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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8页
共1122条记录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报住建部办理延续事项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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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报住建部办理延续事项的提示 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相关建设工程企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延续事项时,需我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一)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发证,1月1日后以变更或数据下放等方式由我厅发放证书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部批省管资质)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由我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受理并准予许可的企业资质(包括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审批类型,以下简称省批省管资质) 上述两类资质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事项前,应先向我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扫描件(详见附件1),企业需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 (2)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部批省管资质企业提供原住建部下发资质证书和现我省下发资质证书,省批省管资质企业提供现我省下发资质证书; (3)《申报资质情况表》电子版(详见附件2)。 三、办理流程 企业将包含上述材料的文件发送至邮箱jsszjtspc@163.com。我处在收到企业的邮件后,将核实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重点核查企业申请延续资质的注册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符合要求的将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不符合要求的,我处将通过电话告知具体原因。 四、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企业,《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及开具一律线上办理,我厅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原则上不办理此项业务。 (二)企业在发送邮件时,邮件标题格式应为:“XXXX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相关材料”。 (三)企业应确保申报资质情况表中联系人、联系电话、回复邮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因上述信息有误导致《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及不符合要求原因未能及时反馈,后果由企业自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行政审批处 2023年11月5日 关于需报部延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和级别汇总 1、所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直接报部); 2、所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须省出函后报部,其它直接报部)及铁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直接报部):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 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直接报部):铁路电务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省出函后报部):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工程工程。 特别提醒:1、《申报资质情况表》必须提交xlsx电子版,其它格式不予接收。2、报部延续的须符合上述范围内类别和级别的资质。3、编号为D1开头资质证书上的资质延续,无需在省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不必报送相关信息。 附件: 1、申报资质情况表 2、申请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23〕15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重组分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时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含主要人员)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确认函(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的,需州市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需项目所在地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办资质有关人员监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企业资质的人员须是本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各类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标注,在资质(许可)审批时重点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重点核查劳动关系、社保等证明材料,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上述人员取得资质企业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实行“黑名单”制。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装备、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吸收资质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原企业法律继承关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对建设工程企业新获得资质进行动态期管理,期间不能申报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 四、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核查”的原则,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标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如出现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信用管理。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时,对企业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人员的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进行实名确认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列入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在资质申请中发现弄虚作假、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强化平台数据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履行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工程业绩及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4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市〔2023〕25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现就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厅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市等具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打证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应的资质延续事宜。 二、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外,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如实填报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表,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类人员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暂不满足延续条件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续或换领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办法按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劳务资质有效期满后,企业按照省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建市〔2022〕276号)要求重新申请备案。 联系电话:0371-66069902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申请 2023年11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3〕3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四川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等5类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请示》(川建〔2023〕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四川省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燃气经营许可证等4类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鉴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统一赋码和样式要求,建议待该证书电子证照标准正式印发后,再按照统一标准推行该证书电子证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3〕3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湖南省推行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湖南省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湘建〔2023〕1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湖南省对省级权限内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资质证书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推行电子证照。 鉴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统一赋码和样式要求,建议待该证书电子证照标准正式印发后,再按照统一标准推行该证书电子证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23〕34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我市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延续 (一)我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https://zjw.beijing.gov.cn/),点击首页“办事大厅系统”(建筑业企业选择076板块,监理企业选择070板块),在线提交申请延续事项。延续流程为全电子化申报,企业无需到现场递交任何纸质材料。 (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将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附件1)所列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延续申请。 (五)企业在延续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电话号码见“延续咨询电话汇总”(附件2)。 之前通知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2.延续咨询电话汇总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doc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调整审批模式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3〕65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调整审批模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对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核定事项调整为行政审批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规定的自动延期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局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路径 调整后上述事项实行行政审批,企业通过以下路径提交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通过行政审批模式取得的资质不需进入核查,我局将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公示完成后发放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备注取得方式及相应限制。 (二)我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审批模式的调整于2023年11月6日正式实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3〕82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 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 (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二)核查要求。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等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的资质延续事项,相关工作要求详见我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办事指南》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1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期间出图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消)发〔2023〕2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期间出图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勘察成果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与所延续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申请重新换章。 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勘察成果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日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日期与之相应顺延,保持一致。2023年12月31日后企业资质届满的,按照资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应申请重新换章。 三、勘察成果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制式及规格尺寸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及审查专用章制式的通知》(宁建(消)发〔2020〕1号)的监制内容和制式制作。 四、请各勘察设计企业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换章工作。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图纸审查前,认真核对施工图审查文件加盖的出图专用章,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若执行中遇到问题,可书面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503169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图读懂 丨 资质延期、换证明白办 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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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图读懂 丨 资质延期、换证明白办 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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