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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3页
共1122条记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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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查看),修订了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为做好2022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一)年报 1.范围。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填报。 2.时间。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1)扫描件。 3.审核。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科(处)室和负责人,通过“统计调查系统”认真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报表数据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月报 1.范围。工商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填报。 2.内容。自2023年7月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个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将统计数据作为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负责通知辖区内企业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各项数据,认真、及时做好指导、催报、审核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审核发现企业填报出现错误的,一律退回并督促企业及时修改。对于催报不及时、数据逻辑错误的地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通报。 (二)有关企业要落实好专人负责统计,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附件),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凡是未按时填报、填报信息不全、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记入企业信用评价,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对象。 (三)企业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在上报过程中,如遇信息系统技术问题请与技术服务联系。 (四)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7月10日前,将《市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2)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王晓宏,0531-51765165,技术咨询010-88018812、010-88018813,邮箱:wangxiaohong@shandong.cn。 附件:1.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2.市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人员信息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4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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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 、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263号)要求,住建部修订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就做好2022年我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推进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 2、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企业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3.月报自2023年7月起填报。 三、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调查制度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不按时上报或无故不报送年报、月报,填报虚假数据、数据质量差的企业,一经发现,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必查企业,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系统技术咨询 010-88018812 010-88018813 联 系 人: 张晓娟 高洁 联系电话:0971-6146148、6145553 附件: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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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建交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是国家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批复实施的一项重要统计工作,国家统计主管部门将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指导辖区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按时、准确上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切实做到应报尽报,应统尽统。 二、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严格把关,按期完成审核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督促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相关工作要责任到人,请各市州于7月7日前,将负责相关统计工作的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及时报送厅设计处(勘察设计)、建管处(监理)。市州负责同志应当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完成月报,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四、住建部通知可通过住建部官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登录查看。 工程勘察设计报表联系人:高涵鹏 0931-8929712 建设工程监理报表联系人:唐国祥 0931-8929751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从省住建厅官网下载)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5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通知
粤建市〔2023〕10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有效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强省建设,根据《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和《广东省建筑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粤建市〔2021〕233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龙头骨干企业 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产值规模、科技投入、获奖情况等因素,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创新创优能力、行业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建筑业企业确定为龙头骨干企业(分为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和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两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确定100家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形成我省龙头骨干企业名录。 (一)工程总承包龙头骨干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条件均应满足)。 (1)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3)符合省建筑业统计制度范围且上年度有工作量。 2.入围条件(只需满足任一条件)。 (1)近两年企业承建工程荣获国家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通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等)1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奖1项,或国家级工法3项及以上,或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2)近两年企业承建工程荣获省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市政金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奖等)3项,或部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等)3项,或广东专利奖3项,或省级工法10项及以上,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3)取得特级(综合)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4)上一年度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排名全省前10位; (5)上一年度完成省外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5位; (6)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幅排名全省前5位,且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200名; 除满足上述(1)-(6)项条件的总承包企业外,按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入围龙头骨干企业名单,直至入围总承包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为止(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企业不重复入围)。 (二)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 1.基本条件(全部条件均应满足)。 (1)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2)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专业承包资质; (3)符合省建筑业统计制度范围且上年度有工作量。 2.入围条件(只需满足任一条件)。 (1)近两年企业以专业承包资质参建工程荣获国家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通过市政工程最高质量水平评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全国十佳文物保护工程等)1项,或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中国专利奖1项,或国家级工法3项及以上,或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质量奖,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400名; (2)近两年企业以专业承包资质参建工程荣获省级工程质量荣誉(包括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广东市政金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奖、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广东省钢结构金奖“粤钢奖”、广东省文物保护工程典型案例等)3项,或部省级科学技术奖(包括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等)3项,或广东专利奖3项,或省级工法10项及以上,且在获奖年度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400名; (3)上一年度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排名全省前30位且不低于1400万美元; (4)上一年度完成省外建筑业专业领域(建筑装修、建筑安装和其他专业)产值排名全省前50位且不低于1亿元; (5)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增幅排名全省前50位,且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排名全省前400名; 除满足上述(1)-(5)项条件的专业承包企业外,按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入围龙头骨干企业名单,直至入围专业承包企业数量达到300家为止(同时满足多项条件的企业不重复入围)。 (三)否决情形。 上一年度以来企业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不予确定。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发生串通投标、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行为,被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四)确定方法。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或公开的数据信息,对照相关条件要求进行筛选,形成龙头骨干企业入围名单,无需企业申报。龙头骨干企业入围条件根据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龙头骨干企业入围名单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龙头骨干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3.龙头骨干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否决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二、培育支持政策 在企业市场拓展、金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企业优质服务通道等方面强化对龙头骨干企业的培养和支持,大力释放政策红利,为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一)支持企业拓展市场空间。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跟踪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状况,指导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晋升、增项资质,做好一级(甲级)资质企业申报特级(综合)资质指导服务。涉及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或者外省企业资质转入有关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接,提供必要的协调帮助。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同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并指导企业开辟、扩大海外市场,并对承接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工程、在外开拓市场成绩卓越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鼓励省招商项目及重点项目选择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承包单位。适时在国家重点投资地区、项目所在地组织建筑市场推介会,充分展示企业品牌、文化和成就,扩大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制高点。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采取兼并与收购的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拓展经营空间。对于企业拓展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或实施兼并重组、股权置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协助申报。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鼓励招标人将列入龙头骨干企业名录作为招标参考因素。在广东省内各类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建筑业资质评审专家应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人员。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龙头骨干企业免缴或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帮助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对本辖区上市的企业予以补助。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银企合作”,帮助有融资需求的建筑业企业与银行搭建合作平台,优化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规则,为企业提供与其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工程施工保函。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在同等条件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评先评优、创建优质工程、示范观摩以及智能建造、MIC建筑技术应用、工程造价改革试点等方面优先推荐龙头骨干企业。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工法、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省级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评审方面给予指导、支持。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投入,开展研发攻关,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编制。 (四)建立优质服务通道。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龙头骨干企业提供高效、全心全意的一站式服务,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同时,通过随时接受咨询、预约办理、简化流程等方式为企业办理各项业务。 2.对龙头骨干企业减少资质动态监督检查的频次。 3.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走访企业或召开本辖区龙头骨干企业负责人恳谈会,总结交流先进管理经验,帮助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创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企业诉求台账,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积极推动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支持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创优做强的原则,将提升龙头骨干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扩大企业产值规模作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确保取得实效。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建立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沟通服务机制,定期会商研究,形成工作合力。 (二)支持探索创新。鼓励各地围绕培育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的创新思路和形式,积极探索务实、管用的扶持措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省做法,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一批本地区龙头骨干企业加以培育支持,梯次形成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群。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支持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宣讲解读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并及时优化完善,确保政策惠企到位。要积极宣传本地龙头骨干企业在改革创新、创建优质(品牌)工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工作成效,树立优秀企业榜样,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30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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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情况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宁建(消)发〔2023〕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情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全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时间 企业上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审核上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8日。 三、报送流程 (一)年报 1.企业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于2023年7月2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按照《通知》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通过系统上报统计报表,对本行政区域所属勘察设计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数据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补正后按时上报。 3.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除通过系统报送外,还应于2023年8月8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3.月报自2023年7月起填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督促辖区内各勘察设计企业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统计年报和月报,认真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并于2023年7月10日前反馈负责此项工作人员信息。 (二)任何企业不得瞒报、拒报,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学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及时更新具体负责人及填表人联系电话,便于联系核实。填报不及时或数据失实的勘察设计企业,将列为2023年全区勘察设计市场执法检查受检单位,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B1-4-01,C1-4-01)予以300分的不良行为记分。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我厅联系。软件使用若有问题,请与统计信息系统技术咨询人员联系。 附件1-3具体内容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链接地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gongkaiwjk/202306/20230630_772906.html。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010-5893416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监管处 冯麦玲 0951-5031692 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812、88018813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2.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4.审核人员信息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的通知
吉建设〔2023〕8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勘察设计资质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0〕487号)要求,我省将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发放范围 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企业在新证业务办理时无需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可自行进入“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初始注册的人员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三、证书打印 登录“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进入“执业资格申报系统”模块,点击“注册申报管理”模块下的“二级电子证书管理”模块,点击“查看电子证书”按钮即可下载,每次下载的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为180天。(下载流程见附件1) 四、证书样式 查询和打印输出的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见附件2)。 五、证书使用 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六、查询验证 企业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或访问“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验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咨询电话:软件公司:010-88018812,88018813 厅设计处:0431-82752399 附件: 1.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查询和下载流程 2.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样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建建〔2023〕3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提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 (一)数据定级规则。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数据定级升级方法。 1.定级。工程项目数据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区、县(市)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C级,市(地)级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B级。“平台”历史数据和企业通过“平台”补录的工程项目数据,定为D级。 2.升级。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B级的,需经市(地)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C级的,需经区、县(市)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数据申请从B级或C级升为A级的,需市(地)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有意向申请住建部资质或投标外省工程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工程项目数据升级为A级,其他数据无需升级为A级。 二、工程项目数据补录 工程项目数据分为两种补录形式: (一)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补录。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的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整体或部分流程的补录,均统一从各地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办理,各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数据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 (二)通过“平台”补录。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前、已竣工的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通过“平台”补录业绩端口进行补录,补录工程项目数据经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 三、工程项目数据勘误 (一)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勘误。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地)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省住建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住建厅进行勘误。 (二)其他信息勘误。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地)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省住建厅提出书面申请,省住建厅确认后向住建部提出书面勘误申请。经住建部同意后,由“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勘误内容进行修改。 四、工程项目历史数据治理 从2023年9月1日起,开展工程项目历史数据治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对D级数据进行定级,2024年1月1日前未通过审核确认的D级数据,我厅将删除“平台”上的展示信息,并报请住建部删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展示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信息监管,确保进入“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明确2人及以上在职在编人员负责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各市(地)住建部门统一向省厅提交申请表,申请管理权限,因工作调整需变更授权人员时,应申请变更。工程项目信息定级、补录、勘误时需要标注确认人员、所在部门相关信息。请各地2023年7月21日前将汇总表报至省厅建管处。 (三)2023年9月1日前,我厅将统一组织历史数据治理工作培训,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平台技术支持电话:刘志泉 13074550466 哈尔滨市住建局:刘利剑 0451-87383186 齐齐哈尔市住建局:李鑫 0452-2796417 牡丹江市住建局:尚千 0453-6171934 佳木斯市住建局:王焓 0454-6715035 大庆市住建局:李照霞 0459-6293617 鸡西市住建局:杨百超 0467-2183098 双鸭山市住建局:孙春梅 0469-4285016 伊春市住建局:黄志强 0458-6167636 七台河市住建局:李殷实 0464-2943911 鹤岗市住建局:曲硕 0468-3415813 黑河市住建局:李宏戬 0456-8248820 绥化市住建局:茹磊 0455-8317069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住建局:李新立 0457-2124708 省厅施工、监理项目数据咨询电话:0451-53624636 省厅勘察、设计项目数据咨询电话:0451-53622495 附件: 1.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数据定级流程(施工、监理) 2.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数据定级流程(勘察、设计) 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办理流程(施工、监理) 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办理流程(勘察、设计) 5.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勘误办理流程(施工、监理) 6.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勘误办理流程(勘察、设计) 7.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勘误申请 8.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申请表 9.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变更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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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的通知 为落实全省深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推进整改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办事不找关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注销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资质注销材料 1.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 2.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申请书; 3.法人授权注销书; 4.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资质注销流程(即时办理事项流程办理)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企业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提出申请,上传资质注销材料;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在部门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告。 四、企业资质注销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注销企业资质类别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跨省变更、重组分立、吸收合并。 各市和自贸区企业资质注销,按照审批权限到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执行,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报材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3〕13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每年抽查对象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数量的3%、不高于10%的要求,本次抽取受检企业共429家(详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 (一)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 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信息是否齐备有效; 2.企业在渝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要求; 3.在渝相关负责人任命文件、任职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4.在渝相关人员配备数量和社保是否满足要求; 5.其他应当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二)市外入渝工程监理企业 市外入渝工程监理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证照信息是否齐备有效; 2.企业在渝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要求; 3.在渝相关负责人任命文件、任职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4.在渝相关人员配备数量和社保是否满足要求; 5.其他应当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安排 (一)发送通知阶段(2023年6月27日—7月5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受检企业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受检企业在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受检企业可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183.66.171.80:9200/Account/Login2,自查相关信息内容。 (二)报送资料阶段(2023年7月6日—7月26日) 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信息报送表导出路径:登录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后,点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版块,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受检企业信息报送表”自动生成。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信息报送表。 (三)部门检查阶段(2023年7月27日—8月26日) 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组织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对受检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二是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地点是否与系统信息一致、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有关生产经营情况。 四、结果处理 对于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注销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与整改和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对整改期内整改合格的市外入渝受检企业,解除屏蔽。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市外入渝受检企业,注销其入渝信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渝。 政策咨询电话:023-63676396。 附件:1.市外入渝受检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2.市外入渝受检工程监理企业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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