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立即注册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仅标题
首页/政策文件/第34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34页

共1122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2023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审查结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监管,维护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委于2023年11月启动了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结果        本次监督检查,共有1013家资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报送了监督检查材料。经审核,结果为:合格单位758家,部分合格单位148家,不合格单位107家,企业可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查看检查结果。        二、相关办理意见        (一)经监督检查结果合格的单位,我委将按程序予以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本次换章采用电子章形式推送,启用新章的工作另行通知。        (二)经监督检查结果部分合格的单位,此次仅换发审核合格的相应资质成果专用章。部分合格单位可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0日进行补报,补报时应按企业所持有证书上全部资质进行补报。对经审查不合格或仍未按要求补报的单位,视同为审查不合格,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处理。        (三)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请各单位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查看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0日重新上报监督检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单位,将按程序予以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经审查仍不合格的单位,不予换章,并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处理。        (四)对于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监督检查材料的单位,可于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月10日进行补报。对经审查不合格或仍未按要求补报的单位,视同为审查不合格,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处理。        我委将于2024年1月10日后,统一在我委网站公布本年度监督检查结果。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监督检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勘察、设计、规划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及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资质年度检查工作,保证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我委将持续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对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将依据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单位在上报监督检查材料工作中,如有需咨询相关问题,联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10-68022699。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统筹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顺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由我厅、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及各市(地)住建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企业登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办理有效期顺延,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        2.2024年1月1日后,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顺延,过期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3.我厅已依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开展全省注册的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进行标注。下步,我厅将持续加大全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限制其承揽新的工程,禁止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联系电话:0451-53624636(建筑业)                  0451-53628609(工程监理)                  0451-53622495(工程勘察设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9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限规定。我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和工程监理丙级等资质除外)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9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资质有效期将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或国企改制等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此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9月30日的企业和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30日后届满的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其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企业和工程监理乙级企业应于资质证书届满60日前申请,建筑业企业应于资质证书届满90日前申请),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资质标准的,经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或者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1月20日前就已届满,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有序申请资质延续。        二、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即日起可登录“湖南省智慧住建云”,进入“政务服务云”,选择相应“资质”栏目,点击“延期”—“在线办理”按钮。        三、核查要求。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延续申请后,将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其中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延续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指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        四、其他。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以及工程监理丙级等资质证书的延续、换证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1年,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联系电话:0731-88950139(法规处);88950213(信息中心)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建市规〔2023〕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应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新增业绩需通过自治区建设云和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比对核查,确定企业业绩的真实性。        二、企业注册所在地在我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跨省重组合并至外省的事项办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核实。企业注册所在地在外省的建筑业企业跨省重组合并至我区的事项办理,提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4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省级权限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细化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本着惠企利民的原则,结合全省实际,进一步做好我厅及各级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可继续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做好资质延续工作有关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也可提出证书换领申请,颁发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        申请资质延续的,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资质类别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申请证书换领的,根据资质类别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        二、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涉及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三级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丙级等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向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将原资质等级的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选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进入办理。        三、建筑业、监理企业同一资质证书上所载的全部资质须同时申请延续或证书换领,若将不同证书上的资质合并到同张证书时,证书有效期以最近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准。        四、通过证书换领取得的资质证书,可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3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持续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强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分阶段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机制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在我省参与招投标活动、承揽工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实施动态监管。参与我省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将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等信息录入“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现阶段主要核查资质标准对应的注册建造师条件,核查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适时调整更新,届时将在“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予以通知。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按周开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动态核查结果,企业可登录“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企业端自行查询并下载“动态核查结果证明”。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管理。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在我省参与相应资质的招投标活动,不能承揽新的工程;整改不通过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二、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        (一)招标投标交易前。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参与投标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建设厅将专门向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开通“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供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查询使用。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和承诺进行评审,未按要求提供的,应否决其投标资格。在定标阶段,招标人应核查投标人投标资质的最新动态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合同履行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后,中标人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许可证申领时不一致,或承诺拟派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通过“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进行现场考勤履职的,“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该中标人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再次参与浙江省工程项目投标时,将对其所在企业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将上述企业或工程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实施点对点监管。“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将对上述拟派驻未实际履职人员进行标注,适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变更,或检查督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达到在岗履约要求的,参照执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工作,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将抽查、巡查与专项核查相结合,强化对企业和企业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和失信惩戒,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        (二)省级有关部门将尽快修订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各地应严格落实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招标投标监督系统及相关业务系统应尽快与“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立数据实时传输机制,及时获取投标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具体系统对接事宜和“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开通事宜请与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邵思茗,0571-81050843。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申请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账号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公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单位 处室 职务 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模块内容(打√) 备注 常态化核查(用于招投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通知(盖章正文)         信息来源: 区公管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84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2023〕11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企业资质,待住建部明确延续工作具体要求后,按其要求执行。     三、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有序申请延续,企业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xzwfw.gov.cn/)向我厅申请延续。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四、由我厅核发的企业资质,企业申请延期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其中,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指标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2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A1、B1资质证书(指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编号为A1、B1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直接向住建部申请有效期延续。A2、B2资质证书(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编号为A2、B2开头的资质证书,以下同)既有住建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住建部提出延续申请。        上述需要向住建部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早办理延续。        二、关于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延续        为减少集中延续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便,保障企业有序办理省级资质延续手续,助力其集中精力抓经营发展,现针对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制定如下政策:        (一)对A2、B2资质证书上无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20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2024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及时向我厅或我厅委托下放地区申请延续,符合延续条件的核发5年有效期证书。        (二)对A2、B2资质证书同时含有住建部和省级审批权限资质的,企业应尽早向住建部申请延续。待住建部受理后,企业可向我厅申请将住建部审批权限资质从A2、B2资质证书上注销,核发新A2、B2资质证书时按前款政策延续至2024年6月30日;也可以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办理正常延续手续,符合条件的直接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三)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政策要求,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资质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对只有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通过第(一)款政策办理自动延续手续,后续政策我厅将根据住建部要求另行通知。        对乙级证书上同时有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企业提交乙级延续申请时,同步提交丙级延续申请的,丙级可随其他资质自动延续,不需另提交相关材料。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资质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住建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1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业绩认定方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均应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业绩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数据等级为A级或B级(业务办理),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报资质相关人员考核。建筑业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级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企业用于申报资质的相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人员社保、纳税等信息。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分别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吸收(新设)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矿山等资质的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我省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申请资质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至省外的事项办理,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企业须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提交资质注销申请。省外建筑业、勘察、设计企业跨省重组分立及合并的事项办理,需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关键指标满足资质标准中相应类别等级要求,并附资质相关指标详细核定表。        四、加大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信用监管。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六、强化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规范相关数据审核流程,严把数据审核规定,落实审核人员责任,严禁将虚假数据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审核单位和人员,将在全省进行通报,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