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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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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和2023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年6月至10月。 二、检查范围 1.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在山东省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3〕1号)中涉及到的相关企业; 3.山东省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市场各方主体 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净资产、人员、设备等配备达标情况,施工业务文档以及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重点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真实性,以及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 3.项目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情况; 4.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抽查项目负责人持注册建造师上岗、在岗执业履职情况及项目经理实名制考勤情况; 5.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 6.核实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一致,项目班子成员是否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周期拨付工程款。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罚以及信用管理情况,包括检查记录(表格)和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核查、处罚处理记录,以及不良信息录入情况; 2.对进场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情况,包括相关文件、监督执法记录,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督查、整改落实记录; 3.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等; 4.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督查和整改落实记录等。 5.对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问题的追踪整改以及处罚情况; 6.对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6月1日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检查方案,明确重点,落实责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组织启动实施。 (二)部门、企业自查自纠。7月1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自查自纠,立查立改。 (三)市级督导抽查。8月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督导组,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查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各市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查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工地数量不低于5%。 (四)省级督导抽查。9月1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督导组,对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查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各市。 (五)整改落实。10月31日前,各市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对违法违规的企业项目进行处罚并记录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检查要求 1.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23年的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计划,填写完善好《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1)、《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 2.被抽查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企业抽查记录表(附件3、4)要求准备检查材料; 3.被抽查的项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项目抽查记录表》(附件5)要求准备检查材料; 4.抽查时,以项目为单位填写抽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企业或项目部,另一份留存主管部门); 5.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于7月1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于8月1日前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本市的《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表》(附件7)和检查企业、项目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9月1日前对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150个项目和200家企业。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 1.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监管中,对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对信用评价为B级、C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4%,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信用评价为AAA级的企业非必要不抽查; 2.对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 3.对2023年3月22日-6月31日,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跨省迁入到山东省和在省内资质迁入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罚处理,实行信用惩戒,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干扰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三)抽查随机暗访 检查全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暗访暗查,暗访暗查结束后通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对其检查行为进行督查。 (四)查处形成闭环 普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信息不实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整改事项应有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主管部门书面核实情况、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依规将相关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形成闭环管理。 (五)强化结果运用 1.抽查结束后,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将监管情况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同时在部门网站公示; 2.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履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应提出整改建议、进行督查,记录整改落实情况。 联系方式:0531-51765153,邮箱:jgc@shandong.cn。 附件:1.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doc 2.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3.施工企业抽查记录表.doc 4.招标代理机构抽查记录表.doc 5.项目抽查记录表.doc 6.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doc 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检查表.doc 8.监理企业抽查记录表.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业绩审核要求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3〕21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业绩审核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做大做强,现将做好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业绩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项目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达到B级的,或项目业绩不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可如实提供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监理业绩信息认定表(见附件,项目位于省内或省外均适用),我厅将视同全国平台B级业绩,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除提供认定表外,企业也可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我厅将委托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真实、准确的,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各地主管部门要提高主动服务意识,认真做好业绩核查和认定工作,加强对平台业绩录入的审核把关,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核查信息不一致或无法核实的,相关业绩不予认定;涉及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关情况在全省通报。 附件:工程监理业绩信息认定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3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甘建服〔2023〕64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省住建厅审批的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时限由受理后14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省住建厅审批的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时限由受理后1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二、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落地。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省住建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审查),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也可经子公司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后直接申请相应资质。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支持社会贡献突出企业申报资质。省内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达100万元/年的,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资质类别详见附件2) 四、支持企业优化资质配置。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将有关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的予以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结合实际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前各企业业绩可用于新企业资质申请。 五、优化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方式。业绩信息无法核实、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内总承包工程项目,企业自行完成相关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以作为相应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业绩。 六、加强对企服务指导。各资质审查部门要按照主动、热情、高效、依规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服务指导,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宣贯政策,加强前期辅导,深入向企解读资质标准指标要求,帮助企业切实吃透政策、掌握申报要求,以便企业自行申报、节约成本、少走弯路。 七、有关要求。为切实维护健康稳定市场秩序,通过本通知第二、三条政策取得的资质,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或在本项资质升级为更高等级前,申请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事项不予办理,对通过各种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各资质审查部门要加大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行为的惩处,一旦查实,依法依规处理。各资质审查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与质量安全的联动管理,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资质办理时的相应要求。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后,我厅将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附件:1.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在甘全资子公司可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范围对照表 2.满足条件的省内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范围对照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及业绩标A流程的通知
赣建建〔2023〕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及业绩标A流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现就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和标A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业绩补录和业绩标A工作由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其真实性,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二、优化补录流程 (一)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补录申请,报送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附件材料。 (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查验项目档案资料,现场核实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填写《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 (三)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业绩补录的,由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同步补录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四)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工作人员对企业网上补录资料进行初审,并上传《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对于县(区)工程业绩补录,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公示10天。对于市本级工程业绩补录,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审批通过后,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公示10天。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补录业绩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优化业绩标A流程 (一)工程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基本项目信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全部齐全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标A申请,报送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附件材料。 (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工作人员对工程项目真实性,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中各项指标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等进行核查,查验项目档案资料,现场核实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填写《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 (三)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业绩标A的,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传相关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核。 (四)对于县(区)工程业绩标A,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公示10天。对于市本级工程业绩标A,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审批通过后,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公示10天。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标记为A。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四、优化业绩补录和标A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实地核查表。 五、有关要求 (一)2021年7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治理后,未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再予以补录。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杜绝出现线下办证、重复发证、数据漏项、信息错误等问题,由此导致工程项目信息无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和“江西住建云”平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历史业绩补录和标A管理,补录的工程业绩和已标A的项目信息应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一经公布,不得修改和补充。省厅将不定期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不作为或把关不严造成虚假业绩信息较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暂停该地区业绩补录和标A权限,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利用虚假材料补录历史业绩或在标A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撤销虚假业绩,予以公开通报,按照情节严重情形计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利用虚假材料补录历史业绩,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报并依法撤回其资质,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将其录入省级平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我厅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 核查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地址 项目规模(面积、跨度、层数)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是否属实 实地核查时间 核查人员姓名1:,职务:,联系电话: 核查人员姓名2:,职务:,联系电话: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类资质(许可)申请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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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类资质(许可)申请行为的公告 近期,我厅在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委托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为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公告如下: 一、我厅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代办资质(许可)申请等相关工作。一些中介机构自称有特殊关系,四处接受相关资质申请企业委托,然后通过编造虚假申请资料,提供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来为企业代办资质(许可)申请,严重干扰正常的资质(许可)审查工作。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此类中介机构,或有企业在申报资质(许可)时委托此类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的,均可直接向我厅举报反映情况。举报电话:0791-86225087(行政审批处)、86286536(综治信访办)。 二、企业是资质(许可)申请的主体,要对自身行为负责。对已核实通过弄虚作假手段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除不予许可外,依法将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同步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3分(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是否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许可)不能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请相关资质(许可)申请企业自觉抵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许可)的行为,不要图省事、循捷径,通过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来申报资质(许可),更不要盲目相信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近期,不少中介机构为牟取利益,散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现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会直接作废等虚假消息,请广大企业不要轻信此类消息,具体情况以住建部官方文件为准。 四、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要求,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延续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无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我厅将加强对社保承诺情况的核查。 五、我厅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申报要求等信息均可在江西住建云进行查阅,在办理资质(许可)申请过程中有疑问的可拨打我厅行政审批处服务电话进行咨询,我厅将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许可服务。资质受理窗口:0791-86739720;房地产开发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0791-86223771;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0791-86226092;工程监理资质:0791-86211299;建筑业企业资质:0791-86257203。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7日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3〕104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2〕19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厅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2〕1051号)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建筑工人培育,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建筑业专业作业资质(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办事指南(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提交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附件2)、备案事项承诺书(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备案部门应直接办理备案手续,核发资质证书,并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出台前,核发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备案)资质证书。 四、企业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各地备案部门要根据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特别是主要人员信息的核实入库工作,企业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企业填报办公场所、主要人员等信息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供备案部门核实,经核对无误后确认入库,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六、各地要认真学习备案制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备案制工作宣传,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积极开展劳务工人培训,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动态管理,确保建筑业专业作业队伍稳定。要指导建筑劳务企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业务承包给信用等级低、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办事指南 2.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3.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承诺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4月6日
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
厅头〔2023〕608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新机制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企业有活力、市场有秩序、质量有保障的发展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批效率 (一)推行委托审查。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方便企业属地申报,将省厅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二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附件1)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重新核定事项,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以下简称“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和审查,省厅收到市州住建部门审查意见后发布公告并核发资质。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审批权限已试点下放的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仍按原试点下放政策执行。 (二)优化业绩认定。依托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报送。 1.省内业绩认定。申请资质涉及省内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附件2),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其中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工作的通知》(鄂建办头〔2021〕22号)要求,由市州住建部门核实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后,填写《企业业绩核实清单》(附件3),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厅定为A级。 2.省外业绩认定。国内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境外业绩以我国政府驻外使馆(使馆经参处)、驻港澳联络办出具的文件为准。上述业绩核实后,省厅将通知市州住建部门予以认定、受理。 二、强化动态监管 (一)定期开展批后检查。省厅对市州、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审批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对审批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工作把关不严等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资格。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相关企业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三)严格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企业在3个月之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记为资质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办理资质审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申报业务;未达到50%的,记为资质异常,限制其投标资格。企业1年内有3次及以上的资质异常,将暂停企业的投标资格;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企业资质不予延期。 三、加大处罚力度 (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三)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制度。市州住建部门要制定“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度,细化资质审查、业绩认定、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工作流程,4月15日前报省厅备案。各市州工作制度及企业的申报、审批信息将在厅网站“湖北省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州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核实业绩、审查资质、动态监管,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查、监管的过程和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长期保存业绩核实、资质审查档案资料。 (三)强化业务培训。省厅将组织对资质审查、业绩核实等开展专题培训。市州住建部门要强化对所辖县(市、区)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动态监管和审查的能力。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试行1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 1.委托审查资质类别表 2.企业资质受理前需核实录入的信息清单 3.企业业绩核实清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23〕1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进程,深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数据应用,展示企业生产经营代表业绩,现就规范完善“省监管平台”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途径及办理流程 目前“省监管平台”有三种途径可以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到工程项目库中,企业应根据各途径录入工程项目范围来区别选择。 (一)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称“工程审批系统”)。 1.适用范围。2019年09月12日以来(“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通过此途径办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2.实施主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单位配合。 3.数据等级。经市(州)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市、开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4.注意事项。“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的房建市政工程,如符合施工许可补办条件,也可通过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方式,将工程项目录入“省监管平台”。 (二)房屋市政工程业绩补录(原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功能3.0版)。 1.补录范围。2019年09月12日前(“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已经开工,但由于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不全,无法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2.实施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3.办理流程。企业登录“省监管平台”企业客户端,进入“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房屋市政工程业绩补录”功能模块,点击“添加”按钮添加项目,填写各环节信息表后,上传对应附件材料并提交。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入库。 4.数据等级。企业成功提交的数据定级为D级数据,在平台展示。经县(市、开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市(州)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企业需要推送到“国家平台”展示的项目数据,需先定为B级或C级数据,经省厅审核确认后定为A级。 5.信息展示。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信息,在“工程项目信息”模块下的“工程项目”栏目下“补录业绩”展示和查询;也可在“省监管平台”的“企业信息”模块下,通过查询参建企业的“工程项目库”来调取信息。 6.注意事项。根据企业在项目中的不同角色,施工、监理企业必填信息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其中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中施工许可编号字段不做强制性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必填信息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单位信息必需补充完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选填,不做强制性要求。 带*标记的字段为A级数据必填信息,如果该字段信息未填写,该工程项目只能在“省监管平台”展示,无法确认为A级数据在“国家平台”展示,也无法作为住建部审批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原代表工程业绩录入)。 1.采集的工程项目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内已经竣工验收的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防水防腐保温等类别专业承包工程业绩。 2.实施主体。在我省依法承揽相应工程的施工企业。 3.办理流程。企业登录“省监管平台”企业客户端,进入“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专业承包业绩录入”功能模块,填写项目信息采集表并上传对应附件材料后,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4.信息展示。审核确认的结果信息,在“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块下的“专业承包业绩”子栏目里展示和查询。 5.注意事项。通过此途径录入的项目信息,不定数据等级,仅能在“省监管平台”展示,无法推送至“国家平台”。 二、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一)“工程审批系统”勘误流程。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地住建主管部门向省政数局、省住建厅提交“工程审批系统修改(删除)申请表”备案,“工程审批系统”、“省监管平台”同步修改。修正后的信息在“省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栏目下正常展示,勘误流程结束,下同。 (二)房屋市政工程、专业承包业绩补录勘误流程 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进行修改。 (三)“国家平台”项目信息勘误流程 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及省住建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省住建厅向住建部提出书面勘误申请。经住建部同意后,由“全国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勘误内容进行修改,重新推送到“国家平台”。 三、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作要求 (一)管理权限。第二、第三种途径录入项目信息的“确认”权限,原则上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权限相对应。各地申请管理权限时,应向省厅提交申请表,并应加盖县级以上住建局公章。开发区、园区、新区等权限申请,应经设区市(州)建委(住建局)同意。因工作调整需变更授权人员时,应按上述程序向省厅报备。 (二)审核人员实名制。根据《全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工程项目信息入库时需要标注审核人员、所在部门相关信息。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应实名登记,所在部门应为实际处(科)室名称。实名制的修改方法详见“省监管平台”操作说明。 (三)信息审核。为保证“省监管平台”信息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审核人员应充分调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数据信息,建立责任追溯制度,核对企业提交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可核实原件或实地核查,对虚假审核的责任人将严肃问责。 (四)发布办事指南。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事关建筑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要,按管理权限,制定后两种途径申报项目信息的办事指南,明确负责审核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并对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为保障企业自身权益,企业应认真梳理工程档案资料,重点关注数据的逻辑性,仔细核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严格按照系统设置的数据字段填报。申报的数据一经确认,均不可撤销,且勘误过程均有记录。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不合格,并承揽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在录入中遇到的软件操作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单位: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联系电话:0431-81090201,81090205。 勘察设计处:邢蕴哲 电话:0431-82752399 建筑管理处:李 振 电话:0431-82728798 质 监 站:李 洋 电话:0431-82752582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要点对照表 2.信息录入工作(含勘误)办理流程图 3.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勘误申请及经办单 4.工程审批系统信息勘误申请表 5.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申请表 6.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变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4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吉建办〔2023〕1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进程,深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数据应用,展示企业生产经营代表业绩,现就规范完善“省监管平台”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途径及办理流程 目前“省监管平台”有三种途径可以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到工程项目库中,企业应根据各途径录入工程项目范围来区别选择。 (一)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称“工程审批系统”)。 1.适用范围。2019年09月12日以来(“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通过此途径办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2.实施主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单位配合。 3.数据等级。经市(州)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市、开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4.注意事项。“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的房建市政工程,如符合施工许可补办条件,也可通过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方式,将工程项目录入“省监管平台”。 (二)房屋市政工程业绩补录(原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功能3.0版)。 1.补录范围。2019年09月12日前(“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已经开工,但由于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不全,无法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2.实施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3.办理流程。企业登录“省监管平台”企业客户端,进入“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房屋市政工程业绩补录”功能模块,点击“添加”按钮添加项目,填写各环节信息表后,上传对应附件材料并提交。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入库。 4.数据等级。企业成功提交的数据定级为D级数据,在平台展示。经县(市、开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市(州)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企业需要推送到“国家平台”展示的项目数据,需先定为B级或C级数据,经省厅审核确认后定为A级。 5.信息展示。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信息,在“工程项目信息”模块下的“工程项目”栏目下“补录业绩”展示和查询;也可在“省监管平台”的“企业信息”模块下,通过查询参建企业的“工程项目库”来调取信息。 6.注意事项。根据企业在项目中的不同角色,施工、监理企业必填信息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其中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中施工许可编号字段不做强制性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必填信息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单位信息必需补充完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选填,不做强制性要求。 带*标记的字段为A级数据必填信息,如果该字段信息未填写,该工程项目只能在“省监管平台”展示,无法确认为A级数据在“国家平台”展示,也无法作为住建部审批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原代表工程业绩录入)。 1.采集的工程项目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内已经竣工验收的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防水防腐保温等类别专业承包工程业绩。 2.实施主体。在我省依法承揽相应工程的施工企业。 3.办理流程。企业登录“省监管平台”企业客户端,进入“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专业承包业绩录入”功能模块,填写项目信息采集表并上传对应附件材料后,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4.信息展示。审核确认的结果信息,在“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块下的“专业承包业绩”子栏目里展示和查询。 5.注意事项。通过此途径录入的项目信息,不定数据等级,仅能在“省监管平台”展示,无法推送至“国家平台”。 二、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一)“工程审批系统”勘误流程。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地住建主管部门向省政数局、省住建厅提交“工程审批系统修改(删除)申请表”备案,“工程审批系统”、“省监管平台”同步修改。修正后的信息在“省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栏目下正常展示,勘误流程结束,下同。 (二)房屋市政工程、专业承包业绩补录勘误流程 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进行修改。 (三)“国家平台”项目信息勘误流程 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及省住建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省住建厅向住建部提出书面勘误申请。经住建部同意后,由“全国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勘误内容进行修改,重新推送到“国家平台”。 三、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作要求 (一)管理权限。第二、第三种途径录入项目信息的“确认”权限,原则上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权限相对应。各地申请管理权限时,应向省厅提交申请表,并应加盖县级以上住建局公章。开发区、园区、新区等权限申请,应经设区市(州)建委(住建局)同意。因工作调整需变更授权人员时,应按上述程序向省厅报备。 (二)审核人员实名制。根据《全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工程项目信息入库时需要标注审核人员、所在部门相关信息。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应实名登记,所在部门应为实际处(科)室名称。实名制的修改方法详见“省监管平台”操作说明。 (三)信息审核。为保证“省监管平台”信息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审核人员应充分调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数据信息,建立责任追溯制度,核对企业提交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可核实原件或实地核查,对虚假审核的责任人将严肃问责。 (四)发布办事指南。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事关建筑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要,按管理权限,制定后两种途径申报项目信息的办事指南,明确负责审核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并对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为保障企业自身权益,企业应认真梳理工程档案资料,重点关注数据的逻辑性,仔细核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严格按照系统设置的数据字段填报。申报的数据一经确认,均不可撤销,且勘误过程均有记录。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不合格,并承揽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在录入中遇到的软件操作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单位: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联系电话:0431-81090201,81090205。 勘察设计处:邢蕴哲 电话:0431-82752399 建筑管理处:李 振 电话:0431-82728798 质 监 站:李 洋 电话:0431-82752582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要点对照表 2.信息录入工作(含勘误)办理流程图 3.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勘误申请及经办单 4.工程审批系统信息勘误申请表 5.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申请表 6.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变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4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报送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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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报送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全面分析研判全省建筑业经济运行形势,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报送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取得《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应按时报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二、内容时间 填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地址、类别、建设单位、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完成产值相关信息(见附件)。 企业应于每季度最后5日至次月15日前填报。 三、填报路径 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每季度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专题专栏→四川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在入川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报送功能模块中填报相关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对所填报承揽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无工程项目信息的,进行“零报送”。 (二)对未按时报送工程项目信息的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未报送状态提醒。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川建筑业企业报送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工作的指导,对入川建筑业企业市场生产经营行为等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统一监管。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式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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