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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22条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云建建〔2024〕12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数据衔接管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填报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参建单位应在云南省平台中申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应遵循“一项目一基本信息”的原则,按照建设基本程序依次完成各流程环节信息录入和审核,分别为: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修订后的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完善云南省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严格信息推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推送”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级在云南省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云南省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加快信息补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时间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补录申请并同意后,逐级进行补录审核,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落实分级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A、B、C、D四个等级分级管理规定,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A级数据;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B级数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C级数据;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标识为D级数据。 (二)严格提级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已上传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可以升级其数据等级,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提级申请后(附工程项目属地县级和州市级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按照逐级提级的原则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后,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规范信息报送。对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属于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企业申报分包业绩时其工程总承包单位业绩应已入库,企业除按照系统各模块业绩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分包中标通知书、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业绩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完成审查和审核工作,并对其审核通过的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不通过的业绩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及补正要求。办理电力,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通信,矿山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严查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健全A、B角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加大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管,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牵头完成业绩审核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质量;抓好末端落实,对审核人员要搞好教育、培训和督导,防止“上热下冷”,确保懂政策、明标准、业务精、会审核、时效高。填报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强化源头管控,督促具体经办人员提高数据录入质量,与各项目的其他参建单位做好协同配合,防止错报、漏报或者重复上报信息等情况的发生。 (二)压实责任防控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加强廉政风险建设,建立内部防控体系,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动态核查等方式对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检查,发现业绩审核把关不严、不履职尽责导致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的,将通报、约谈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属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云南省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上报。平台建设和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咨询联系电话:0871-6432098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事关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
沪建建管〔2024〕19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事关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要求,本市将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证书换领、延续等有关事项详见↓ 一、“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的换领和延续 1、证书延期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3月底前届满的,已统一延期至2024年3月31日。 2、证书换领 持有“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的本市企业,应在2024年1月16日起至有效期届满前,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zjw.sh.gov.cn),在“企业类办事”栏目本市企业资质申请中选择相应资质类别,一键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以上按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换领新证书的资质,以下简称“换领资质”)。换领资质有效期统一为2024年12月31日。如资质证书上还有其他资质的,换领资质的有效期单独标注,整本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企业未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原“改革决定取消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3、证书延续 企业应在换领资质有效期2024年12月31日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及时申请延续。企业可单独延续换领资质,延续通过后按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核发证书。企业也可以同时延续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延续通过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换领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市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 企业持有本市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市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从事建筑业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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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从事建筑业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建筑业活动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已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但还未收到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的企业,凭原资质证书复印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页和加盖企业公章的附件名单页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企业资质资格信息,在2024年3月1日前从事建筑业活动(含招投标),视同于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特此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4〕3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直接申请相应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等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厅批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企业申请后直接发放证书;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资质许可机关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企业注册建造师等指标,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上述换证工作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办理,相应企业资质需为“可用”状态,企业提交换证申请后自动换发证书;其中,企业换领资质证书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领。相关业务预计在今年2-3月陆续开放办理,具体时间以“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内上线时间为准。 此前相关可换领资质已提交升级申请的企业,可提交退回申请报告,等待办理换证,也可选择继续等待资质审查。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 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4〕4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附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第64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换证期间参加招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 因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集中,工作周期较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核准资质延续的部分企业,未及时收到资质证书原件。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特此通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1日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第170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工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12日至2月20日。 联系人:王艳 联系电话:0451-53644878 电子邮箱:jgc53628609@126.com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2024〕113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和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省级审批权限资质,即日起可向发证机关申请有效期延续,经核查全部专业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发证机关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省级审批权限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一级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注册建造师人数核查。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建筑业企业) 0451-53628609(工程监理企业) 0451-58652055(省政务服务中心) 附件:承诺书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2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办建设函〔202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水利部组织起草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网址:http://www.mwr.gov.cn)首页“通知公告”栏目浏览下载有关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24日。 1.电子邮箱:zxzl@mw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总承包管理意见反馈”字样。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市场监管处(邮政编码100053),信封请注明“总承包管理意见反馈”字样。 3.传真:010-63202571。 4.联系电话:010-63202526。 水利部办公厅 2024年1月4日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建发〔2024〕100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单位及企业: 为落实住建部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管理有关要求,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之日起至2024年5月1日期间,在我省开展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投标申请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执业注册证、三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住建部或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证书复印件为准,并加盖企业公章。外省进陕企业同时提供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企业库外省进陕企业信息首页截图。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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