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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7页

共1122条记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权限资质延续申请方式        资质证书上仅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资质(见附件1,以下简称部级资质)的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        资质证书上仅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按审批权限分别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资质,又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及相关要求分别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待部级资质延续制证后,再由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发市、区(县)两级资质证书。        二、部级权限资质延续事宜        (一)申请延续要求        资质证书上有部级资质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前,需向我委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按照资质标准对应等级的要求对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自查,并作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承诺(见附件2)。同时,我委将对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提交方式        建设工程企业将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承诺书书面提交至重庆市建设工程审批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同一企业同时具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的,需分别提交申请。        (三)原部级核发资质核查意见领取方式        原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部级权限资质,后经我委统一将D1证书换发至D2证书的企业,可直接至重庆市建设工程审批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领取《企业资质情况说明》(见附件4),无需填写申请报告。同一证书上既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部级资质,又有我委核发的部批下放试点资质的,需按前述(二)之规定提交申请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三、市、区(县)两级权限资质延续事宜        (一)提交申请延续的期限        资质证书上仅有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由我委核发的部级下放试点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原资质在2024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企业可自2024年1月1日起一年内,按照市、区(县)审批权限按要求对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同时提出延续申请(暂不受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分类申请延续要求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市级权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按现行资质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核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市级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资质标准对应等级要求对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自查,并作出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承诺,同时,我委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专业承包一级按对应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对应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区(县)级监理资质延续的,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进行核查。        (三)特殊情况        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一)之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主体责任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相关政策衔接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劳务备案、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鉴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见附件5)延续办法暂未明确,各区县办理企业资质延续时,应注意保存企业资质证书原始信息,便于后续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资质的相关换证事宜。        (三)其他政策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现行各级资质审批权限              2.承诺书              3.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4.企业资质情况说明              5.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勘察设计资质咨询电话:023-63670289)        (建筑业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23-63670918)        (监理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23-6367214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为统筹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由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相应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延续的,注册建造师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除外)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4日期间通过新办、增项、升级、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且电子证书显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质有效期按资质管理规定期限执行。        四、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原标准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补充增加的检测内容及资质标准〉的通知》(云建建〔2006〕507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咨询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0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23年11月至12月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含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持法人一证通,登录“首都之窗”中的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网址链接: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上报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情况、承诺书(附件1)、技术人员社保信息(附件2)等相关材料,具体填报步骤详见操作流程(附件3)。        报送时间为即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此次换发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与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凡正处于限期整改期间的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均不参与此次监督检查,须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材料。        (三)本次监督检查将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化技术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的社保情况进行自动比对。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前应对本单位上报的技术人员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凡社保关系不唯一的技术人员均不予认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或虚假承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记录。        (四)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监督检查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为便于行业单位顺利填报,结合往年监督检查常见情况,梳理形成监督检查常见问题说明(附件4),供企业参考。        三、申报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期在2023年12月31日以后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持有效的城乡规划编制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需与资质证书内容一致。        四、核查结果。        (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对于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和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三)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公布。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                    2.技术人员社保信息                    3.操作流程                    4.常见问题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的要求,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我省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三、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鉴于2023年9月15日起已暂停建设工程企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相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待“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开放受理后,再按相关要求办理重新核定。如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于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届满的,在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后,相应资质一并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四、上述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事宜将在“住建云”平台自动办理,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企业可在“住建云”平台下载新的资质证书,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自2023年12月1日起,“住建云”平台开放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企业可按照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办理升级申请业务,注册人员也应当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其他要求,再另行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仍按《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川建审发〔2023〕41号)执行。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相关资质延续业务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D1资质证书(指编号为D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        (二)D2资质证书上既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三)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办理延续,鼓励企业及早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延续,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关于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资质证书上无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D2资质证书上同时含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应尽早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待住建部受理后,企业可申请将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从D2资质证书上注销,核发新D2资质证书时按前款政策自动延续1年;也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符合延续条件的核发5年有效期证书。        (二)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在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前或期间,鼓励企业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分批、有序申报资质正常延续。其中:        D2资质证书,只有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可按审批权限直接向我厅或我厅委托下放地区申请延续。        D3资质证书,有设区市审批的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或者有经设区市备案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申请延续。        证书上同时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三级资质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        (三)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申请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指标要求        (一)申请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专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四、关于《资质核查意见》的办理        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我厅出具《资质核查意见》的,应按照《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向我厅提交相关资料,经核查合格后出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建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需要先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资质清单                   2.企业申请资质核查意见注意事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7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9月15日起“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已暂停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和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重新核定业务受理,后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9月15日(不含当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后续按照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管。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自2023年9月15日起申报的,还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二、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省外的,需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三、自2024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原技术负责人解除聘用关系同时,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并将相关信息在住建云平台录入,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加强人员变更的监管。如企业自行解除技术负责人聘用关系又未录入新技术负责人信息的,系统将予以标注,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纳入动态核查范围。        四、建设工程企业在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住建云平台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号码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申请业务办理时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核查,信息不实的不予转报。企业常用联系人须为本企业工作人员,并实名认证。        五、建设工程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的相关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关人员与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按照自愿诚信原则,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许可)申报。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住建云平台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与人员的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六、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要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对于中介机构批量办理建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编造虚假申请资料、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受理的业务(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内容除外),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309/20230913_774063.html)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等有关工作的声明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我区将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等相关工作。但近期个别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等渠道散布不实言论,严重影响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正常秩序。为保障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各类主体行为,打击中介机构非法牟利乱象,现声明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及从业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办理资质申报、执业资格认定等业务。申报流程及具体通知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为准。        二、企业自主申报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申报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资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6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宜的温馨提示 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黔建建字〔2023〕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近期咨询情况,现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延续相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资质延续的相关事宜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请登录贵州政务网审批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选择“报部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业务,根据系统提示,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扫描件(具体格式见附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扫描件。我厅按程序核查相关情况后,在系统填写核查意见;经我厅核查同意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发送至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由企业在申请中填报)。        (一)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新办、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企业改制业务核准的资质。        (二)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在我厅办理过变更业务后,我厅在证书变更页打印变更信息并加盖厅章的企业。        (三)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在我厅办理过变更业务后,换发为资质证书资质栏(非变更页)核准机关为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企业。        二、申请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含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资质延续的相关事宜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参考文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核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资质申报常见问题”等板块查询。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syj/index.html        (二)申报方式        企业申报及主管部门审核均通过贵州政务网审批服务系统(网址:http://zfcxjst.guizhou.gov.cn/zxfw/ywgz/ywxt/)完成。        附件:申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