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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各方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经营模式,服务战略布局的情况普遍存在。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202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法院、省检查院等7部门出台《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健全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监管执法,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压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助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通知》。
二、起草过程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充分借鉴浙江、重庆等省市先进做法,结合本省实际,组织有关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多次研究完善后,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强化动态核查、严格资质审批、规范业绩认定三部分。
(一)强化动态核查方面。《通知》提出,根据资质管理权限,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方式迁入或迁出资质的省内企业进行资质合规性动态核查。对于动态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对于动态核查通过的拟迁出资质企业,经结果公示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同意迁出书面意见。明确要求,省市县之间有关核查信息、同意跨省迁入迁出的书面意见等均需通过机要邮寄或公文系统传输,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二)严格资质审批方面。《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强化服务意识,防范企业通过不法中介违规办理或提交虚假材料,给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带来风险。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申请取得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若办理重组、合并、分立,需重新核定其工程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规范业绩认定方面。《通知》明确,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政务服务办,全市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便企利民水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建办厅函〔2022〕207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推行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2023年4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二、申领方式
我市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活动从业企业资质许可(含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延续、变更、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事项),审批通过后,企业应使用法人用户登录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我的应用-我的证照-津心办认证”获取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其他事项
启用电子证书前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仍可继续使用,无需换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证有效期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换电子证书。
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纳入我市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建筑领域相关活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再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验。
2023年3月28日
(系统维护:022-28468153;建筑业、监理企业:022-24538428;勘察设计企业:022-24538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