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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40页

共1122条记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要求,提高资质审批效率,我厅在“智慧住建云”( https://www.hunanjs.gov.cn/)升级改造了“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实现电子化申报与审批。“审批系统”于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我厅权限范围内的资质审批事项和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人员等材料不再接受和实施政务服务窗口人工核验。        企业在提交申请事项材料前,要组织材料中所涉及的企业人员在我厅官网(http://zjt.hunan.gov.cn/)首页“办事热点”栏目“湖南省智慧住建云”下载“湘建云”APP,然后按照“湘建云”APP操作指南(附后)完成人脸识别认证。企业每次提交申请事项前,均需由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企业人员使用个人认证手机号确认同意或确认参与申报事项。        新审批系统试运行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建筑业企业的指导,为申报资质企业做好服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厅信息中心 周佳,张瑜 0731-88950213        厅政务中心 张永发,曹丹萍:0731-82213849        附件:系统操作手册及APP操作指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1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市住房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可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市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我市工程勘察乙级及劳务资质、部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含变更)的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实施。        三、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已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动态核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及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六、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市住房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进一步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任何情况或问题,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联系电话:023—63670919、023—6367028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个年”活动的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广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宽进、严管、重罚市场监管机制。各地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出实招、求实效,创新建筑企业优胜劣汰的具体举措,逐步建立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宽进、严管、重       罚”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吸收(新设)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申请跨省重组合并至外省的事项办理,均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关于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及在我省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意见。申请资质出陕企业均须在陕西省建筑业企业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提交出陕资质的注销申请,且自我厅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跨省重组合并至我省的事项办理,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关于企业资质相关资产、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关键要素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并附资质相关指标详细核定表。        三、完善建筑企业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规定要求办理。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受理。目前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房建、市政类别除外)暂未录入一体化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出具业绩核查函供企业申报资质时扫描上传,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备组织实地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录入一体化平台。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为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四、加大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实时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一体化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建筑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部分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主要指标要求,并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新办1个月社保)。        六、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失信企业,1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七、强化一体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一体化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所有数据录入均应填写负责核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以实地核查方式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于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省进行通报,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28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衔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由我省核发的除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之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应材料。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2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规划、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备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规划、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方便企业办理施工图审查等相关业务,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自即日起,在“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开展从业人员信息备案及维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北京市,且依法取得规划、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及合法聘用的所有技术人员。        二、备案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企业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学历、职称、工程业绩等,且需上传相应扫描电子文件。        具体详情见附件“技术人员维护使用手册”。        三、备案方式及标准        (一)备案路径。企业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使用北京市企业“一证通”登录进入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在信息维护栏目进行企业和技术人员备案及维护。        (二)备案标准。备案从业人员数量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最低限专业人员数量要求。同时具有多个资质的,备案人员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配置应满足各资质人员条件较高者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备案。我委将在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勘察设计招投标以及施工图质量监管等工作中,全面对接备案企业和技术人员信息。        (二)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或备案信息有误造成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招投标及年度监督检查等相关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我委将强化动态监管,跟踪监督整改。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保证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如发现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和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问题,我委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技术人员维护使用手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联系电话:8915137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业绩认定 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地级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个人业绩认定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2024年1月1日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以外的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该业绩应当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需提供施工许可或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发票等项目过程资料。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主持完成业绩期间的任职文件和社保证明等材料。 三、注册人员认定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对频繁变动的注册人员,原则上不予认定。发现频繁变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和企业,我局将采用预警提示、约谈、动态核查等措施依法依规处理。 四、业绩入库审核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业绩事项申请时,要严格审核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等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我局将通过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照责任追溯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录入提交虚假业绩或者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不良行为在有关网站公布。 2023年9月21日后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申请的事项,按本通知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的通知》同时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9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模块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规定,我厅拟对全省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结果将通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公告。        为保证“资质动态核查”模块显示核查结果信息准确,全面客观反应企业资质动态信息,即日起“资质动态核查”模块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一个月。试运行期间,请各地监管部门、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广泛试用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对核查模块功能以及展示信息等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厅建筑业管理处。待“资质动态核查”模块正式上线运行后,动态核查结果将运用到工程承发包环节。        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451-53624636        系统开发联系电话:13351713963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42.127.146:8095/hibsmp/enterpriseEvaluationController/qualificationDynamicVerificationList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4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动办、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和山东省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分类监管        (一)基本要求        本次检查对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列为免检对象,对其资质资格情况不予检查;对信用评级等级低、长期无经营业务、去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上报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检查其资质资格合规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免检对象        1.在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中营业收入排名全省前150名(含)的勘察设计单位。        2.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中,评定等级为AAA和AA的勘察设计单位。        (三)重点监管对象        1.在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中营业收入本市排名后20%和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勘察设计单位。        2.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中评定等级为B和C的勘察设计单位。        3.2022年8月1日以来通过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附件1)。        对上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按照100%比例抽取进行检查。        (四)一般监管对象        除免检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各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确定比例,随机抽取受检项目,确定受检勘察设计单位。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        1.资质资格。承担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检查单位资质资格合规性,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        2.市场行为。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        3.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附建式人防工程落实人防设计标准、规范情况,规范采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情况等;        4.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受检项目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7/T 5043-2021)的情况。        (二)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检查全省16设区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并对每设区市抽查不少于两个县(市、区)。重点检查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管,牢抓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及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情况。        (三)受检项目        抽查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间节点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签章日期为准。其中,每个设区市检查项目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的5%,对重点监管对象涉及项目提高检查比例。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市级检查(10月25日前完成)        1.各市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梳理汇总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审查合格项目,汇总填写检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        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联合检查,如实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附件3),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附件4)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汇总整理附件2-4、相关检查表格及凭证等全套检查记录资料,于10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省级核查(11月15日前完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成立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对各地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核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三)总结通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四、依法依规处理        (一)撤回资质资格        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5),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资质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或直接撤回。        (二)严格处罚处理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市场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违法违规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部门协作        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置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交同级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尽快组织审查,符合处罚规定的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对存在推诿扯皮、应罚不罚问题的,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明确分管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职责。各地要压紧压实受检单位主体责任,对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整改责任不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严明检查纪律。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细致开展检查工作,注重检查实效性,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查组责任不落实、行动不积极、检查不到位的,予以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        (三)公开应用成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各地要充分运用本次检查结果,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相关要求。本次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高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联系人:齐宬,电话:0531-51765176,邮箱:qicheng@shandong.cn。     附件:1.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信息                   2.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                   3.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4.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提纲                   5.整改通知书(样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