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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30页

共1122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设计、施工从业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路政总队)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负责所辖项目从业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按审核权限经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各审核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二)审核部门核查阶段: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及业绩信息组织核查。核查情况请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厅。        (三)存量信息补录阶段: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2024年12月31日前督促相关企业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        (四)2025年1月1日(含)后系统录入流程: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即: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局或交通集团、路政总队审核。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对在建项目,各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三、有关要求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盟市交通运输局、质监站、路政总队、交通集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1月3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报厅。        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471-6969040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4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级及以下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资质证书换领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自2024年2月1日起,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办理,也可选择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换领证书和延续申请一并通过对应的“延续”事项办理。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申请办理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企业应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核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其中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的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对建造师无要求的,需满足最低资质标准中职称人员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人员资格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全面推行电子证书        自2024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省级及以下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版证书,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件2。        业务办结后,申请人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登录账号→用户中心→证件资料→电子证照→选择证书,自主下载和打印,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信息查看证书详细信息;也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首页“证照查询”→点击所查询的证书名称→输入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查询。        实行电子证书后,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申请换发电子证书,换证后原核发的纸质证书失效。        有关单位或个人将下载后的电子证书进行伪造、篡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式、《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样式、《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样式、《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样式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可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查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用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部管理系统中已录入并经审核发布的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二)核查内容。主要对部管理系统中企业的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为核查重点。        (三)核查步骤。        1.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1月—6月)。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对照核查范围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对信息填报不完整、更新不及时的,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在自查自纠期间整改到位的,可视情不予处理。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2.主管部门核查(2024年7月—12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部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涉本行政区域从业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对核查工作负总责。其中,个人业绩信息和企业业绩信息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核查。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信用评价;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部注销系统账户。核查情况请于2025年1月10日前书面报部公路局。        2025年1月1日后,根据投诉举报等线索发现已核查内容仍然存在虚假信息的,将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存量业绩信息补录        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按照现行模式,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之后部将关闭系统补录功能。对从业企业提交的存量业绩补录信息,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        三、实施增量业绩登记管理        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对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        对新开工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审核。对在建项目,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        审核单位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或信息变更等审核工作。        四、深入推进业绩信息使用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各等级企业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均以部管理系统中发布信息为准。存量业绩信息补录期内,对申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所用业绩的核查工作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依法行政、廉洁用权,严格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        (三)加强数据共享。部正在研究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信息技术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跟踪落实,积极完善省级系统功能,强化部省数据共享,大力推进动态监管体系建设。        (四)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的有力举措,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从业企业自觉做好自查自纠、业绩登记等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办理企业资质审批业务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一网通办”三年行动方案》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加快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中相关政策落地落实,我厅开发建设了新“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为保障原系统审批数据平稳迁移及新系统、电子证照顺利上线运行,经研究,决定暂停办理相关资质审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月19日17:00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新办、增项、升级、注销、分立合并等业务;暂停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延续、注销等业务。        二、自2月2日17:00起,暂停受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专业作业企业备案以及各类企业资质变更、遗失补办等业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企业,请于2月2日17:00前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业务。        三、1月24日,我厅发布已受理审批事项最后一期“公示”,该批次公示期临时调整为5个工作日。2月2日,我厅发布已受理审批事项最后一期“通告”。2月6日17:00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存量业务办结。        四、因业绩核查等原因暂未完成审查流程的业务,新系统上线后,企业可申请接续办理,申请办法另行通知。        五、业务暂停期间,企业因招投标等特殊原因,亟需办理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报送等事项,可到我厅政务服务窗口线下办理。        六、3月1日9:00新系统上线,恢复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办理。        咨询电话:028-86947617(施工、检测、燃气);028-86919522(勘察、设计、房地产);028-86913488(监理);028-86913475(安全生产许可);028-61323928(省外企业入川)。        咨询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6楼住建厅窗口。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6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提示 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可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具体换领方式及要求提示如下:        一、企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根据资质类别,选择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变更)”事项,依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        二、涉及建设工程企业三级或丙级资质换领部发资质的二级或乙级证书的,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若企业原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合并为同一本证书时,有效期按最先到期的有效期算。        四、资质证书换领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具体延续要求另行通知。        五、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六、企业持有的三级或丙级、丁级资质证书为纸质证书的,需先换领电子证书后再申请换领相关资质证书。        七、证书换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拨打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热线(0571—85216767)咨询。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8日                  附件 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资质 类别 序号 现有资质 换领资质 专业 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4 公路工程专业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5 水利水电工程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电力工程专业甲级 6 水利水电工程乙级、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电力工程专业乙级 7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8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9 农林工程专业甲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甲级 10 农林工程专业乙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相关问题的政策性解读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云建建〔2024〕12号)精神相关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办理电力,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通信,矿山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以下解读。        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数据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分级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对工程项目整体不设置数据等级。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 数据等级 说明 A级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B级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C级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D级 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业绩录入系统相关材料清单 (详情请点链接:https://jgycx.ynjzjgcx.com/webHtml/news/view.html?n=news&id=50d673f1-d40c-4f5c-a554-2bad2ccf946b)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注意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程业绩注意事项 序号 在审核过程中,工程业绩需要注意的点比较多,主要有以下29个方面: 1 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按层数计算过业绩,就不能再按高度或跨度等计算业绩。1项工程,即使层数、高度、跨度、造价等均达到考核标准,也只能算1项业绩。《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 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层数、高度、建筑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使用。合法分包该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也可将承包的专业工程作为专业业绩申报专业资质。但是要注意的是,主体工程不能分包;分包不能超过总工程量的30%。 6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专业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业主签订的合同均予以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未实行分包的工程,不可以作为业绩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7 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 《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3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8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也不考核其境外承接工程的承发包关系是否符合中国的管理规定。 10 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 11 如果是具有不同专业或类别资质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承接的工程可以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如果具有同类别同专业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的工程,不能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12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3 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4 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5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16 群体建筑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群体建筑如果基础相连,所有地下结构(如地下室、车库)的面积及地面上某一单体面积累计可以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7 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8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甲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被通报批评、撤销资质、降级、吊销资质前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9 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等要注意的是:木论是甲方的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都不能直接作为工程业绩材料申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20 代表工程的合同资料。指企业承包工程所签订的能反映合同双方名称、工程概况、合同价格、承包方式、施工工期、质量约定等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协议书或者含有上述内容的合同部分。 21 验收报告是指业主或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者工程质量鉴定书,基本上要有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业主)单位四方或者勘察的五方印章。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只要是四方或者五方签章的,二者有其一就可以。 22 建筑工程所有工程必须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业绩指标,在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能明确反映的,且反映指标的相同内容相对一致,只审查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再延伸审查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工程图纸至少应包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含注册人员签章等。图签中的工程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等应是齐全、有效的。图纸上反映的问题最多:出图章、注册人员执业印章、图签必须清晰可辨;图纸出图时间必须与业绩时间不冲突;出图章上的企业编号必须与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编号一致;图纸必须能反映所申报的指标(跨度或单体建筑等),老图不能盖新章(建筑2年;结构3年;造价4年;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即图纸时间不能早于注册人员注册时间)。 23 网架工程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24 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要注意超资质承揽,超资质承揽包括:①在未取得某项资质之前,已承接的工程;②超出资质标准规定的规模承包的工程;③资质设限,超出设限范围承包的工程。 25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同一工程分期发包,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超时间的不予计算; 26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按照《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进行考核;(总包、专包二级或者特级)。 27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近10年来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王持完成的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业绩考核中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竣工验收需为同一人。 28 企业资质延续工程业绩需满足以下要求(意味着企业资质延续将要考核企业业绩):(1)施工综合资质:近5年完成2类以上施工综合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2)施工总承包甲级、专业承包甲级资质:近5年完成2个以上本类别甲级资质要求的工程项目。(3)施工总承包乙级、专业承包乙级资质:近5年完成过2个以上本类别工程项目。 29 《资质申请表》中的内容与相关的附件材料内容一致性或符合性问题;同一人员或数据在材料中的前后一致性、合理性问题;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时间、合同时间、合理工期、竣工验收时间以及合同与验收及结算的内容一致性、合理性等。代表业绩的想,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履约周期一般不能重叠。就是同一个项目经理、总工不能兼任两个项目的主要管理岗位,也就是同一时间同一人双岗或一人多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23〕15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重组分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时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含主要人员)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确认函(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的,需州市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需项目所在地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办资质有关人员监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企业资质的人员须是本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各类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标注,在资质(许可)审批时重点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重点核查劳动关系、社保等证明材料,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上述人员取得资质企业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实行“黑名单”制。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装备、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吸收资质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原企业法律继承关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对建设工程企业新获得资质进行动态期管理,期间不能申报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        四、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核查”的原则,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标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如出现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信用管理。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时,对企业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人员的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进行实名确认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列入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在资质申请中发现弄虚作假、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强化平台数据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履行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工程业绩及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云建建〔2024〕1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数据衔接管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和审核,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填报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参建单位应在云南省平台中申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应遵循“一项目一基本信息”的原则,按照建设基本程序依次完成各流程环节信息录入和审核,分别为:工程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修订后的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完善云南省平台相关数据标准,做好平台改造升级工作,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与全国平台对接。        二、加快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严格信息推送。按照“属地管理,逐级推送”的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级在云南省平台产生的工程项目信息,按规定推送至全国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的工程项目信息可共享至云南省平台,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        (二)加快信息补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可通过云南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企业需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的,应抓紧时间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补录申请并同意后,逐级进行补录审核,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        (一)落实分级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工程项目信息A、B、C、D四个等级分级管理规定,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A级数据;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B级数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后标识为C级数据;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标识为D级数据。          (二)严格提级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已上传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可以升级其数据等级,企业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信息提级申请后(附工程项目属地县级和州市级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复核意见),按照逐级提级的原则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后,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审核确认时应当结合在项目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监管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        (三)规范信息报送。对于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的工程项目信息,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审核后确认相应的数据信息等级再行推送,也可直接按照原数据等级进行推送。属于总承包单位合法分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企业申报分包业绩时其工程总承包单位业绩应已入库,企业除按照系统各模块业绩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专业工程分包中标通知书、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强化资质申请业绩审核        办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事项所需企业业绩应由申请企业向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个人业绩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认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确认申请后,要向申请企业明确审核确认的办理时限,并向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档案信息和项目监管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项目业绩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完成审查和审核工作,并对其审核通过的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不通过的业绩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及补正要求。办理电力,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通信,矿山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通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五、严查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项目监管主体责任,健全A、B角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加大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管,及时清除虚假信息。对企业或个人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牵头完成业绩审核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数据质量;抓好末端落实,对审核人员要搞好教育、培训和督导,防止“上热下冷”,确保懂政策、明标准、业务精、会审核、时效高。填报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工作,强化源头管控,督促具体经办人员提高数据录入质量,与各项目的其他参建单位做好协同配合,防止错报、漏报或者重复上报信息等情况的发生。        (二)压实责任防控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加强廉政风险建设,建立内部防控体系,严防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工作中的权力寻租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动态核查等方式对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检查,发现业绩审核把关不严、不履职尽责导致虚假业绩信息入库的,将通报、约谈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属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健全云南省平台数据监控机制,指导平台运维单位开发数据异常系统预警功能,发现数据异常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上报。平台建设和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咨询联系电话:0871-6432098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升级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业务办理系统的通知 有关企业及个人: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安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2024年1月19日18:00(星期五)至1月22日8:30(星期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业务办理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将按照《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电子证照数据交换接口规范(V2.0)》要求,对接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成功后,新版本制证接口会调整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原已制作并下载的电子证书在使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系统升级期间,将停止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证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相关业务申报及办理。请有关企业和个人于2024年1月19日(星期五)18:00前完成相关业务办理。逾期未办理完成的业务,请在系统升级完成后重新申报。        技术咨询电话:0871-65631360、0871-6521225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8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公布2023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工作,维护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分别于2023年11月10日—12月10日、2023年12月10日—2024年1月10日开展两批次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含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现将检查结果和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度监督检查结果        截至2024年1月10日,共有1402家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了监督检查材料。经检查,结果为合格的单位1297家,具体单位名单见附件。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对于监督检查结果合格和部分合格的单位,我委将按程序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工程设计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章。从2024年开始,我市全面实行电子章,电子章已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服务平台网址: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推送至各单位(部分合格单位仅推送相应合格部分资质电子章)。各单位如有实体章使用需求,可凭电子章样式,自行刻印(刻章单位须经公安机关备案)。对于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和部分合格单位,可登录服务平台查看监督检查意见。        (二)我委自2024年1月11日起,启动日常监督检查和换章工作。对于监督检查不合格(含部分合格)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监督检查材料的单位,可登录服务平台,通过日常换章板块提交监督检查材料。检查合格的,按程序换发电子章。对于不及时按要求提交监督检查资料的单位,我委将加强日常动态监管。        (三)各单位在上报监督检查材料和使用专用章工作中,如需咨询相关问题,可联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咨询电话010-68022699,或通过“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微信公众号“问题咨询”栏目留言。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 (2)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