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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关于做好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3〕51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做好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现将我省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资质证书编号E1的企业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 (二)资质证书编号E2的企业,含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专业甲级资质的(见附件1),企业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三)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四)企业向住建部申请资质延续时,需我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授权委托书(授权谁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委托书中留好被委托人联系方式),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申请书(向省厅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企业承诺书(模板附后); 4、企业通过住建部审批系统生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表。 以上材料应盖章、签字,扫描件发送至邮箱hbjlzz@163.com,我厅将核查合格后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扫描件按原途径发回;经核查不合格的,通过原途径告知。 二、关于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一)资质证书编号E2的企业,同时含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可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受理后,再向省住建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也可同时进行。 (二)资质证书编号E2的企业,只有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按审批权限直接向我厅申请延续。 (三)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需要先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甲级资质清单 2.企业承诺书(模板)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3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建设〔2023〕2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由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可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其中,资质证书到2023年12月31日的,有效期延续至2024年3月31日。各单位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我厅将不予受理,相应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二、申请办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我厅核发的乙级资质:勘察设计单位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选择“资质延续”,并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提交申请资料。我厅重点核查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考核人员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对完全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达到标准的70%(各专业独立核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颁发有效期2年的资质证书;对注册人员达不到标准的70%或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颁发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 (三)我厅核发的丙级资质(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除外):勘察设计单位登陆监管平台,选择“换证”。我厅不予审查,直接换发相应专业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换发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按乙级资质标准申请资质延续。 (四)我厅核发的同一资质证书包含不同资质类别或等级的,资质有效期按最短的颁发;其中,资质证书包含交通、水利丙级的,对交通、水利资质不予审查,有效期与其他资质一致。 (五)我厅核发的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换证,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丙级资质换证截止时间。 三、相关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受理时间申请资质延续或换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23日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审批函〔2023〕29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含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试点权限)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各相关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涉及需要我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应及时向我厅资质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等事项通知》办理。 二、由我厅(不含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试点权限)和各市县资质许可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自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上述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规定在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暂不受理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企业申请办理资质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为减少集中申请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根据资质到期情况有序提交办理事项申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电话:0898-65251730。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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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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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电子注册证书 (一)自2023年12月18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注册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照》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原纸质注册证书仍在注册有效期内的登录西藏政务服务平台、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系统下载电子证书,同期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自2023年12月18日起,全区范围内准予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二、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可登录西藏政务服务平台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入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系统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具体见附件3)。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二级建造师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本人注册申请时提交的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注册证书无效。 (三)二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西藏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注册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二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注册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注册证书信息为准。电子注册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西藏政务服务平台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入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系统重新下载。 (六)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注册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附件:1.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标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3.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电子证照 申领和使用手册 咨询电话:0891-6831320,6861138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7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建管〔2023〕2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二)省厅及长春市建委、延边州住建局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sjsxxw.com/)--“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四)2024年6月30日之前资质到期的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证书自动作废。 (五)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内容进行核查。其中,技术负责人不考核个人业绩,二级资质的建造师数量和专业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二、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资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cx.jlsjsxxw.com/)--“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向具有资质换证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换领相应专业有效期1年的二级资质证书。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二)企业换领的新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申请资质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批部门按照相应二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换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审函〔2023〕678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其中,我厅试点下放审批期间制发资质证书的企业,需将填写好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见附件)、《资质申请表》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ahzjtck@126.com,我厅对注册人员等核查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二、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1.省级和市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4年1月1日后有序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2.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3.自动延期的企业,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应先申请通过延续许可。 4.资质延续审批标准。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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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2023年11月20日起可通过内蒙古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相关通知后另行通知。 2023年11月14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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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企业资质(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我厅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延续的,企业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提供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前,需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附件1)、《企业法人承诺书》(附件2)。我厅核查后向企业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附件3)。 二、关于我区核发资质的延续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我厅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后资质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自2024年1月1日起,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当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我厅将采取提醒企业自纠、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等措施。 附件:1.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2.企业法人承诺书 3.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我公司(公司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曾于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广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期间,在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过(□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因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 业务,现申请对我公司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企业法人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 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现申请资质延续,我承诺: 我公司在提交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前,已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进行了自查,均满足对应等级的资质标准要求。主要人员均已在本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时限满足申报要求,并对其参保真实性负责。同样我在此所做的承诺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承诺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3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公司曾在我单位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经我单位审查,该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许可事项时,净资产、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且申请材料完整保存。我单位对核准结果负责。经动态核查合格,同意该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业务。 责任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日期: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3〕12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根据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和延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负责办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持有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证书企业,申请上述建设部办理事项前,需通过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提交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请(见附件1),我厅依据“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平台”)备案数据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并根据动态核查结果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见附件2)。 二、明确延续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我厅核发的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 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核发的资质)和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上述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除外)在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在“省级监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等资质的延续、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三、明确资质审查标准。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申请我厅审批权限资质核定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办理。 四、明确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或我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或“省级监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省级监管平台”按照我省业绩录入规则录入相应业绩,报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业绩审核通过的企业,将《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申请》发送至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工作邮箱(zjjszwfwwzh@163.com),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业绩核查意见》。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项目参照上述录入及申请流程,上报业绩由各专业厅局登录“省级监管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五、明确动态核查机制。强化资质动态监管,对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企业,重点核查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重点核查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僵尸”“空壳”企业、使用频繁变更人员的企业,重点核查净资产、人员、技术装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级监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自动进入整改阶段,整改超过1个月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标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六、强化诚信管理机制。企业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和录入“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时,应当对申报材料和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相关人员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将对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给予标注,不得用于资质审批,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对录入虚假人员、虚假业绩的企业,给予全省通报;使用在资质申请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自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上述不良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在“省级监管平台”公布。 七、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省级监管平台”审核责任人,加强对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验,严格把好“入库关”。“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全过程留痕;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申请勘误,不得删除。我厅将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串通企业虚假审核的主管部门,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全省通报,视情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关于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报告 2.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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