申请人通过“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网址:https://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进行申报(系统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网上填报并上传扫描件,下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5.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        (三)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四)申请注销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注册申请表。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2.注册证书。        二、增项专业。已注册一个专业二级造价工程师,需申请第二专业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程序办理。        三、注册证书。经审核准予注册的,由我厅核发《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2)。        电子证书可通过登录“我的宁夏”或者“宁夏政务服务网–登录–个人中心–我的证照”查询下载。        四、执业印章。由申请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的规定样式及系统生成印章编号至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刻章厂自行刻制。        注册多个专业,各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五、继续教育。二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多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截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近4年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至申请重新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继续教育学时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        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截至申请注册之日,近1年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六、其他。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一律失效。        联系电话:0951-6982632(业务办理咨询)                  010-62041661(系统技术支持)          附件:1.“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注册使用说明              2.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样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资质申办行为,保障企业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申办信息监管 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同时将企业和有责任相关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三、加强人员管理 为保证企业人员稳定,企业主要人员应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技术负责人如需调离企业的,企业应先履行技术负责人变更手续,新变更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同等条件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四、加强个人业绩管理 对于无法确认的企业或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可向省外或省内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函核实。发现企业及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