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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2页
共1122条记录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我厅决定自2024年1月10日起,对厅本级审批权限内的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变更、延续、重新核定等行政许可事项(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的,均实行电子化办理,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资质除外。 二、办理流程 (一)首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9号)要求办理。 (二)企业办理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行政许可事项,应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平台)(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在首页点击“办事大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对照资质标准要求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三)我厅将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组织评审,审批结果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平台)(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在首页选择“办事大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进入“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填报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二)申请材料填写的相关内容须与《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内容匹配对应,相关附件材料须用彩色原件扫描上传,以字体内容清晰可辨、符合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编号:20240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因近期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集中,工作周期较长,有部分企业反映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资质有效期未及时更新。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都可以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9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从事建筑业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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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从事建筑业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证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全省建筑活动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2024年2月1日前从事建筑业活动(含招标投标)时,凭原资质证书扫描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即视为资质有效,需要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视同已提供。 特此公告。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7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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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由我厅核发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乙级资质证书外),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除部级二级资质证书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申请资质换领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将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注册人员人数及缴纳社保情况、职称人员人数、技术工人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可换领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换证。取得有效期至年底的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5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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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统计工作,我委在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开发了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系统,于2024年1月1日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录账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密码(已有账号者无需重新注册)。 二、登录方式 (一)登陆信息平台(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8085/),在应用系统版块点击“市内勘察设计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链接登录。 (二)直接输入系统网址登录。选择法人登陆,网址为:https://jsgl.zfcxjw.cq.gov.cn:18090/cqkcsjqy。 三、工作要求 (一)自2024年1月20日起,各勘察设计企业登录信息平台企业端完成报表报送工作。填报起止日期为当月20日至次月5日。 (二)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对未报、迟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信息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我委将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8号)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三)填报过程可参考系统操作视频(可在技术支持联络群下载观看)。 四、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 联系人:田佳、吴峰,电话:023-63670919、023-63670289 (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联系人:曾小花,电话:023-67514353 (三)技术支持联络群:213990204(QQ群) 附件: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月报操作手册(企业端)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月4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
辽交发展〔2024〕3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核备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秩序,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信息审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审核工作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现将施工和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事项 (一)基础信息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公路工程施工和设计企业的工商注册基本信息、资质信息、财务信息、人员信息的新填报和变更。 (二)业绩信息 包括公路工程施工和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承建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养护工程业绩(含合法分包业绩)信息的填报和变更。 二、办理方式 信息核备采取线上方式,从业企业不需要现场核备或提交纸质文件。每月前5个工作日为业务受理时间,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录入及核备流程 (一)账号申请 从业企业首次登录部系统需注册账号,按提示上传相关附件,等待相应协会审核通过才能登录,联系方式见部系统网站首页右下角“联系我们”栏目中查找。 (二)信息申报 已有账号的从业企业登录部系统网页后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录入,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形成彩色PDF文件上传部系统,扫描件要清晰、齐备,文件含多页要进行合并,并注明文件名称。申报业绩信息的,建议工程完工并取得全部证明材料后再行录入。 (三)信息审核 从业企业提交拟录入的信息后,省厅负责审核人员会在部系统中收到相应信息,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流程进行办理,无须拨打电话告知;存在无法登录、文件上传错误等问题,请在“联系我们”栏目中查找技术支持单位电话进行咨询。 (四)结果跟踪 从业企业应及时查看信息核备状态。显示为“审核通过”时,信息已通过审核并发布;显示为“未提交”时,信息已被审核人员退回,退回原因在办理事项申请页的“流程流转”一栏中查看。 从业企业应按退回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提交该信息,相关人员按流程再次审核。 四、办理要求 从业企业应严格按《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和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及人员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1)、《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和设计企业业绩录入及核备的说明》(附件2)的要求上传相关信息附件,并对所有录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省厅将按我省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撤销其在部系统发布的所有信息,6个月内不再受理业绩录入业务。 本通知办理要求自印发日起施行,办理方式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从业企业需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信用信息申报工作。 附件:1.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和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及人员信息录入及核备的说明 2.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和设计企业业绩录入及核备的说明 3.从业企业信用信息填报承诺保证书 4.公路施工企业业绩证明 5.公路设计企业业绩证明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内建行函〔2024〕4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衔接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要求,本着惠企利民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4年1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三、证书换领工作从2024年1月15日开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及工程监理资质向我厅提出换证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向企业所在盟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024年1月4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者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4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者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5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者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6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者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自然资厅函〔2024〕1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717号),现将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无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不再进行审查、公示及公告,新的规划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将陆续寄送。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托信息系统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完善规划资质全链条管理和服务,在系统中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将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编制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人员发生变化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变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3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自然资厅函〔2024〕11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717号),现将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无需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不再进行审查、公示及公告,新的规划资质证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将陆续寄送。 二、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托信息系统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完善规划资质全链条管理和服务,在系统中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将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编制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人员发生变化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及时变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月3日 附件: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4〕1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717号)要求,依据国家和我市“放管服”改革精神,为促进我市规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与自然资源部沟通,根据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延续的相关指导精神,现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委核发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延期不再重新提交申报材料,不再重复进行公示及公告。 二、为加强监管和服务,我委将依托“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规划编制单位人员和业绩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在“平台”中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于2024年1月15日后,登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勘察设计智慧服务平台(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下载打印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电子证照。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1月2日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89151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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