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列表 - 第30页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管理系统)已上线运行。为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100号)中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设计、施工从业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监理企业,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路政总队)及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集团)负责所辖项目从业企业。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单位要指导从业企业及时补充更新相关信息;对信息填报不准确、虚假的,督促从业企业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承诺书,按审核权限经指定机构审核同意后,及时修改、删除有关信息。情况说明和承诺书等资料各审核单位要及时整理归档、留存备查。
(二)审核部门核查阶段: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及业绩信息组织核查。核查情况请各单位于2024年12月27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厅。
(三)存量信息补录阶段:尚未录入部管理系统的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等信息,2024年12月31日前督促相关企业完成已竣(交)工的存量业绩信息补录工作。
(四)2025年1月1日(含)后系统录入流程: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开工和在建的所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当前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管理模式实施设计、施工业绩登记管理。即:建设单位在设计和施工(含分包,下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基础信息、设计和施工合同段信息、分包信息录入部管理系统;督促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录入项目基础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项目设计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主要从业人员录入部管理系统,并依次提交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盟市交通运输局或交通集团、路政总队审核。已录入部管理系统的项目基础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的,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按原录入程序报相应审核单位审核。对在建项目,各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企业按照上述录入程序,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
三、有关要求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业绩补录和登记管理等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盟市交通运输局、质监站、路政总队、交通集团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保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1月3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分管领导报厅。
联系人:王芳,联系电话:0471-6969040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4年1月24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级及以下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资质证书换领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属于部级权限的应按程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1)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自2024年2月1日起,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企业可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办理,也可选择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将换领证书和延续申请一并通过对应的“延续”事项办理。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资质的企业应申请办理延续通过后,才能申请办理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
二、开展资质延续工作
企业应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资质许可部门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要求重点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准予延续,核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企业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其中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的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注册人员需满足对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对建造师无要求的,需满足最低资质标准中职称人员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人员资格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全面推行电子证书
自2024年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省级及以下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电子证书,不再核发纸质版证书,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件2。
业务办结后,申请人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登录账号→用户中心→证件资料→电子证照→选择证书,自主下载和打印,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信息查看证书详细信息;也可在“海南政务服务网”首页“证照查询”→点击所查询的证书名称→输入企业名称等信息进行查询。
实行电子证书后,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24年12月30日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对应的“换证”事项申请换发电子证书,换证后原核发的纸质证书失效。
有关单位或个人将下载后的电子证书进行伪造、篡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样式、《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样式、《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样式、《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样式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可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查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